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司法老残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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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内民政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

旗县(市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告知单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附件1),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协理员对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告知单、入户走访、电话宣讲等形式主动宣传提醒告知,确保残疾人及监护人对政策了解熟知。

自此通知印发后,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以上任意形式主动宣传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

残疾人在知晓政策后仍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申请后,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单,申请人或监护人要主动告知工作人员是否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户籍迁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等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苏府〔2016〕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3日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残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适应。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待遇适度。

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 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 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查找作者:日期:2011-10-18 点击数:2465 来源:皖人社秘〔2011〕3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综合考虑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五、费用来源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其他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待遇调整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并于201 1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

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齐民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保障正文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齐民发〔2019〕26号近些年,在各级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落实工作稳步开展。

但在各类补贴制度落实过程中仍存在着应补尽补有遗漏、应退尽退不彻底、补贴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亟待整改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宣一查一补三到位”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政策提高知晓度,确保应补尽补到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印发各项补贴“亲情告知书”(见附件),利用行政审批民政部门办事窗口、村(居)委会公告栏做好资料的发放和宣传,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利用广播、网络信息等多种媒介对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补贴政策知晓度,逐步实现制度全覆盖和目标人群全覆盖,做到应补尽补。

二、查补贴对象资格有效性,确保应退尽退到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开展全年入户核查工作(第一、二、四季度核查率不低于30%,第三季度核查率100%),按月将补贴人员与低保台账和政策衔接进行比对。

对因已故或领取资格发生变化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要及时清理,并建立补贴追缴台账将补贴资金予以追回,杜绝多领、冒领现象发生,做到应退尽退。

严格落实人员动态管理和资金发放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审计力度,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要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诚信意识,真实申领、按规退出,领取补贴的老人去世,应主动告之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街道,确保人员进出合理有序。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鲁劳社[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6]7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附件)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

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83)-统发文[1983]第3号

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83)-统发文[1983]第3号

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83)正文:---------------------------------------------------------------------------------------------------------------------------------------------------- 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文(1983)第3号1983年1月5日)在各级政协委员、参事室参事、文史馆馆员中,有一部分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生活费标准较低,且自确定之后,几十年来一般没有提高,有些人生活上有困难。

为了改善这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待遇,在一九八二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时,适当提高这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标准,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扩大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为促进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一)提高生活费标准的范围提高生活费标准的范围是: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的委员、专员、工作员,参事室的参事、工作员,文史馆的馆员、工作员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人员等。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已故党外人士的遗属不包括在内;个别生活实在困难的由社会福利费解决。

(二)提高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1.一九七八年以前开始领取生活费每月在二百元以下的上述人员,现在领取生活费每月不足五十元的,增加十元;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增加十五元;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增加二十元,但增加后的生活费不得超过二百元。

2.一九七八年以来增加过生活费,已达到:全国政协委员在二百元以上,省政协常委在一百二十元以上,委员一百元以上,县政协委员六十元以上,省参事在八十元以上,中央文史馆馆员在一百元以上、省文史馆馆员在七十元以上的,这次不增加。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淄政字〔2016〕8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淄政字〔2016〕8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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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淄政字〔2016〕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保障,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新提高的10元由市、区县两级负担。

市级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10%,每人每月1元;补助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沂源县、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0%,每人每月2元;对高青县仍维持原补助水平。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结束——。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5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5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5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7.03
•【字号】沪民优〔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5年本市一级至四
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2015〕19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主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5451元计算。

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日。

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庆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黑民规〔2021〕9号)文件精神,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确保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立足我市实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民生保障政策相衔接,使残疾人生活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建立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基本需求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统筹考虑本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效果。

