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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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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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反致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条件 ( 一 ) 反致的形式 广义上的反致包括反致 、 转致 、 间 接反致 、 包含转致的 反致 、 双重反致等几种形式 。 1. 反致 这里的反致是特指狭义上的反致 , 为 了 与广 义上的 反致相 区 别 , 有时又称为 “ 一级反致 ”。 2. 转致 转致又称为 “ 二级反致 ”, 是指甲国法院在 处理某一国 际民事案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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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致理论的分歧与立法实践 ( 一 ) 反致的理论分歧 关于反致制度 , 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存在赞成与 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 1. 赞成反致的主要理由 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 , 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 的理由 : 首先 , 适用反致制度 , 是尊重外国法律完整 性的表现 。 其次 , 采用反致符合尊重国 家主权的 原则 。 再次 , 采用反致可使各国 法律对同一国际民事 案件做出 相 同 判决 , 是保证国际民事关系稳定性 的重要手段 。 14
( 二 )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产生 , 是下述三个条件相互作用的结 果: ( 1 ) 有关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 规范应当适用 外国 法律 。 ( 2 ) 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 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 , 并且法院在 实践中避开该外国的实体法而适用了该外国 的冲 突规范 。 ( 3 ) 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 “ 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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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识别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 识别具有以下意义 : ( 1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 一种国际民事关系都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 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 , 冲突规范的 “ 范围 ” 却 表述为 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 , 如 “ 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侵权行为 ”“ 合同之 债 ”“ 动产 ” “ 不动产 ”, 等等 。 ( 2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 的准据法 。 准据 法是经冲突规范 “ 系 属 ” 的 指引 , 用来确定 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N)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N)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上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 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 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 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欺诈引起 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退还受 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 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驳回上诉人的 上诉,维持原判。

请问: 法院识别发生在外国的行为是否合法,应 该依行为地法还是法院地法为依据?还是 对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都需要考虑?为什 么?
三、识别的依据
• (五)区分初级识别与二级识别采用不同的依据 • 英国戚希尔1938年提出 • 初级识别是把问题分配给其正确的法律范围 或对事实进行归类,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 二级识别是指准据法的界定和适用,依准据 法进行识别。 • 概念混乱
奥格登诉奥格登
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将法国法中须经 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问题, 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这一冲突规范, 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 意的问题,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 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该法国男 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国法院满足了 英国男子的请求。假设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 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 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规范——婚姻 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这样 就应承认法国法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并驳回英国原告的请求。
一、识别的概念及特点
(二)识别的特点: • 1、识别是对某一法律关系中事实情况 的识别,不是对法律的识别; • 2、识别是对冲突规范中范围的识别, 不是对系属的识别; • 3、识别是在确定准据法之前进行的。
二、识别冲突的产生
• 依内国法识别与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 冲突 • 1891年德国的康恩——“隐存的冲突” • 1897年法国的巴丹——“识别冲突 • 产生的原因: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种 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归与不 同的法律范畴,导致识别的冲突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几种制度

分歧: 1、 先决问题应受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 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梅尔基奥尔等 主张;
2、 先决问题应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决定。
拉佩等主张。

第三节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 三、关于反致的实践
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是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
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 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 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涉外民事案件 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 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 某些方面进行识别,即对冲突规范在“范围” 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用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 了错误的认定,并且依此作出了错误的 判决。对这类错误的救济,在各国的立 法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 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 允许当事人上诉。
五、我国的规定
(一)外国法的查明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2、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
国法律。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一)概念: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
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 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 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 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 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 同准据法的结果。

第04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04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policy) •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 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 一外国实体法,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重 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道 德的基本观念等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制 度。
“公共秩序”的界定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一节 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
• 一、识别的概念 • 又称“定性”,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 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 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 哪一条冲突规范来选择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 识别的意义: • (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 • (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 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三步曲:①定性/识别; ②确定冲突规范;③确定准据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模式
• 1、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明确规定某些国内 法规范是直接适用的。 • 例,《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 “有关警察与 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的居民均有强 行力。” • 2、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明确规定外国法的 适用如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则不予适用。 • 3、合并限制模式,如《意大利民法典》
• 二、构成条件 •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 准据法是外国法。 •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 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 • 3、针对先决问题,依准据法所属国的冲 突规范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 律不同,得出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 • • •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定的两种主张: 1、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 决问题的准据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 2、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委内瑞拉、阿根廷的立法;中国国际私法示范 法) • (示范法第15条)“国际民商事案件或者事 项的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另一先决问题的解决时, 先决问题所涉及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根据 本法依据该民事关系的性质决定。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二级识别”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戚希尔首先提出来的,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第一节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公共秩序排除适用的制度第四节法律规避第五节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冲突规范的冲突1、冲突规范本身规定不同。

