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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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用工单位及其所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劳务派遣,但严格禁止劳务派遣公司非法利用派遣的手段规避用工单位的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劳务派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过审批机关备案;(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派遣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内容、期限、薪酬等事项;(三)派遣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务派遣的范围应当在用工单位非本单位特殊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中使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不得侵犯其基本劳动权益。

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同时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有义务为派遣人员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派遣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八条用工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确保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有义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期限、薪酬待遇及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章劳务派遣双方的责任与制裁第十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派遣人员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岗位和保障,对派遣事项及派遣工资等合法要求作出答复。

同时,切实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报酬、休假等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对自身管理失当、违法违规吸纳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动者为核心,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严禁对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进行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并享受与工种、岗位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倍;(二)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和待遇;(二)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三)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与劳务派遣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待遇;(二)对派遣工作参与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健康;(三)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关系解决和纠纷处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为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

(四)技术、专业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单位(项目部)推荐的形式用工。

如用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一节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2. 提供员工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3.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督促服务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5.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节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员工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2. 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3.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4. 拒绝危险作业和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作;5. 向劳务派遣企业提出安全问题和建议。

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劳务派遣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2. 注意个人安全,正确使用安全设备;3. 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5. 配合劳务派遣企业和服务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务派遣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结构、职责划分、工作程序等,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二节职业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劳务派遣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劳务派遣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四节服务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企业有责任督促服务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五节应急救援演练劳务派遣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派遣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XXX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1.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XXX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其他规定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工作岗位规定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规定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审批许可制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招用审批XXX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候选人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而不是仅仅看重学历和背景。

此外,我们建议公司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忠诚度。

主管领导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应该更加注重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不是仅仅关注员工的数量。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务派遣人员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单位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招聘方式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也可由我单位会同劳务派遣单位组织。

第五条招聘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媒体广告招聘: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

2.人才市场招聘:在人才市场发布招聘信息,邀请求职者前来应聘。

3.网络招聘:在招聘网站或社交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

4.内部推荐:鼓励员工推荐优秀人才应聘,经审核合格后可录用。

第六条招聘流程:1.发布招聘信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我单位需求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收集简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求职者简历。

3.简历筛选:对收集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对筛选出的面试人员进行面试,了解其专业技能、个人素质等。

5.体检:对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6.录用: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三、管理制度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我单位的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如有违反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建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纪行为,我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劳务派遣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它在许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变得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签订用工合同。

合同应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工作地点等方面的约定。

劳务派遣公司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务派遣员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与技能。

三、劳动保障的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时,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障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并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和年假。

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休息条件。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六、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的登记与报告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薪酬情况。

七、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 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已届满;2. 劳务派遣员工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3. 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一、派遣人员的定义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派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职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2.派遣人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派遣人员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参加社会保险;4.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职工的工资和待遇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派遣人员所做工作直接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给予其协议约定的提成或者分红;6.派遣人员使用用人单位专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并保证技术维护和安全;7.派遣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职工一起参加个人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并接受相应的考核;8.派遣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和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义务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用工需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用工期限和工作地点等事项;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派遣人员进行面试、考试、培训和资格审查等工作,保障派遣人员具备从事派遣工作的基本素质;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购买社会保险;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时,提供必要的伤残补偿、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等。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有限制竞争、降低用工门槛等方式,限制、排除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用人单位所在行业;2.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存在拒绝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变相辞退或者裁员派遣人员等侵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3.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派遣人员的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全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全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一条申请条件(一)派遣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派遣员工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能力。

(三)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第二条登记程序(一)派遣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派遣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派遣单位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三条合同内容(一)派遣合同应当明确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二)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薪酬支付(一)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

(二)派遣员工有权要求派遣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证明。

第四章安全保障与培训第五条安全保障(一)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

(二)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遇到危险情况,派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培训要求(一)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二)派遣员工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规行为(一)派遣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二)派遣单位或派遣员工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条包庇违法行为(一)有关部门包庇派遣单位或派遣员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有关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全文,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请及时联系主管部门调整,保障派遣员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与备案第三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与机构能力;3. 具备与派遣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条许可程序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备案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和派遣工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工资待遇等。

第七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减少工资。

第八条工时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派遣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障其合法的休息权利。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十条案件处理对于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派遣用工等处罚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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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保障等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员工一致。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和统计制度,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派遣情况、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务派遣公司为中介,将劳务派遣人员派到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工作的一种雇佣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2.1 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2.2 工资待遇用工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本部门同等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

2.3 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4 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其劳动安全。

