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入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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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入驻合同

上美家美食城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在甲方的商城内经营美食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位置及面积

1.1 位置:依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同意将位于麻江县综合市场二层号上美家美食城的经营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于乙方做美食城经营使用,乙方愿意承租该场地,以营业额 20% 为该场地租金。

(具体位置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位置平面图。)

1. 2 面积:乙方承租该场地的租用面积为平方米。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已充分了解店内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店内已有的柱子、消防栓、配电箱、井道门以及上下水管等设备设施均不影响该场地租用面积的计算。乙方对本协议的面积没有异议。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 租赁用途:乙方承租该场地仅限于经营:

乙方承诺该场地仅用于上述经营范围。(经营方案作为附件二)

2.2 乙方需变更租赁场地经营业种、范围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场地经营业种、范围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3乙方租赁甲方的场地从事经营行为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因经营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独立承担,自行缴纳。

2.4 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超出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的依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以及装修期

3.1 租期:本协议租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租金自场地交付日后美食城开业,商家营业后开始计算。

3.2 场地交付日后15天为乙方的装修期,15天或协商时间内未完成装修开始营业,则以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的装修只能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乙方应承担装修期间的水电等能源费及因闭店后施工产生的公共区域照明费及甲方物业、保洁人员加班费(以甲方公布的统一准执行)乙方装修产生的垃圾即不得堆积在本商城及租赁区域内,也不得随意外排。

3.3 续约:

本协议期满,双方如同意延长合作经营期限,须在本协议期满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约,经双方协商,最迟于本协议期满前45日内重新签订续约协议。若乙方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未做续约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对该场地重新招商(包括在该场地张贴、悬挂招租广告,带领意向承租人进入场地参观等其它方式,乙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条:相关费用结算

4.1 税金及工商管理费:

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负担应缴税费。乙方为开业所发生及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工商费用、营业税(乙方须按照全部营业收入申报缴纳)及其它税费由其自行负担。

4.2本协议未作说明但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及商场入驻金

5.1 乙方须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整(RMB¥元),商城入驻金,金额为人民币整(RMB¥元)。

5.2 本协议期满三个月后,如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将无息返还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损失、出现消费者投诉,或因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损坏租赁场地等而产生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水电费等任何费用,乙方现同意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无需通知乙方。

5.3 如在租期内履约保证金少于前述第4.1条规定的数额,或第4.2天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补齐或从当月营业款中扣除。

5.4 在租期内,因乙方原因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撤场,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入驻金不予退回。

5.5 提前终止本协议时,甲方有权继续留存乙方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撤场后可能产生与乙方有关的产品责任和其它责任费用。甲方对此款的保留期为90天。期满后,若乙方无需履行赔付责任,甲方将保证金余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并提交

支付责任费用的凭证。若需乙方履行赔付责任,则需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入驻金不予退回。

5.6国家或行业规定其经营商品有明确质保期限的,且质保期大于90天以上的,甲方将于乙方租赁期满且最后销售的产品质保期满且无消费者投诉后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入驻金不予退回。

第六条:经营责任

6.1 经营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用途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终止本协议,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6.2 经营许可:乙方在本协议场地经营所需证照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下列证件并作为本协议附件备案(详见协议附件三)

1)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卫生许可复印件。

2)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

6.3 营业规定:乙方应依法办理在甲方提供场地内的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其往来所有发票凭证应依法取得。

6.4 营业时间:

乙方的营业时间与甲方营业时间同步。双方均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或暂停营业,也不得超时营业,否则每停业1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擅自停业3日,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七条:设备设施与装修装饰

7.1 装修设计: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统一设计、装修施工。设计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以维持美食城整体效果。发生变化或更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装修方案作为附件二)

7.2 设施变更:若乙方对所租区域进行设计装修,必须提前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若甲方因整体需要需改动其设施时,乙方应协助配合。

7.4 乙方所在档口经营所需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但设备明细应经甲方确认。乙方自备设备需具备相应证书,如灶具需经煤气公司出具检验合格证件。

7.5 设施维修:

1)甲方提供之设备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由乙方负担相关费用。

2)乙方提供之设备设施及装修出现破损的,乙方应自行及时修复,经甲方书面通知后贰日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维修,以保持整个租赁区域统一形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设施、商品等损坏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7.6 双方经营协议到期后,乙方可以将自己投资的装修及现场的设备中可移动部分带走,但不能破坏现有之装修风格与基本设施,对不可带走的部分乙方不应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7 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需提前中断协议,乙方只能带走设备中的可移动部分,装修可移动部分不能带走,且乙方不应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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