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济南铁路局传染病疫情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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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鲁卫医字[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2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制定设置规划。

各地要根据当地居民数量、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布局等情况,合理制定医学检验所的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要以设区的市为规划单位,开展病理学检查专业的医学检验所每市原则上不超过2所。

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其执业登记机关为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省部属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的执业登记机关为省卫生厅,原则上在登记注册所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医学检验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校验期为3年。

二、医学检验所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并参加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接受省、市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检查和考核。

需要开展特殊审批验收的检验项目,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执业,禁止乱收费、恶性竞争等行为。

医学检验所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前,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患者准备,标本采集,储存、运送、接收、检测,检验报告的出具和应用,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事故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已经设置的医学检验所,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设置规划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我厅提出设置审批申请,经我厅批准后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0〕88号)各有关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强基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东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现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政策要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针对我省东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坚持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增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目标,以卫生人才和技术帮扶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着力解决我省东西部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每三年为一对口支援周期,通过全方位的支援与合作,不断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一段时间的对口支援,做到受援的市级医院在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成为本地高水平医疗服务中心;受援的县级医院急危重症病人抢救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能够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作用;受援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时对疑难杂症进行正确识别、处理和转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受援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有新的提高。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调研分析和征求基层意见,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

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按我省当年服务人口人均15元标准进行补助,具体项目资金参考构成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健康教育8.2%、预防接种11.9%、传染病防治3%、儿童保健14.2%、孕产妇保健9.25%、老年人保健8%、慢性病管理22.6%、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85%。

今后,随着服务项目的改变以及补助标准的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将进一步调整。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减少资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比例。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服务综合成本等因素核定。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拨付。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承担具体任务的基层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

提 供 医疗 服 务取 得 医疗 收 人 时 开具 的收 款 凭证 。
本 办 法 所称 医疗 机 构 , 包括 公 立 医疗卫 生机 构 和其 他 非 营利 性 医疗 机 构 。
票 据 的 印制 、 核 发 、 保 管 、 核 销 、 销毁 、 稽 查 等 工作 。 各级 卫 生 部 门 是 医疗 机 构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职能 分 工 和 管理 权 限 负 责 指导 和 监 督 医疗 机
政 票 据 管理 制度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发 、 使用 、 保 管 、 核销 、 销 毁 、 稽查 等活 动 , 适
第一条
为适 应 医 疗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和 医药 卫
生体制改革需要 , 加 强医疗收费票 据使用管理 ,
强 化 医疗 收 人监 督 检 查 , 规 范 医疗 收 费行 为 , 根 据 财政 部 《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办法 》 财 政 部 令第

以及 国 家有 关 医疗 卫 生机 构 财 务 、 会 计 和 财 第二 条 医疗 收 费票据 的印 制 、 领购 、 核
有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
第三 十 四条 税 务人 员 违 反规 定 泄 露举 报 人 发 票 举 报 案 件登 记 台账 发 票 举 报 案 件交 办单 发票 违 法 案 件 事 实认 定 书 发票 违法行 为涉 及 税务 人员 发 票举 报 案 件 查 处报 告 有 关信 息 的 ,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系统发 票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和 查 处 奖 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补充 规 定 》 的通 知 停 止执 行 。 第 四十 一 条 施行 , 有效期至 附件 本 办法 自 年 月 年 日。 月 日起 鲁财税 〔 〕 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鲁卫规财字[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14号)各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秩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全省医疗机构“同药同价”的目标。

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便于处理好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网上采购,增强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性,便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是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

各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里文件精神,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把这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好。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

按照国家要求,省里将在今年上半年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鲁卫医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㈠受理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在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规定的办理程序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鲁卫医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发〔2007〕7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大企业卫生处:自2006年7月卫生部第48号令《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加强医院感染组织建设、控制重点科室医院感染、做好消毒隔离防护、开展全员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有的市及医疗机构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体系不健全、监测方法滞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为切实加强全省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院感染与医疗质量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的健康。

《办法》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组织建设、预防控制、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是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加强和规范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依据。