二、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

关于调整司法老残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司法老残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孝亲敬老楷模、上海市孝亲敬老楷模提名奖、上海市孝亲敬老之星、上海市孝亲敬老模范单位(集体)名单一、上海市孝亲敬老楷模松江区洪照生普陀区陈德骅青浦区姚青(女)浦东新区潘秋胜(女)虹口区吴幼平(女)嘉定区陶锦元武警上海总队计一彪长宁区秦娴(女)市文广集团郭亮宝山区高美珍(女)二、上海市孝亲敬老楷模提名奖名单黄浦区林玉丽(女)卢湾区李健(女)徐汇区葛小云(女)静安区沈菊芬(女)闸北区戚光海杨浦区戎月华(女)闵行区曹赛萍(女)奉贤区周丽娟(女)金山区高月华(女)崇明县陆金德三、上海市孝亲敬老之星名单黄浦区林秋英(女)苏建萍(女)杨金根王子连吴玲儿卢湾区杨秀红(女)陈松林杨洪兵徐汇区毛优龙全桂玉(女)戴来群(女)陈海英(女)姚宝娟(女)孟晓霞(女)匡晓玲(女)许政泓包勍颀王雅芬(女)蔡勇丽(女)刘晓红(女)长宁区王美英(女)周德珍(女)屠彩云(女)金永辉张丽琼(女)孙兰芳(女)林惠媛(女)吴金喜黄增华静安区王守华蔡家驹周莉萍(女)邵婷婷(女)普陀区黄汉良勇心伟(女)陈来妹(女)汪会群(女)季道芳胥红英(女)吴新丽(女)李玉元闸北区虞瑞娟(女)孙松林梁苏琴(女)王臻吴根娣(女)米光华钱月明(女)凌长泽虹口区杨玉侠(女)杨曜錩林琴怡(女)戚纯良余淑萍(女)陆美丽(女)张乔(女)杨浦区包志毅季月芳(女)常凤英(女)姚育红(女)倪林妹(女)王银根(女)王秀香(女)黄珣怡(女)刘玉培(女)张少芳(女)许小英(女)闵行区何志霞(女)蔡光辉周雅萍(女)王文娟(女)韦小妹(女)许金凤(女)夏秀凤(女)王美华(女)俞正辉(女)沈惠芳(女)安玉华(女)鲁翠芳(女)嘉定区张彩娟(女)周月英(女)顾华芬(女)施瑛(女)姚雅琴(女)朱秀娟(女)李琴(女)杨珍珍(女)金雪娣(女)郭秀桃(女)韩燕英(女)宝山区叶远香(女)刘玉兰(女)沈秀珍(女)白海英(女)徐宝娣(女)张友红(女)俞庆灿杨宝华金德康叶忠莲(女)沈惠琴(女)浦东新区龚景发张宣勇严克强陈根娣(女)杨文祥杨慧敏(女)童技文沈全忠吴贞玉(女)陈燕石(女)姚学俊(女)周招娣(女)黄秀娣(女)王秀华(女)徐惠珍(女)陈慧芳(女)邱方丽(女)孙金国丁宪初周锦兴孙梅(女)季达明房秀兰(女)黄幼兰(女)戚素珍(女)陆惠芳(女)黄志平袁杏梅(女)陆卫苏兰芳(女)潘捷(女)任艰(女)吴建康张达贤徐永盛陶金花(女)吴梅清奉贤区郭雪山潘彩芳(女)唐妹芹(女)蒋秀龙邢国芳(女)陆国权景玉妹(女)松江区吴正心季秋云(女)王文耀沈明华顾永秀(女)朱良骥孙洪华(女)潘小玲(女)许阿雪(女)李南园郁爱娟(女)方翠娥(女)曹敏卿潘妹兴(女)陈雅珍(女)金山区倪引南(女)蒋川芳(女)刘光清金联辉吴嘉骅(女)杨瑞昌李永芳(女)金大妹(女)吴卫华(女)沈莲花(女)青浦区朱华迮锡珍(女)赵丽娟(女)衣卫平汪秀琳(女)蔡万康秦彩英(女)汪学良王韵霞(女)周春芳(女)崇明县顾静莲(女)顾生荣黄美平(女)龚文昌张静兰(女)倪振平各委办局江孙翔丁玉红(女)黄建中杨金(女)范海兰(女)王延(女)周晓芳(女)徐伟陈其昌姜宏建曹志英(女)左兰芬(女)蒋连芝(女)张炳旺袁菊莉(女)董伦宜(女)部队上海警备区李文榕陈火林张延平缪海波高黎明曹德生姚波王庆礼琚天祥姚付亮海军万晓辉唐亚斌马乾侯昌青李守星空军刘加华王永奇滕克勤郑国栋汪渭庆薛莲(女)武警上海总队吁有才朱阳周建军王良勇第二军医大学毛香妹(女)郑炳华(女)贾东梅(女)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胡金海四、上海市孝亲敬老模范单位(集体)名单黄浦区中共黄浦区委老干部局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黄浦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所上海新新(集团)有限公司退管会卢湾区上海市国泰电影院打浦桥街道老年协会卢湾区五里桥街道第一老年日间照料站上海淮海商业集团退管会徐汇区徐汇区湖南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锦都大厦员工餐厅徐汇区凌云街道老年协会徐汇区漕河泾街道为老服务中心长宁区上海振宁环卫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上海影城长宁区华阳路街道老年协会静安区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静安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普陀区上海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曹杨福利院普陀区石泉开业园区上海佰瑞福为老健康服务中心闸北区闸北区教育局闸北区卫生局闸北区司法局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虹口区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办事处虹口区曲阳路街道办事处虹口区教育局退管会虹口区嘉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杨浦区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办事处杨浦区社会福利院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今典世纪放电影院有限公司闵行区闵行区虹桥镇老龄办闵行区莘庄镇老龄办闵行区梅陇镇老龄办闵行区浦江镇老龄办嘉定区嘉定区真新街道办事处德尔福派克电气有限公司嘉定工业区虬桥村村民委员会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红枫为老服务中心宝山区宝山区老年大学宝山区月浦镇老龄办宝山区吴淞街道老龄办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龙阳中队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祝桥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奉贤区奉贤区青村镇敬老院奉贤区中医医院奉贤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所奉贤区奉城镇分水墩村村民委员会松江区中共松江区委老干部局松江区老年人体育协会松江报社松江区人民法院金山区金山区市政管理署金山区金山卫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山区山阳镇助老服务社金山区漕泾镇敬老院青浦区青浦区赵巷镇敬老院上海卞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区金泽中学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崇明县崇明县竖新镇老年活动室崇明县港西第一敬老院崇明县新河福利院崇明县建设镇敬老院退管会上海银发婚姻介绍所上海图书馆上海动物园新上海影都上海市退休职工大学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上海美术馆房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老干部活动室市妇联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组织部市建交委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文广集团上海评弹团上海东方卫视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社第三党支部市农办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老干部办公室市教委:上海市教卫党委、市教委机关市老年基金会上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市邮政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瀛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故事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色年代》杂志社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精彩老朋友》栏目上海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老龄办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助老服务中心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市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干部古美休养所上海市虹口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上海市闸北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部队总参上海虹桥路干休所总后上海干休所南京军区联勤部上海干休所卫生所上海警备区第一干休所上海警备区第四干休所上海警备区第五干休所上海警备区第六干休所上海警备区松江干休所海军上海东海舰队上海老干部服务中心海军上海东体育会路干休所海军上海凉城干休所空军上海虹桥路离职干部休养所空军上海仙霞路离职干部休养所空军上海新华一村离职干部休养所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一支队三大队十中队武警上海市边防总队边防支队奚家港边防派出所金盾艺术团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学员十六队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15队第二军医大学翔殷路干休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

