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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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对已经判处刑罚、缓刑或假释并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矫正对象的思想、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减轻刑罚对矫正对象和社会的伤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社区矫正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人性、有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为实施社区矫正任务而设立的具有矫正、教育等职能的机构,负责协助矫正对象完成矫正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配备。

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时间,满足其基本需求,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

第十章社区矫正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矫正对象入所,矫正计划制定,矫正实施,矫正成果评估,矫正结束。

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入所时,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法律教育,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和要求。

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矫正计划制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合理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内容、矫正措施和矫正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矫正措施应当从教育、劳动、心理疏导、社会服务和社会帮扶等方面综合考虑,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和实施。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杨旭【摘要】The paper is based on the exploration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organizations’participa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 government-led by Shapingba district of Chongqing. It find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systems and regulations:inadequacy of good social atmosphere for public opinion,lack of social workers,and low specialization of social workers.All these deficiencies lead to the inefficac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By comparing the mod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 participatio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at home and abroad,it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including to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to enlarge the propaganda dynamics,to put up the efficient platform,to introduce purchasing mechanism,and to concentrate on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立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探索,查找出其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舆论氛围不够、欠缺社工数量与专业化程度达不到对矫正对象有效进行精神调适的不足,通过借鉴比较国内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搭建有效平台、引入购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重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重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重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是以实现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和再犯犯罪预防为目标,通过开展思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多种方式,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截至目前,重庆市已建立了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刑事司法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二、社区矫正工作成绩1. 矫正对象数量持续增加截至目前,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持续增加,其中不乏重罪犯等高危人群。

为了保障矫正工作质量,我市加强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建立了专业化的矫正队伍,增加了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力度,提高了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能力。

2. 矫正工作质量持续提升随着社会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矫正工作质量持续提升。

通过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等措施,大部分矫正对象已经成功融入社会生活,成为了社会的有益成员。

矫正对象的再犯率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得到了充分体现。

3. 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各界的参与是十分关键的。

近年来,我市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争取各类资源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矫正对象精神状态不稳定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部分矫正对象的精神状态较为不稳定,需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关爱工作。

2. 矫正对象就业难题突出目前,我市部分矫正对象在就业方面还存在较大难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3. 社会各界参与不够充分尽管我市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但仍存在一些社会资源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面。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关爱工作,支持精神不稳定矫正对象的康复治疗。

2. 加大对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力度,促进矫正对象的就业创业。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可逆的罪犯刑罚形式,也是典型的合狱刑管制形式。

它被广泛应用于有犯罪嫌疑的社会中小不良分子,把其非刑事管制的限制力度加大,保证社会治安,同时努力落实改造,使其改变行为习惯、提高道德素养,实现正义刑罚和社会管理的统一。

二、社区矫正受管单位1、社区矫正受管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法律援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等。

2、全民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设立的专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办案。

3、社区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专门提供社区矫正受管者服务,为受管者量体裁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就业指导,社会积极性精神康复等服务的机构。

4、社会组织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受管者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程序1、受管者登记和审查:社区矫正受管者到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实施依法审查,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登记并进行实施前的核查和考核。

2、实施前的知情程序:在实施社区矫正之前,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受管者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管者的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受管者的生活状况,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3、实施社区矫正: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公安有关工作部门鉴定意见,采取合适的社区矫正方式。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核查社区矫正受管者的行为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四、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估1、有效抑制犯罪:社区矫正依赖于社会管理,采取联合执法和多种措施抑制犯罪,有效减少犯罪发生率。

2、促进心理健康:社区矫正对受管者具有促进心理健康的作用,利用各项活动,帮助受管者改变行为习惯,改变其情绪状态,从心理上释放其压力。

《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

《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

收稿日期:2021-03-10基金项目: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2019年度重点项目“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问题研究”(SQJZ201903)作者简介:肖乾利(1966-),男,四川宜宾人,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吕沐洋(1981-),男,四川宜宾人,检察长,主要从事检察工作研究。

《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肖乾利1,吕沐洋2(1.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四川宜宾644007;2.珙县人民检察院,四川宜宾644500)摘要:《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恢复性司法理念获得认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合法性危机”得以化解,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基本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及时跟进;但在刑罚理念、法律修缮、机构设置、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与立法预期、社会期待还有差距。

为此,立法部门应梳理与修缮现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应尽快设置区/县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不应忽略教育帮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既要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刚性,又要让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权责一致、尽职免责,不应让个人为体制付出代价。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机构设置;尽职免责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4-0023-10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1.04.003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部法律的生命力、权威性,需要通过法律实施而体现。

从成本—收益、重新犯罪率等具体指标考量,自试点以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证明,它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

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年矫正经费仅为监狱服刑罪犯监管经费的1/10[1],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的较低水平。

当然,《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的评估还需要考量立法理念贯彻、机制运转、机构队伍建设、法律监督等因素。

