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津贴条款(新)

合集下载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和续保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的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4.3 保险费率调整5.合同解除和变更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2 合同变更5.3 联系方式变更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 明确说明6.2 如实告知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7.2 争议处理8.释义附表: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费率表华夏人寿[2013]医疗保险03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合同”。

附加华裕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附加华裕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华裕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条、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二、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

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住院日津贴金额、单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投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百年附加福运宝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百年附加福运宝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百年百年附加附加附加福运宝福运宝福运宝住院津贴住院津贴住院津贴医疗医疗医疗保险保险保险B B 款条款条款(2011年8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条款是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合同合同的的重要内容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阅 读 指 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3.5 提供补充材料 3.6 保险金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 犹豫期后的犹豫期后的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7.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性别错误 8.2 合同效力终止 8.3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 9. . 释义释义 9.1 住院 9.2 保单周年日 9.3 保单年度 9.4 意外伤害 9.5 我们认可的医院 9.6 住院日数 9.7 以后 9.8 重症监护室 9.9 潜水 9.10 攀岩 9.11 探险 9.12 武术比赛 9.13 特技表演 9.14 医疗事故 9.15 遗传性疾病 9.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2×重症监护日数我们对被保险人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入住重症监护室所所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30日为限为限,,每个保单年度内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入住重症监护室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累计入住重症监护室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日数险金的日数以以60日为限为限。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增加的附加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条款旨在详细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一、保障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等;b. 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物费等;c. 特殊检查项目费用:如CT、MRI等特殊影像学检查费用;d. 康复治疗费用: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e. 义齿、眼镜等辅助器具费用;f.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限额1.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的责任限额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协商。

2. 如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将独立计算,不累积赔付。

三、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第一时间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符合赔偿条件,将根据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付。

2. 赔付方式分为两种:a. 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先垫付费用;b.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自杀;2.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参与非法赛车活动;3. 被保险人参与搏斗、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参与挑战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6. 被保险人在职业运动中受伤;7. 意外伤害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患有医生预知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8. 被保险人饮食不节、不注意休息、缺乏运动等未尽合理预防措施。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释义见4.3),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津贴给付表》相应数额为准。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4.4);(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1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14)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15)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效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称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
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二、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 8.2),由此而导致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见
释义 8.3)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8.4)治疗的,无等待期。
三、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
的伤害;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8.10)或
三、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60 日时,本附
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加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80周岁。
1.4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为日津贴额,日津贴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
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 等待期
一、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自本附加合同生
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
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4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者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允许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允许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允许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再也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 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者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允许。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者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提供手术津贴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简称手术津贴)。

保险期间内王先生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000元。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手术津贴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手术津贴王先生10000元王先生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手术津贴 险种代码:1570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1.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需住院1进行手术2治疗的,不论手术时间是否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次手术治疗承担给付手术津贴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手术治疗的等待期。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1)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2)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本产品的;(3)您在不迟于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手术津贴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经定点医院4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且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手术,若被保险人因该手术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大于5000元,我们一次性给付10000元手术津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各类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五)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六) 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七)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员工住院津贴协议书模板

员工住院津贴协议书模板

员工住院津贴协议书模板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提供更好的员工福利,特制定本员工住院津贴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明确双方在乙方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定义1.1 “住院津贴”指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在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期间,向乙方支付的额外补助。

1.2 “住院”指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24小时(不含24小时)的情形。

第二条住院津贴的支付2.1 甲方同意,在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期间,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住院津贴:2.1.1 住院津贴的金额为乙方日工资的___%。

2.1.2 住院津贴的支付期限为乙方住院治疗期间。

2.1.3 住院津贴的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与工资一同发放。

第三条申请程序3.1 乙方住院后,应在住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交以下材料:3.1.1 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

3.1.2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1.3 其他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的住院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应按时支付住院津贴,并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3 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时,拒绝支付住院津贴,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享受住院津贴。

5.2 乙方应如实提供住院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5.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住院津贴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6.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

6.2 乙方离职或甲方依法解散、破产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您有按本附加合同条款约定续保本保险的权利.............................................. 2.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 2.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4.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1.1 合同订立 5.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8.1 意外伤害1.2 合同生效手续及风险8.2 我们指定的医院1.3 犹豫期8.3 实际住院日数8.4 每次住院8.5 毒品8.6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病毒2.1 保险期间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7 遗传性疾病2.2 保证续保及保证续保期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间届满后的续保色体异常2.3 保险责任8.9 非处方药2.4 责任免除8.10 医疗事故8.11 潜水8.12 攀岩3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3 探险3.1 受益人7.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8.14 武术比赛3.2保险金申请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8.15 特技表演3.3保险金给付7.3 合同效力终止3.4诉讼时效7.4 适用主合同条款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4.3 保险费率的调整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

2.2保证续保及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每6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所附的主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则主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同时届满。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可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具体费率见附表二)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2.3.3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2.3.2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2.3.4责任的延续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14、未告知的既往症;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由我们指定的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明细、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主合同交费期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宽限期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或者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同意您续保,那么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

4.3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