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深人规[200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
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
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
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公务员“被淘汰”应成新常态
患意 识 ,使 常任 制公 务 员 同样
面临 巨大 的 竞 争 压 力 和 “ 被 淘
汰” 之 忧
行 单位 和 个人 缴 费 ,改 革 退休
费 计 发 办 法 , 从 制 度 和 机 制 上 化解“ 双轨 制 ” 矛 盾 。 实行 这 项
情 形 ,无论 他 是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还 是 常 任 制公 务 员 ,他 都 已经
系” 逐 渐 淡化 。
制 公 务 员 , 同样 也 要 淘汰 不 合
格 的 常任 制 公 务 员 ,在 “ 被 淘
汰” 的风 险 面前 , 所有 公 务 员应
当人 人 平 等 。
杯茶, 一 支烟 , 一 张 报 纸 看
半天” 的“ 混 才” , 在 这 种 岗位 上
0 6 时代 青年 ・ 视点
因此“ 选择 成本” 较 高, 很 少 主 动 辞 职 。 这 也 使 得 政 府 部 门 不 能轻 易解 聘 、 辞 退 常任 制 公 务
人 机 关 应 当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 深
圳 市 委 组 织 部 、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近 日联 合 发 布
“ 无情” 的 管理 考 核 。
Hale Waihona Puke 争, 起到“ 优 胜 劣 汰” 的作 用 ; 二
是 通 过 强 化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的 “ 被 淘汰 ” 的 风 险 意 识 和 忧 患 意
务 院 印发 的 《 关 于机 关 事 业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识, 逐 步 向常任 制公 务 员传 递 、
《 深 圳 市 聘 任 制 公 务 员聘 任 合 同管 理 办 法 ( 试行 ) 》 ,规 定 了
深大公务员制度(第九章公务员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的意义
1.可以满足公务员机关多样化的用人需求。
意义
2.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 机和活力。
聘任制实行的条件
1.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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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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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4.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 门批准。
聘任的实施
1.公开招聘:参照公 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进行。 2.直接选聘:直接对 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 考核,审查其条件, 如学历、资历或者经 验等,然后确定是否 聘任。
1.合同管理。
2.平等协商。
3.任期明确。
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本 市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 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 近5年内没有本办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连 续聘满10年的。
《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 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 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职位聘任的特点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 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 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 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务员 “被淘汰” 应成新常态
公务员“被淘汰” 应成新常态作者:西北望来源:《时代青年·视点》2015年第02期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发布《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可以解聘”和“应当解聘”聘任制公务员的14种详细情形,2月1日起实行,试行5年。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从试行之初,就从两个方面被寄予了殷切期待:一是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将在这些高精尖领域强化人才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二是通过强化聘任制公务员的“被淘汰”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逐步向常任制公务员传递、强化“被淘汰”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使常任制公务员同样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和“被淘汰”之忧。
目前看来,第一个目的已经基本达到,一些政府部门的专业性强的职位、高端人才职位和辅助类职位实行聘任制,受聘者大多为竞争力强、可替代性弱的专业人才,以前那种“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的“混才”,在这种岗位上一天也呆不下去。
至于第二个目的,情况仍不乐观,多数常任制公务员并未直接感受到“被淘汰”的压力,混日子、熬年头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好在变化正在发生——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实行这项改革后,常任制公务员就与聘任制公务员一样,在职时个人要缴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与社会其他群体衔接的养老保障,其与政府部门的“依附关系”逐渐淡化。
以往,常任制公务员在职时不缴养老保险,若不到退休年龄中途辞职,就没有养老保险的积累,日后养老缺乏保障,因此“选择成本”较高,很少主动辞职。
这也使得政府部门不能轻易解聘、辞退常任制公务员,在管理考核上也不便严格执行标准。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深人社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深人社发〔2015〕19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用期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聘任合同变更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解除通知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终止通知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续签书(标准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聘任合同时使用。
2010年4月14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签订的聘任合同,合同双方仍可继续执行,但《合同管理办法》、《试用期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有补充或调整的,以《合同管理办法》、《试用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1.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2.聘任合同变更书(标准文本)3.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标准文本)4.聘任合同解除通知书(标准文本)5.聘任合同终止通知书(标准文本)6.聘任合同续签书(标准文本)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16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合同示范文本)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用人机关(甲方)聘任制公务员(乙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20XX年4月版)使用说明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作为我市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四、本合同须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亲自签订。
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三位号)八、职位填写要求为:职类+职组+职系。
九、本合同订立时间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之后。
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任制公务员)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2023年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
2023年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尊敬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我谨代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您收到本次聘任合同的事宜表示感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市公务员聘任制度,确保公务员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特制定了本合同,并希望您仔细阅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一、合同内容1. 双方关系:本合同为深圳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2. 职位聘任:根据申请人的资格、能力和工作表现,行政机关在职位进行选拔和录用,并明确职位名称、级别。
3. 任职条件:公务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学历、政治素质等,并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4. 合同期限: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行政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如有续聘,合同期限以实际情况为准。
5. 工资待遇: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具体数额由行政机关确定。
二、权利与义务1.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务员,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等,并为公务员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
2.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应履行职责和任务,保守国家秘密,执行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指示,维护国家利益,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权益和待遇。
三、绩效考核与奖惩1.绩效考核:行政机关将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聘任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2.奖惩措施: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对工作不力或违反职业行为准则的公务员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劳动保护和待遇1.劳动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对公务员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工作条件:行政机关将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公务员的工作顺利进行。
3.社会保险:公务员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五、解除合同1.双方解除: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自动解除。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探析——以深圳市为例
2020年12月第23卷第24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Dec.,2020Vol.23,No.240 引 言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公务员录用机制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经历了推荐选拔和统一分配阶段、考录制度的探索阶段、考录制度的推行阶段以及考录制度的规范化阶段,随着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探索公务员分类改革、聘任制改革又被提上日程。
广东省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探索、试行公务员分类和聘任制改革道路上成为了第一批“吃螃蟹”的人,但好景不长,2018年上半年,深圳市对所有聘任制试行以来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转任,统一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戛然而止。
