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行回路停电时,能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有正常维护和检修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矿井供电系统与井下供电安全
1、深井供电系统 深井供电系统采用三级供电方式,即地面变电站、井
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
(1)从地面变电站两段不同的6KV母线上引出两条高压输 电电缆,通过井筒入井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在井下中 央变电所通过高压配电装置将电能分配给井底车场附近 的高压用电设备。如主排水泵、变流设备,并向各采区 变电所供电。同时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还设置了动力变压 器将6KV电压降到660V,向井底车场附近巷道、硐室的 低压动力设备供电。此外,还设置了照明、信号综合保 护装置,将660V电压进一步降到127V,供井底车场及附 近硐室照明、信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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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KV电压直接向井下供电 目前,一些大型矿井甚至特大型矿井,由
安全生产的需要,已采用10KV电压直接向下井。 由于井下供电电压越高,电网对地电容电
流越大,接地电火花能量越大,人身触电伤亡的危 险性及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必 须采取以下供电安全措施及规定: (1)采用10KV矿用电气设备,必须通过指定检验机构 的技术鉴定。 (2)10KV系统投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检 查、试验。
压
6 4
3 8
5
12
深井供电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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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压器的中性点运行方式
1、变压器中性点 变压器接入正弦交流电、正弦交流电是按正弦规
律随时间做周期性变化的电量,其最大值、角频率、 初相角称为正弦交流电的三要素;三相正弦交流电则 是频率相同,最大值相等,相位差120°的三个交流电 。各相电压相等且对称Ua=Ub=Uc 其矢量如图1所示。各 相对地的绝缘电阻等相 ra=rb=rc ,可看成是星形负 载,有以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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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着供电线路的延长,电网对地电容也在增大, 由此产生的危害不容忽视。因此,在变压器中性点不 接地系统中必须考虑电网电容和绝缘电阻的共同影响 ,采取必要的措施。
井下供电安全操作知识
(1)失爆:隔爆型电气设备失去隔爆性或耐 爆性。
(2)常见失爆现象:(现场容易发现的) a、隔爆间隙超限。 b、隔爆盖子缺少紧固螺丝或没有拧紧。 c、无电缆接线嘴(或卡盘),缺少橡胶
密封圈和金属挡板。 d、外壳严重变形,有裂缝。 e、隔爆面有锈斑,有油漆。 f、密封圈不合格。 g、外壳上的机械闭锁装置失效。
《煤矿安全规程》452条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 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 方准入井。
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 查周期是每月一次。
(一)对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 1、电气防爆、防护性能好、电网电压波动适应 能力强、过载能力强、保护功能强、可靠性高。
变压器中性点运行方式
中
性
容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
点
直 I=U/R=220V/1000Ω=220豪安»30豪安
接
接
地
触电电压∪»36伏
接点中 地 不性
触电时人体电流《30毫安
严 禁 使 用
可 以 使 用
四、矿井供电电压等级
1、110kV:矿井地面变电所电源电压。 2、10kV或6kV:井下高压配电电压和高压电动机
1、防止设备自起动;
3、磁力起动器的 电磁铁低电压时 释放的功能;
护
2、防止电压过低时电气
设备出现过热 ;
过电压 保护
1、保护大气过电压 1、避雷器
引入井下;
2、熔断器
2、保护操作过电压; 3、压敏电阻
4、R-C吸收装置
风、电闭锁
风与瓦斯必须在规定
装置 、瓦斯、
电闭锁装置
风电、瓦斯
电闭锁
的限度以下方可向掘 进工作面送电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用电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章用电装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矿山用电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具有以下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2.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过电压、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并按时检测和维护。
3.电气设备的接线和布线应合理,接线端子应可靠,电缆等导线应保持清洁,避免漏电和短路。
4.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清理灰尘和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5.电气设备的控制系统应可靠,操作人员应熟悉控制系统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章电气维修与管理
第四条为确保矿山用电安全,矿山应设立专职电气维修人员,并定期组织电气维修和管理培训。
第五条电气维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掌握基本的维修方法和技巧。
2.熟悉矿山用电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气故障。
3.具备紧急救援的能力,能做到快速准确地处理电气事故。
4.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章电气检测与检修
第六条矿山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电气检测与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电气检测与检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
矿山供配电有哪些安全要求
矿山供配电有哪些安全要求
(1)供电可靠:对矿山企业的重要负荷,如主要排水、通风与提升设备,一旦中断供电,可能发生矿井淹没、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甚至坠罐等事故。
采掘、运输、压气及照明等中断供电,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事故。
根据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不同,矿山电力负荷分为以下三级:1)一级负荷。
凡因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人员生命危险,重要设备损坏报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均属一级负荷,如矿井的主排水泵,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和竖井载人提升机等。
对于一级负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源,即双回路供电,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2)二级负荷。
凡因突然停电会严重减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为二级负荷,如井下和地面生产系统的主要设备等。
二级负荷的供电线路一般应设一回路专用线路,有条件的可采用两回路线路。
3)三级负荷。
凡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为三级负荷,如机修厂、生活福利设施等。
对它们的供电一般采用单回路供电线路。
