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鄂价费[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266号)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5]97号)收悉。

鉴于近几年人事考试项目逐渐增多,参考人数和规模不断缩小,考务工作成本明显提高,基层人事考试工作运转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一)统计、国际商务(包括国际商务执业资格考试、外销员、外销员口语)、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出版专业、质量专业、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土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主观题)仍执行每人每科110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65元和70元。

(五)审计专业中初级考试每人每科60元,高级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六)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90元。

(七)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的基础科、专业科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90元和110元。

(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基础(知识)科、专业(作图)科执业资格考试仍执行每人每科60元和120元的标准。

(九)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湘价费[2002]143号•【施行日期】200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费[2002]143号2002年6月25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我省人事考试考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收悉。

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报考对象和组考业务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和衔接相邻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费由每人10元调整为每人15元,考务费由每人每科1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3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每人每科2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45元。

3、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

二、收费办法和分成比例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为省、市(州)人事考试中心。

收费收入省、市(州)分成比例为:由市(州)组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

由省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全部留省。

三、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向报考人员收取。

具体标准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每人每科5.6元;经济专业(经济师、助理经济师)考试每人每科13.6元(含资料费10元);国际商务师、助理国际商务师考试每人每科5.6元;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每人每科8.6元;执业药师考试每人每科9.6元;注册税务师考试每人每科7.6元;价格鉴证师考试每人每科20元;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考试每人每科8.6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每人每科60元;注册建筑师考试知识题每人每科一级42元,二级18元,作图题每人每科一级84元、二级36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题考试每人每科42元,专业题考试每人每科84元;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午每人每科36元,专业考试下午每人每科18元: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6•【文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提高考试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现将规范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一)对考务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

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简称“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

对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考生人数、考试类别以及同类型考试平均成本,实行统一上限标准,具体按照附件一执行。

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单位依据考生人数、考试类别对照确定具体标准,并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考务费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各考试单位按公示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务费标准一律按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的标准试行2年。

在试行期满后,原则上仍按此执行。

对考试命题及阅卷难度极大,考试题量特别大及时间特别长的考试,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和实际成本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标准的特别申请。

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人事部《关于申报经济等11个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3]5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事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人事部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部分考务费标准,包括:(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3元调整为4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20元调整为25元。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8元调整为7元。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8元调整为7元。

(五)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7元调整为6元。

(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5元调整为4元。

(七)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9元调整为8元。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科次8元。

二、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一)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科次10元;2、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笔试每科次10元、外经贸外语口试每科次4元。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科次12元。

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
设备监理师
13元/人
《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56元,其他3科每科48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17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城市规划师
13元/人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每人120元,其余3科每科60元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吉省价收函[2001]52号
执业药师
13元/人
每科44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造价工程师
13元/人
每科43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审计
13元/人
高级每人172元
中、初级每人96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
13元/人
每科44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48元,其他3科每科44元。
13元/人
国际商务师每人92元。外销员笔答每科46元,外语口语每人22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企业法律顾问
13元/人
每科44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土地登记代理人
13元/人
每科48元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2001]5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湘价费[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湘价费〔2012〕10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考的考试项目(见附表),由你厅人事考试院或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考费用。

二、考试收费标准:1、由中央考试单位会同你厅联合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发改委公示或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再另加收笔试科目每人每科50元,实践技能操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口试)科目每人每科80元的考试费用。

2、由你厅制卷和组考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其中20元用于制卷、阅卷的考务费开支)。

三、你厅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考试费除上缴中央、省考试单位考务费外的收费收入,省和市(州)考试单位按以下比例分成:由市(州)具体组考,省、市(州)共同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省直机关各单位:针对省直机关在近年来执行培训费管理中反映的问题,为方便操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26日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举办培训时,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和职称对应关系如何确定?办法第八条中参训人员的职级和第九条中授课人员的职级均涉及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对应关系。

在中央明确职级对应关系前,省直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对应暂按以下关系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

二、能否参加收费类培训?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收费类培训,且费用由单位负担的,须将参训方案和费用明细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参训。

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补助。

三、以单位(含所属机构,下同)名义邀请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课时,能否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授课,讲授与工作相关内容的,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邀请外单位工作人员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四、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受邀前往常驻地以外授课,能否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授课老师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因此不再报销差旅费。

2023年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条件及时间

2023年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条件及时间

2023年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条件及时间摘要:一、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条件1.学历要求2.工作年限要求3.专业要求4.考试科目和内容二、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时间1.报名时间2.报名方式3.报名费用4.注意事项正文: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条件及时间一直是广大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最新的报名条件及时间,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条件及时间的相关信息。

一、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条件1.学历要求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报考湖南中级职称的人员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相关专业学位。

