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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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崩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草案)

(2016年6月4日背崩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次会议的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的选举及表决事项,由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主持。

二、本次会议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被选举的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始得当选。

三、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说明:代表在赞成候选人的姓名前边的符号栏内画“O”;投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边的符号栏内画“×”;不画任何符号的为弃权。如果另选其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前边空格内画“o”;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边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画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为无效票。

四、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五、会场共设1个票箱,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六、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首先在投票箱投票,随后主席团投票,其他代表按顺序依次投票。

七、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按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选举办法经背崩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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