(2)供电安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供电,满足矿山生产的特殊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3)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是衡量供电的电压和频率是否在额定值和允许偏差范围内,因为用电设备的确在额
定值下运行性能最好。
供电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5%,电压偏移增大,用电设备性能恶化,严重时会造成设备损坏。
(4)供电经济:从降低供电设施、器材的建设投资和减少供电系统中的电能损耗及维护费用等方面考虑,以求供电的经济性。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供电要求
井下供电安全一、《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供电要求:1、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2、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电压,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额定电压值。
3、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说明: (1)设备的装设地点。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它技术数据。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6、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防雷装置。
(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管路,必须在入井处进行不少于两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二、《煤矿安全规程》对机电硐室的要求: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其它机电硐室用砌碹或其它可靠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起5m内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然性材料支护。
室内必须装设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泵房的地板标高比连接处的标高高0.5m出. 2.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空间应满足检修运输等要求,并用不然性材料支护。
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必须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4.硐室内设备与墙壁间应有0.5m以上的通道,设备间应有0.8m的通道。
5.带油的设备必须设在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室内不应有滴水,过道应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物件。
设备溢油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6.硐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矿井供电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安全要求矿井供电是矿山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不仅关系到矿山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更是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矿井供电安全是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忽视。
矿井供电安全的重要性1.矿井供电直接关系到矿山生产效率。
矿山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生产型企业,运转的主要能源是电力。
矿井供电是否安全稳定,关系到矿山生产能力的发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2.矿井供电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
矿山作为一个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环境,一旦供电出现故障,就会影响矿工的作业安全,甚至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3.矿井供电的安全稳定性关系到矿山的环境保护。
若矿井供电存在故障,不但会影响矿山的生产效率,还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给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
因此,对矿井供电的安全稳定性要求极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和标准是必要的。
矿井供电安全要求1.供电设备一定要符合安全标准。
矿山供电设备应该选择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供电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产品,不得购买过期或者无生产资质的设备。
使用设备时应建立台账,及时更新设备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供电设备应当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检查和维护应当由专业的人员进行,确保矿井供电设备运转稳定,维护周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3.供电设备的故障及时处理。
当发现供电设备存在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及时更换设备或者进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矿井供电系统应当具有备用电源。
矿井供电环境较为特殊,若供电故障则可能导致灾难,因此,供电系统应当配备备用电源,确保供电系统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维持正常运转。
5.供电设备应当有有效的过压、欠压、短路等保护措施。
在矿山供电设备的使用中,应当设置有效的过压、欠压、短路等保护措施,以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矿井供电设备应当具有自动检测和反馈机制。
为避免供电故障对矿工人员造成危害,供电设备应当配备自动检测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7.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为保证矿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
矿井供电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供电安全技术措施一、对供电电源的几项安全措施1、为了保证对煤矿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两回电源线路可来自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上,即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的状况下,另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矿井主通风、提升及排水设备供电,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达到保安负荷的运行要求。
4、经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器,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
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排水管路,必须在井口四周进行不少于两处的可靠接地,接地极的电阻不得大于5Ω。
两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20米,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器,接地极的电阻不得大于1Ω。
5、为保证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雷装置及保护装置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6、在满足供电可靠与安全的前提下,还应保证供电的质量,并力求系统简单、操作方便,使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低。
