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陋习: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混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式陋习: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混乱

连日来,“凑足一撮人就走”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现实生活中,随意横穿马路、践踏草坪,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扔垃圾……许多人一边痛恨这些陋习,一边在自觉不自觉中“随大流”,成为陋习群体中的一分子。这些陋习看似无足轻重,但是却对社会环境和国民形象有着破坏性影响。几年前,就有媒体将中国游客在海外随地吐痰称作为“民族的灾难”。很多时候,不管有意无意,各种随大流的做法成了一种自然选择,人们甚至认为,不这么做反倒不正常、不便利。这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行为背后,反应了人们怎样一种心态呢?

莎士比亚说过,All the world's a stage,and all the men and women merely player。“整个世界就是一个大舞台,形形色色的不同男女只是上面的演员而已”。社会学家戈夫曼认为,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的展现只是一种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的一种自我呈现的表演。人们在不同场合自我表现时,有一些微妙的差别,于是他巧妙地借用了戏剧艺术中前台与后台这两个术语构成的二元框架来分析人的表现方式。戈夫曼深信,在前台情境中的自我表演是高度自我控制的,甚至是刻意营造或设计的。他通过自己的表演努力地使自己以符合人们期待的方式出现在人们面前,并且试图与他人保持一定的社会距离以保持他的形象。而相对于前台而言,人在后台情境中则表现得随意得多,这时候人们往往会以一种更为真实的形象示人。前台和后台的表演是不能颠倒的,否则会闹出大笑话。

戈夫曼指出,我们每个人都活在前台与后台不断交替的生活场景中。在前台,我们受到本群体共同意识的制约,迫使我们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以保持一种人们所期待的对象。比如教师应该是一种严谨、有智慧的形象,医生是干净、斯文、敬畏生命的形象。在后台,我们可以随意地表现自己的喜好、生活习性等。与前台相对应的是公共空间,与后台相对应的是私人空间。在公共空间里,我们往往会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维持一种特定的社会形象,并保持一定的社会距离,不会过于与他人亲近。在私人空间里,我们以真实面目呈现,彼此亲密。

在“中国式陋习”的背后,正是人们对于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这一二元对立的生活空间的混淆。当我们处在公共空间时,我们不得不遵从一定的社会规范,约束我们的行为,以一种社会期待的形象展现在他人面前。只有在私人空间时,我们才可能会做一些诸如东西乱放,大声喧嚣,随便走动等等“隐秘”、“自由”的事情。所谓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不同,比如你和家人住在酒店客房里那就属于私人空间,你随便一点家人也会原谅,但是你进入酒店大堂那就属于公共空间了,你就应该小声说话,因为大声说话会干扰别人,更不用说抽烟乱扔垃圾等等。那在陋习群体中,他们如何把私人空间的事情放大至公共空间去展现?归根结底,陋习的背后反应的是一种公共意识的缺失。

公共空间秩序的维持需要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拥有一种共同的集体意识。公共意识的成长

需要有对公共空间的一种认知,这种认知的来源主要是:传统文化的习得,法律规范的制约以及人作为主体自我意识的能动性。陋习群体的存在,正是从反面说明了传统道德力量的弱化、法治力量的无奈以及人的主动能动性的变化。

一、传统道德力量的弱化

人们通过口口相传、行为影响等潜移默化地将传统文化不断习得、内化为自身行为的某种驱动力量,完成社会化过程;同时,不断地再社会化,将这种经过自身主动能动性的创造后,不断地传承下去。在这一社会机制作用下,人们无意识或是主动地感知对社会对人们自身的约束与同化效力。群体中的共同意识规定了符合共同意识的行为,比如尊老爱幼、谦卑礼让、爱护环境、注重个人修养与品性等等。虽然我们一直强调道德、提倡道德,也经常树立榜样,但因人之自私本性和腐朽思想的侵蚀,道德典范和榜样的力量却在变弱,人们爱对别人强调道德,对自我群体(自己、亲友、小团体等)却强调现实利益,并用“自我价值的实现”来把自私行为合理化,有时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自私行为是不道德的。道德并不存在“人性本善”的根基,对于“人性本恶”,人们不愿承认、不敢面对,更不知道如何来面对,也就不知道如何来构建有效的道德体系,为何而道德?如何道德?道德的结果是什么?都很模糊,道德显得空洞乏力。对于败坏道德的行为和人,群体中的其他成员都会对其愤怒、抵制,并遭到人们的惩罚与排斥。群体中的成员都积极地维持着群体中的规范与秩序。

