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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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内部控制办法

财政局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内部控制办法

有效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者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是:通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的识别、评估、分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本办法合用于局属各单位股室、各财政所(以下统称各单位股室财政所) 。

制,明确各单位股室财政所在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一)民乐县财政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内控组)负责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二)民乐县财政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内控办)负责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局内控组报告,催促落实局内控组决定,定期披露内控执行情况。

(三)局办公室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单位,同时报告局内控办。

定期向局内控办报送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情况。

(四)各单位股室财政所对本单位的岗位利益冲突重点环节实施持续、有效的风险防控,及时向局内控办和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积极协助专项检查和调查。

位交流以及健全干部人事制度等措施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风险分为两级:重大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发生权力寻租、权力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严重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普通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程序和环节等开展相关工作,造成工作失误、延期等,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对部门声誉和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法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

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

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篇一: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我校在学习领导干部防利益冲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我校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全面推进学校的防利益冲突工作。

一、建立“三项制度”。

(一)利益公开制度。

所有学校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

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学校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利益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

对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

(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学校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二、构建“两大机制”。

(一)研判预警机制。

从信访举报、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等方面收集利益冲突信息,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警,做到防范利益冲突于初起之时、未发之前。

(二)问责处置机制。

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查他查,加强监控。

(一)、加大自查他查力度。

将落实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领导干部自省自查机制,自我提高。

同时加强他查力度,促使领导干部不断修正行为、完善自我。

要客观公正地评议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以及处置防止利益冲突事项情况。

(二)加强信息查询系统监控。

结合“即墨市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查询系统”,在干部提拔使用前和学校采购、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校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部门将相关人员名单和事项报市纪委备案查询,建立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查询表格和意见反馈单,及时将查询到的需要回避的事项和人员名单送达相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政法发[2011]92号
【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1.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
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
(三)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几点思考黎罗清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2010年中央出台的《廉政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这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顺应了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和工作手段。

一、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某些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事任免、行政审批事项等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导致腐败发生。

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五种:一是执法不公。

主要是部门利益刚性化,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权钱交易。

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不给钱不办事,收到钱乱办事,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群众利益。

三是政绩工程。

有的领导到一个地方乐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损害群众利益。

最近人民日报有一篇文章,题目是《“重面子、轻里子”成城市通病,症结在于官员政绩观异化扭曲》就批评了这种现象。

四是与民争利。

就拆迁问题来说,有的地方工作未做到位就强行拆迁,还有的地方补偿款低,失地农民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后续生活也没有可靠保障,导致部分拆迁户走极端。

就环保问题来说,有的地方搞的一些企业,影响环境,污染很重。

五是行业垄断。

有的垄断行业,就直接与民争利。

二、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力相对集中,透明度不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银发[2012]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和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组织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指的是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由于拥有个人的经济、权力或地位的利益而与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为了维护组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对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成为必要而重要的举措。

二、目的制定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旨在确保组织成员的行为符合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通过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和限制,有效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提高组织运转和治理的质量。

三、适用范围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适用于组织的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员、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

四、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所有的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以公正、诚实和公开为原则。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牺牲组织利益为代价获取个人利益。

2. 诚实原则组织成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他们不得虚报、谎报或隐瞒与组织利益相关的信息。

3. 保密原则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保护组织的商业机密和机构利益。

他们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组织的机密信息。

4. 公平原则组织成员应当对待所有相关方公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某些相关方进行特殊待遇或不公平对待。

5. 禁止利益冲突原则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不得以个人的经济、权力或地位的利益而干扰或影响对组织的决策或行为。

五、具体规定1. 利益申报制度所有组织成员在加入组织时,应填写利益申报表,详细列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经济、权力或地位上的利益。

同时,在职期间,每年都要重新填写利益申报表,及时更新自己的利益情况。

利益申报表将由组织进行保密,仅供内部使用。

2. 利益冲突审查组织将成立专门的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组织成员的利益申报表。

委员会将根据申报表的内容,评估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

如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行为准则组织将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规定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者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发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威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发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发改工作人员指市发改委履行职责的干部和职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发改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三)“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任、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六条发改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法,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七条发改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八条发改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回避实施第九条市发改委成立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政工科工作人员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政工科,负责需要回避的相关事宜以及强制回避相关事宜。

第十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第十一条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发改工作人员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书面向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一点认识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一点认识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一点认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法规,对于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重点内容、创新点、意义和落实等方面对《暂行规定》进行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事业单位是我国公益事业的主要载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是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缺乏专门的法规和规范,存在选人用人不规范、考核评价不科学、管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公益事业的进步。

