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至文明祭祀祭扫倡议例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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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冬至文明祭祀祭扫倡议书_倡议书

文明扫墓,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扫墓过程中不使用点香烧纸、乱扔垃圾等污染环境的不文明行为,用鲜花代替元宝等封建迷信用品,再行默哀礼追思先人,以这种文明的方式缅怀先人既不污染环境,又能充分表达对先人的思念。是最好的扫墓方式。

XX年冬至文明祭祀祭扫倡议书

一年一度的冬至即将到来,在这慎终追远、缅怀故人、寄托哀思的时节,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树立文明新风,确保冬至祭扫安全有序,我们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发出如下倡议:

一是树立厚养薄葬的孝德理念。

晚辈要在亲人健在时多关心、多照料,多尽孝道,使长辈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人逝后,从俭办丧,文明祭祀,让逝者欣慰,生者无憾。

二是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礼俗。

要以文明的丧葬礼仪追悼先人、告慰前辈、教育后人,从俭办丧事,不搞迷信,用真诚的情感和感恩的心灵追思亲人。

三是培养高尚文明的公德意识。

用环保、生态、洁净的葬礼方式表达对逝者的追思,不污染环境,不堵塞交通,不影响他人生活,让公共环境更清静更洁净更优美。四是推广绿色生态的葬式葬法。树立绿色殡葬新风

尚,提倡采用树葬、水葬、草坪葬和安息堂存放等安葬方式,把宝贵的土地资源留给子孙后代,造福后人。

五是开展文明有序的祭祀祭扫。

科学安排时间,避开周末、节假日高峰期,遵守祭祀、祭扫秩序。提倡采用鲜花祭祀、植树祭祀、无烟上坟等现代祭祀方式祭奠前辈,追念故人,用科学时尚的祭扫方式引领时代新风。

广大市民朋友们,推动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我们的共同愿望。让我们自觉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殡葬改革和文明祭祀的推动者和传播者, 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冬至祭扫大环境,为全面提升我市城乡社会文明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冬至衣物书籍义捐活动倡议书_倡议书

冬至衣物书籍义捐活动倡议书

寒风飘飘落叶,当我们下意识地裹紧衣领时,冬天,已

悄悄翩然而至。也许,面对转凉的天气,我们只需找出换季的衣服穿上,还会挑拣出过时的衣服搁置箱底,但有一些偏远山区的家庭却因为贫困而正为如何抵御这寒冷的气候而叹息…… 冬季,他们是最需要帮助的人。

“冬至送温暖,捐衣献爱心”,您的爱将温暖远方的他们! 打开您的衣柜,看看有多少因款式欠佳、颜色不再鲜亮的衣服被您置于箱底不再穿着,却又弃之不舍。现在,它们终于有了用武之地。来吧,用这些衣物,去温暖那寒风中一个个颤抖的身影!让我们行动起来,用我们的热情让这个冬天充满温暖!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区区旧衣,仁爱不尽!或许您捐出的一件衣服,不足以让一户贫困人家,摆脱贫困的艰辛与无奈,但您弥足珍贵的爱心,一定能令那遥远身陷困境的一家人,感受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带来的温暖与祝福;一定能感召身边的人,也像您一样,拥有一颗善良、美好的心灵;一定能激励我们更努力地凝聚社会上无数爱心人士的力量,共同构建一个爱心家园!

我们的温暖将通过它们传递,我们的真情将通过它们表达。在此,我们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捐一件衣物,赠一本书籍,献一片爱心!我们真诚邀请充满爱心的您,与大家一同携手,给予山区贫困家庭的学生一份关注,一份真情。这个冬天,因为有爱,不再寒冷!

有关捐赠活动注意事项如下:

1、捐赠范围包括:衣服、文具、书籍,鞋子、被褥。

2、活动时间:

3、捐赠地点:

4、请大家把需要捐赠的衣物及其他爱心物品先整理好后,送往就近的捐赠点。

爱心是一股清流,荡涤着世间的尘埃;爱心是一片阳光,扫除了心底的阴霾;爱心是一股暖流,温遍了人们的心怀;亲爱的朋友们,请伸出你的援助之手,奉献你的真诚爱心,让关爱充满社会,让温情的阳光溢满西华大学的每一个角落吧。

董恩忠诉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纠纷

案-

原告:董恩忠。

被告: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

第三人:彭季利。

1984年4月15日,第三人彭季利及案外人武德云与被告靳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养鱼池合同,期限为15年。2人共同经营一年后,将养鱼池一分为二各自经营。1992年3月16日,第三人彭季利将自己承包经营的鱼池,未经被告靳庄村委会同意,转让给原告董恩忠,并订立了协议。协议规定:转让期限从1992年3月16日至1998年12月底,转让费6000元;鱼池现有设备完全由董恩忠所有。协议签订后,鱼池转由原告董恩忠经营,原告即给付了第三人彭季利转让费3000元。

1992年8月18日,因国家征用土地搞开发区建设,原告经营的鱼池包括在开发区内。原告董恩忠与被告靳庄村委会达成解除鱼池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的协议。履行时,原告按协议第三条之规定领取了基建投资3830元,果树250元,设备投资款3188元,合计726 8元。协议第四条规定被告靳庄村委会向董恩忠提供补偿23183市斤稻谷或按粮食局议价标准(0.42元/斤)折成现金9736.86元。但在发放此款时,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将此款发给了原合同承包人彭季利,致使原告董恩忠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而后,原告曾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法律服务中心请求解决。

在该中心的主持调解下,董恩忠与彭季利于1993年3月18日达成协议,由彭季利将此款返还给董恩忠。但协议到期后,彭季利拒不履行,协议中第三人靳庄村委会亦因彭季利不履行协议,而推辞其在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中对董恩忠的给付义务.

董恩忠无奈,于1993年7月21日向宁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彭季利将鱼池转让于我经营是被告同意的,我已向彭季利给付转让费5000元。现因国家征用土地,我与被告达成了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的协议,但被告将部分补偿款给彭季利,要求被告靳庄村委会立即给付其经济补偿款9736.86元。被告靳庄村委会辩称:原告与第三人转让承包鱼池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村委会不予承认。解除合同补偿费应给付原合同承包人彭季利,而不应给付董恩忠。第三人彭季利辩称:解除承包合同时与原告有口头协议:“原来谁的土方、设备,补偿费归谁。经济补偿对半分。”此外,董恩忠只给付了转让费3000元,还差3000元,另还用了我一部分饲料未给钱,所以领走了经济补偿款9736.86元。

「审判」

宁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彭季利与原告董恩忠所签订的协议,虽有转包字样,但协议内容属转让性质。第三人将鱼池转让给原告,虽未经被告靳庄村委会同意,但原告已实际经营,而且被告也与原告签订了解除承包鱼池合同协议,对第三人与原告的转让行为应视为被告默认,所以转让协议有效。因国家征用土地,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解除承包鱼池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未履行协议义务,将应给付原告的补偿款误给了第三人,应承担责任。第三人将鱼池转让原告,失去了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又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主张已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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