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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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权。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村级组织不能包办代替。

第二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五)依法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讨论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六)撤销或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除第二条(一)、(二)、(五)、(七)项外,其它事项可根据情况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召集。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也不得超越村民会议的授权。

第六条村级民主决策要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沈村镇丁店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明确支出审批权限。

1.关于预算:村所有收入、支出实行预算制。预算分年度预算和临时预算两类。所有的支出预算由村两委会制定,并及时进行张榜公布。

2.关于支出:所有的支出均须填写用款申请表,用款申请表在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1)关于非生产性支出

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支出(不含500元),须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研究同意,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查批准。

凡一次性支出500-5000元的支出,须经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由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党支部书记签阅后上报“三资”管理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

凡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的,由村“两委”写出申请报乡镇批准后,再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做好会议记录,并上报“三资”管理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村内新建建筑、修路等项支出,须报规划、建设、土地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做好会议记录,并上报“三资”管理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

(2)关于生产性支出

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理财小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接签字办理。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由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委会主任签字,村支部书记签阅后办理,上报“三资”管理监督小组审核。

第二条坚持民主理财制度。各村要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三条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或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并签章,报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对于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由报账员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各村账务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财务的审核、账务处理、代理记帐等工作。各村只设报帐员,履行出纳和报帐职能。“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各村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区农资局每年会同各乡镇对上年度村级财务进行一次例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同时要抓好专项审计以及村干部任届审计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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