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王立军、陈其康等与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立军、陈其康等与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丹峰吕红秦广林【审理法官】葛丹峰吕红秦广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立军;陈其康;黄习昌;陈友亮;李章生;张荣生;薛建年;蒋国华;张林;陈文华;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闽豪顺成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立军陈其康黄习昌陈友亮李章生张荣生薛建年蒋国华张林陈文华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闽豪顺成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立军陈其康黄习昌陈友亮李章生张荣生薛建年蒋国华张林陈文华【当事人-公司】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闽豪顺成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长斌王中华【代理律所】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立军;陈其康;黄习昌;陈友亮;李章生;张荣生;薛建年;蒋国华;张林;陈文华;江苏省闽豪顺成置业有限【被告】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经鉴定通过的软件,就拟建建筑模拟其在日照标准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是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发改、教育、民政、国土、建设、卫生、房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一)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二)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需要进行日照间距控制的,从其规定。
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一)住宅(含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二)宿舍;(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四)医院、休(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五)中小学教室;(六)依法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
第六条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1.5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区范围为:北起沪蓉高速公路、南至长虹路、西起龙江路、东至青洋路,以及戚墅堰老城区。
其中戚墅堰老城区范围为:北起沪宁铁路、南至中吴大道、西起丁塘港及京杭大运河、东至常合高速公路。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盐政办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57号)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行政中心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是指市行政中心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市信访局办公楼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汽、设备维修、设备检测、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管理,坚持保障与节约并重的原则,采取现代技术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行政中心管理单位。
负责行政中心的供水、供电、供汽、设施维护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行政中心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和具体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并及时通报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情况;编制上报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并执行批复下达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负责管理和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控制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节约节支意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和考核办法;科学核定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基数,并严格审核、下达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保障行政中心正常运行经费的供给;承担行政中心运行中的设备、物料、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盐城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划城市的发展,盐城市实施了江苏省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盐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盐城市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
城市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规划的核心。
盐城市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质量和效益的监管。
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其次,盐城市注重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城市环境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空间,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盐城市要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绿化和公共空间,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城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此外,盐城市还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
盐城市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提高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最后,盐城市还要加强对城市规划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城市规划的实施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盐城市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总之,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旨在推动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
通过不断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盐城市将成为一个现代化、宜居宜业的城市。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日照分析相关软件,建立完整的地球与太阳数学模型,从几何和光学的角度利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数学计算,解决物体的阴影和影响的关系,以此准确地分析出任意地点、任意时间的任意建筑物的细部状况,对建筑群体间相互影响进行分析,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建筑物的位置,为居住区创造出更加舒适的环境。
费点事吧,成都的规定给大家看哈。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1、城市总体(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第六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6.1城市空域保护6.2地下空间利用第七章附则7.1 本细则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7.2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的规划技术规定另行制定颁布。
7.3 本细则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录一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修订版)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各县(市、大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3旧区范围与停车限制供应区①范围一致,新区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旧区以外的范围。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应开敞式布局。
2.2.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附近。
(完整word版)日照分析报告书模板
XX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书(样本)甲方:XX有限公司设计单位:XX设计院XX年X月X日一、计算分析主要规范及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
2)《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3)苏州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 (2015年版)》的通知。
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其他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日照分析软件、方法及各项参数三、单位基本情况四、项目基本情况五、日照分析结论分析:校对:审核:XX有限公司XX设计院XX年X月X日附图一项目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含周边范围)(1:1000)附图二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户型图住宅)(1:500 )由Autodesk救育咸产品制作附图三基地周边建筑现状累计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前)1:500 )■tl Autodesk教育战产品卡.ftffi附图四基地周边建筑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后)(1:500 )e 畐Gg 札宾£鏗喙即p £n <aimJI 悩Z 哩— I 圏I2母9由AU&dnkKW 版产fiW I ■踵無炳S 雷谕卜旺圏i 7剧* W —- ■M*电鼬毘繰I 「沁■譚E [ -谓竊辄塾': 口昶3臓. 4斜.I >, If-iJ "fc —-i-t*Sj ;M-\ l:ViW \ sffj 1論2'-鬲1 嗣-r= E->- > > WL . io f \\ HMB pi : r 1[回.11 *>Ji L1.■!'忙就S LrM 11J _二一>u t o d e “k#*®飞事*苻训吨曾川蚩島琳护邙创吟用:基地内建筑(住宅)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1#建筑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累计)2#建筑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附表二:日照分析说明表附表三:周边受影响建筑现状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前)(非必须)附表四:周边受影响建筑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后)(非必须)附件一:XX日照分析软件鉴定证书评估意见评估委员会听取了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和无锡市规划局开发的二5 日照分析软件”技术研究报吉,审核了有关技术资料,观看了操作演示,并认真讨论,一致认为:一*提供的技术资料充整、齐全,符合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要求。
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
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城市规划区。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适用范围:高层建筑与新建住宅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影响的新建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寓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累计两时段不低于3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达到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要求控制。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城改建项目的新建建筑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五章日照分析参数要求地理位置:盐城市区,东经120°13′,北纬33°38′。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原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范,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日照分析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内进行模拟计算其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包含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技术机构所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
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正版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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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城市规划区。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高层建筑与新建住宅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影响的新建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4.1 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寓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累计两时段不低于3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达到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4.2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4.3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4 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要求控制。
4.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6 旧城改建项目的新建建筑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五章日照分析参数要求5.1 地理位置:盐城市区,东经120°13′,北纬33°38′。
5.2 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
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5.3 时间统计方式:按办法第四章日照标准,在有效时间带内进行统计累加,不超过两时段。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第六章日照分析次序、方法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入射角≥15°),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章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章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7.2.1 在新建高层建筑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章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章朝向和有效窗户9.1.1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采光方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9.1.2 新建住宅主要获得日照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9.1.3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十章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10.1 当客体建筑范围内有局部分析点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章日照标准时,可对该局部点按下列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0.2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10.2.1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10.2.2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10.2.3 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10.2.4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10.3 窗户有效日照的计算按如下标准:10.3.1 已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10.3.2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一章规划地块日照分析11.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并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
模拟日照分析按下述要求进行:11.1.1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应满足办法第四章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
11.1.2 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11.1.3 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章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2.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2.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12.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12.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12.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12.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章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3.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3.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13.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13.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13.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13.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13.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规[2005]47号明确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13.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13.2 日照分析结论13.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和位置。
13.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13.3 附图(含电子文件)。
13.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13.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13.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四章附则14.1 责任14.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4.2 日照不足的救济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14.3 解释权本办法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4 生效日期本办法从二OO七年八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