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吉政办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二○○七年一月四日)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和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视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
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险监督机制,是促进相关法规政策充分落实,保证基金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会保险“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
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二、明确监督任务社会保险监督包括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等政策落实和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情况;监督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审核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有关会计资料;受理社会举报,配合有关方面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人社部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宁劳社财[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财〔2009〕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近年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审计和检查。
从审计检查情况来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本能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健康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经办机构、责任处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各经办机构和责任处室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经办人员各司其职。
相关人员发现涉及危害基金安全、欺诈冒领补贴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因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要针对市本级和区县承办的各项基金和资金,制定具体的职能分工、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细则,并于9月30日前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监察室备案。
各级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苏劳社[2007]57号),按照规范经办业务、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结合现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细则,对各类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要明确考核和监督检查的标准。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大事,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管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资格审定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一)认真落实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后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建立社会保障。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字[2011]93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字〔2011〕93号)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新形势下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1.加强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政府管理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
当前,我省正处在坚持科学发展,大力推进“三化”统筹,全面实施“三动”战略,加快全面振兴的关键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任务艰巨,社会各界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理念日益增强,为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取得重要进展,但仍然不能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
存在着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等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已经影响到部门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鄂人社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201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统一、规范、有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规模不断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面向城乡职工和居民发放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并确定了“十二五”期末全国发卡8亿张的目标。
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将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重要措施,列入本地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进度社会保障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的电子凭证和辅助手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体系。
户籍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家庭收入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的据实核算。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3]13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3〕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遵循保障和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
二、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阳泉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户籍状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
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型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
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
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一)规范保障标准制定。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分类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杭政办函[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2〕1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机构设置(一)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统一由街道社会事务科承担;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应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其他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并增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牌子。
(二)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对外可使用“XX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名称。
街道(乡镇)只设立一个事业机构,即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机构规格可高定为相当副处(副科)级。
(三)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补助。
(四)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辖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3.组织实施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辖区用人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察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下,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筑牢“发放基本保障金、增发特殊补助金、发放救助粮”三道防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制(一)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
认真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坚持将收入核查作为低保工作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申请核评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程序开展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04〕15号)规定的程序开展城市低保审核审批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
切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强化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批程序,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及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
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部门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本着既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有利于引导就业,克服依赖思想的工作思路,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数,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消费支出比例、收入比例等进行测算,合理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鲁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完整,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监督(一)规范基金预决算编制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程》执行。
(二)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政府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监督(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2.25•【字号】青政办[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2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是我省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00年12月2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朱鎔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把我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今年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是:深入贯彻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力以赴巩固“两个确保”,精心组织实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二、巩固“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央关于确保当前、着眼长远的要求,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第一位的工作。
同时,要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一是“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
一定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提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全面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
省以上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
各级财政在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确保不留缺口,不留死角。
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遵府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充分考虑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坚持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界定(一)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体包括:1.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各县(区、市)乡镇或以下农村集体组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的在册农业人口。
2.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3.已享受现金直补政策停止后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不包括自留地、开垦地和自行流转的土地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一)规范认定条件。
省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
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仍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当地低保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发布施行。
同时,明确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
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
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将当地最低工资或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对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子女就学等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唐政发[[2014]3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起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市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它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国家和省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要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要以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指标,要符合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要求,要符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要求。
