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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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
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
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
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
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
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