这类冲突引起反致问题。

例如:英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法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2、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但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两种观点:识别问题(少数)单独问题(多数)3、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对连结点的解释同样相同,但仍会产生冲突。

因为各国对所涉问题识别不同。

一、识别的概念例1:某人买飞机票乘机不幸飞机失事。

诉因是违反合同还是侵权行为?例2:未成年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是结婚能力(法国)问题还是结婚形式(英国)问题?例3:野生动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奥地利)?例4:时效法规属于实质性规定(德、法)还是程序性规定(英)?识别(Qualification 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又称“定性”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的产生德国的康恩1892年提出:“隐存的冲突”,法国的巴丹1897年提出:“识别冲突”。

1920年由洛伦岑介绍到美国,1934年由贝克特介绍到英国——产生原因1、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2、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被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三、识别的依据(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主权;依法院地法识别简便易行。

反对观点: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二)准据法说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反对观点: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可能适用的外国法,以哪个外国法作为依据呢?——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本条例的用语依准据法解释。

4第四章 冲突规范

4第四章  冲突规范

3、行为地法
• 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 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 “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 (1)合同缔结地法 • (2)合同履行地法 • (3)婚姻举行地法 • (4)侵权行为地法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民商事法律 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选择的那个法 域的法律。采用这一系属公式表明其承认 当事人在一定限度内有依其意愿选择法律 的自主权,故这种作法又叫做当事人“意 思自治”。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 律适用问题。
• 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
• 每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是由两个相对应的 单边冲突规范结合而成的。一个单边冲突 规范,经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扩展 为双边冲突规范。
•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在完备性与普遍适用 性上,单边冲突规范不如双边冲突规范。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的冲突规范。
•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二节的法律
关系或法律问题和一定法律联结在一起的 媒介或纽带,也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
• 法律意义: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 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 定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三、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 第一,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 第二,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 第三,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第三节系属公式
• 系属公式,又叫冲突原则,就是把一些解 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 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 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适用问题。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A国人在B国有住所,死于C国并在D国留有不动产,其继承人向D国法院提起诉讼。

D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A国法律,而A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B国,C国和D国法律。

如果D国法院认为此案应当采取反致的方式适用某一国法律,则该法院适用哪国法律?( )A.A国法律B.B国法律C.C国法律D.D国法律正确答案:D2、一位住所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支配,即丹麦法;而丹麦国私法规定,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即意大利法。

结果葡萄牙法院处理该案时适用了意大利法。

请问:该种法律适用属于以下哪种情况?( )A.间接反致B.直接反致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D.转致正确答案:D3、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最终导致原本应予适用的一国法律被他国法律的适用而取代,即构成法律规避行为B.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经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既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任意性规定C.当事人往往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种类来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在甲国定居的甲国人李某,加入乙国国籍,从而使应予适用“住所地法”而改为适用“国籍国法”D.法律规避都是既遂行为,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且达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正确答案:D4、有一住所在法国的法国人某甲,在荷兰从事蜂房经营。

某甲死亡后,其子女向法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依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属人法,荷兰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两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内容相同。

经法国法院查明:在荷兰,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荷兰法;而法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法国法。

最后法院依本国法律决定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院的这种行为属于:()A.外国法的查明B.反致C.识别D.法律规避正确答案:C5、中国男子甲与日本女子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两人移居澳大利亚。

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

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反致反致(Renvoi)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反致指反致本身,广义的反致包括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三种制度。

一、反致的概念反致(Re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转致(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Indirect 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的案例在实践中尚未出现过,这里所讲的间接反致仅是理论上的推导。

二、反致制度的产生反致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十七、十八世纪,但真正奠定国际私法反致制度基础的,是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继承案(Forgo’s case)。

这一案件和法国法院对这一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的讨论,形成了著名的反致案例,最终诞生了反致制度。

从实践中看,反致现象多出现在人的能力、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领域,原因是这些领域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常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反致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客观原因。

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2.主观原因。

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

冲突标准适用中的几种

冲突标准适用中的几种

如果:
依据法国法,“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
婚姻形式要件 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
婚姻能力问题 当事人(夫)本国法:法国法
应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识别?
应该适用哪条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
(二)产生原因: 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一定年龄的
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 ;
2、不同国家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也可以导致
识别冲突(如时效问题)
3、法律概念存在差异。(如,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有些概念某些国家不存在,
如,别居、准正等)
三、识别冲突的解决
(识别依据)
(一)法院地法说
——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
(1)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