上海市民政局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2019年3月29日)沪民规 2019 5号各区民政局㊁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一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二㊁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㊁衣着㊁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㊁丧葬㊁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三㊁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四㊁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五㊁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㊁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2018年相比保持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特此通知.附件: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附件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对象类别原标准增加额调整后标准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14001101510散居归侨宽释人员因公致残知青17801501930 52 (2019年第9期)对象类别原标准增加额调整后标准纠错人员17801501930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32902803570特赦人员43503704720ʌ政策解读ɔ«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㊀㊀问:为什么对«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答:2012年12月,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㊁市国资委制定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2012 104号),目前此办法已执行到期.鉴于国家已出台了新«预算法»,且本市从2014年市级国资预算已实现了正式编制,相关的政策条款也发生了一定的调整.为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我们拟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的预算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问:«办法»主要依据什么进行修订?答:«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进行修订.问:修订后的«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什么变化?答:«办法»在内容上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一是新增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的有关内容.根据«预算法»第十条的规定,«办法»在第六条中,对于如何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即:第六条: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㊁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下一年度如无调整,则按照上年确定的方案执行.二是对国资收益收缴比例的分类进行调整完善.本市自2015年起,将市国资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监管的5家文化企业纳入国资收益收缴范围,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在国资收益收缴比例的分类上,将文化企业作为单独一类.为此,结合工作实际,«办法»在第七条中,增加了文化企业这一类别.即: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分一般企业㊁公益性企业㊁文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具体认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三是对国资收益收缴的审批流程进行精简.根据近年来国资收益收缴工作的实际,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存在流程较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资预算收入的执行效率,为此,«办法»在第十三条㊁十四条中,减少了 将复核意见函告市国资委 这一流程,市财政局在复核后,如无异议直接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提高国资收益收缴的效率.即:第十三条第三款,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㊁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开具 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四条第二款,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㊁ (2019年第9期)6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民优发[2002]3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8.2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2]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
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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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
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12.18
•【字号】沪劳保就发[2002]47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2年12月18日沪劳保就发[2002]47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作适当调整,调整标准为:
一、现每人每月386元的,提高到408元,每人每月增加22元。

二、现每人每月314元的,提高到332元,每人每月增加18元。

三、上述标准,供区、县参考,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区、县政府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
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8.02
•【字号】宿政办发〔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9061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72元。

以上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困难群体救助措施,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及时发放到各类特殊困难群体手中。

同时,要加大督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各项提标政策及时落实到基层。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60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60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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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残联《江苏省省级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托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市残疾人寄宿制托养补贴标准、日间照料托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0元、2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600元。

以上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是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残疾人托养补贴政策,加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保障到位。

同时,要加大督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各项提标政策及时落实到基层。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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