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及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
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个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并确保组织内的职能部门和员工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和效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全部职能部门和员工,包含但不限于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依据本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将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明确本身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时完成。
第五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遵守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订立和执行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依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失误或错误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乐观采取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假如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导致损失或不利后果,责任人应依据实际情况承当适当的责任。
承当责任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致歉、赔偿、停职、降职、辞职等。
第八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并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明确自身的权限和界限,不得擅自超出或越权。
第三章问责制度第十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紧密搭配上级的工作,乐观回应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决策。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自动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供应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掩盖实情。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认真对待领导批示或工作指示,定时完成任务,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上级有权对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并记录工作表现、优点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将影响其在企业内的晋升和评聘。
第十五条假如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未能实现预期效果,或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级有权进行批判、警告、记过、降职等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和员工不得有不良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贪污、受贿、窃取企业资产、违规操作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理。
第四章辅佑襄助措施第十七条企业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对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矫正问题。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导语:管理制度是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石,对于任何一个组织而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而追责与问责机制作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保障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的定义、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执行和效果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定义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是指对管理制度执行中发生违规、失误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措施。
追责主要是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而问责则是对责任人进行教育、警示和约束,以促使其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错。
二、重要性1. 提高管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可以塑造良好的组织文化,让每个成员都明白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2. 防范和惩治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可能导致各种负面后果,包括影响组织形象、损失利益等,追责与问责机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抑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促进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当某个管理制度反复出现违规情况时,可以通过问责机制推动对该制度进行反思、优化和完善,以提高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和完善1.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组织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制度的内容、要求和执行流程,为追责与问责奠定基础。
2. 设立专门的追责与问责机构。
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的追责与问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追责与问责政策、流程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的监督和评估。
3. 加强内部监察和审计。
建立内部监察与审计机制,加强对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执行1. 明确责任人。
发生违规情况时,需要明确责任人,并及时进行调查和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和责任。
2. 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与问责。
根据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和失误进行追责和问责,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3. 实施教育和改进措施。
除了进行追责外,还应该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改进措施,帮助其认识到错误,并在工作中避免再次犯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一、背景介绍在如今的社会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机制,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追责与问责,并分析其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
二、追责的重要性安全追责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追责的核心思想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处,从而警示全体员工认真对待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它不仅对个人进行责任划分,也对组织层面进行管理,增强了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三、责任划分与追责机制1. 上级部门责任上级部门在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同时,如果发生事故,上级部门也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
2. 中层管理责任中层管理人员是工作中的纽带和桥梁,他们负责督促员工的安全操作和遵守相关规则。
他们的责任是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中层管理人员需要承担领导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3. 基层员工责任作为企业的基石,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有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他们需要按照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
因此,如果发生事故,员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企业或管理层。
四、问责的实施与效果问责制度是对安全事故处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实施问责制度时,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的认定,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开警示,以起到威慑他人的作用。
通过问责,营造了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员工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1. 对企业的影响追责与问责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它强化了企业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意识,减少了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了经济损失。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成员违反职责或造成损失的情况,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确定了责任主体,一般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等。
2. 规定违规行为和责任范围:制度规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3. 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序:制度指导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调查、审查和决定问责的程序、权限和程序等。
4. 确立问责机构和责任人:制度明确指定问责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执行问责工作,通常是公司内部的监察、纪律和人事部门。
5. 确定问责措施和惩罚办法: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办法,例如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6. 强调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度强调所有问责事项都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
7. 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规定了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的程序,以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和需要。
总而言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实施问责制度,可以促使责任人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问责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追究安全责任的程序和环节,如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确定责任人、组织调查等程序。
