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管理 (2)第一节场所选址 (2)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第四节防火堤 (6)第五节装卸场所 (8)第六节防火间距 (9)第三章消防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消防车道 (11)第三节消防给水 (12)第四节灭火器 (15)第四章机电管理 (16)第一节设备管理 (16)第二节电气设备 (20)第三节防雷 (21)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5)第五节仪控管理 (28)第五章装卸管理 (32)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第一节安全管理 (36)第二节安全防护 (38)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40)第七章附则 (41)附录 (42)参考文献 (43)用词说明 (44)附件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OC)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详]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DB37∕T 1914-2011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 37/T 1914—2011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工安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危化品专业委员会、兖矿鲁南化肥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晓威、陈爱中、刘丹丹、刘玉平、金庆生、胡东山、张世丽、李忠源。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治理,进一步标准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和《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实施方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关于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急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乐观开展安全标准化创立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牢靠、技术先进,制止使用国家明令制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其次章设计治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在进展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依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急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制止设置人口稠密区四周。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开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逼的地带,当不行避开时,必需有牢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文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文液氨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的重要化学品,其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液氨储存与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包括储存环境的要求、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操作流程的规范以及应急措施的应用等方面。
一、储存环境的要求1. 储存区域的选择:液氨储存区域应远离人口密集地区,最好选择在无居民区、远离火源和明火区的场所。
同时,应避免与易燃易爆材料、氧化剂和酸碱等物品存放在同一区域。
2. 储存设施的布局:液氨储存设施的布局应合理,设备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以确保设备运行时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3. 储存温度的控制:液氨储存区的温度应在-33℃至-10℃之间,并保持稳定。
定期检查和维护冷却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环境通风:储存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避免液氨泄漏后积聚在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
二、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1. 储罐的选用:储罐应选择耐腐蚀、耐压、耐低温的材质制作,并通过封闭式结构、保温材料等措施,减少液氨的蒸发损失和外界温度对罐体造成的影响。
2. 安全阀的设置:液氨储存设施应配备安全阀,可根据设计要求对其进行选择。
安全阀应定期检修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3. 管道系统的设计:液氨管道系统应选用耐高压、耐冲击的材质制作,并设备漏氨报警系统。
管道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管道过长、过深,减少液氨泄漏的可能性。
4. 泄漏预防装置的安装:在液氨载运过程中,应安装泄漏预防装置,如阀门等,确保安全运输。
并保证泄漏预防装置的完好性、有效性。
三、操作流程的规范1. 液氨装卸作业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并熟悉液氨装卸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2. 液氨装卸作业应由专人监督,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呼吸器、防寒服、护目镜等。
3. 液氨装卸作业前,应进行装卸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装卸。
4. 液氨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心态,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遵守作业规范,确保安全。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管理 (2)第一节场所选址 (2)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第四节防火堤 (6)第五节装卸场所 (8)第六节防火间距 (9)第三章消防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消防车道 (11)第三节消防给水 (12)第四节灭火器 (15)第四章机电管理 (16)第一节设备管理 (16)第二节电气设备 (20)第三节防雷 (21)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5)第五节仪控管理 (28)第五章装卸管理 (32)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第一节安全管理 (36)第二节安全防护 (38)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40)第七章附则 (41)附录 (42)参考文献 (43)用词说明 (44)附件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37T1914-2011)(2011-8-1实施)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 37/T 1914—2011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场所与设施要求3.1选址3.1.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ICS?71.010G 08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1914—2011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工安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危化品专业委员会、兖矿鲁南化肥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晓威、陈爱中、刘丹丹、刘玉平、金庆生、胡东山、张世丽、李忠源。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37T1914)(81实施)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 37/T 1914—2011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场所与设施要求3.1选址3.1.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液氨是一种常见的工业用气体,重要用于制造合成氨、硝酸、肥料等。
由于液氨具有高压、易挥发、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液氨储存与装卸的安全问题尤为紧要。
本文将从液氨储存、装卸和运输的安全角度,介绍液氨储存与装卸的技术规范。
一、液氨储存安全规范1.储存场地要求液氨储存所需场地应阔别居民区、水源地、火灾易发区和密集交通区域,且应具备良好的地下水位和地质条件,避开化学反应和渗漏的发生。
2.储存容器要求(1)液氨储存容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容器应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如装置压力表、温度计、防爆器以及雷击防护,以防止容器因压力或燃爆而引发事故。
(3)容器内部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开气气相干扰和液体污染。
3.储存场地安全管理(1)对液氨储存场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确保容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处理渗漏问题,除去安全隐患。
(2)应订立应急预案并予以定期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不安全情况的本领。
(3)对于禁止吸烟、开火、使用易燃物品等禁令,应进行严格监管和落实。
二、液氨装卸安全规范1.卸储液氨操作(1)确定液氨输入口和底部泄漏口。
(2)卸储过程中应实行有效的缓冲措施,防止液体溅出和容器倾斜。
(3)操作人员应佩戴防爆眼镜、防毒面具及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具。
2.装卸操作(1)搬运车辆和装卸设备应依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并进行严格验收。
(2)装卸过程中应使用专业作业人员,高度关注操作规程,严格禁止倾斜液氨容器和碰撞等不安全操作。
(3)卸储或装卸液氨过程中,应使用防爆耳塞或其它防护设备,以减轻空间内响声对搬运人员的影响。
三、液氨运输安全规范1.运输工具和设备(1)液氨运输车辆应依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在使用前进行定期检修和验收。
(2)运输车辆和设备应配备适当的防爆器材,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防爆器等。
(3)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温度监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车速、进出口等情况进行监测。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液氨储存与装卸是涉及到液氨的存储、运输和使用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遵守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以确保安全生产。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 储罐设施的设计与建设:液氨储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储罐的选材、防腐、绝缘及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2. 储存运行管理:储存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液氨管理制度,包括相关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操作流程及安全知识培训。
3. 安全防护措施:液氨储存区域应设置防护墙、防护栏杆、防溅罩和消防设备等,以防止事故发生,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 防火与泄漏处理:建立有效的火灾防范措施,包括设置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并制定应急预案及排水系统。
5. 装卸作业:进行装卸作业时,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包括设立装卸区域、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合理安排作业人员。
6. 废气排放与处理:液氨储存与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处理,以保护环境和人员健康。
