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基础(435)——险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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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简答
保险学部分:
1、风险要素有哪些?关系是怎样的?P136
2、可保风险的条件P135
3、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P152
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P148
5、代位追偿的条件P152
6、委付的条件P150
7、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P150
8、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P125
9、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再保险的定义。
(2)联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3)区别:
①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人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10、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P203
11、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因素P204
12、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P209
13、自我保险的优点和缺点P125
14、对“无风险,则无保险”的认识P132
15、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P133
16、保险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P135
17、保险的作用P139
18、“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关系P141
19、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1)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2)联系:
①两者的基本原理相同:都服从保险基金收支相同原理。
②两者的理论基础相同: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3)区别:
①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社会保险均为强制性保险。
②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有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社会保险一般有政府举办。
③保费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基金不够时,由财政补贴。
④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来决定;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⑤目的意义不同:商业保险是营利性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社会保险是非营利性保险,保障社会安定。
20、保险公司的功能
(1)保险公司是保险分配关系外部组织的高级形式,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形态。(2)保险公司的功能可以分为两组:一是作为组织保险经济活动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的功能,有组织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和防灾防险功能;二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的功能,有融通资金和吸收储蓄的功能。
①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功是保险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功能的要求和实现条件。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出险时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又通过扩大承保面和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风险的分摊,从而实现保险分散危险损失的功能。
②掌管保险基金功能
保险公司掌管保险基金功能是保险积蓄保险基金功能的要求和实现条件。保险公司为了实现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或给付准备金。尽管保险公司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属于保险公司所有,但是从保险分配关系的本质看,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
③防灾防险功能
保险公司的防灾防险功能是保险监督危险功能的要求和实现条件。保险公司为保障国家、经济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即为防灾防险功能。
④融通资金功能
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功能是保险掌管保险基金功能的要求和实现条件。保险公司把积累的暂时不需要赔付或给付的巨额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放或投资,这种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即为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功能。
⑤吸收储蓄功能
严格地说,只有寿险公司才具有此功能。寿险公司设计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险种,将保险与储蓄巧妙地结合起来。保险公司的吸收储蓄的功能是保险公司向金融领域扩张的强有力的手段。
21、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的来源P151
2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P153
23、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P175
24、投保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指定受益人?P177
25、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P177
26、比较保险合同终止和保险合同中止P178
27、保险合同变更的规定P183
28、保险合同的特征P177
29、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措施P179
30、保险合同解释原则P180
31、投保人的义务P181
32、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的理解P182
33、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A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B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A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B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C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名词解释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等。
①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文。根据合同内容,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
②保险合同的形式
主要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单。
34、保险人的义务
(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2)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规定称为“责任范围”。对责任范围的限定一般是从三个方面作出的: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人之所以作出除外责任的规定,是因为①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②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③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通常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损失、除外财产。
(3)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赔偿金的内容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和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通常是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