一、 《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作为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编撰的有关“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法律[2]———《社区矫正法》,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创新,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建设也具有“里程碑”意义。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2022年,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这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员的帮助和监管,促进其回归社会、重获自由和尊严。

而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指导,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责,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模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模式,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体系,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和规范化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和规范化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建设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发展方向。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通过运用社区资源对犯罪行为进行教育、改造和预防的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中国司法部发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法规,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实施细则的制定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款的具体操作。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判处缓刑、假释和暂时出所就业人员等,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未成年犯、累犯以及涉及特定领域犯罪的人员也可适用社区矫正。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全面地满足不同案件类型的社区矫正需求,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社区矫正中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改造和预防,为确保矫正工作的效果,实施细则规定了矫正对象的定期评估和跟踪记录要求。

同时,实施细则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求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矫正工作进行定期追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奖励和惩戒措施。

社区矫正是一项关乎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矫正对象的行为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实施细则规定了矫正对象表现良好的奖励方式,如表扬、减刑等,同时也规定了矫正对象违反矫正纪律的惩戒措施,如警告、宣告撤销社区矫正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激励矫正对象的积极参与和自我改造,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操作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矫正对象的改造和预防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2分,总计10分。

)1、()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2、下列哪项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3、下列选项中,()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起实施。

A.2012年1月1日B.2013年1月1日C.2012年3月1日D.2013年3月1日5、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A.十日,三日B.三日,三日C.三日,十日D.十日,十日二、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4分,总计20分。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2、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应遵守哪些法规?()A.《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B.《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办法》C.《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D.《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3、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时,应当()。

A.爱护设备工具,不得遗失、损坏;B.厉行节约,减少消耗,杜绝浪费;C.保持现场卫生整洁,结束时将工具材料等放回指定地方;D.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社区服务现场;E.服从现场管理,不与他人发生纠纷。

4、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学习时,应当()。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范本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范本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范本一、前言。

社区矫正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一种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变不良行为,实现自我价值。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总则。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障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细则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

1.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

2.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应当经过相关程序,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四、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

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被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 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矫正期限等内容,确保科学合理。

五、社区矫正措施的执行。

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矫正方案,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2. 矫正措施应当包括思想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内容,帮助被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六、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

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2. 矫正效果评估应当客观公正,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七、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1.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范本到此结束。

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更加规范、科学、有效,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矫正法实施细则

矫正法实施细则

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矫正法的实施,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包括社区矫正、监禁矫正等。

第三条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人道、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注重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化、行为矫正和社会适应性提升。

第二章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矫正对象应当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犯罪情况、矫正过程等信息。

第五条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个人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等,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矫正方案制定第六条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第七条矫正方案应当包括思想教育、行为矫正、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内容,确保矫正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矫正机构的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

第九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教育帮扶工作第十条加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开展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帮助矫正对象提升就业能力和心理素质。

第六章外出与迁居管理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如需外出或迁居,应当提前向矫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外出或迁居期间,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向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

第七章奖惩与考核管理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矫正对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向上的精神。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以依法撤销矫正。

第八章信息通报与协调第十六条矫正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矫正对象的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七条加强与社会组织、家庭等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矫正工作。

第九章失去联系对象处理第十八条对于失去联系的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寻找,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于长期失去联系的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规定报告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规定报告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规定报告内容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改造矫正对象、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矫正任务的有效完成,特制定本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报告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一、个案信息个案信息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框架,必须详细收集和记录个体特征、背景信息等,以便为矫正对象提供精细化服务。

个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人口学特征。

2. 家庭背景、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状况。

3. 教育背景、学习能力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信息。

4. 个人经历、罪行及犯罪动机分析等。

5. 心理咨询和评估结果。

6. 社会关系、社交能力等信息。

二、矫正计划矫正计划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为矫正对象制定的个性化、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

矫正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矫正目标:明确矫正对象的改造目标,包括消除犯罪倾向、重建健康人际关系、提升职业能力等。

2. 矫正方法: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包括心理辅导、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养等。

3. 矫正期限:确定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和矫正方式,如强制住院、社区服刑等。

4. 监管安排:安排专人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跟踪,制定监管计划和工作流程。

三、矫正执行情况矫正执行情况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操作和执行效果的反映,必须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矫正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日常行为表现:记录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包括是否遵守社区规定、是否参与工作、学习、参与公益活动等。

2. 心理状况变化:记录矫正对象心理状况的变化,如自信程度、改造意愿、对社会的认同感等。

3. 矫正计划执行情况:对比矫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分析矫正措施的有效性。

4. 犯罪倾向变化:记录矫正对象的犯罪倾向变化,如是否有再犯罪意愿、接触再犯罪人员的情况等。

5. 接触情况:记录矫正对象与社会的接触情况,包括与家庭、朋友、社区居民以及矫正工作人员的互动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

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

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

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

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是分级分类培训。

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以内。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狱处罚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监督和帮助,帮助罪犯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目标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监管、教育和帮助,将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恢复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并最终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提供适当的社区资源和支持,社区矫正旨在创造一个安全、积极和有益于犯罪分子的环境,使他们能够改造自己,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原则1.个案化: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性进行差异化处理,量身定做矫正方案,以满足他们的具体需求和问题。

