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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2018年6月,建筑公司因一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需要,招聘了李某作为该项目的施工人员。

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李某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作,工作时间为三个月,每月工资为8000元,按月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

2018年9月,李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一根钢管从高空坠落,砸伤了在同一工地上工作的同事张某。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5万元。

张某要求建筑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3. 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因本次事故而解除?三、法院审理1. 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施工现场操作不当,导致张某受伤,李某存在过错,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对李某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导致李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雇佣关系法律纠纷案例(3篇)

雇佣关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85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2018年6月应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金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019年9月,李某某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

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职的约定,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职的约定?2. 如果李某某违反了约定,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 如果科技公司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科技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

李某某则提供了辞职信、与科技公司协商录音等证据,证明其辞职是由于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且工作环境恶劣。

2. 法律适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

- 关于李某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职的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有此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李某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不违反法律规定。

-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科技公司无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由于科技公司无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因此此问题无需进一步讨论。

用工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用工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用工合同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甲公司因生产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派遣一定数量的员工从事生产工作。

然而,在派遣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因用工合同履行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派遣30名员工,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2. 用工情况: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派遣了30名员工。

然而,部分员工在派遣期间出现了迟到、早退、旷工等问题,影响了生产秩序。

3. 纠纷产生:2018年11月,甲公司以乙公司派遣的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员工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乙公司无关。

4.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因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而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本案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到甲公司的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对派遣到甲公司的员工进行管理。

对于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因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而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员工到甲公司后,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雇佣法律关系案例(六)(3篇)

雇佣法律关系案例(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于2018年成立,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张三(化名)于2019年1月入职,担任公司研发部门的技术员。

张三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社会保险由公司全额缴纳。

2020年5月,张三在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手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张三因此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由公司支付。

张三治疗结束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因工伤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

然而,科技公司认为张三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拒绝支付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三在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因此,张三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张三受伤后的各项赔偿费用应由科技公司承担。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科技公司未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张三受伤后的各项赔偿费用应由科技公司承担。

具体包括:1. 医疗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张三受伤后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

2. 伤残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100%,故伤残赔偿金为人民币16万元。

3. 误工费:根据张三的工资水平,误工费为人民币8万元。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张某、李某等10名农民工2018年3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需要大量劳动力。

为了完成工程,建筑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了包括张某、李某等10名农民工在内的工人。

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项。

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且未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2019年4月,张某、李某等10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农民工提供了以下证据:(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2)工作记录,证明其在建筑公司工作的时长;(3)工资支付记录,证明建筑公司拖欠工资;(4)证人证言,证明建筑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措施。

建筑公司则辩称,由于工程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但承诺在工程完工后支付。

2. 法律适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劳动保护措施。

建筑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同时,建筑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措施,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张某、李某等10名农民工拖欠的工资,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工资的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用工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用工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0年出生,某省某市人。

2010年7月,张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公司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地点为某市,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5天。

在张某入职后的第二年,科技公司因业务需要,决定将研发部搬迁至某省的另一城市。

公司通知张某,要求其随公司搬迁至新址继续工作。

张某考虑到自己家庭原因,不愿搬迁,因此拒绝了公司的要求。

随后,科技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自己的拒绝搬迁是基于家庭原因,并非故意不服从公司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给予张某相应的补偿。

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拒绝搬迁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张某的工资和补偿金。

张某则认为,自己的拒绝搬迁是基于家庭原因,并非故意不服从公司安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仲裁结果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拒绝搬迁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公司搬迁的要求,但考虑到张某的家庭原因,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科技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仲裁庭裁决科技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张某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例2008年11月份XX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认真准备了相关证据,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十余天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一个月判决就下来了,被告没有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民事判决书(2008)甘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吴某男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ⅹⅹ街委托代理人:XX 大连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某与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某独任审判,与2008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负责施工,模板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及时给付人工费。

2007年4月,双方协议确定了人工费的数额、违约责任、给付期限。

至今被告未按约定给付人工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的人工费不应由我公司支付,应由挂靠我公司的韩某承担,原告要求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里约定的有关事项不明确。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施工提供劳务,该工程量为20000余平方米,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人民币426.550.00元,被告承诺2008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违约按每月3%给付滞纳金。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欠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工程施工出劳务,具体的人工费数额已经双方协议确认,事实清楚。

被告作为劳务接受人在协议到期后,理应及时支付人工费,不履行支付义务,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及违约责任予以支持。

劳务纠纷法律案例(3篇)

劳务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5年,张某(以下简称“张某”)经人介绍到建筑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

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钢筋工,月薪为8000元,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合同期限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条款。

张某入职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

但在2016年6月,张某因家庭原因提出离职。

双方在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张某的工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工资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张某的社会保险缴纳责任?3. 双方是否应支付对方一定的违约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工资为每月8500元,其中包含加班费。

2. 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3.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张某的工资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

2. 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缴张某的社会保险。

3. 由于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构成违约,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五、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建筑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张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六、法院审理过程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双方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的工资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

