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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法律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村,位于该市郊,地处城乡结合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区域。
2018年,某市启动了新一轮的城市规划,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规划,征收该村土地约1000亩,用于建设住宅、商业、教育等设施。
征收过程中,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安置方案等问题,该村村民与征收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背景1. 征收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推进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某市某村地处城乡结合部,随着城市发展,该村土地价值日益凸显。
为满足城市扩张需求,某市启动了新一轮的城市规划,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2. 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某村土地征收程序如下:(1)制定征收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征收方案。
(2)征求意见:征收方案制定后,征求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3)公告征收方案:公告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4)签订征收协议: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与征收方签订征收协议。
(5)组织实施征收:征收方按照征收协议,组织实施征收。
三、案件经过1. 征收方提出征收方案2018年,某市某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方某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征收方案,并征求了该村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2. 征收方案公告征收方案公告后,村民对征收补偿款分配、安置方案等问题提出异议。
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款分配不公,安置方案不合理。
3. 律师介入部分村民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认为,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2)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3)安置方案不合理,未能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
4. 调解与诉讼律师与征收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律师代表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关于土地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市某乡某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涉及土地面积达100亩。
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某开发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且未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某开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案件调查过程1. 现场勘查当地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开发公司涉嫌违法占用土地的区域进行现场勘查。
勘查发现,某开发公司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且土地用途与批准的用途不符。
2.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对某开发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
经调查,某开发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事实基本属实。
此外,某开发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3. 调查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开发公司擅自占用土地、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当地政府依法对某开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某开发公司应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经调查,某开发公司已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当地政府。
2. 责令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开发公司应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计算,某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500万元。
某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地政府对某开发公司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经计算,某开发公司应缴纳罚款100万元。
某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4. 没收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地政府依法没收某开发公司非法所得。
经调查,某开发公司非法所得为200万元。
当地政府已将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某地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为例,旨在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某市某地块位于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土地使用权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该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与部分业主发生了纠纷。
业主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因此,开发公司已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认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在土地上从事建筑、生产等活动。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开工建设商业综合体,并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
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流转、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3)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这个过程中,耕地占用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某市一起耕地占用税征收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及争议解决过程。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某市某乡镇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根据项目规划,该项目需占用基本农田100亩。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然而,在申报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税务局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应按照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而当地税务局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应按照基本农田面积计算。
双方争执不下,遂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当地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更为明确,应按照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算耕地占用税。
于是,当地人民政府裁定开发商按照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
开发商不服裁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此,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
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以下是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分析:1.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按照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相关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扩张,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2. 征收过程(1)征收程序:当地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征收听证会,征求村民意见。
(2)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提出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村民意见:部分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提出异议,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
3. 纠纷产生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绝搬迁。
政府则认为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安置方案合理,要求村民按时搬迁。
三、案件分析1. 征收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分析(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3. 安置方式合理性分析(1)安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本案中,当地政府提出安置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社会保险等,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土地违法案件为例,分析土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某村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该村村民发现后,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村庄土地上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
”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开发商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对其进行罚款。
3. 处理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同时,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以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案例分析总结1. 土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体现了土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了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2. 土地法律法规的不足尽管土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不足:(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在土地管理领域,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
非法占地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非法占地现象日益严重。
非法占地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非法占地案例为切入点,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地内建设厂房,占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但王某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一)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可以由个人承包经营。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地内建设厂房,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二)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若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某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约1000亩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开发商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产生了纠纷。
双方就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协商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事实1. 2015年,开发商取得某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约1000亩用于房地产开发。
2.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开发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并获得批准。
