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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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实

施细则(2013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管理,统一建设预算的编制和计算规则,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以下简称《预规》),结合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种投资渠道建设的35kV~1000kV 交流输变电(串联补偿)工程、±800kV及以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工程以及系统通信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变电站扩建和改建工程按变电站的高压侧电压等级执行相关费用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与《预规》配套使用,本细则未提及部分费用计算标准按《预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预规》及本实施细则作为电网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报价(以下简称预算)的编制和费用计算依据,应与电力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六条人工费

1、人工工日单价按照2013年电力行业定额基准工日单价执行,各册定额基准工日单价标准为:普工34元/工日,建筑技工48元/工日,安装技工53元/工日,输电技工55元/工日,调试技工75 元/工日。

2、人工费价格水平调整,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颁布〈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办法〉的通知》(定额[2014]13号)规定执行,按照编制当期颁布的综合系数进行调整。编制预算时,人工费调整金额汇入“编制基准期价差”,只计取税金,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内容。

第七条材料费

电网工程建设预算中的材料费包括消耗性材料费和装置性材料费两部分。

1、消耗性材料费

消耗性材料在建设预算定额中已经计价,消耗性材料价格水平调整,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关于颁布〈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办法〉的通知》(定额[2014]13号)规定执行。变电站建筑工程定额材料费用调整采用典型材料品种直接调整方式,根据《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表》规定的材料品种,按工程合同价、指导价以及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现行市场信息价格计算价差;送变电安

装工程定额材料费调整则采用材机调整系数方式进行调整。编制预算时,定额材料费调整金额汇入“编制基准期价差”,只计取税金,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内容。

2、装置性材料费

送变电安装工程装置性材料费按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2013年版)以及《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13年版)列入直接工程费,并根据工程合同价、指导价以及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现行市场信息价格计算价差,汇入“编制基准期价差”,只计取税金,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内容。

第八条施工机械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3年版)价格取定, 在建设预算定额中已经计价。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格水平调整,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关于颁布〈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办法〉的通知》(定额[2014]13号)规定执行。变电站建筑工程定额机械费用调整采用典型机械品种直接调整方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机械价差调整表》规定的机械品种,按照编制当期颁布的机械台班单价计算价差;送变电安装工程定额机械费用调整则采用材机调整系数方式进行调整。编制预算时,定额机械费调整金额汇入“编制基准期价差”,只计取税金,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内容。

第九条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按照规程要求,工程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赶工费用。架空线路工程(大跨越工程除外)、系统通信工程不计列此项费用。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现行缴费费率如下:

1、养老保险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64号文)执行,缴费费率为20%。

2、失业保险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政府令第5号)执行,缴费费率为2%。

3、医疗保险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03]4号文)执行,缴费费率仍为8%。

4、生育保险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中区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1号文)执行,缴费费率为0.6%。

5、工伤保险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执行,缴费费率为1%。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 [2011]50号文)执行,缴费费率为10%。

第十二条税金

税金税率按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规定计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3]40号)规定,广西税金税率为:市区3.58%;城镇3.51%;其它3.38%。

第十三条送电线路工程的砂、石、水采用工程所在地(市)材料信息价格,不计工地汽车运输和装卸费用。送电线路工程余土外运,除在市区内施工的工程外,其它原则上不考虑。

第十四条变电站工程绿化费用根据设计提出的实际绿化面积计算,按单价25元/平方米(包括成活期养护的费用)控制,计取税金后,列入建筑工程费。

第十五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发生保供电临时设施费用的,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的方案和预算,对涉及电力电缆等可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按设备材料价格20%计入预算,费用列入临时工程中。

第十六条站外电源和站外通信应附图纸和建设预算书,其费用列入安装工程中与站址相关的单项工程,如果站外电源和站外通信是临时的,则列入建筑工程中与站址相关的单项工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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