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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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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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文件华南农办〔2017〕99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17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2017年7月24日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研究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开展创业,参军入伍,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开展创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入学体检复查由华南农业大学医院负责。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实现资助育人的目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学费减免第三条学费减免对象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2.孤儿、少数民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标准为四级以上);3.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第四条学费减免的标准1.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费减免标准分为100%、50%、30%三个档次;2.凡本年度已享受过学院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第五条申请学费减免的程序1.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系审核。

2.系审核公示。

系学生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公示3-5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3.学院审定。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全院学费减免学生情况,并公示3-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领导组审定。

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减免。

第六条学费减免工作在每年9月份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减免所在学年的学费。

第三章生活补助第七条生活补助方式及范围生活补助包括临时补助和专项补助两个种类。

因下列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补助:(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三)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第3稿)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背景下,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同时更好地吸引优质生源,优化生源结构,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我校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除外)。

二、评选时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月份进行。

三、奖励比例、标准与名额分配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

2.非定向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荣誉和奖金奖励,定向研究生享受荣誉。

5.名额分配各学院(部)以本单位当年在读正常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为基数,非定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以非定向研究生人数为基数计算,定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以定向研究生人数为基数计算,博士生、硕士生分开计算,按照规定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法分别计算本单位各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人数。

四舍五入后的指标不超出学生总人数。

四、评选条件(一)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2)新生经查实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3)当学年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或处分;(4)老生参评学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5)休学、保留学籍及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半年;(6)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存在明显争议者;(7)因各种原因退学。

(二)新生具体申请条件1.一等学业奖学金(1)博士生新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申报:第一、科研能力强,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

华南农业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业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业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华南农业大学经济责任制》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等各项经费。

第二章审批人员与责任第三条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二级单位(学院、机关部处、教辅单位、研究院等)或经费项目(科研课题)、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等级次。

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党团经费为党团组织书记);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各职能部门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其分管校领导是该专项经费较大额支出的二级财务审批负责人。

财务审批负责人退休、离职或换岗,由所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须由财务审批负责人向财务处出具授权文书,并提交被授权人签字印模。

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并作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五条各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单位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履行监管职责。

项目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项目的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六条财务审批负责人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的,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一、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类。

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前三年内只需还利息不需还本金,自毕业第四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助学贷款年限可为学制加13年。

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入学后向就读高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对象为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

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三、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

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四、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资助标准分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五、“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和引导林学院研究生积极学习、努力攻读学业,提高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内外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规定和林学院研究生的特点,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公平、公正、公开地评定和发放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

第三条学业奖助学金按照综合评定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定和资助。

第四条学业奖助学金由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组成,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学生多人奖。

第五条学业奖助学金每学年设定评定人数上限,名额有限,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评定。

第六条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已修满一定学分的在读研究生,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德优良,学术成绩优秀,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第七条贷款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研究生,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德优良,学术成绩优秀,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第八条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

第二章评定办法第九条学业奖助学金的评定按照综合评定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并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成绩、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学术论文情况等进行评定。

第十条综合评定主要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成绩进行,包括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和学术竞赛获奖情况等。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主要根据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包括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和申请专利等。

第十二条评定办法采取分数制,综合评定和个人申请分别占总分的50%。

第十三条评定办法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

初评主要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复评则是对初评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深入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初评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三年的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获奖情况;个人申请书和推荐信等。

第十五条复评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包括科研项目参与、学术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等;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等。

第十六条评定结果将在学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提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基金性质及宗旨。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鼓励华南农业大学**学院教师、学生潜心农业研究,促进我国农业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基金来源。

1、华南农业大学校友们的捐款。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愿捐款。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基金管理。

基金设立专用帐户,接受华南农业大学财务处监管,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四条奖教、助学金奖励对象。

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学院品立志终身从事教育服务的优秀教师及学生。

1、奖教金奖励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关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且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并已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奖学金奖励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立志从事农业研究事业。

(2)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各科平均分数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或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在学期间,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

在攻读学士、硕士或博士期间,可分别参加一次评选。

第六条基金申请、评审及奖励办法。

基金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1、个人提出申请,符合资格者填写相关的申请书。

2、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举行答辩会。

3、评审结果经本基金委员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确定评审最终结果。

4、每年奖励教师、学生的人数、奖励金额及讲座金额,由基金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管理机构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华南农业大学**学院领导及基金捐赠者代表3~5人组成。

设秘书1名。

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秘书:第八条基金章程的解释与修改。

基金章程的解释与修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华南农业大学211工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政策

华南农业大学211工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政策

为提高部分学科专业的硕士生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学校决定通过“211工程”建设项目经费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本项目主要用于奖励生源较少的学科专业,即除兽医学一级学科所属专业、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食品科学、观赏园艺学、农药学、风景园林学之外的专业。

第二条评选条件
被正常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一年级学术型硕
士研究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外校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在本学科门类(理工农经管法)排名前15%。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校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在本学科门类(理工农经管法)排名前25%。

(三)本科毕业于985工程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且第一志愿报考或推免我校的考生。

第三条奖励金额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每人5000元。

第四条评选办法
(一)评奖依据
1.按考生报考专业所属一级学科门类进行评选(理工农经管法)。

2.统考初试成绩总分为新生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二)评奖程序
1.每年10月底前,研究生处根据已录取考生成绩提出获
奖新生建议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一周。

2.公示结束且新生取得正式学籍后,报学校批准发文公布。

3.学校向获奖新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档案。

第五条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2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具体l连接地址为:/yjsc/yjs/nReadNews.asp?NewsID=2947&SpecialID=0。