二、电气设备安全措施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2、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通讯系统图,并随状况变化定期填绘。
3、井下供电系统必须采用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接地保护。
4、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并且每季度进行一次测定。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必须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设备绝缘电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
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7、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修理工进行,并执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的规定。
矿井用电的安全要求
矿井用电的安全要求在采矿过程中,用电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然而,矿井用电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电气火灾、电击事故等。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用电安全要求十分重要,以保障矿工们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可持续发展。
电气设备的选用在矿井的电气设备选用上,应该坚持安全、可靠、环保的原则,在确保设备使用寿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具体要求包括:•设备质量可靠,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实行质量检测认证;•设备要具备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短路保护等安全功能;•选用应具有防腐、防尘、防水等特性的设备,以适应矿区环境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设备及时检修,应准备必要的备件以及完善的检修工具设施。
电缆的安装与维护电缆是矿井用电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地安装与维护电缆是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保证。
以下为电缆的一些安全要求:•使用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保持明确的标识,以便轻松地进行维护及管理;•电缆应安装在结构坚固、气密性好的隧道或井筒壁上,并与周围物体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电缆外层不被破损和电气短路;•定期加强检查电缆密封性和漏电情况,必要时修补和更换电缆。
操作规程与安全措施除了设备与电缆的选择、安装与维护之外,规范矿井用电的操作过程也是确保用电安全的一个关键。
如下是一些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培训,确保矿工具备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金属电器接地,以提高电气设备用电的安全性;•考虑到应急情况,应预置有效的应急断电装置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矿井用电安全的检测统计与技术研究检测、统计和技术研究是确保矿井用电安全不断提升的重要保障。
在这方面,以下是一些重要措施和建议:•定期检测和统计矿井用电的情况,及时分析和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积极开展矿井用电的技术研究,关注用电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难题,并不断推出新技术、新工艺,以满足安全要求。
结论为确保矿井用电安全,要素包括设备的选用、电缆的安装、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检测统计和技术研究。
煤矿井下安全供电
煤矿井下安全供电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井下工作环境的特点下,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供电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围绕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展开讨论,不使用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1. 井下电气设备的重要性井下电气设备是矿井中保障正常生产和工作环境的重要设备之一。
井下电气设备涉及到井下采掘、通风、照明等关键设施的供电,直接影响到矿井的生产效率和矿工的安全。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供电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需要保证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确保供电稳定、连续,防止因供电中断导致的事故;其次,需要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最后,需要保证供电系统的可维护性,便于维修和保养。
3. 井下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井下安全供电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措施来保证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首先,采用了双回馈供电系统,即通过多条独立的馈线进行供电,一旦某条馈线故障,可以自动切换到其他馈线上,确保供电的连续性。
其次,利用了隔爆开关、隔爆插头等防爆电气设备来防止火灾和爆炸风险。
另外,在安装电气设备时,还进行了严格的接地和漏电保护措施,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井下安全供电的管理措施井下安全供电还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措施来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供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
其次,需要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对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此外,还需要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对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井下安全供电的挑战和改进井下安全供电面临着一些挑战,如煤尘和湿度环境对电气设备的影响,供电系统的老化和磨损等。
为了改进井下安全供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加强巡检频率和维修工作,定期更换老化的电气设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和防潮性能。
总的来说,煤矿井下安全供电是矿山安全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可以有效保证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矿井安全供电
矿井安全电源在满足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同时,又照顾供电的经济性,这是合理的供电原则之一。
无论在国民经济中还是煤矿企业中,不同的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通常将它们分为三类:一类负荷、二类负荷、三类负荷。
由于煤矿生产是井下作业,生产场所空间狭小,空气潮湿,顶板有压力,地下涌水,还有瓦斯和煤尘。
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移动频繁,负荷变化大;大型采掘设备直接启动,强大的电流冲击着电网,因此,矿井供电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经济,且有良好的供电质量和供电能力。
一、矿井供电的基本要求1、供电可靠。
即要求供电不中断。
对煤矿的供电一旦中断,不仅会造成全矿停产,这将导致一些重要的设备,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如水泵、通风机)停止运转,危及矿井及井下工人的安全。