2.责任人范围: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以及法律责任人等。
3.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划分责任人的责任轻重,可以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
4.问责方式:对责任人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如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5.问责结果公示:将问责结果向企业内部和社会公开,倒逼责任人承担责任,形成舆论监督。
6.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未发生责任事故或责任事故仅造成轻微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7.法律法规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界限,为问责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条:工作任务未完成
未能按照企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导致企业目标无法实现。
第四条:工作失误
因工作疏忽、失误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条:违反规定
违反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工作流程,给企业带来风险或损失。
第六条:职业道德问题
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泄露企业机密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调查核实
当发生责任追究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原因。
第八条: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
第九条:处理决定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条:申诉渠道
对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员工,可通过企业内部申诉渠道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追究问责管理制度
追究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结第一条为规范追究问责管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追究问责对象包括具有管理、技术决策权限或处在管理、技术关键岗位或对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追究问责,是指对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追究问责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失责必究。
依据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问责必严、责罚适当。
追究问责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规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层分级、落实责任。
追究问责工作应按照经营管理权限及职能职责,分层分级开展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把问责落实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问责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健全追究问责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问责:(一)对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或决议决定,未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二)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的,或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松懈、问题突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公司投资、购销、生产运营、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职工权益、企业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的;(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案件的,或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案件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五)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的,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的;(六)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或对重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七)违反集团公司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八)其他失职、渎职应当问责的情形。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行政机构的一种形式,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能够高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原则与目的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稳定性原则: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需具备稳定性,不能主观片面地对其进行处罚,要考虑到复杂的工作环境和事业单位存在的系统性问题。
2. 公正性原则:即责任追究应当公正客观,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人。
3. 依法追究原则:即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规的限制。
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目的在于促使工作人员承担应尽的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同时防范和打击有悖于工作原则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形式与程序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行政问责、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追究等多种形式。
1. 行政问责:通过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书面或口头问责,以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
2. 纪律处分:指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记过、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3.经济处罚:通过罚款、降低或取消奖励等经济手段来追究责任。
4.法律追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罚。
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收集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三、事业单位问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事业单位问责机制的建立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事业单位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每位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为责任追究打下基础。
2.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3.推行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业绩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表现。
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责任追究;(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划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四)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追究问责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问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三)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方式包括:(一)行政问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四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____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____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追究,推动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包括以下要点:
1. 安全责任明确: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中。
2. 预防安全事故: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 发生事故追究责任:要求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调查和分析,查明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问责措施:对于安全责任事故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处分、降级、辞职、开除等。
5. 吸取教训和整改措施: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能够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
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也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促使其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规章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
规章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追责与问责是现代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追责与问责的定义和重要性、追责与问责机制的构建与运作以及追责与问责的原则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追责与问责的定义与重要性追责指的是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管理规定或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的行为;问责则是对于责任人进行责问、批评教育甚至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追责与问责是建立在规章制度之上的管理手段,其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和正义,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追责与问责机制的构建与运作1. 规章制度的建立:正确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追责与问责机制的基础,必须明确组织的目标、职责、权利与义务,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以便能够对违规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理。
2. 追责与问责流程的明确:追责与问责机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包括违规行为的举报、查证、听证和决策等环节,确保对责任人的处理具备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督,确保追责与问责工作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追责与问责的原则与方法1. 全面公正原则:追责与问责机制要遵循全面公正的原则,不分人、不偏袒,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对于每一个责任人的处理都是公正公平的。