因此,制定《暂行规定》旨在解决这些问题,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提高领导人员素质和能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二、重点内容《暂行规定》共分十章四十七条,涵盖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各个方面。

其中,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拔任用。

明确了选拔任用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任用等原则,确保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考核评价。

建立了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强调绩效导向和群众公认原则,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培训培养。

提出了培训培养的要求和措施,强调领导人员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促进领导人员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的提高。

4、监督管理。

强化了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明确了监督管理的重点和责任,确保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廉洁奉公、勤勉尽职。

5、交流回避。

规定了交流回避的原则和程序,强调领导人员的流动性和回避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

三、创新点《暂行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许多创新点: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强调党对事业单位领导的绝对领导地位,发挥党组织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培训培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2、突出实践导向。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3篇)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经营活动,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单位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发生冲突,可能损害单位利益或者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识别与报告第五条员工应主动识别自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在以下情形下进行报告:1.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2.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存在经济利益关系;3.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参与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项目投标、评审等活动;4.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担任顾问、专家等职务;5.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有投资、贷款、担保等经济往来;6.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发现他人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以下程序报告利益冲突:1. 员工填写《利益冲突报告表》,详细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形、涉及的人员、相关利益等;2. 将《利益冲突报告表》提交给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3. 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4. 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在收到利益冲突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为切实规范我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我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我镇领导干部指我镇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我镇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我镇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我镇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我镇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镇纪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镇纪委提出回避申请。

镇纪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镇纪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创新举措,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反腐倡廉建设、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切实贯彻落实县纪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县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推动防止利益冲突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我局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

二、工作目标坚持“健全机制、突出重点、注重预防、公平公开、依法处置”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局相适应的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机制,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有效杜绝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局所有在编人员以及退休干部。

四、主要内容认真对照廉洁从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对照检查,彻底纠正存在利益冲突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本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习宣传,动员部署召开动员会,出台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进行详细学习。

要把学习宣传方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对贯彻执行方案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执行方案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查找问题,集中整改组织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含退休干部职工)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按要求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和《县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报告表》,其中,科级领导干部填报的两表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股级干部填报的两表报第六纪工委备案,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留存。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时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须对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证券作出处理,或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办公室目录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2。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4)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 (6)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 (8)5。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 (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本单位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决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其他涉密事项等各种信息.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我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获知信息的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2、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相关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涉及本单位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其他人员在知悉本单位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五条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如需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并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条单位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为切实规范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禁止冲突利益与反腐败制度

禁止冲突利益与反腐败制度

禁止冲突利益与反腐败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运营环境,特订立本《禁止冲突利益与反腐败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内部员工、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作伙伴。

第二章冲突利益的定义与禁止范围第一条冲突利益是指企业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私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以个人利益为目标行事,甚至损害企业或其他员工利益的情况。

第二条禁止冲突利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企业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与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家族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2.企业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违规收受、索取、承诺、赠与、变相赠与等手段取得个人利益;3.企业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取得个人利益;4.企业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企业资源、信息、权力等非法牟利;5.企业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各类舞弊手段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目的,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第三章禁止冲突利益的管理和管束第一条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掌控制度和合规机制,明确内部冲突利益的认定标准和管理流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员工进行风险排查和审计,发现和处理冲突利益行为。

第三条企业员工应自发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加强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条企业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于发现或者怀疑他人存在冲突利益行为的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特地投诉举报渠道进行报告。

第五条对于涉及冲突利益的案件进行调查时,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举报内容严谨真实的,将予以相应嘉奖。

对于恶意捏造、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反腐败制度第一条企业全体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向任何政府官员、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贿赂,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或其他利益。

第二条企业将定期开展反腐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深入了解反腐败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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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在集团资产、资金、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等存在职权影响的管理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利益冲突基本表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主动向集团报告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被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的,利益相关人可向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工作回避的申请,受理方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反馈申请人。

第十九条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各部门、单位应将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和相关工作程序、标准依据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有效信息,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监督机制,鼓励、支持职工监督领导干部违犯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职工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述职述德述廉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各部门、单位应对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章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四条表现的,应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个人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

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表现的,应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具有本规定第十条表现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所列利益冲突表现的,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领导干部通过违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获得的其他利益,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内幕消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有关集团经营决策、资本投资经营、集团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信息。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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