因此,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实行连续供电。
2、供电安全。
电能有它的特殊性,使用中稍有疏忽,就会导致人身触电、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煤矿主要是地下作业,工作环境和地面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存在有爆炸危险的瓦斯和煤尘,因此,人身触电和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大于地面,而且会导致瓦斯、煤尘爆炸严重后果。
因此,煤矿供电必须保证安全,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有良好的供电质量。
这主要意味着电源频率和电压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允许范围。
否则,电气设备的远行情况将会显著恶化,甚至损坏电气设备。
中国规定,通用电力设备交流电源的标准频率为50赫兹。
偏差不超过±0.2~±0.5。
电压不超过±7%。
4、有足够的供电能力。
这不仅要求电力系统或发电厂向煤矿提供足够的电力,而且要求矿井供电系统的各项供电设施,具有足够的供电能力。
5、供电经济。
在以上四项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做到供电系统简单、操作方便、低资本投资和运营维护成本。
二、矿井供电系统的分类和分类1、供电系统的分类。
一类负荷:凡因突然中断供电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损坏重要设备且难以修复,或给国民经济带来很大损失者,均属于这一类。
煤矿对供电的基本要求
煤矿对供电的基本要求(1)供电安全煤矿井下五大自然灾害:水、火、瓦斯、煤尘及顶板。
(2)供电可靠煤矿供电中断的后果:影响产量、停止排水、停止通风,造成矿井水灾和瓦斯煤尘爆炸。
(3)供电质量良好供电质量:供电的电压和频率要在额定值范围内。
(4)供电经济煤矿电气设备耗电量很大,机采矿井电费在吨煤成本中占10%以上,水力采煤与综采的矿井所占比重更大。
二、煤矿电能用户分类及对电源的要求(1)第一类用户,要求供电绝对可靠。
如主要通风机、主要提升机、主要排水设备,主斜井的皮带输送机、矿井医院。
凡属于第一类用户必须有备用电源。
(2)第二类用户,如果停止供电会严重减产,造成经济重大损失。
如压风设备,采区变电所、露天矿变电所等。
第二类用户一般只需设专用供电线路,不需备用电源。
但要储备一套备用设备,以便故障时临时更换。
(3)第三类用户,停电对生产无直接影响。
如地面辅助车间、修配厂及公用事业用电设备等。
对于这类用户不设备用电源,还可以采用几个用户合用一条供电线路的分支接线方一式。
地面变电所地面变电所是全矿供电的总枢纽,担负受电、变电、配电的任务。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地面变电所的位置一般设在工业广场边缘电源进线方向。
选择地址时主要根据下列原则:(1)变电所应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高压架空线不跨越人行道。
(3)变电所应避开风沙吹袭,空气污染和化学腐蚀,防止损坏金属结构和电气绝缘。
中央变电所中央变电所的硐室两端各设一个通风出口,以保持硐室通风良好。
硐室的温度不得高于附近巷道5℃。
硐室内备有干式灭火器及砂箱。
井底车场低压负荷包括:推车机、翻车机、调度小绞车、电机车用变流设备、井底水窝排水设备和照明设备。
图2 -1是三相交流接触器的构造示意图。
全部元件安装在绝缘板1上,电磁铁(线圈C、铁芯5、衔铁4),主触头C1、辅助触头C2和C3,X1~X3(电源接线端子),D1~D3(电动机接线端子)。
当线圈通电→铁芯→吸引衔铁→主动触头、辅助触头闭合→接通主、辅电路。
煤矿安全用电
煤矿安全用电煤矿对供电的基本要求1.供电可靠煤矿供电必须连续,不能中断。
煤矿一旦中断供电,不仅造成全矿停产,而且由于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主提升机等机电设备停运,就将危及井下工作人员甚至全矿井的安全。
因此,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煤矿要求供电必须可靠。
2.供电安全、由于煤矿井下特殊的环境条件,使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易受损坏,可能造成人身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严重事故。
因此,煤矿井下供电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供电安全。
3.技术合理在满足供电可靠与安全的前提下,还应保证供电技术合理,即保证良好的供电质量。
良好的供电质量要求供电电压和频率保持稳定,其偏离额定值的幅度不超过允许的范围。
其目的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否则,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将会显著恶化,甚至损坏设备。
4.供电经济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应尽量做到供电系统简单、设备选型合理、安装操作方便、基本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低,从而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可分为两大类,即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专为煤矿井下生产的不防爆的电气设备。
对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是:外壳封闭、坚固,防滴、防溅、防潮性能好,能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有专门接线盒,有防止带电打开的机械闭锁装置。
由于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不防爆,所以只能用于没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只能用于井底车场、总进风道等通风良好、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很小的场所。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外壳上均有清晰的标志“KY”。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根据现行的防爆炸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GB3836.1—2000),防‘爆型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充油型(o)、充砂型(q)、浇封型(m)、无火花型(n)、气密型(h)、特殊型(s)。
采区供电安全技术规范
采区供电安全技术规范随着煤炭采掘深度越来越深,矿井的供电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采区供电安全技术规范,对于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采区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1.采区供电系统应具备可靠的互换性和自恢复能力。
保证采区的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电源,恢复正常电力供应。
2.采区供电线路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安装、接地等应按照标准施工。
3.采区应配备可靠稳定的电源,具有完备的电力保护措施,确保供电系统不会因为过电压、过电流等原因导致故障。
4.采区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善的监控和维护体系,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
二、采区供电线路的设计要求1.采区供电线路应按照电力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时应考虑采区的生产情况、安全系数、动负荷等因素,并充分考虑未来的扩建需要。
2.采区供电线路应具有完备的保护措施,包括过流、过载、电压上下限等范围内的保护。
并配备漏电、接地等保护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3.采区供电线路应在施工、验收前进行充分的试验,检查设计的符合性,确保线路稳定可靠。
三、采区供电设备的安装要求1.采区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2.采区应根据施工设计要求进行布线,避免交叉干扰和电磁干扰。
3.微机控制设备应不断进行数据监测,及时发现异常,做好预防工作。
四、采区供电维护管理要求1.安装和维护采区供电设备应该由具有合格资格证明并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人进行。
2.对于采区供电设备应建立台帐,并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予以及时处理,做到预防和保养工作。