华南农业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华南农办〔2010〕3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在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及研究生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我校正常学制内的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国留学生除外)。

二、奖学金类别与比例1、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一、二等和优秀研究生干部;2、委培和定向类型的研究生仅获荣誉,非定向和自筹类型的研究生享受荣誉和奖励;3、非定向和自筹类型研究生的奖学金类别、比例与金额4、委培、定向类型研究生的奖学金类别、比例5、优秀研究生一、二等人数计算方法各学院以本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人数为基数,非定向、自筹评优比例以非定向自筹研究生人数计算,委培、定向评优比例以委培定向研究生人数计算,按规定比例以四舍五入法分别计算本学院非定向自筹、定向委培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一、二等奖获奖人数。

6、优秀研究生干部比例分配(1) 各学院以本学院研究生人数按0.8%的比例组织评选本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其中研究生人数少于60人(含60人)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1名。

全校各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指标总数占全校研究生人数的0.8%。

(2)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研究生总人数0.2%的比例负责组织研究生团委、校研究生会等校研究生社团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

7、一等、二等奖学金由学院根据比例和条件评定,优秀研究生干部根据校级研究生干部和院级研究生干部,分别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根据比例和条件评定。

全部评优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学校发文公布。

三、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作风正派,团结友善,尊敬师长,身体健康,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3、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修读完成培养计划的当学年全部课程,成绩优良,勇于创新,具有突出的研究成果;4、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条件要求被评选人在当学年度内担任研究生班班长、研究生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含研究生分会)或研究生工作通讯社学生干部或被聘任为研究生兼职辅导员。

农科院研究生助学金及助研津贴实施办法

农科院研究生助学金及助研津贴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及助研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非在职培养研究生。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助研津贴是研究生协助导师承担相应的研究工作所给予的经济补贴,由研究生所在研究所发放。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标准及期限。

1、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标准为2500元/人.月(入学当年9月—12月,共计4个月);回到研究所后,标准为1500元/人.月(入学下年的1月—按期毕业年6月)。

2、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标准为1500元/人.月(入学当年9月—下年4月,共计8个月);回到研究所后,标准为800元/人.月(入学下年的5月—按期毕业年6月)。

第四条研究生回所后的助研津贴发放标准及期限。

1、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500元/人.月(入学下年的1月—按期毕业年6月)。

2、硕士研究生不低于1000元/人.月(入学下年的5月—按期毕业年6月)。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生病、参军等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公派出国(境)或国(境)外提供生活费资助超过三个月者,自出国(境)当月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回国(境)后第二个月恢复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发放。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优博计划内的延期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由于个人原因未按期进行学年注册的研究生,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待其完成学年注册后再行发放。

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 全脱产)研究生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待资金拨付后,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研究生三助额度高校科研经费增长关系研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

研究生三助额度高校科研经费增长关系研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

研究生三助额度高校科研经费增长关系研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作者:————————————————————————————————日期:研究生三助额度与高校科研经费增长关系研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行政管理研究生三助额度与高校科研经费增长关系研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吴芳红廖振林(华南农业大学财务处广东·广州;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广东广州)摘要:本文简单探讨了近年来我校研究生三助经费支出和科研经费增长之间的相关性研究。

从统计数据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本单位科研经费不断增长,研究生三助经费发放数量也同步提高,但是增长速度相对偏慢,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关键词:研究生:三助;科研经费一、前言新中国成立后,研究生资助政策从1949-2014年,经历了5次大的变动:人民助学金资助阶段( 1949-1976年);生活补助费资助阶段(1977-1990年);奖学金阶段(1991-1996年);“奖、助、补、贷、减”阶段(1997-2013年);全面收费阶段(2014至今)。

经过这几个阶段的发展和建设,已经从宏观层面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研究生资助政策,地方高校也根据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本单位的研究生资助政策。

三助(助教、助研与助管)是中国特色的研究生助学长效机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从2014年起中国全面实行硕士和博士生收费制度,按照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观点,研究生教育属于一种偏向私人物品的准公共产品,因此,除开国家和高校需要承担教育成本外,研究生也需要自己承担少部分成本。

但是每年8000-10000元的学费,对于一般收入的城市家庭和广大贫困地区的大学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这样研究生的日常生活开支,除开学校财政解决的部分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需要导师从相关科研经费中预留10%-15%份额对参与课题且无工资学生进行适当劳务补贴,作为保障学生基本生活的适当补充,稳定学生基本生活,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投入科研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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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对我校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帮助研究生在突遇不幸、急需帮助时缓解生活压力,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的通知》(华南农办〔2014〕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殊困难补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获得帮助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特殊困难补助金是学校提供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突遇事故,有特殊需要研究生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金。

特殊困难补助金额度根据申报研究生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每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条受助条件及补助金额
1.研究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学院(部)推荐,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5000元。

2.研究生本人遭遇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发生严重意外事故。

每人一次性补助4000-8000元/人。

3.研究生家庭因不可抗力突遭变故,造成家庭财产巨大损失或人员严重伤害。

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人。

4.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及特殊困难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8000元。

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金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提交个人书面申请书、《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特殊困难补助金由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2.导师意见。

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填写申报意见。

3.学院(部)意见。

各学院(部)应对申报研究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部)。

4.学校意见。

学校对申请特殊困难补助金的研究生进行复核。

5.对复核通过的名单,学校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五条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1.《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2.《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大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学院(部)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部):专业:学号:导师:
注:此表可复印使用。

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学院(部)。

附件3: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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