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雇佣合同纠纷案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王某与公司的解雇争议事件一:合约签订及背景(2008年)2008年1月1日,王某作为销售经理正式加入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合同有效期为3年。

根据合同,公司将支付他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并根据业绩支付相应的提成。

双方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只能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才能解雇王某。

事件二:解雇通知(2010年4月10日)2010年4月10日,公司突然向王某发出解雇通知。

公司称,由于王某的业绩连续三个季度下滑,且无法达到公司的销售指标,因此决定解雇他。

王某不接受公司的解雇,并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事件三:诉讼与庭审(2010年5月)不久之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解雇违法,恢复工作岗位及支付相关经济赔偿。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案需要进一步调解和审理,于是将此案移送至人民法院。

2010年5月15日,该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王某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工作业绩证明、与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业绩以及公司过去的满意度。

公司方面辩称,王某的业绩持续下滑,且在公司工作期间出现了一些工作纪律问题,例如无故早退、长时间缺勤等。

公司认为这是解雇他的合法理由。

事件四:法庭判决(2010年8月)经过庭审和证据审查,法院认为公司解雇王某并没有充分的事实和依据支持。

首先,王某的业绩虽然在某些季度出现下滑,但并不是持续不振,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工作表现连续多个季度不达标。

其次,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重大违纪或者恶意疏忽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一,公司解雇王某属于违法;二,公司应恢复王某的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三,公司应支付王某因解雇而造成的经济赔偿,包括解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补偿。

律师的点评:上述案例中,王某成功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起诉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雇佣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必须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和程序,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劳务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劳务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省农村人。

2019年3月,张某通过某人才市场了解到某建筑公司正在招聘劳务工人,遂前往该公司应聘。

经过面试,张某被该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该公司某项目的劳务工人,每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

合同还约定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条款。

2019年8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腿部骨折。

经过治疗,张某的伤情得到了控制,但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张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以张某受伤是在个人休息时间发生的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张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3. 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条款是否合法?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在合同约定的劳动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因此,张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 关于工伤赔偿责任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因工伤发生的各项费用。

张某受伤后,建筑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3. 关于劳务合同条款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公司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1. 建筑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2. 建筑公司应立即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张某受伤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建筑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务合同,支付张某相应的工资。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务合同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个人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个人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个人雇佣合同纠纷案例个人雇佣合同纠纷案例甲方:李某,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职业为经理乙方:王某,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X,职业为翻译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雇佣乙方为其进行翻译服务,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需要的翻译工作。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乙方所应得的费用。

3.甲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需要的翻译工作。

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三、履行方式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需翻译的具体内容、工作期限、报酬等事项。

2.甲方应当于乙方完成翻译任务后及时支付乙方所应得的费用。

3.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所需的翻译任务。

四、期限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翻译任务完成之日止。

2.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翻译任务无法完成,本合同视为自动失效。

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违约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六、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除均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

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2)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被告赖xx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

赖xx 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陈xx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赖xx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赖xx辩称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陈xx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赖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xx医疗费2634.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23.20元。

二、被告赖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xx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被告赖xx负赖xx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与被上诉人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1000元已由被上诉人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

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无权再提起诉讼。

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陈xx服从一审判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赖xx雇佣被上诉人陈xx 干活并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

劳务纠纷法律案例(3篇)

劳务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省农村人。

2018年,张某来到某城市,通过某建筑公司招聘进入该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

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支付一次,加班工资按法定标准计算。

合同还约定,张某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赔偿。

2019年2月,张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腿部骨折。

经医院诊断,张某需住院治疗三个月。

在此期间,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由某建筑公司支付。

然而,在张某出院后,双方因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工资?2. 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资、赔偿工伤损失。

某建筑公司答辩称,张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张某的工资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的工资,故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伤赔偿责任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仲裁委员会根据张某的伤残等级、工资水平等因素,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津贴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主要涉及工资支付和工伤赔偿两个方面。

1.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的工资,故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表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劳动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女,30岁,毕业于某知名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19年7月,李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

合同中还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李某某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多次完成公司交付的重要项目。

然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公司以李某某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决定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李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试用期,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解除李某某的试用期?2.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试用期,李某某应否获得赔偿?3. 试用期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案件审理过程1. 仲裁阶段李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答辩认为李某某试用期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因此解除试用期是合法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接着,仲裁委员会调查了李某某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查阅了公司对其工作表现的考核记录。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在试用期间表现不佳,不符合录用条件;(2)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李某某的试用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诉讼阶段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审查,认为:(1)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在试用期间表现不佳,不符合录用条件;(2)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李某某的试用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雇佣法律案例(3篇)

雇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乙,男,28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1月,甲与乙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约定,甲担任公司项目经理,每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020年6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乙所在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甲的名字位列其中。

甲不服,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2. 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甲未患病、非因工负伤,也未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因经营不善裁员,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

因此,公司无权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

2. 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应按照甲三个月工资的数额支付赔偿金。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权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且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劳务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劳务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王某案由:工资及加班费纠纷二、案件背景王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助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中还约定,王某的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计算。

在王某入职后,建筑公司因项目需要,要求王某经常加班。

王某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累计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