而探讨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相关内容,仍对相关人员研究聘任制改革提供了一定参考。
1 文献综述从国外的公务员制度看,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文官制度改革,其后经历了多次改革,于1996年开始对一般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进行分别管理,并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高级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录用执行公开考试制度;美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英国影响,对公务员主要实行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1978年发布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制定了高级公务员序列,其公务员的录用主要分为竞争性考试录用和直接委任;日本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美国影响,1947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确立了其公务员制度基础,将公务员划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录用分为选举制和委任制。
国内的公务员聘任制研究在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后开始,其中,学者周建国、刘茜认为,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有利于拓宽用人渠道,激活公共人事系统的活力,但还需要通过全面发挥社会核心价值、完善聘任制管理制度等措施实现公务员聘任制的基本目标;张宏伟认为,聘任制改革对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优化机关人才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谢丽娜认为,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改变了传统公务员制度中的僵化管理模式,对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制度意义;罗升鸿、钟云华认为,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为逐步完善该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二o—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据本办法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深府办[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专业发展、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目录予以明确。
第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第七条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三)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聘用合同
公务员聘用合同篇一:公务员聘用合同2编号: 007543243XX001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用人机关(甲方)聘任制公务员(乙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XX年4月版)使用说明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作为我市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四、本合同须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亲自签订。
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三位号)。
八、职位填写要求为:职类+职组+职系。
九、本合同订立时间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之后。
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任制公务员):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章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XX 年 01 月 10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若干问题探析
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若干问题探析
赵德军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公务员聘任制是适应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课题.通过对国内外聘任制公务员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方面存在性质认识分野、制度建构缺乏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三种人事管理合同法理和实务的比较分析,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的性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模式的构建.【总页数】3页(P56-58)
【作者】赵德军
【作者单位】《吉林省公务员聘任制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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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七条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三)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八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及时补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停发其工资;经督促后,在超过规定时间的30日内仍不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按解除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三)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二)本市委任制公务员按规定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三)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在该用人机关连续聘满10年的。
其中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其转制前在该单位在职在岗连续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用人机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一般仅适用于新招聘的公务员,且应当按招聘公告明确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条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聘任合同期限及试用期;(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者绩效目标;(四)聘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工作条件和纪律;(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七)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应当使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聘任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履约条件、业务培训、解聘条件、终止条件、保密要求等其他事项作进一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从市外机关转任、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或属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以其到用人机关报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后,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者签字。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
第十七条下列聘任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拟聘任人员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用人机关擅自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的;(二)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任合同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始无效,聘任人员不享有本市公务员的相关权利和待遇。
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视情形认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九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内不得转任到其他用人机关。
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交流到其他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变更聘任合同:(一)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因转任到其他内(下)设机构、其他职系等原因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聘任制公务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三)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聘任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变更聘任合同,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双方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
变更后的聘任合同应当符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者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况属实的用人机关应当予以同意:(一)依法服兵役的;(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三)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四)聘任合同约定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申请工作调动或者因其他原因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经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未能与用人机关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予以同意。
第二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用人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除的决定。
用人机关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出具《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通知本人,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并按管理权限报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用人机关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九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四)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聘任制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用人机关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四)、(五)、(六)项、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聘任制公务员所在内(下)设机构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除合同的建议,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
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也可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
(二)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将解除合同的意见提交用人机关党组(党委)审定。
(三)用人机关研究决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出具《聘任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本人,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并按管理权限报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用人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