近年来,人们在致力于经济建设,关注市场经济给社会生活带来的生机与活力的同时,对道德建设有所放松,导致社会个体道德失范的行为有上升的趋势。趋利的意识导向使得人们更多地关注于人外在的物质生活,而忽略了自身内在的道德水平。传统文化中,有修养的人往往受到群体的推崇,物质拥有却不是最主要的因素。

现今,对于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人们最是“收敛”的很多,采取一种默许、甚至随大流的态度。人们对自己的私人空间的保护感越来越强烈,稍稍对私人空间的干扰都会带来当事人坚决的维护与反抗。而对那些看似远离自己私人空间的其他领域,对公共空间的维护意识则是逐渐淡化。在德国,有几个中国人在德国的一家参观吃饭的时候菜点多了,走的时候还有三分之一没有吃完,就糟到了在场的几个德国老太太的批评和投诉,还被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罚款50马克,那么中国人就说我们花钱吃饭买单剩多少关你什么事啊,德国人却说钱是你的,但资源是全社会的,你们不能也没有理由去浪费,这就是典型的对公共空间的维护意识。

对公共空间的破坏,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没有了反抗,更多的是看不惯、不屑态度之后的随大流、盲从心态。传统道德对人们的内化作用不仅需要代际之间人们的不断传授,同时也需要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如果整个社会中,笼罩着一种“人不犯我,我就不管”的自利态度,人们更多地只关注于自身的利益,而无视他人和公共的利益,这样持续下去,自身的利益也无从说起。“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人们穷困时不失去仁义,显达时不背离道德。穷困时不失去仁义,所以安详自得;显达时不背离道德,所以老百姓不失望。

二、法治力量的无奈

和中国相比,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种契约精神上的公共意识的协商。“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法律制度一旦根据这种契约精神建立,契约的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与执行。如若违背,就严格地按照契约上所说的惩处手段执行,必然遭到其他成员的不满与抵制。即使是查理一世,高高在上的无限权力,也会被送上断头台。

而中国的情况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古代,虽说“天下犯法,与庶民同罪”,可实际上,法律制度是一种“刑不上大夫”的存在,更何况是笼罩在“君权神授”的神秘主义下的皇权:皇帝的权力是神给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神在人间行使权力,管理人民。法律制度的存在更多的是对统治阶级,即皇帝权力的维护,以便更好的管理人民,控制人民。传统的法律制度缺乏个人独立精神的觉醒,以及平等讨论、维护共同权利的氛围。

而如今,现在出现了一种令人极端费解的现象,就是行善者可能遭厄运:捡钱包还给“失主”,被讹诈钱少了;把被别人撞到的老人送到医院,被定为“肇事者”;出庭作证被报复却得不到保护;见义勇为致残后生活困顿无着落等等,行善勇为者欲哭无泪,作恶者却逍遥法外,这种奇怪的事例常见报端。“善得恶报,恶得善报”,这是怎么了?这除了道德的沦丧,就是法律的疏漏和法治的无力。

法律制度的建设本就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的滞后性不能解释当前出现的诸多问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一个理想状态,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变化,目前来说恐怕很难实现。都说中国的法律实情是难以管理的情况,那为何国外过马路闯红灯要罚钱,而国内却是熟视无睹、置之不理?而对于有的法律规范,则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在一种“群体行为”的神圣“光环”下,在“从众”作祟的心态下,个人的违法行为被抹掉了,法律惩处的对象模糊化了。一个人过马路闯红灯,可以被清晰地指出;一群人过马路闯红灯,却无从下手;一个人大声喧华,大家能怒目而视;一群人各自大声说话,却只能无奈地提高嗓门。日前的反日游行,砸车、烧抢本是违法的行为,在顶着“爱国”的光环下,人们却能“为所欲为”,无视法律。殊不知,损坏的不仅仅是物质,而是自身的文明底线。

三、个人主观能动性的扭曲

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我们主动或被动地学习、创造社会文化。对社会文化的再创造,体现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我们主要的生活场景包括,家庭、小区、学校、职场,以及整个宏大的社会。家庭、邻里的日常行为往往影响着我们对社会的价值判断。学校、职场和社会中所接受到的“教育”,经过我们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创造,服务于我们自身的需要。在这种创造的过程中,出现了他律和自律的双重标准,在自我与他人之前,出现了严重的价值扭曲。我们可以要求别人遵纪守法、尊老爱幼、修身养性,我们教育自己的子女,要友爱、要礼貌、要积极。对于自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