4. 土地征收后,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再次进行协商,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5. 村集体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经审查,开发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协商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双方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并获得批准。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准后,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履行了法定义务。
因此,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协商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2. 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协商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等。
土地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因城市规划需要,政府决定在该区进行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该项目占地约1000亩,涉及村民土地约200亩。
在项目前期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村民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部分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满。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依法启动了土地征收程序,并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源于历史原因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情况。
(2)对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政府部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
(3)对于不规范操作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政府部门应引导村民依法维权,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
2.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补偿标准不合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
(2)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方式仅限于货币补偿,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安置需求。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2)在补偿方式上,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安置需求,采取多元化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保障等。
(3)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村民对征收补偿政策的知晓度。
3. 征地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政府部门在征收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公告。
(2)未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公告,确保村民知情权。
(2)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保障村民参与权。
土地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县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8年,该村村民李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将村委会诉至人民法院。
李某原系该村某小组组长,2005年承包了本小组的100亩耕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
然而,到了2018年,李某因土地被征收补偿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他享有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承包期内他有权自主决定土地用途、流转方式等。
然而,村委会却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为由,擅自将他的承包地收回,并将其分配给了其他村民。
李某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将村委会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李某是否享有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2. 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李某的承包地?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某是否享有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因特殊原因需要收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一年通知承包方,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承包期内未出现法定收回承包地的情况,因此李某享有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关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李某的承包地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征收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整。
”本案中,李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村委会未能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分配,因此无权收回李某的承包地。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维持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 驳回村委会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请求;3. 村委会应依法依规对李某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依据明确: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县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县经济发展迅速,土地需求量大幅增加。
为了满足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县政府决定对XX镇部分村庄进行土地征收。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导致部分村民与县政府产生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1. 征收原因:根据县政府规划,XX镇部分村庄位于城市扩张范围内,为了支持城市建设,县政府决定征收这些村庄的土地。
2. 征收程序: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征收,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
3. 补偿标准: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
4. 安置方式:县政府提出了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
部分村民希望选择实物补偿,而县政府倾向于货币补偿。
5. 纠纷产生:由于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问题,部分村民拒绝签署征收协议,导致征收工作受阻。
三、法律分析1. 征收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本案中,县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位置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参照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因此提出了异议。
3. 安置方式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
本案中,县政府应当尊重村民的选择权,但实际操作中却倾向于货币补偿,引发了村民的不满。
四、案例分析1. 征收程序问题: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程序上较为规范,但部分村民对征收公告、听证会等环节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对征收工作缺乏了解和信任。
2. 补偿标准争议:补偿标准是征收纠纷的核心问题。
本案中,县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和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导致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征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系某市某村村民,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2015年,某市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决定在该市某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将李某的涉案土地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安置等问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二、案件事实1. 征收目的:根据市政府的公告,此次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高区域内的城市化水平,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2. 征收范围: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域,面积约为10亩,包括李某的住宅、农田及附属设施。
3.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了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4. 补偿协商: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诉讼请求:李某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2. 安置方式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方式不符合其生活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合适的安置方案。
3.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存在瑕疵,要求确认征收行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等级确定。
本案中,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李某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镇某村,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方案未达成一致,该村村民与政府产生纠纷。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1. 背景情况某市某镇某村共有村民300户,人口1000人,耕地面积2000亩。
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该村土地价值逐年攀升。
为推动城市发展,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商业、教育等公共设施。
2. 征收过程(1)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发布了征收公告,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
(2)评估机构评估: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3)签订征收协议:政府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征收协议,约定征收范围、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
(4)征收实施: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征收,并支付补偿款项。
3. 纠纷产生在征收过程中,某村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金额过低,安置方式不合理。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征收工作受阻。
二、法律关系分析1. 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法律关系(1)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某村村民作为被征收主体,双方在征收过程中形成法律关系。
(2)合同关系:政府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征收协议,约定征收范围、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形成合同关系。
2. 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法律关系(1)代表关系:某村村委会作为村民的代表,与政府签订征收协议,形成代表关系。
(2)内部关系:村委会内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形成内部关系,村委会负责协调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三、案例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性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签订征收协议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程序合法。
2. 补偿金额合理性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然而,某村村民认为补偿金额过低,这是由于以下原因:(1)评估依据: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可能未充分考虑土地的区位、用途、市场价值等因素,导致补偿金额偏低。
非法占地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一居民李某,因家中人口较多,住房紧张,于2010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宅基地附近非法占地建盖一栋三层楼房。
该楼房占地2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平方米。
2011年,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李某的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然而,李某拒不执行,继续非法占地建设。
2012年,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万元。