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政和医院管理重点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制订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院感科-临床科室专(兼)职人员三级管理体制,实行责任制管理,并将医院感染纳入医疗质量考核指标。

配备足够的人力、设施,保障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要加大《办法》宣传力度,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厅关于实施“卫生强基工程”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厅关于实施“卫生强基工程”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厅关于实施“卫生强基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鲁卫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厅关于实施“卫生强基工程”的意见(鲁卫办发〔2009〕5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了促进卫生人力技术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增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实施“卫生强基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增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目标,以卫生人才和技术帮扶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与万名医师下乡工程等卫生支农工作相结合,实施省市大型医院帮扶县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帮扶村卫生室活动,每三年为一帮扶周期,推动卫生人力和技术资源向基层流动,促进全省卫生系统固本强基,认真解决城乡卫生发展不协调问题,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使医务人员受到鼓舞,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帮扶方式及内容1、对县(市、区)级医院的帮扶。

全省在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大型医院都要承担帮扶县(市、区)级医院的任务,每所医院帮扶3所左右县(市、区)级医院。

帮扶工作要从接受帮扶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结合派出医院的专业特长,选准学科,派出骨干,专业对口,保证效果。

帮扶医院对每一所对口帮扶单位,都要选择3个以上学科专业,每个学科专业保证有1名高级职称医师全年驻点服务并搞好传帮带,每批工作周期由双方医院协商确定,帮扶周期结束后保证接受帮扶单位该学科专业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鲁卫办字[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卫办字〔2007〕22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四大企业卫生处、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我厅制定了《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六月六日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为组织落实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68号)部署要求,特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保持全省卫生行业安全生产良好态势。

二、重点内容以“防火、防爆、防盗、防泄露、防中毒”为隐患排查重点,以门诊、住院病人较多的二、三级医院和医学院校以及使用较多老旧建筑、在建项目较多的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为重点,对人群密集的门诊、病房、教室、学生公寓、餐厅、各类实验室、仓库、机房等场所,高压氧仓、制氧站、压力容器等重点部位及放射源、毒麻药品、化学危险品以及消防设施等重点方面、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

主要包括: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7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10〕72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厅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了解全省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情况,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卫生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
《统计法
》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了解我省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情况,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和山东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鲁统字[2010]43号)要求,结合我省卫。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9.05•【文号】铁卫保[1992]108号•【施行日期】199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卫保(1992)108号1992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铁道部及部属各单位在制定运输生产发展规划时,应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3条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对全国铁路传染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包括所有部属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行使《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4条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的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范围如下:(一)铁路局、工程局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其辖区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单位或地区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并对下级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技术指导。

(二)工厂系统卫生防疫站负责本厂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

(三)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铁路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5条铁路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其责任范围,由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工厂的卫生主管机构按照医疗保健管区确定。

第6条部属各单位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7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铁路范围。

第二章预防第8条铁路各单位领导要重视传染病预防工作,各级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建议,制定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落实。

第9条铁路各单位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积极消除鼠害和病媒昆虫危害。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30•【字号】鲁卫医函[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69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临床护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指导原则》,制定分级护理制度规范。

《指导原则》规定了临床分级护理的四个级别以及护理服务内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原则》,掌握分级护理的原则、要点和要求,结合临床护理工作流程,规范护理技术操作,保证护理安全。

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落实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提高护理质量。

二、加强医护人员协调配合,合理确定护理级别。

医护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科学合理的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并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转归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护理级别,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有效的护理服务。