2. 制度约束与教育培训相结合原则:追责与问责工作既要依靠制度约束,也要注重加强对责任人的教育培训,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提高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3. 考核激励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追责与问责机制要与绩效考核体系相结合,既依靠激励机制来促进责任人的积极向上行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震慑和警示其他人。
4. 教育引导与改进创新相结合原则:追责与问责机制旨在通过对责任人的处理引导和教育,促进组织的改进创新,防止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因此,在追责与问责的同时,也应鼓励和支持责任人提出问题、提供改进建议,为组织的发展提供动力。
总结追责与问责是规章制度执行与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们的构建与运作需要明确的流程与程序,遵循公正、制度约束、考核激励、教育引导等原则,并且与绩效考核和改进创新相结合。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公司为落实企业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建立的一套针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声誉,以及激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水平。
具体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的程序、程序的规范性、责任的划分标准、责任的追究范围、问责的方式和途径等。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追究的程序:明确违反规章制度或导致责任事故的报告、调查、审议、决策等程序。
2. 程序的规范性:规定有关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责任的划分标准:确定责任事故的性质、责任主体、责任界定依据的标准和要求。
4. 责任的追究范围:明确责任人范围、责任追溯的时间和范围,确保责任人不能逃避追究。
5. 问责的方式和途径:制定明确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处理、纪律处分等,确保问责的公正、有效。
通过建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可以有效推动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水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能够提醒员工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增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 1 页共 1 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一、引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不仅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还应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进行探讨。
二、责任追究1. 上级领导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上级领导是责任的首要承担者。
他们应当时刻关注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旦发生事故,上级领导应该对其进行独立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层管理者责任中层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他们要督促下属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发生,中层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一线员工责任一线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执行者,他们应深入了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如果因一线员工的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应根据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问责机制1. 内部问责企业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及时追责。
在发生事故后,组织对责任人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对违规者依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问责,以起到警示作用。
2.行政问责如果企业内部的问责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行政机关可以介入进行问责。
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
3. 刑事问责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以实现正义。
四、加强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的意义1.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的建立可以强化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促使各级责任人履行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预防事故发生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各级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减少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助于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一、背景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订立本《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等,对于发生的涉及安全责任的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究。
三、责任分工1.公司领导层–深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并将其转达给全体员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充分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资源,并合理配置;–严格监督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2.部门负责人–落实上级领导的安全工作要求,确保部门安全责任的履行;–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保持相关记录;–及时协调解决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
3.岗位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用、操作设备和工具时保持良好的安全习惯;–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乐观参加隐患排查和整改;–遵守公司安全相关规定,乐观搭配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四、安全事故追究问责程序1.安全事故的通报–任何人员在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事故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相关处理措施。
2.安全事故调查–公司领导层将立刻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安全事故调查组由不同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调查组应依据调查结果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依据调查结果,对涉及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责任形式包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被问责人员可提出申诉,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决议是否转变问责决议。
4.安全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公司领导层应组织员工进行事故教训宣讲,借鉴事故教训,加强安全培训;–对安全事故所涉及的管理体系和工艺流程进行评估和改进,防范仿佛事故再次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引导员工总结事故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安全事故问责追责制度
安全事故问责追责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安全事故问责追责工作,明确问责范围、责任主体、责任标准和追责程序,建立申诉机制,强化执行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发生安全事故后的问责追责工作。
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等。
三、责任主体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整体安全工作负总责,对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对重大安全事故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岗位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对一般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四、责任标准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999万元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499万元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追责程序1.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报告应如实反映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调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应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审查: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
审查应坚持原则,不受干扰和影响。
4.处理:根据审查结果,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
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尊重事实和证据,不受干扰和影响。
5.申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6.归档:将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案,作为以后工作的参考和借鉴。
六、公开问责结果1.安全事故问责追责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员工和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2.安全事故问责追责结果应在公司内部通报,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
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一、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机制,旨在确保公共机构和公共管理者履行职责、守法经营。
在一个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中,问责机制不仅能有效地检测和纠正管理不善的情况,还可以提供警示作用,促使公共部门和官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因此,建立和完善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政府机构的廉洁高效、行政决策的公正合法以及政府关系的协调发展。