19岁的法国男子


英国女子(Ogden夫人)
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
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Ogden夫人又与Ogden结婚 Ogden先生知道前婚,
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英国法院审理:
核心问题: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

识别冲突:依据英国法,“同意”为婚姻形式要件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冲突规范的适用

冲突规范的适用

冲突规范的适用篇一: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讲,识别是人类思维活动通常的和不可缺少的思维过程。

人们常常需要凭借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的思维观点和分类标准,对眼前的现象或事实加以鉴别和分析归纳,使它们归入一定的范畴,以便更好的理解它们。

在处理一般法律问题时,识别也是很重要的。

在国际私法中,识别的必要性就更为突出了。

戚希尔和诺斯在《国际私法》中指出,对英国法院来说,它的第一个任务固然是确定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但在一旦确定了管辖权之后,就必须进一步解决争议问题的法律性质,这就需要对事实进行识别。

离开这一过程,便根本谈不上选择合适的准据法。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要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事实。

对于何种事实构成这一或那一法律规则规定的对象,在各种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就是说,在立法过程,就已经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各种事实做了不同的分类,使它们归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

因此,在适用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如果不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概念对有关的事实进行正确的识别,法律的正确适用便是不可能的。

例如,A国汽车制造商甲所生产的汽车向B国输出,乙从B国的特约经销店丙处购得甲所生产的汽车而在丁国使用中,因汽车制造上的缺陷出了事故致乙损害,乙向甲提出损害赔偿。

试问:甲有无责任?有何种责任?这就提出了识别问题。

如认为属于违反合同担保,则作为合同效力问题应适用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识别为不法行为,则要适用关于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甚至如符合1972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还可以适用该海牙公约规定的准据法。

识别的过程,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便是判定事实性质,确定它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的过程:是属于人的能力问题还是行为方式有效性问题?是物权问题还是债权问题?是继承关系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如果确定该案件含有涉外因素,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并且对事实的性质作出了法律分类,例如认为它属于“人的能力”方面的问题,这就应该根据有关“人的能力”的冲突规则——例如“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去援用有关国家的这方面的实体法来最后给案件作出裁判。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与本应适用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德国、日本。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
(6)辅助连结说:当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应再次进行法律选择。
4.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采用: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P89)“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四、时际法律冲突
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
原来: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现在: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解决方法:法不溯及既往。新法颁布以前的冲突适用旧法
2.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未变,但事实上的连结点发生了变化。
动产适用动产所有人住所地法。住所变更
2.在运用冲突规则时会遇上有关国家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的问题,如何解决。
例:中国1950年《婚姻法》禁止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1980年《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对于1979年结婚并定居美国的第四代堂兄妹,现男方主张婚姻无效,要确定他们的婚姻效力,首先要确定适用哪国法,确定了适用中国法以后再就要确定应当适用中国哪一年颁布的法律。
一般:法律不溯及既往。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三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例:法国王子的王妃是比利时人,因与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别居。由于1884年以前的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达到与王子离婚的目的便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并规划为德国人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获得离婚判决。
(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识别 (定性)
冲突规范
识别 (解释连结点)
识别 (分类)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2、广义的识别
识别
对案件事实的 定性
对连结点的解释 对准据法的分类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二、识别冲突
1.识别冲突的概念
识别冲突,是指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按相 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识 别,得出了不同的结果。
2000年7月,原告移交展品。其中,航天飞机机头一个及相应的充气机 身一架,因充气机身无法使用,被告方委托他人按原告提供的航天飞 机照片重新制作了飞机模型,与原告交付的机头部分完成拼接。
2000年7月10日至11月15日,上海展在上海市中山公园举行。
2000年11月,原告以拖欠租金及滞留展品为由,向上海市高院提起诉 讼,要求判令被告偿付租金美金26万元和归还展品。被告辩称,被告 愿意返还展品,但原告未按约提供展品,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付剩 余租金,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期间,第三人(台湾)月眉国 际开发股份申请参加诉讼,主张部分展品为其所有。
判决
法院
国际条约
(统一冲突规范)
我国或外国
法律
我国的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步骤
我国法院
冲突规范
我国或外国 法律
判决
识别 (定性)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2、广义的识别
我国游客乘座的 火车在英国出轨 识别 了,受害者起诉
2、广义的识别
我国游客乘座的 火车在英国出轨 识别 了,受害者起诉
英国铁路公司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适用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适用