王某多次与建筑公司沟通,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20年10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3. 王某的加班时间如何认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建筑公司安排王某加班,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王某加班费。

2.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为:平时加班,按照工资的150%计算;休息日加班,按照工资的200%计算;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工资的300%计算。

建筑公司未对王某的加班时间进行记录,但根据王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王某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

因此,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判决建筑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王某加班费。

3. 关于加班时间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企业用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企业用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众多,用工关系复杂。

2020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与员工乙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经济补偿的纠纷。

乙于2010年入职甲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5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20人,其中包括乙。

甲公司向乙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知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乙对此表示同意,但双方在补偿金额上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3.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甲公司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乙在甲公司工作10年,甲公司应支付乙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但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应支付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律雇佣案件(3篇)

法律雇佣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雇佣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法律雇佣案件是指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法律雇佣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雇佣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甲):某公司员工被告(乙):某公司原告甲于2015年1月1日入职被告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金为月薪的3倍。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017年12月,甲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乙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然而,甲在离职后,发现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年终奖金。

甲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年终奖金人民币30,000元。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备享受年终奖金的资格?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甲年终奖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享受年终奖金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等。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即甲需在乙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

甲在乙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年终奖金的条件。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甲年终奖金?1.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金,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金,构成违约。

2. 乙公司能否以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雇佣案件(3篇)

法律雇佣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法律雇佣纠纷,原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系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被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为该所的律师。

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李某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期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续签问题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续签?2.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3.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三、案件事实1.张某在李某的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因业务能力较强,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但在合同到期前,张某提出离职,并告知李某其希望加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

2.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张某认为其离职是由于个人职业发展需要,并非违反合同约定。

同时,张某认为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分析1.关于张某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续签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离职,且未支付违约金,李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李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离职,且未支付违约金,李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离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李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雇佣法律关系案例(六)(3篇)

雇佣法律关系案例(六)(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乙,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

甲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合同中还约定,如遇公司业务需要,员工需加班,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2021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项目需求增加,要求甲等员工加班。

甲在5月份累计加班时间为120小时。

然而,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甲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2021年6月,甲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5月份的加班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当获得加班费,以及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首先审查了甲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了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和加班费支付标准。

2. 证人证言仲裁委员会通知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以证明公司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项目经理丁的证言,证实公司确实存在加班需求,且甲参与了加班。

3. 加班记录仲裁委员会要求甲提供加班记录,甲提供了公司考勤系统打印的加班记录,证明其在5月份累计加班120小时。

4. 法律法规适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甲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雇佣关系,且甲在5月份确实存在加班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甲5月份的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甲5月份加班费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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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例20xx年11月份XX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认真准备了相关证据,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十余天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一个月判决就下来了,被告没有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民事判决书(20xx)甘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吴某男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ⅹⅹ街委托代理人:XX 大连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某与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某独任审判,与20xx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负责施工,模板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及时给付人工费。

20xx年4月,双方协议确定了人工费的数额、违约责任、给付期限。

至今被告未按约定给付人工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的人工费不应由我公司支付,应由挂靠我公司的韩某承担,原告要求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里约定的有关事项不明确。

经审理查明,20xx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施工提供劳务,该工程量为20xx0余平方米,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人民币426.550.00元,被告承诺20xx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违约按每月3%给付滞纳金。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欠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工程施工出劳务,具体的人工费数额已经双方协议确认,事实清楚。

被告作为劳务接受人在协议到期后,理应及时支付人工费,不履行支付义务,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及违约责任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劳务费人民币426.550.00元及违约金(20xx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每月的3%计算)。

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0元,,由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0元,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雇佣合同纠纷案例二解读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xx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xx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xx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

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xx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xx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

双方口头约定,赖xx每月付给陈xx工资300元,负责吃、住。

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xx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

主车倒车时,陈xx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原告陈xx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陈xx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xx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

据此协议,陈xx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

赖xx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xx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

出院后,陈xx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xx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

1999年7月23日,陈xx的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赖xx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xx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xx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

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xx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xx和被告赖xx达成口头协议,由陈xx为赖xx提供劳务,赖xx给付陈xx报酬,属雇佣合同。

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xx 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

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xx承担民事责任。

赖xx无证据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与陈xx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赖xx还应承担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员在为陈xx办案中的必要开支。

故陈xx请求赖xx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被告赖xx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

赖xx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陈xx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赖xx 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赖xx辩称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陈xx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赖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xx医疗费2634.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xx.20元。

二、被告赖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xx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xx元。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被告赖xx负赖xx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与被上诉人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1000元已由被上诉人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

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无权再提起诉讼。

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陈xx服从一审判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赖xx雇佣被上诉人陈xx干活并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

陈xx在受雇佣期间,为了赖xx 的利益而受伤,赖xx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赖xx无证据证实陈xx的受伤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为此一审判决赖xx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

赖xx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

赖xx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

赖xx上诉称陈xx之父已收其对事故处理费1000元,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故上诉人不应再赔,因陈xx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由其本人或经其委托人行使,故这一上诉理由也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3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上诉人赖xx负担。

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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