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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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浅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显,重大恶性精神障碍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社会正进入一个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曾经作为被忽视人群远离人们视线的精神障碍者,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开始得到社会各阶层的高度关注。法律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做出回答。从刑事法学的角度上观察,目前我国对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理论研究严重不足,国内学者几乎还没有专著进行专门的研究。一些著作只有将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进行研究时才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略有分析,还有一些则主要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对精神鉴定和精神病人的处于进行研究。此外,在一些教材和刑法学著作中也谈及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问题,并且今年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文也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障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如何在立法中合理表现,在判定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时是否存在比较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除了刑罚之外,还有那些处罚措施可用等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上还没有找到合理的解释。
国外研究现状:
精神障碍者犯罪不仅是我国的一道难题,对世界各国来说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困惑。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德、英、日等一些先进法治国家,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完全开放到加以限制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制定出了一些可行的法律规定或适用规则。各国除了在刑法上的相关内容比较细致,在学术专著上,和我国类似的是有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针对性著作也不多,只有在研究犯罪与责任、精神卫生等时才涉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探讨。如何更正确地对精神障碍者定罪量刑,如何完善对精神障碍者犯罪处遇措施的体系,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和努力。
(二)研究主要成果
国内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黄丽勤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一书中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问题进行研究。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历史沿革、概念、本质、特征、存在的时期及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以刑法的责任理论和自由意志理论为理论基础,分析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能够阻却罪责的原因;从精神医学理论的角度分析精神医学的研究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探讨精神医学的研究现状对精神障碍的定义、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程度划分及判断的影响;从立法角度探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办法,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及使用规则;总法律效果角度来探讨精神障碍者在不同责任能力程度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
黄丁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一书是将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研究时,对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先从心理学、精神医学和刑法学上理解精神障碍的意义,再举出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的关系,逐一分析比较。同时介绍德、日、美等国家的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对比英、美、法和我国有关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而后依研究所见,提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应付刑事责任的规定宜于删除”等完善刑法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建议。
孙东东在《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一书中在论述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能力一章中涉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认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会影响自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应以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判定标准。并指出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还不完善,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法律,修改刑法,补充这部分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列举了十几案例进行了分析研讨。
何恬的《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一书借鉴多个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如何处理违法精神病人的完善提出建议。此外,作者通过对相关刑法基本理论的分析,引出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集中类型的介绍,将我国的评定标准区分为实然和应然两种。然后一一剖析不同种类的精神障碍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林准等在《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一书中主要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对精神鉴定和精神病人的处遇进行研究,对刑法中“精神病人”一词做出了新的理解,深入讨论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监护问题。针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问题、急性醉酒者责任能力问题等提出立法和工作建议。
刘茜在《论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文中首先认为应当坚持责任能力为犯罪能力,然后解读了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支持刑法第18条确定的三分法是较符合司法
精神医学理论和实践的,但作者指出“精神病人”这一概念具有狭窄性与不确定性,并且,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应坚持医学——法学标准,由法官最终决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何恬的《解读刑法第18 条:兼谈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足和完善》一文指出在司法实务中, 人们对《刑法》第18 条的理解有些偏差。如对条文中提到的“精神病”只停留在精神医学的层面来加以解释,错误地认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法学条件,错误地认为发病期的精神病人作案皆无罪或减罪,错误地认为鉴定医生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此外,作者认为可考虑去掉第2款,对有病无罪的那部分病人处理措施规定得太单一,宜增加对吸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胡泽卿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文中列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类著作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的解释,比较详细地分析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基础。作者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几种分类进行了梳理。
胡泽卿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续)》一文中首先对国外所说的“精神错乱”和国内刑法中的“精神病人”作了学理上的解释,讨论了评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则,同时对英、美等国的评定规则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引出中西方国家的不同评点方式,并简单介绍了70年代后出现的两种量表,最后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发展动向进行了预想。
张爱艳、殷雪梅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困境》一文认为97年《刑法》第18条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79年《刑法》第15条相比,前者为正确处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问题。主要有“精神病”、“精神病人”用语不规范;强制医疗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间歇性精神病人”条款内容的设置不科学等5个问题,作者分别对其提出了完善意见。
国外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彼得·巴特利特、拉尔夫·沙地在《精神卫生法》一书中指出英国在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国情的考虑,国家总的态度是经历让患病的犯人得到精神医学的治疗。精神卫生和刑事司法两系统协调配合的模式更能适应精神病犯人的需要。
H.L.A哈特的《惩罚与责任》一书的核心论点是:不仅在报应刑论的构架内,强调这些限制是合理的,而且,坚持这些与刑罚之目的一般功利概念完全一致的限制,有着既合乎道德又慎重的重要理由。关于意志行为与责任问题,作者向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还从分析哲学的角度探讨了刑事责任的质和量,特别是故意、过失、意志和意外事件在刑事责任中的地位,同时还阐明了解英美法系的刑事责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