2.5 健康体检劳务派遣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健康体检,用工单位应负责相应费用。

2.6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特定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管理3.1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募和挑选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严格招募、挑选劳务派遣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

3.2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和分配劳务派遣公司应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合理派遣和分配劳务派遣人员。

3.3 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劳务派遣公司应规范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妥善保管合同文件,并及时更新合同内容。

3.4 劳动争议处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3.5 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公司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附件:1.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2.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表3. 劳务派遣人员健康体检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我国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完善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度,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以下将就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办法做详细介绍:一、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要求1. 受派遣单位受雇于派遣单位,工作内容由受派遣单位安排,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

2. 受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工作技能,保障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受派遣单位有权监督和检查派遣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4. 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权益。

5. 受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安全。

二、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1. 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不得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2. 派遣人员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年假、加班工资等劳动权益。

3.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有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和医疗救助。

4. 派遣人员有权要求派遣单位提供职业发展机会,提升自身的工作技能和专业水平。

5.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遇到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流程1. 派遣单位需依法申请机关劳务派遣资质,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受派遣单位在招聘派遣人员时,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招聘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3. 派遣单位应当及时向受派遣单位提供派遣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作经验、技能特长等,受派遣单位应当进行合理安排。

4. 派遣人员在派遣单位工作期间,要勤勉尽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

5.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满后,派遣单位和受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和需求,共同商议是否续签派遣协议或转为正式员工。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得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督导全体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xx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统称为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本办法统称为用工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本办法统称为派遣员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人事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工作安排及绩效考评,并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条用工单位聘用、解雇和退回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所属实际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子分公司。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员工。

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

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用工单位所属派遣员工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定,同时享有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八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以有关管理办法所列条款为准绳,按既定程序公正处理。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九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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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派遣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事项做出规定,作为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所签《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部份。

2、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的、尚未派出的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包括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4、公司授权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与奖惩。

本办法所规定条款,派遣员工在派出工作期间若用工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派遣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6、派遣员工应在上岗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或《劳务协议》。

7、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派遣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资料的,若因派遣员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交纳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二、招聘与录用
1、招聘原则
①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②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③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④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2、招聘条件
①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②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
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③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④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

委托用工单位负责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3、岗位变动
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派遣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①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
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以及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②派遣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③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的。

三、劳动纪律
1、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另行安排,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派遣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遵守单位管理制度等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自行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为了维护单位利益,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用工单位有另行规定的,以用工单位制定的为准。

4、派遣员工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档案等,按规定移交。

5、派遣员工被派遣期间,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作息时间。

派遣员工尚未派出或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作息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薪酬福利
1、派遣员工被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福利以用工单位制定的相
关工资制度为准。

2、派遣员工尚未派出或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的工资为宁波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3、派遣员工因单位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4、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制度及派遣协议的规定,定期通过银行划账向员工发放工资,公司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代发。

5、所有收入,派遣员工有义务根据税务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将在每次支付劳动报酬时,代为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在发放劳动报酬时代扣代缴。

7、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其日常行为、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由用工单位直接实施(特别要求除外),并以此作为核算派遣员工工资、奖励、续用、处罚、退回和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请休假制度
1、、派遣员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等法定或用工单位规定可休假的,可向单位书面提出申请,休假时间及休假期间待遇按用工
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2、派遣员工提出休假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并办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3、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章制度。

4、派遣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或有可能受伤、患病的,应及时报告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

六、考核管理
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处分: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2、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规章制度,造成轻微影响或未造成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未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参与赌博或酒后上岗影响工作,但未造成损失的;
5、因违反管理责任或义务向他人泄露工作秘密及对单位不利的事项时;
6、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事故上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参与未经合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有其他与上述各项情况类似的违反单位规则的不良行为的。

七、离职管理
1、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2、派遣员工应于正式获准离职日前办理好各项离职手续并交接好相关工作。

若因手续未完成就离职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员工应当按损失的双倍承担赔偿责任。

3、派遣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①派遣员工离职,需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后方可离职;
②公司根据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派遣员工应签收;
③派遣员工离职后需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的,应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转出;
④派遣员工未办理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公司以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达3天(含3天)以上的,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公司通过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由单位负担费用接受过培训并仍在服务期内的派遣员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偿还培训费用。

5、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①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赌博、打架斗殴、醉酒上岗、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②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3天,或12个月内累计达30天的;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达5次,或12个月内累计达60次的;煽动或强迫他人旷工、迟到、早退或离岗的。

③未经单位同意,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接受其它单位雇用的。

④其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附则: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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