7. 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定液氨储存与装卸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提前做好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是保障液氨储存与装卸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指导文件,相关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液氨是一种常用的化学物质,在农业、化工、制冷等行业中广泛应用。
然而,液氨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因此在液氨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一、液氨储存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一)储存场地的选择1.储存场地要设在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人口聚集区域,不得与火源或静电产生源相邻或过于接近。
2.储存场地应具备牢固的围墙和防火隔离带,必要时还需设置监控和报警设备。
3.储罐应与周围环境隔离,地面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不得有裂缝和坑洼,排水良好。
(二)液氨罐的设计和安装1.液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选用厚度合理的材料,同时进行密封处理。
2.储罐出入口应设置闸阀、安全阀、排放管等安全设施,以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液氨储罐的安装应考虑周围环境和通风条件,以避免危险物质泄漏和着火。
(三)液氨罐的维护和保养1.对于液氨罐的检查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和外部检查。
2.定期对液氨罐进行漏检,如发现泄漏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3.应在罐体上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液氨的种类、容量等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识别。
二、液氨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一)装卸场地的选择1.装卸场地应设在室外开阔、通风良好、远离居民区等区域。
2.装卸场地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器、消火器、防静电设备等。
3.装卸时,应确保场地清洁、整洁,避免杂物干扰。
(二)液氨罐车的选择和检查1.液氨罐车应选用专门生产和运输液氨的车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刹车装置。
2.每次装卸前,应对液氨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完好无损,不漏氨,未滞留异物。
3.装卸时应注意防止火源以及避免静电产生。
(三)装卸作业的操作规范1.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资格认证。
2.装卸时,应佩戴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口罩、防毒面具等。
3.装卸作业前必须对气体压力进行检查,避免过度压力导致装卸事故。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平安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和《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和《山东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看法》,获得平安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仔细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乐观开展平安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平安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其次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平安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依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急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四周。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爱护区;4.车站、码头(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特地从事危急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大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爱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爱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爱护的其他区域。
DB37∕T 1914-2011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 37/T 1914—2011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工安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危化品专业委员会、兖矿鲁南化肥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晓威、陈爱中、刘丹丹、刘玉平、金庆生、胡东山、张世丽、李忠源。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篇)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____》,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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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爆破危险范围内;——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邻近江河、海岸;——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职业卫生、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
3.1.4 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的设备、设施条件,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3.1.5 液氨储罐区外壁距离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距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应小于150m;——距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应小于120m;——距离国家铁路中心线和铁路编组站不应小于55m,距离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45m;——距离厂外一级及以上公路路边不应小于35m,距离其它公路不应小于25m;——距离变电站围墙不应小于80m;——距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距离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不应小于50m;——距离通航江、河、海岸边不应小于25m。
3.2 总平面布置3.2.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远景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
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下,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2.2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宜靠近服务对象,有较好的运输装卸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及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距离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装卸和存储设施应相互配套,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应减少倒运作业环节;——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3.3 存储场所3.3.1 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大型液氨储罐外壁、实瓶库及灌装站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边缘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其距离不宜小于25m;——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3.3.2 液氨常温存储应选用压力球罐或卧罐,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灌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为1.0倍卧罐直径,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3.3.3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满足下列要求:——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应有坡向外侧不小于3‰的坡度,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防火堤、隔堤与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高度不宜高于0.6m,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防火堤及隔堤的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3.3.4 存储量根据存储使用的天数确定,管道输送一般7-10天为宜,铁路运输10-20天为宜,公路运输10-15天为宜,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量的要求。
3.3.5 液氨储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3.6 液氨储罐顶部应设置遮阳或喷淋降温设施。
3.4 装卸场所3.4.1 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3.4.2 装卸车必须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充装臂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4.3 在距装卸车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3.4.4 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3.4.5 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3.4.6 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4.7 钢瓶灌装间应为敞开式建筑物,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3.5 消防设施3.5.1 现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3.5.2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3.5.3 存储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联通;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存储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不能满足此要求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 m。
3.5.4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沿道路敷设,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消火栓应在装置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距被保护对象15m 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5.5 消防用水应满足下列要求:——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不小于10.0m,并应高于最高罐顶2.0 m;——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 L/S。
3.5.6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止液氨泄漏逸散的水幕装置。
3.5.7 液氨存储及装卸现场灭火器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12m;——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