对于技工院校毕业生,需取得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

2.工作年限要求报考湖南中级职称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

具体要求如下:- 取得硕士学位,需在岗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需在岗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4年及以上;-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需在岗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 取得中专学历,需在岗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

3.专业要求报考湖南中级职称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根据《土建工程大类专业参考目录》,考生需选择与自身专业相符的报考科目。

4.考试科目和内容湖南中级职称考试共设置3个科目,分别为《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和《专业实务》。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满分分别为150分、80分和120分。

二、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时间1.报名时间2023年湖南中级职称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考生需在此期间内完成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方式湖南中级职称报名采用线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考生需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职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3.报名费用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的规定,2023年湖南中级职称报名费用为每人每科60元,共计180元。

考生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完成缴费,否则视为报名无效。

4.注意事项- 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考试资格;- 报名成功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否则视为报名无效;- 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财税〔2015〕69号《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2015.7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经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考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见附件。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事考试中心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试机构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湘政发[2000]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湘政发[2000]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00〕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涉及交通、农业、林业等19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13项收费:1、货运线路标志牌费(交通系统);2、甘蔗生产改进费(农业系统);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复议费(国土系统);4、证书工本费中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入门及岗位培训证书、工人考核定级证书、公务员证书、奖励证书、国家公务员证书工本费(人事系统);5、外省退休干部来湘安置管理收费(包括管理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人事系统);6、考试收费中的国家机关招干报名考务费、执行资格考试报名手续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收费中的实际操作技术考核费(人事系统);7、师范生改行费(教育系统);8、“三沟通”培训费(教育系统);9、特长生测试费(教育系统);10、特殊专业面试费(教育系统);11、毕业生出省培养费(教育系统);12、就业前培训费中的就业前培训服务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13、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卫生系统)。

二、降标和规范下列5项收费:1、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现行按标准工资的千分之八降为按工资总额的千分之四收取,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按一个标准收取。

2、人事、组织部门的计算机普及考务费标准统一降低为40元/人。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湘价费[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61号)省直各有关厅局:为规范行政事业性单位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行政事业性单位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考生和组考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考试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公民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设立或组织的各种考试。

包括执(职、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及其他类考试等。

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等)、面试等形式。

第四条考试收费标准应本着“公平、公正、以考养考和不盈利”的原则制定,考试收费用于弥补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设立考试收费单位有财政拨款和专项支出安排的,应当在核定考试收费标准时予以剔除。

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第二章考务费第五条考务费为考务机构进行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等考务工作所支出的正常费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有关机构: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精神,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收取,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卷印制、办公设备设施购置、鉴定考试软件开发维护以及远程监控技术支持与服务、证书打印系统开发维护管理等;考试费由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上缴考务费、人员办公经费、报名组织、场地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原辅材料耗费、能源消耗、试卷保密、工件检测、阅卷评分、论文业绩评审、监考巡考、质量督导等相关费用。

职业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按不同职业鉴定考试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划分为A、B、C三类(附件2),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中央 省级
财综〔2012〕59 号 湘财综〔2011〕30 号 湘财综〔2008〕28 号 湘价费 〔2008〕 123 号
—1—
分类
部门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出师考核费 确有专长考核费 (4)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 费 (5)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 费 (6)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项目 级别
—3—
分类
部门
序 号 22
收 费 项 目 3、段位考评认定费
项目 级别 中央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财综〔2012〕47 号 财综〔2004〕28 号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湘价费〔2009〕87 号
备注

计划生育 23 1、社会抚养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政办发〔2003〕23 号 湘价费〔2008〕 164 号 23 号纸质
(1)国家药品标准 (2)省级药品标准 ▲ 16 5、许可证审查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7〕 157 号 湘价传电〔2010〕90 号 取消其中的药 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药品经 营企业许可 证、制剂许可 证工本费 湘财综〔2011〕32 号
(1)许可证工本费
(2)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3)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查费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查费 (6)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审查费 ▲ 17 6、药品质量认证费 (1)GMP 认证费 (2)GSP 认证费 7、药品检验费 8、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检 验费 1、运动员注册费 个人 团体 2、科研所检测收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备注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湘价费〔2012〕4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考虑到收费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便于收费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执收部门及单位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现将正在执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成《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收费管理无为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收费政策的变动是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策的调整,加强收费管理,尤其是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是各级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所在。

现在部分地方和部门自立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尤其是随意减免降低标准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这些乱收费现象,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从严查处。

二、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不允许已取消、暂停的及自定的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出现,降标的收费必须及时变更。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本级难以解决的应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政令畅通。