2.公正性:社区矫正的实施应公正、公平,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矫正机构和人员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犯罪分子,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

3.综合:社区矫正不仅仅是监管犯罪分子,还包括教育、心理治疗、职业培训等综合性工作,以促使犯罪分子全面改造。

4.风险控制:社区矫正应该评估和管理犯罪分子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再犯罪。

5.合作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如执法机关、卫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三、实施步骤1.社区矫正评估:在犯罪分子被判决社区矫正之前,应进行评估,包括社会风险评估、犯罪个案分析等,以了解犯罪分子的背景、社会环境、家庭状况等,为后续矫正工作的制定提供依据。

2.矫正计划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和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制定符合实际的矫正计划。

计划应包括目标设定、矫正措施、时间安排等,以指导矫正工作的实施。

3.指导和监管:矫正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犯罪分子按照矫正计划的要求进行行动,同时在必要的时候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4.教育和培训:社区矫正应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以增加他们在社会中的竞争力。

5.心理治疗和康复:对于犯罪分子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矫正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改变不良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人民法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依法对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作出裁定、决定;(四)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件作出裁定;(五)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判决、裁定、决定进行法律监督;(二)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法律监督;(三)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四)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五)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六)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二)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三)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四)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六)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七)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八)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司发〔2003〕12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渝委办〔2005〕153号)的有关,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严格执法、规范矫正、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二章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团市委、妇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负责规划、指导、协调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二)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政策、;(三)督促、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四)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五)指导、评估、监督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六)负责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对外交往。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严峻,社区矫正工作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和社会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完善,对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是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一份关于社区矫正实施的细则,其内容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各个方面,包括矫正对象的确定、矫正计划的制定、矫正方式的选择、矫正过程的管理等等。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介绍这份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矫正对象的确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那些被法院判处缓刑、假释、暂时出狱和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罪犯。

在确定矫正对象时,应该根据罪犯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矫正对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社会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监管措施,防止矫正对象再次犯罪,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二、矫正计划的制定矫正计划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其制定应该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矫正目标的要求,设计出一套完整的矫正方案,包括矫正内容、矫正方式、矫正期限等等。

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心理和行为特点,采取相应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纠正措施,帮助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社会责任感。

三、矫正方式的选择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日间矫正、居住矫正、限制出境、限制就业等方式。

在选择矫正方式时,应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矫正目标的要求,选择最适合的矫正方式,确保矫正效果的最大化。

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心理和行为特点,采取相应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纠正措施,帮助矫正对象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矫正过程的管理社区矫正的过程需要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确保矫正对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矫正计划的要求。

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心理疏导,确保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社会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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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市监狱局,各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4年1月2日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人民法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依法对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作出裁定、决定;(四)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件作出裁定;(五)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判决、裁定、决定进行法律监督;(二)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法律监督;(三)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四)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五)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六)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且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处理;(四)依法对裁定撤销假释的罪犯予以收监;(五)依法对裁定撤销缓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或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提请需要羁押的罪犯,采取羁押措施;(六)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助;(七)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追查或者查找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本市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八)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九)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实施意见;(二)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三)审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假释建议和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四)建立与市级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六)其他应当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的职责。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二)接收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申请;(五)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帮扶措施;(六)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记功、表扬、警告;(七)依法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建议;(八)组织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九)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十)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十一)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组织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二)根据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三)组织社区矫正接收宣告;(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五)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六)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八)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走访;(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十)按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十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建议;(十二)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上报;(十三)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核上报;(十四)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十五)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十六)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进行书面鉴定;(十七)组织解除宣告,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十八)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十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监狱、看守所主要工作职责:(一)对拟提请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拟提请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核实其居住地;(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依法办理保外就医罪犯续保手续;(五)定期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对假释罪犯开展回访;(六)及时办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七)依法为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教育、报告和保证责任。

第三章调查评估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拟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禁止令的,可以委托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居所情况;(二)家庭和社会关系;(三)一贯表现;(四)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五)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六)拟禁止的事项;(七)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审核保证人的具保条件;(八)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在事先核实调查对象实际居住地的基础上,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附上《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与调查评估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进行登记备案;(二)指派两名以上的社会调查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三)社会调查员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要根据被告人、罪犯相关情况,针对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禁止内容开展调查;(四)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进行鉴别归类,通过集体讨论,作出能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交委托机关,并抄送区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自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函之日起计算。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委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调查手续,不得将委托调查评估函及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私自将调查评估意见以任何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条社会调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委托调查评估的被告人、罪犯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调查评估意见作为起诉、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交付执行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无法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第二十四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核实。

裁定假释、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监狱、看守所核实。

对有多处居所的,在判决、裁定、决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责令其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社区矫正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与保证人居住地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在保证人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并由保证人提供固定居所和社区矫正期间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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