三、加强护理人员配备,科学统筹护士人力资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山东省护理事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增加临床一线护士数量,临床科室床护比、全院床护比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依据护理人员职称、经验、能力等因素,合理排班,逐步实行临床护士分层次使用,在有限的人力配备下,确保各项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支持系统建设,提高护理措施落实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辅助支持系统,药、技、后勤等做到下收下送,减轻护士承担的非护理工作任务。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检 查 。
行 政部 门或 有关 评 审组织 负责 辖 区内一 级 医院 的评 审工作 。
第 三条 上级卫 生 行政 部 门应 对 下级 卫生 行
医 院评 审包 括周期 性评 审 和不定 期重
周期 性评 审是 指卫 生行 政部 门在 评 审期满 时对 医 院进行 的综 合评 审 。 不定期 重 点检 查是 指卫 生行 政部 门在评 审周 期
内适 时对 医 院进 行 的检 查和 抽查 。
政 部 门的评 审工作 进行 监督 和 指导 , 有 责任 和权 力 纠 正下 级卫生 行政 部 门做 出 的不 当评 审结 果 。 第 四条 市 级 以上卫 生行 政部 门应 当组 建 由 协 会 、 医疗 保 险 机 构 、
卫 生行政 部 门 、 行 业 学
医 院评审 领导 小组 , 负责 本辖 区 内二 级和一 级 医 院 的评 审工 作 。 领导小 组组 长 由市级 卫 生行政 部 门 的 主要 负责 同志兼 任 。 第 二条 市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可指 定县 级 卫 生
院的评 审标 准为 依据 , 结 合 国家和 省级 人 民政 府卫 生政策 、 医疗卫生 工作重点 、 全省医院管理实 际 等 , 遵 循 “内容 只 增 不 减 , ' 标 准 只 升 不 降 ” 的原 则 , 及 时调 整 、 修订并 报 卫生 部备 案后公 布实 施 。 第 八条
部 门规 范性 文件
一 一
山东 省 卫 生 厅 关于印发 《 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鲁卫 医发 〔
各市 卫生局 , 大企 业卫 生处 , 省 部 属 医疗 机构


为深化 医 药卫 生体 制改革 , 做好 全 省 医院评 审工作 , 逐 步建 立科学 、 规 范 的 医院评 价 与监 管制度 , 促 进 医院加强 内涵 建设 , 提 高管 理水 平 和 服 务效 率 , 持续 改 进 医 疗 服务 质 量 , 保证 医疗 安 全 , 根据 卫 生 部 《医 院评 审 暂行 办法 》、 《医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等 有 关 文 件 要求 , 我 厅 制 订 了 《山 东 省 医 院 评 审 办 法 试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2.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3.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4.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变更说明书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鲁卫医字[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24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一系列严重的医疗安全事件,包括天津蓟县妇幼保健院严重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贵州省平塘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丙肝事件、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感染丙肝事件等。

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对医疗卫生系统形象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调查结果,这些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部分领导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医疗核心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避免出现类似事件,现就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警惕,加强领导。

当前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部分地区的医疗机构收治患儿较多,医疗救治任务繁重,牵扯了医院领导、医务人员及后勤人员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占用了大量的医疗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更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研究、总结上述一系列医疗安全事件带来的警示和教训,严防部分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出现管理和监督真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排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医疗安全事故在我省发生。

要从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医疗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关组织机构,配齐专职管理人员,强化内部管理,实行医疗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管,专门机构和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鲁卫医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实施,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就医流程,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和我省改进医疗服务的“八项措施”和“十条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实施预约诊疗和无节假日医疗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继续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并根据群众就医需求,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

各地要探索建立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实施预约诊疗的医院要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要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区和医院可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医疗机构要在统筹协调、合理规划诊疗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弹性安排门诊时间,积极开展全年开放门诊,鼓励开展延时门诊、夜诊等医疗服务形式。

要制定完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关于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

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关于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

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关于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卫疾控发〔1999〕第425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9.16【实施日期】199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关于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厅(局),铁路局(集团公司),交通厅(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单证(略)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称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以下称交通卫生检疫)。

第三条当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并借交通工具传播或者有借交通工具传播严重危险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最后一例鼠疫病人被隔离9日后,最后一例霍乱病人被隔离5日后,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最后一例病人被隔离至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人所污染的物资和场所均经卫生处理合格,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借交通工具传播的严重危险已经消除,原决定机关可以宣布解除检疫传染病疫区,停止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确定和解除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决定,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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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济南铁路局传染病疫
情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鲁卫疾控字[2009]4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济南铁路局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09〕44号)
各市卫生局,济南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卫生与铁路部门传染病防控合作,促进传染病疫情信息共享与利用,我厅与济南铁路局联合制定了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
山东省卫生厅济南铁路局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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