1、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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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1. 简介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文件是指煤矿企业内部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运行规范的文件。

该文件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2. 职责和权限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应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导书,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安全检查。

2.2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落实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培训、事故应急预案培训等,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3 报告和处置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的安全事故,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处置,保障事故的快速处理和伤亡的最小化。

2.4 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监督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煤矿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3. 工作流程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流程需要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制度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2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包括现场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等,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人员和场地,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方法等,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4 处理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煤矿的安全事故,包括报告安全事故、组织应急救援、调查事故原因和进行事故预防等工作,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最新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

最新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

精品资料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一、为什么要进行修订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

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

在传统的培训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突出依法行政。

《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

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规定》由原七章四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五十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一)培训方案;(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加入时间: 2022/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文件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文件

XXXX煤矿文件
矿发〔2013〕12号 签发人:XXX
关于成立XXX煤矿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领导研究决定成立XXX机构安全培训组织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XXX
成 员: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
(2)明确机构职责
组长XXX负责安全培训的协调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安全培训的开展监督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采掘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通风安全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XXX负责安全培训的监督及企业文化培训工作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负责安全培训的落实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二、安全培训实施
每月底由矿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及XXX煤矿实际生产需要,下发次月培训计划,汇总计划中所需专业的学习材料后下发给各区队培训负
责人,由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利用班前会前20分钟进行培训。

培训期间矿办、安通科、生产技术地测科将不定期对各区队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三、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煤矿
2013年4月20日
主题词:培训 机构 通知
抄 送:矿各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80号令修改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80号令修改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皖煤安监人〔2010〕3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抄送: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年3月20日印发共印100份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徽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结合安徽省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登记—预审—审查—完善—发证”的程序进行。

未经登记的不予预审,未经预审的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

对审查提出的意见未及时整改完善的,不予发证。

第四条省局负责组织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局人事培训处负责牵头、相关处室和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参加认定工作,并根据情况邀请一、二级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五条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核前,培训机构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

培训机构申报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到省局登记,同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各部门组织机构的分工(红头文件)

各部门组织机构的分工(红头文件)

平煤字〔〕号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责任分工的通知各单位:根据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要求,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建设,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范围。

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责任分工做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组长:王慧勇副组长:靳鹏李建文车玉刚陈文波袁志华苏健成员: 牛玉斌庞建新王志国刘志国冯卫宾赵延波张晓慧杨峰牛虎虎郑春梅赵文军李广前杨宇冰邵晨勇李建明许麦生原树德(一)调度室主任:牛玉斌副主任:张克宋海斌成员:吴江波毕慧杰郜晨阳贾紫亮李世赟许贺王晓凡郭佳斌机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决定、指示、通报、通知精神,积极参与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2)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好各个部门、各生产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棘手问题,克服生产薄弱环节。

(3)负责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和调度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各个环节。

(4)负责落实生产系统领导值班和调度值班制度,检查各部门值班和调度值班情况。

(5)负责召集有关调度例会、生产会、碰头会及各类临时会议,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督促检查我矿各单位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6)负责生产系统文件收发(销号)管理、上传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

(7)负责调度和应急管理要素中调度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8)负责制定班组建设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并监督执行。

(9)负责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资料,按时填报各类台帐、报表工作。

(10)负责生产系统材料类使用计划的审核、上报工作。

(11)负责生产系统出勤、班餐和福利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12)负责生产系统小澡堂、充灯房、洗衣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13)负责生产调度楼卫生管理工作。

(二)安全科科长:庞建新副科长:许仁宗韩琦成员:刘伟杰姬小丽机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颁发的安全条例及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法令,以及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1•【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神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神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神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神华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神华煤矿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神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神华煤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1. 制定全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4.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5. 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矿长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5. 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神华煤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领导安全职责:1. 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4. 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1.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3.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神华煤矿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 新员工入厂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在岗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安全生产检查1.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4)现场作业安全状况。

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3. 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八、应急救援1. 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煤矿企业应建立哪些安全管理机构?一般应建立如下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专职的矿山应急救护机构等,并建设好干部职工队伍,应用好现代安全管理技术及装备。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扩展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煤矿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文件

煤矿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文件

煤矿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我煤矿制定了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以确保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得到提升,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1. 培训目标
本次安全培训的目标是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知识,熟悉应急预案,掌握自救逃生技能,提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2. 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及操作规程
(3)火灾、瓦斯、矿震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经验总结
(5)安全技能演练和自救逃生模拟
3. 培训对象
全员参与,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4. 培训方式
采取理论教育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演练、模拟应急演练等。

5. 培训时间
培训将于每月的第一个周五组织进行,每次培训时间为半天。

6. 培训考核
每次培训结束后将进行考核,对培训内容进行复习和总结,确保培训效果。

7. 安全培训责任人
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8. 其他
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培训内容,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9. 附件
安全培训计划表、培训记录表。

希望大家能重视此次培训,严格按照计划参与培训,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管理机构文件