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甘体人[2007]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甘体人〔2007〕3号)各市(州)体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我省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做好我省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我省优秀运动队建设和甘肃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将我省优秀运动队编制内的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围,妥善解决编制外试训运动员(以下简称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
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要加大运动员社会保障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运动员转变观念,强化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做好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运动员的实际困难。
二、认真办理我省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尚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运动员退役后到企业工作的可在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自主择业后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待我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现役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训练单位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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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区委、政府《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红党发[2011]28号)精神,结合红寺堡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区第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这个主题,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城乡保障相对接、扩大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相协调、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扶持创业,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全面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水平,使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恤、困有所济、残有所助,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今后五年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扩大和稳定就业为主线,以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为增长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支撑,狠抓就业政策落实,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2015年,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2000 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 %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万人次,累计创收13亿元;每年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000万元以上;建成创业孵化园区或创业基地5个,建设实训基地5个。
培育小企业100家,开发就业岗位1000个以上。
——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为重点,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2015年城乡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城乡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社会保障卡全面运用。
——坚持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以农民工工资清欠为重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建立良好的劳动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力争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100%。
——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慈善事业为补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抚福利体系,努力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以社会保障卡全面发放使用为重点,加强社会保障基础和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监察等领域信息整合及应用,实现各项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信息化。
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由粗放管理到精细管理;加快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基层社会保障的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三、主要措施(一)以充分就业为目标,切实抓好就业创业工作1、大力开辟就业门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就业。
将城乡就业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就业目标任务,逐级落实目标责任。
实施以经济发展带动就业战略,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千方百计拓展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旅游业以及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鼓励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等各类人群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通过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2011-2015年,全区每年净增城镇就业500人,每年转移就业4万人次,创收2.6亿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
2、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重点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及青年群体自主创业,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2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平台建设。
加大我区创业培训专职教师培养,邀请一批创业成功人士、民营企业家和资深人士作为创业指导教师,逐步建立一支标准化、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充分利用社团组织生产经营资源优势,选择优秀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
不断加强创业培训管理,扩大创业培训范围,严格创业培训工作程序,对具有创业愿望和要求的城乡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引导性和创业能力培训,不断增强自主创业的成功率。
进一步加强信贷服务,大力支持创业。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落实存贷挂钩机制,创新反担保方式,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量达到担保基金的3倍以上,到期回收率达97%。
进一步强化创业服务。
健全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组建创业辅导专家队伍,建立创业项目库,推动区、乡两级创业基地建设,不断提升创业基地建设层次。
每年扶持创业2000人,带动就业4000人;私营企业由380家增加到700家,个体工商户由3170户增加到6000户,带动就业12000人。
3、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积极实施“金保工程”,完善网络系统,实现就业信息区、乡、村三级的有效对接。
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使就业服务向基层和农村延伸,形成公共就业服务的全覆盖、均等化。
开展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建立和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4、统筹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
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残疾人等解决就业困难,做好被征地农民、非农籍复员退伍军人的就业工作。
每年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每年帮助50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5、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
重视正确择业观念的宣传教育,引导各类劳动者树立市场就业的新观念,提高自强自立的意识。
强化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好生态移民培训就业援助工程、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技工教育等工程,引进社会力量,继续办好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教育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注重培育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素质和能力。
2011年-2015年,年开展创业培训500人,其中创业能力(SIYB)培训100人;开展以砖瓦工、电焊工、架子工、餐饮服务等职业技能培训1000人,经鉴定取得资格证书800人;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实现户均1个科技明白人;未能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普遍接受职业教育。
2015年末,掌握一定技能的劳动者占劳动力总数的40%。
(二)以养老和医疗保险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社会保险。
1、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落实好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制度统一、经办统一、一制多档的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落实好迁入生态移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2015年全区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100%,企业职工参保率达到98 %以上;城乡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覆盖面100%,参保率达80以上;城乡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保险覆盖面达100%,参保率达93%以上。
加快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区域社会保险体系。
2、巩固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始终坚持以扩面征缴为工作重点,以非公企业和新办企业、新招职工、园区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到“十二五”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覆盖。
大力宣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动员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有选择的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确保全区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基本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参保人数。
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解决好1995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做到应保尽保。
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项保障制度之间衔接顺畅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到2012年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参保率达到70%,其中45-59周岁人员的参保率达到85%以上,2015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实现45-59周岁人员基本覆盖,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3、稳步推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1)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吴忠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促进失业人员参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到“十二五”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全区所有企业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 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3%以上;生育保险覆盖全区所有职工,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普遍开展城乡医疗保险区、乡、村三级门诊统筹,将妇幼保健院、卫生站、有条件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方式。
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确保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5%以上。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70%左右。
按规定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资助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助,继续深入实施医疗救助政策。
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推进医疗费用付费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度等多种结算方式。
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探索异地就医费用实时结算。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共同发展。
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当年基金使用率达85%以上。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动态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
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政策。
4、大力推进工伤保险。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大力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
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积极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5、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
强化社会保险的稽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内容、程序,落实年检制度,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专项稽核相结合的方法,对缴费人员、基数进行全面稽核,督促各单位严格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基金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