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序号部门收费文件取消降标文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74号;湘价费(2004)168号;湘价费(2009)120号;湘价费(2010)57、64、65、126、127号;湘价费(2011)45、145号;计价格(2000)546号;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湘价费(2012)23、27号湘价费(2009)175号2卫生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7)122号;湘价费(2008)123号;湘价函(2008)171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12)14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民政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9)105号湘财综(2011)32号4食品药品监督湘价费(2007)157号湘财综(2011)32号5文化湘价费(2001)74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6体育湘价费(2009)87号7计划生育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09)52号8新闻出版湘价费(2002)70号;湘价费(2001)57号湘财综(2005)9号湘财综(2008)24号9广电湘价费(2011)137号10地震湘价费(2010)117号湘财综(2012)5号11知识产权湘价费(2002)276号;湘价费(2010)127号湘价费(2009)86号12住建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函(2010)96、113、133、137、168、194号;湘价函(2011)53、64号湘价函(2012)20号湘财综(2011)32号13国土资源湘价费(2003)42号;湘价费(2006)9号;湘价函(2007)21号湘政办发(2010)47号湘价费(2009)86号14环保湘价费(2002)336号;湘价费(2003)122号;湘价费(2005)20号;湘价费(2011)101号湘财综(2011)32号15交通湘价费(2011)167号;湘价费(2011)185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16农业湘价费(2002)323号;湘价费(2004)66号;湘价费(2005)12、176号;湘价费(2007)116号;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10)55、56、82号;湘价费(2011)112、142、146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8)67号湘价费(2011)205号湘价费(2009)175号17林业湘价费(2001)262、324号;湘价费(2002)164号;湘价费(2008)191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5)19号18水利湘价费(2003)128号;湘价费(2009)62号19外事侨务办湘价费(2009)88号20旅游湘价费(2011)114号21商务(贸促会)湘价费(2005)146号湘价费(2009)86号财综(2011)11号22经信湘价费(2009)139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23档案湘价费(2005)54号湘财综(2011)32号24组织部湘价费(2009)173号25法制湘价函(2011)47号26统计湘价费(2005)177号27审计湘价费(2009)95号财综(2011)56号28财政湘价费(2003)103号;湘价函(2005)17、34、130号;湘价费(2009)171号;湘价函(2010)20号;湘价费(2011)151号湘财综(2011)32号29物价湘财综(2005)62号30地税湘价费(2011)143号湘财综(2011)32号31国税湘价费(2011)12号湘财综(2011)32号32公安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09)165、181号;湘价费(2010)38、142号;湘价函(2011)185号;湘价费(2011)157号湘价费(2009)104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3法院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09)164号34司法湘价费(2009)166号35质量技术监督湘价费(2003)121号;湘价费(2006)170号;湘价费(2007)160号;湘价费(2009)168号;湘价费(2011)117号;湘价函(2011)152、206号;湘价费(2012)23号湘价费(2009)131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6文联湘价费(2001)290号37铁路治安办湘价费(2011)59号38工商湘价费(2000)23号;湘价费(2011)113号湘财综(2011)3239政府采购中心湘价费(2009)118号40安全生产监督湘价函(2011)132号通信管理局湘价费(2010)49号42人防湘价费(2006)123号;湘价费(2007)87号43海关湘价费(2011)115号44商检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湘价费(2002)278号;湘价费(2004)65号45各级行政机关湘价费(2009)181号;湘价费(2009)146号46短期培训湘财综(2006)47号说明:取消、暂免收费项目按照湘价费(2009)175号、湘财综(2011)30号、财综(2011)104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7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7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五日计价格〔2000〕572号)教育部: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函》(教财函〔1999〕10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你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的部分考试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高等学校自学考核收费标准,由原来按考试清样费每科1000元,调整为按考生报考科次收费,每科次0.6元,收费标准暂定3年。

(二)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由每人次0.6元调整为每人次0.8元,其他省、直辖市由每人次0.8元调整为每人次1元。

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发放高等学历文凭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其中5.5元上交考试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发放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其中4.5元上交考试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其他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一)计算机等级考试(1 ̄4级)费为每人10元。

(二)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费每人次1元。

(三)研究生入学统考(二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职教(3+2)考试费每份试卷3元。

(四)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费每份试卷50元。

(五)CIT资格审查费每点每年1500元。

(六)CIT模块报告考核费每生140元。

(七)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每人每科8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3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3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
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计价格〔2001〕434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5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近来也有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等有关严格评审和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有的未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擅自提高评审费用;有的乱办培训班,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有的对经费管理不严,铺张浪费较大等。

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败坏了职改工作的声誉。

为防止政府权力商品化,保证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重申以下要求: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提倡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提高服务意识,不准把行政职能和正常办事程序变成有偿服务;严肃党纪政纪,防止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的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国家已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不得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为名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进行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国家尚未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也不得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组织突击考试,不能以考试搞“创收”。

三、重申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

承担考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不得组织培训,严禁以培训为名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四、各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的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2]10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湘价费〔2012〕10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考的考试项目(见附表),由你厅人事考试院或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
出)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考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