第四章冲突规范的适用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及公共秩序保留五种制度的含义、法律特征、运用的条件和功能以及我国的规则和实践,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了解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关于这些冲突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它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此认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②对冲突规范中的范围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即依据一定的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识别冲突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的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对法院地国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识别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基本问题的过程:●德国的康恩于1892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冲突》一文中,首次对识别问题予以讨论。

●法国的巴丹于1897年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定性论》一书中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讨论。

●美国的劳任森和英国的贝克特分别于1903年和1934年将之介绍到美国和英国。

●从此,识别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中逐步成为一个基本问题。

●识别冲突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⑴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例如:关于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

●法国法将此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定其有无结婚能力。

●美国法则视之为婚姻形式问题,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A国人在B国有住所,死于C国并在D国留有不动产,其继承人向D国法院提起诉讼。

D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A国法律,而A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B国,C国和D国法律。

如果D国法院认为此案应当采取反致的方式适用某一国法律,则该法院适用哪国法律?( )A.A国法律B.B国法律C.C国法律D.D国法律正确答案:D2、一位住所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支配,即丹麦法;而丹麦国私法规定,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即意大利法。

结果葡萄牙法院处理该案时适用了意大利法。

请问:该种法律适用属于以下哪种情况?( )A.间接反致B.直接反致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D.转致正确答案:D3、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最终导致原本应予适用的一国法律被他国法律的适用而取代,即构成法律规避行为B.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经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既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任意性规定C.当事人往往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种类来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在甲国定居的甲国人李某,加入乙国国籍,从而使应予适用“住所地法”而改为适用“国籍国法”D.法律规避都是既遂行为,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且达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正确答案:D4、有一住所在法国的法国人某甲,在荷兰从事蜂房经营。

某甲死亡后,其子女向法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依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属人法,荷兰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两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内容相同。

经法国法院查明:在荷兰,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荷兰法;而法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法国法。

最后法院依本国法律决定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院的这种行为属于:()A.外国法的查明B.反致C.识别D.法律规避正确答案:C5、中国男子甲与日本女子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两人移居澳大利亚。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篇一: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 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冲突规范的范围

冲突规范的范围

冲突规范的范围篇一: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本章共涉及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五个一般性的问题。

一、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反致二、排除准据法适用的几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三、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 动产的取得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在涉外案件中,要确定应当适用哪条冲突规范,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这一过程叫做识别。

从冲突规范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对范围的解释。

一、识别的概念(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 识别的意义:(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例:合同与侵权的竞合)识别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的认识。

应将对“连接点”的解释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一)含义:识别冲突是指法院,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所以,对于法院地国家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人物:1891年康恩(德国)提出“隐存的冲突”;1897年巴丹(法国)称之为“识别冲突”古典案例:1908年英国Ogden v. Ogden? 背景:在英国结婚19岁的法国男子英国女子(Ogden夫人)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Ogden夫人又与Ogden结婚Ogden先生知道前婚,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 英国法院审理:核心问题: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哪条冲突规范识别?识别冲突:依据英国法,“同意”为婚姻形式要件依据法国法,“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如果:婚姻形式要件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婚姻能力问题当事人(夫)本国法:法国法应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识别?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二)产生原因: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2、不同国家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也可以导致识别冲突(如时效问题)3、法律概念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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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冲突规范的适用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及公共秩序保留五种制度的含义、法律特征、运用的条件和功能以及我国的规则和实践,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了解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关于这些冲突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它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此认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②对冲突规范中的范围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即依据一定的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识别冲突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的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对法院地国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识别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基本问题的过程:●德国的康恩于1892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冲突》一文中,首次对识别问题予以讨论。

●法国的巴丹于1897年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定性论》一书中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讨论。

●美国的劳任森和英国的贝克特分别于1903年和1934年将之介绍到美国和英国。

●从此,识别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中逐步成为一个基本问题。

●识别冲突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⑴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例如:关于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

●法国法将此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定其有无结婚能力。

●美国法则视之为婚姻形式问题,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⑵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相同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例如,各国法律都主张“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各国对什么是不动产却有不同的理解。

●同样是蜂房,法国法将其列入动产范围,而荷兰法则将其纳入不动产范围。

⑶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例如,关于时效问题。

●法国法将其归入实体法范畴。

需依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另行确定准据法。

●英国法将其纳入程序法范畴。

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⑷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例如,许多国家有占有时效制度,而我国则只有诉讼时效制度,因而也要先进行识别,然后才能适用适当的冲突规范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三、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即识别冲突的解决问题。

依据什么法律概念或法律意识进行识别,是解决识别冲突问题的关键。

●到目前为止,各国对识别应依据的法律尚未达成共识。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主张:(一)法院地法说●这一理论是德国的康恩和法国的巴丹提出的,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此说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的支持。