二、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特点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针对性明确:问责机制要求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主体及时处理反射的问题和责任,追责机制要求追溯问题的源头并追究责任人。
2. 程序规范: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保护被问责追责者的合法权益。
3. 影响力广泛:问责机制应当对各级政府及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官员都起作用,确保问责的全方位和贯彻性。
三、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1. 发现问题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可以通过民意反映、媒体曝光、审计查账、巡视巡察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内部检查、投诉举报等手段进行。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调查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并展开调查,确保问责制度顺利运行。
2. 责任追究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在问题发现后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对问题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查明问题责任人和责任范围,采取合适的措施对责任人进行追责,以维护法律和道德的公正。
3. 效果评估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进一步需要评估其效果。
效果评估可以通过问责机制的改善、追责的成效和问题整改的进展等方面进行。
只有通过有效的效果评估,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才能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尽管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首先,问题发现和追责过程可能会受到某些人或组织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问责与追责的效果。
其次,问责与追责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专业的人才和资源,一些地方或组织可能因为资源短缺而无法有效实施问责与追责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
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二)违法违规行政。
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违法违规行政,应予以问责。
1、违法行政,弄虚作假或吃拿卡要,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2、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错案或主观故意造成办案不公的。
3、单位领导成员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开或可以公开的行政事务、财务不公开,受到上级追究的。
4、挪用专款(如工程款),专用款项不用于或少用于该项目的。
5、滥用职权、自定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造成群众投拆的。
6、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引起投资方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或撤资、撤项目的;设置障碍,影响、阻止资金和项目引进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8、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三)缺乏行政能力。
主要是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领导职务,对组织分配的工作无能力按要求完成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缺乏行政能力,应予以问责。
1、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不适应所从事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任务的。
3、对本系统、本区域工作心中无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的。
4、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中无新业绩,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居末二位者。
5、因工作责任心、执行力不强,严重损害行业发展环境的其它行为者。
(四)违反效能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效能明文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机关形象的。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
3、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受到上级责任追究的。
5、组织纪律涣散,擅离职守,随意脱岗,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6、违反效能禁令或规定,被上级机关明查暗访到的。
7、单位内传闲话、拉是非、闹不团结,情节恶劣的。
8、工作日中餐饮酒(接待省外客人或特殊原因除外),被上级机关查到的。
9、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数额超过1000元的。
10、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经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后再犯的。
11、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后在规定期限内又犯同类错误的。
12、屡教不改的。
13、违反上级其他效能规定的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廉政明文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机关形象的。
1、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
2、违反廉政建设明文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追究方式及处理办法第五条问责追究方式:(一)违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按照《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违反效能及违规责任追究细则》处理。
(二)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程度影响的,予以书面效能告诫、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待岗等方式处理,并书面责令整改。
(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予以对外交流、责令辞职、辞退等方式处理。
(四)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以上方式可单独问责,也可合并问责。
第六条问责处理办法。
(一)处理原则。
1、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
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组织处理为辅,以教育促转变、促提高,以必要的组织处理警示干部。
2、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治理相结合。
立足长期、全面推进,针对重点、集中攻关,务求解决突出问题。
3、坚持完善机制与严格管理相结合。
注重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同时又要从严管理,尽快建立制度完备、纪律严明、奖惩分明的干部管理体系。
4、坚持权责统一和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处理办法。
1、违反规定,按照第五条第一项作出处理的,扣除3个月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违反规定,按照第五条第二项作出处理的。
书面效能告诫、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处理的,扣除6个月考核奖金,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待岗等方式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称职。
离岗培训、待岗期满后,由局班子组织人员对其考核,合格后回岗位工作。
3、违反规定,局班子集体讨论后,按照第五条第三项作出处理的,根据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4、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市纪委,或由上级纪委作出处理。
5、市管后备干部被书面作出处理的,取消市管后备资格,并书面上报市委组织部。
6、直属单位(科室站所)年度考核一次倒数第一,扣除单位班子(科室站所正副职)当年度节支奖;倒数第二位的,节支奖扣除一半。
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并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单位(科室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体辞职;连续两次排名倒数二位,并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单位(科室站所)正职应辞职。
机关干部在单位年度考核中排名最后者,当年度不得评定为称职(不包含称职)以上等次,对连续两年者,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确定为不称职,并予以系统内交流处理,交流没有科室站所接纳的,予以待岗三个月处理。
7、被处理人员在整改期限内再犯,或在一年内同类违规行为2次,或屡教不改的,追加科室(单位)负责人问责。
科室负责人违反的,追加分管线领导问责。
被追加问责人员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经济处罚同等予以执行。
8、上级主管部门(指市级或台州市级主管部门)问责一次,追加局长、书记、分管线领导问责各一次。
被追加问责人员不予累计到本人行为问责行列。
第7条问责处理实施。
1、书面检查、口头效能告诫等由局纪委作出。
2、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
3、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待岗、责令辞职、辞退由局党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4、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局纪委或上级相关执法执纪单位处理。
第8条问责处理程序。
按照“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由局纪委调查,局党委处理。
具体程序:(一)发现问题。
通过工作督查、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舆论监督、群众反映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
特别要把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的主渠道。
(二)核实情况。
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局纪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弄清事实真相,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情节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三)研究认定。
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或所在单位。
(四)申诉复核。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
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9条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考核和扣发奖金由局办公室、督查室负责落实。
第10条本制度由临海市水利局纪委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局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所列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未阐述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法律、法规、条例对本办法所列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