煤矿管理机构文件

XXXXXXXXXXXXXXXXX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二0一六年一月矿发[2016]1号关于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特成立XX煤矿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如下: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成员主任:李石贵(法定代表人)副主任:陈卫启 (矿长)成员:赵英瑞 (总工程师)李绍良 (安全副矿长)陆继高 (生产副矿长)徐兴达 (生产副矿长)李荣兴 (机电副矿长)雷阳灿 (技术副矿长)程毕书 (通风科科长)邓谣(调度室主任)杨虎、李发俊、苟国礼、潘树乖、陈钊、雷阳岗、徐文峰、陆大耀、李少勇、雷阳党、李崇坤、雷美俊、朱家平、李向义、李旭、程毕书、赵英朝、孙昌斗、何连负、李国军、潘情分、邓伟桥、邓向情、陈卫千、李发早、陈卫长、陈卫团、高堂庆、李国顺、蔡谣、高堂庆、李曼婷、潘树高双河乡XX煤矿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主题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通知抄报: XXXXXXXXXX公司打印16份抄送: XX煤矿各部门 XX煤矿办公室 2016年 1月1日矿发[2016]2号签发人:李石贵关于XX煤矿各级领导任命的通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健全XX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相关管理人员;经煤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陈卫启等同志的任命通知如下:一、矿级领导任命1、任命陈卫启同志任XX煤矿矿长,主持XX煤矿全面工作;2、任命赵英瑞同志任XX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技术工作;3、任命李绍良同志任XX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4、任命徐兴达、陆继高同志为XX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现场实施工作;5、任命李荣兴同志任XX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6、任命雷阳灿同志任技术副矿长(兼地测科科长),具体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水文地质技术工作;8、任命程毕书同志任通风办公室主任,负责通风管理工作;9、任命邓尧为XX煤矿调度室主任职务,负责调度管理工作;10、任命高堂庆为XX煤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业危害相关工作;11、任命李国军同志任安全监控系统办公室主任,负责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二、工程技术人员:赵英瑞、程毕书、李旭、李向涛、雷阳灿三、各职能科室、生产区队任命1、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李绍良成员:潘树乖、杨虎、李发俊、芶国礼、陈钊2、生产技术办公室主任:赵英瑞顾问: 陈卫启地测组长: 雷阳灿掘进组长:徐兴达通风组长:陆继高采煤组长:魏永超机电组长:李荣兴成员:雷阳灿、徐兴达、陆继高、魏永超、李旭、李向涛3、机电运输办公室主任:李荣兴成员:李旭、李向义、赵英跃、张赢、周建4、通风办公室主任:程毕书成员:李向升、雷阳岗、徐文峰、陆大耀、李少勇、雷阳党、李崇坤、雷美俊、朱家平、吕运力、程毕书、赵英朝、孙昌斗、何连负、李国顺、5、地测防治水办公室主任:赵英瑞成员:雷阳灿、李向涛6、调度室主任:邓尧副主任:李绍良调度员:李发早、陈卫团、李曼婷、潘情分、邓伟桥、王赛娥7、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高堂庆成员:陆大耀、李国军8、安全监控系统办公室主任:李国军值机员:邓向芹、李曼婷、潘情分、邓伟桥、王赛娥双河乡XX煤矿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主题词:关于各级领导任命的通知抄报: XXXXXXXXXX公司打印16份抄送: XX煤矿各部门 XX煤矿办公室 2016年1月1日矿发[2016]3号签发人:李石贵关于成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的通知矿属各部门:根据上级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和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为了有利于井下技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健全XX煤矿技术管理机构,配置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现将所设技术管理机构和黄宾义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章守纪执行。

1、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文件

1、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文件

筠汪煤〔2014〕**号签发人:胡泽建
关于成立汪家沟煤矿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汪家沟煤矿安全培训组织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小组
组长:秦进南
副组长:肖国强、王建伟、赖朝林、高升良、张泽权、何应武
成员: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
(2)明确机构职责
组长秦进南负责安全培训的协调工作
副组长高升良负责安全培训的开展监督工作
副组长王建伟负责采掘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赖朝林负责通风安全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何应武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肖国强负责安全培训的监督及企业文化培训工作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负责安全培训的落实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工作顺利
有效的开展。

二、安全培训实施
每月底由矿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及汪家沟煤矿实际生产需要,下发次月培训计划,汇总计划中所需专业的学习材料后下发给各区队培训负责人,由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利用班前会前20分钟进行培训。

培训期间矿办、安通科、生产技术地测科将不定期对各区队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三、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筠连县汪家沟煤矿
2014年1月2日
主题词:培训机构通知
抄送:矿各科室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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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汪煤〔2014〕**号签发人:胡泽建
关于成立汪家沟煤矿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机构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汪家沟煤矿安全培训组织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小组
组长:秦进南
副组长:肖国强、王建伟、赖朝林、高升良、张泽权、何应武
成员: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
(2)明确机构职责
组长秦进南负责安全培训的协调工作
副组长高升良负责安全培训的开展监督工作
副组长王建伟负责采掘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赖朝林负责通风安全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何应武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安全培训工作
副组长肖国强负责安全培训的监督及企业文化培训工作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负责安全培训的落实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工作顺利
有效的开展。

二、安全培训实施
每月底由矿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及汪家沟煤矿实际生产需要,下发次月培训计划,汇总计划中所需专业的学习材料后下发给各区队培训负责人,由各区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利用班前会前20分钟进行培训。

培训期间矿办、安通科、生产技术地测科将不定期对各区队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三、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筠连县汪家沟煤矿
2014年1月2日
主题词:培训机构通知
抄送:矿各科室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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