3.对于采区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采区人员的安全。
五、结论采区供电安全技术规范对于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高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希望管理部门以及煤矿企业在采区供电设备的选材、设计、安装、维护等方面都与时俱进,采用科学合理的系统管控模式,加强监管力度,降低安全风险,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以下是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矿井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完整的电气接地系统,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5. 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且防爆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6.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7. 矿井电气设备进出口和用电线路必须标明电气参数、额定电流和电压等信息,严禁随意更改。
矿山井下供配电要求
矿山井下供配电要求1.1井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1.2有爆炸危险环境的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1.3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矿山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不接地IT系统。
1.4煤矿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同时带电的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其他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当配备了备用局部通风机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当没有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甲烷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1.5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2远距离传输的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3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供电原则1. 矿井供电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
2. 矿井供电系统应具备较高的供电可靠性,确保矿井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3. 供电系统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4. 供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性能,降低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三、供电设施1. 矿井供电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用电设备等。
2. 发电厂:矿井应配备可靠的发电设备,保证矿井供电需求。
3. 变电站:矿井变电站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配备必要的保护、监测、控制设备。
4. 输电线路:输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确保输电线路安全。
5.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合理布置,确保供电质量。
6. 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四、供电系统设计1.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规模、生产工艺、用电需求等因素。
2.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3. 供电系统设计应保证供电可靠性,合理配置备用电源。
4.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抗灾能力,提高供电系统的抗灾性能。
五、供电系统运行与维护1. 供电系统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2. 供电系统运行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供电系统运行应加强监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供电系统运行应确保电气设备、线路等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六、供电系统安全管理1. 矿井应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供电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3. 供电系统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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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2. 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 采用一个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行回路停电时,能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 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 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白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乙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 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 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有正常维护和检修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
部负荷。
11.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
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启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4.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
15.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6. 直接向井下供电(包括经过钻孔的供电电缆)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白动重合闸。
1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
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
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18. 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
19.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20.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
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胶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21. 电杆根部无腐朽。
基础支撑牢固。
杆无歪斜。
设计强度达到要求,
钢筋混凝土杆无裂纹。
杆与杆之间的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22. 线路无破损断裂痕迹。
23. 有巡回检查制度和记录。
24. 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