李某不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国土资源局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李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非法占地行为的认定2.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3.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4. 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理三、法律分析1. 非法占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宅基地附近非法占地建盖楼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李某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2.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案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万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3.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涉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了一块位于某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该地块原为农民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开发公司与当地农民集体在补偿安置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二、案情概述1. 征收原因: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开发公司计划在此地块上建设住宅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征收程序:开发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当地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批准了征收。
3. 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征收过程中,开发公司与当地农民集体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争议焦点:主要争议集中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上。
开发公司认为,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标准过高,而农民集体则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其生活需求。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原则、程序、补偿标准等,为处理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 《物权法》: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关系,对本案中涉及的物权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 《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对本案中涉及的开发公司与农民集体的合同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2. 争议焦点分析:-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市场评估价过高,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应支持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开发公司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和用途,合理确定安置补助费。
土地利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当地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某村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了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某市郊区,全村共有村民300户,人口1000余人。
该村土地总面积为2000亩,其中耕地1500亩,林地500亩。
2010年,某市市政府决定在该村周边建设一个大型工业园区,需要征收该村约1000亩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某市市政府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约定征收土地的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
协议签订后,某市市政府向某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并承诺在工业园区建成后,为村民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某村部分村民对征收补偿标准提出了异议,认为补偿款过低,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此外,部分村民对安置方式也不满意,认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面积过小,位置偏远。
因此,村民集体向某市市政府提出了补偿和安置方面的诉求。
三、争议焦点1.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否公正、透明?3. 安置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了村民的实际需求?四、案件审理某市市政府收到村民的诉求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某市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经核算,该补偿标准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款过低,无法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2.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某市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
但部分村民反映,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现象,导致村民对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不清楚。
3. 安置方式:某市市政府为村民提供了两种安置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提供安置房。
土地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张某某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否合理,以及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区某镇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对某区域进行土地征收。
该区域涉及张某某等农民的土地。
2. 征收程序(1)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征收公告,明确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征收期限等事项。
(2)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某的土地进行了实地测量,确认了土地面积。
(3)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3. 补偿争议(1)张某某认为,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且未充分考虑其土地的附着物损失。
(2)张某某认为,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进行充分调查、未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等。
4. 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提高补偿金额。
(2)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补偿标准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依据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考虑了土地的市场价值、附着物损失等因素。
虽然原告张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第三人行为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虽存在未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等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已依法进行了补偿。
因此,原告张某某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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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运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 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运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运生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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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 案例介绍: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 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 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 14.355亩,其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 地用途,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 公司并投入生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 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运生的行为构成 非法占用耕地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运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称自己不懂法,当时是招商引资才建厂触犯法律的,请 求从轻处罚。
案例分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 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 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 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 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 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 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 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 案例介绍: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 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 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中基本 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于2007年8 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司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 予以证实。
案例分析:
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 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 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 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 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 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 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 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 ,且数量较大的。 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 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 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 ,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 公司并投入生产。 被告人行为符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构成要件,法院 的判决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合情合法,有理有据 。
被告人周运生自述:
2001年6月29日,我和我弟周X强、妹夫郭X军三人合资成立信 阳上天梯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周X强任法人代表。2003 年人事变更,周X强退出公司,我任法人代表。强生分公司的 法人代表还是我。2006年,强生总公司的厂址在312国道沿线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属于关停企业范围,我就想把公司迁址 。陈堂村汪湾组组长汪X成在我公司务工,我和陈堂村支书余X 恩又熟,所以决定把公司迁到陈堂村。先由余X恩和汪X成做群 众工作,然后我和农户签协议,约定每亩土地每年支付租金 700元。2007年3月20日签的协议。2008年元月份建成投产,一 直经营到现在。建房占地有14亩,付了两年的租金9800元。没 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也根本办不下来。
案例分析:
非法占用耕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在主观上为故意。根据周运生自诉:强生总公司的厂址在312 国道沿线,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属于关停企业范围,其想将 公司迁址。陈堂村汪湾组组长汪某在其公司务工,被告人和 陈堂村支书余某熟识,所以决定将公司迁到陈堂村。先由余 某和汪某做群众工作,然后被告人和农户签协议,约定每亩 土地每年支付租金700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