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监管四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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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监管四方协议书

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都江堰大道支行

丙方:都江堰市建设局

丁方:都江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都江堰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农民工劳动工资及时支付,经甲、乙、丙、丁四方协调一致,就规范农民工劳动工资的支付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账户的开立。甲方在丙方、丁方指定网点(成都银行都江堰大道支行),开立1个专用账户,户名,账号,以下此账户简称监管账户,开立监管账户的手续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印鉴的预留及变更。甲方的财务公章“”、

甲方法人代表名章、建设单位的授权人名章构成监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作为监管账户支付时所必须要素。乙方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监管账户所涉及的支付凭证的印鉴进行审核;监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若发生变更,应由甲方向丙方、丁方指定网点出具法人授权书要求变更预留银行印鉴事宜,重新预留银行印鉴必须有甲方法人名章或甲方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名章,并在新印章启用前,向丙

方、丁方指定网点成都银行都江堰大道支行交回加盖有旧印鉴章的所有未用的支付凭证。

三、资金转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按施工合同价款的10%存入甲方开立的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基础完工和主体工程断水前再分别存入施工合同价款10%的资金。

四、账户的销户。在工程综合竣工备案后,甲方持相关申请报告和材料,经丙方和丁方核实,确认其不拖欠民工工资后,由丙方和丁方出具可以销户的书面文件,乙方确认后,准予销户。

五、账户的对账。监管账户应按月进行对账,对账回执必须加盖甲方在已方开立的单位账户预留印鉴章,以示对账无误;若有未达账,四方均有义务共同进行查实,乙方不承担支付结算法规以外的责任。

六、结算服务。乙方可在甲方熟悉成都市商业银行业务有关章程和操作的基础上,为监管账户提供优质的账户结算业务,并对如下业务:

进行甲方授权处理,达到甲方对监管账户支付共同约束的目的。

七、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报送项目支付的工资表,工资表须建设单位签章确认,乙方凭甲方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工资专户,将农

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八、甲方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都江堰市行业工资标准的70%,原则上也不得高于4000.00元,超出或未按约定方式支付的,须事先向监管部门备案。

九、甲方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在“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支付25%后,余下的5%须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十、甲方工资专户存款不足而未及时足额补存,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丙方、丁方按照都江堰市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启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予划支补足,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方应在10日内及时补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的,丙方可暂停工程施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乙方应保证甲方存入的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安全,为甲、丙、丁三方就账户资金状况查询提供条件。

十二、其他约定。该保证金账户存续期间:

(一)丙方或丁方如发现甲方有虚假行为,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丙方或丁方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二)甲方因不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丙和丁三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商确定。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成都银行都江堰大道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20 年月日时间:20 年月日

丙方:都江堰市建设局丁方:都江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 年月日时间: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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