●同时,也得到许多国家司法实践的支持和采纳,是目前各国采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识别的依据。

该主张的理由:●①国际私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其冲突规则和它的内国法规则是同一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其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其所属国的法律,亦即法院地法进行解释。

●②由于法官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了,不需要外国专家证明。

●③识别是法官适用冲突规范之前的思维活动,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在没有解决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获得适用,因此除法院地法,不可能有其他法律作为识别的依据。

●④如果依外国法作为识别的依据,即允许用外国法来决定法院地国家的某一冲突规范在何种情况下被使用。

这样法院地国就丧失了对自己冲突规范的控制。

同时也破坏了法院地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⑤如果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司法主权。

反对此说的理由:●如果一根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有时会导致有关法律关系本应适用外国法的却得不到适用,而本不应适用外国法的却适用了外国法。

●此外,在法院地法没有类似于外国法概念的情况下,也无法用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用法院地法说,其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准据法说●法国法学家德帕涅和德国法学家沃尔夫主张识别依准据法进行,这一理论存在逻辑错误,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三)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德国法学家拉沛尔和英国法学家贝克特主张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识别,这一学说追求识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积极意义,但这一主张脱离实际,缺乏现实性,很难操作。

(四)个案识别说●即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前苏联的隆茨和德国的克格尔持此主张。

●他们认为:识别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个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规则,应按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一国制定和适用其冲突规范时所追求的目标,来决定是依据内国法即法院地法还是依据外国法进行识别。

(五)二级识别●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戚希尔于1938年提出二级识别的理论。

●认为识别分为初级识别和二级识别。

●初级识别是指准据法确定以前的识别,识别依据的法律多为法院地法,识别的任务是事实情况归入适当的法律范畴。

●二级识别是指准据法确定以后的识别,识别依据的法律是准据法,识别的目的是为准据法的适用定界或决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二级识别理论受到学者们的广泛批评和反对。

二级识别受到广泛的批评,其倡导者戚希尔后来也放弃了这一理论。

二级识别在司法实践中曾被一些西方国家使用过,这些国家的法院通过二级识别将作为准据法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从而拒绝使用。

第二节反致一、反致的概念●在国际私法上,反致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问题,同识别问题一样,它也是冲突规范本身发生冲突的一种表现。

●反致,亦称为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一)直接反致(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通常简称反致,在法国被称为“一级反致”,在英美法中被称为“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

它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甲国法律,结果甲国按此指引,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二)转致●转致,在法国被称为“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实体法的情况。

(三)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则规定应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的指引,最终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

从以上的可以看出:反致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转致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间接反致也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反致与间接反致的过程是始于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而终于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规范,转致的过程则始于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终于第三国的实体法规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的过程中,适用的法律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由一个国家转变为另一个国家,但审理案件的法院始终是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法院不发生变化。

(四)双重反致●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相对于单一反致或部分反致而言的。

●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的做法,故称为“英国反致学说”。

●其含义:当英国法院根据英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适用英国法,在此情况下,英国法院就站在该外国法院的立场上决定最后应以哪一个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是拒绝采用反致制度的国家,英国法院就以英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否则,就以该外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由于,双重反致强调像外国法院那样处理问题,故称为“外国法院理论”。

●双重反致是英国法院于1926年审理安斯利继承案时所确立的。

二、反致的产生及其原因●反致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但真正奠定国际私法反致制度基础的,是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继承案。

●这一案件和法国法院对这一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的讨论,形成了著名的反致案例,最终诞生了反致制度。

●从实践中看,反致现象多出现在人的能力、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领域,原因是这些领域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常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反致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法律上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

●①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不同。

●②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完全相同,但对连结点的涵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

2.主观原因。

●即法院地国认为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是总括指引,而不是单向指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实体法,而是包括冲突法,各国冲突法的功能都是指引法律的,那么就必然发生适用外国冲突法再指引的问题。

●如果承认这种指引,就会出现反致,其结果是依照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了法院地国或第三国的实体法。

●如果转院地国把其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理解为外国实体法,就不会发生接受反致现象的问题。

3.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条件。

●这种致送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根据各自国家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寻求适用外国的实体法。

●另一方面是致送国家与被致送国家法律之间有致送关系,就是说被致送国家能够接受致送国家的这种致送。

三、反致制度的理论分歧(一)赞成反致的理由●1.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2.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

●3.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4.采用反致有时可使判决结果更合理。

(二)反对反致的理由●1.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2.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3.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

●4.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5.采用反致使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6.采用反致会结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四、反致的立法与实践(一)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和地区●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主要有奥地利、我国的台湾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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