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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9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保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推进进度,促进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建设。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对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涉及保障安居规模大的民生项目;属增强经济实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基础产业类、平台类、产业综合体等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沪奉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提升预算执行绩效,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考核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提升预算执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级财政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2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区本级预算部门。

区级预算部门负责对其下属单位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范围本办法重点考核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中央专项、市专项及债券资金)支出执行进度。

第四条考核安排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分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及1-11月份执行进度考核,并按月对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进行通报。

第二部分考核及结果运用考核采用100分制。

其中:一季度末执行进度考核占30分,半年度末执行进度考核占30分,三季度末执行进度考核占30分,1-11月份执行进度考核占10分。

第五条评分细则(一)第一季度考核评分细则支出执行率考核(与年初预算相比)。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规〔2019〕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规〔2019〕1号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9.审核施工图预算。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第十二条委托主体
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分下列三种情况: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发改委批复投资额大于4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批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进行委托。
(二)其他项目:其他如土地储备、综合整治等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进行委派。
第三条监理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职能分工
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沪奉府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奉府发〔2021〕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区直属公司,区政府各部门:现将《奉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4日奉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上海市和本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奉府办发20233•【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奉贤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落实推进,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法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目录》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我区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本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有序部署推进。

二、规范决策程序,抓好贯彻落实《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未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的事项,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实施动态调整,严格监督指导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动态调整制度,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新增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全流程指导与监督,监督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附。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奉贤区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奉贤区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奉贤区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奉贤区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第61号部长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举措。

为保障《规定》在我区范围内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杜治中任组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朱山荣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区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宗斌任副组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任组员。

下设办公室,由朱山荣兼主任,防火监督处张国庆处长为副主任,季华、王炳华副处长及各派出所分管领导为组员。

各镇、场、局、行、(集团)公司、在奉市属单位也应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

二、试点范围为了将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确定教育局和齐贤镇作为《规定》宣传贯彻试点单位。

其他各镇、场、行、区直属公司也应在本辖区内或所属系统内选择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试点,并重点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未列为试点的单位同步实施。

三、方法、步骤及内容宣传贯彻工作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广泛宣传1、制定奉贤区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此项工作由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和项目调整情况的函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和项目调整情况的函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和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5•【字号】沪奉府〔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和项目调整情况的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及项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23〕57号)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实际情况,已完成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和项目调整工作,现报送你委。

特此致函。

附件:1.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2.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项目中期调整表2023年8月5日附件1上海市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为加快推进奉贤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进程,建设南上海品质教育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奉贤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制定了《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

截至2023年6月30日,各项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基本建设规划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如下:一、项目实施总体情况(一)规划内项目总体情况奉贤区基础教育“十四五”基本建设规划项目共有28个,建设类型主要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729094.51m2,估算投资682867.41万元,计划增加不同学位段班级545个。

截止2023年6月30日,已开工(含竣工)项目25个,目前竣工项目15个,施工项目10个,前期项目3个,开工率89.3%。

规划项目预计都可以按计划完成。

1.开工、竣工及投资完成情况幼儿园:项目总数13个,已开工建设12个,其中完工7个,完成投资37459万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沪奉府请〔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沪奉府请〔2021〕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202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按照全国广泛布点、重点区域按需布点原则,在小商品、快销商品等产业集聚区新布局建设一批快速维权中心,提供快速维权、快速预审等公益服务的目标任务。

为了积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快构建形成以保护中心为基础、快速维权中心为延伸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服务上海“四大品牌”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上海市奉贤区拟筹备建设中国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授权范围拟包括:化妆品、生物医学、高端食品等美丽健康产业。

2015年以来,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奉贤区委、区政府结合自身禀赋资源,坚定不移地推进“东方美谷”建设。

2017年9月,奉贤东方美谷荣获“中国化妆品产业之都”称号;2017年9月,上海市政府制定实施《关于推进上海美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67 号),将美丽健康产业作为上海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的同时,也明确了“东方美谷”的核心地位。

2018年11月,原上海市工商局和奉贤区人民政府共同签订《关于支持东方美谷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助力实施“东方美谷”商标品牌发展战略。

2019年1月,作为全国首个共享商标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优质资源的直属试点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奉贤商标受理窗口”在东方美谷核心区正式运行,成为奉贤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的最新优势资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3•【字号】沪奉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现将《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有序推进,及时向区政府反馈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主动接受区人大代表的监督检查,确保实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024年2月23日2024年奉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1.完成500名高素质农民培训;2.完成1万名生产型企业务工人员安全培训;3.建设完善并规范运作23个“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4.新增430张养老床位;5.新建2家社区长者食堂;6.建设“15分钟就业服务圈”社区就业服务站点12家;7.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500人;8.帮助36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9.开展3500名困难职工帮扶活动;10.为305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11.开办50个小学生爱心暑(寒)托班;12.为5万户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更换燃具连接软管及调压器;13.新建180个公交候车亭,完成20个公交站台适老化改造;14.推进共享厕所80座;15.完成6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修缮改造,新增1000个老旧小区停车位;16.新增2000个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17.完成11家社区托育“宝宝屋”建设;18.老年数字教育进居村,惠及老年人6万人次;19.打造6个“市民艺术夜校”奉贤分校服务点;20.新增2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21.全区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健康体检全覆盖;22.更新添置血透设备70台,增加血透床位23张;23.新建改建市民健身步道7处、健身苑点30处;24.建设1个社区市民健身中心;25.新建改建13座市民球场;26.完成200个直通点位医保经办数字化转型;27.为2.7万名20至70周岁户籍妇女提供妇科病和乳腺病免费筛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市属下放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市属下放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市属下放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沪奉府[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市属下放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4]94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对市属下放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请示》(奉国资办[2004]第38号)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对市属下放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区人民政府:为促进市属下放集团(以下简称下放集团)所属放小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加快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在企业改制中资产流失,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制度严格程序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改制中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

审批制度:放小企业改制须向下放集团提出申请,下放集团审核后列入改制计划,并由下放集团报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体改办)审核。

工作程序:放小企业改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资产清理→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初审→资产核准→资产公示→产权交易→工商执照变更登记→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权证登记部门须按照区体改办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受理工商执照变更登记和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

二、抓住关键严格把关放小企业在实施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防止资产流失。

重点把握好资产的“清理、审计、评估、处置、公示、交易”等六个关口。

资产清理:要组成由企业领导、财会、工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改制资产清理小组,按资产评估基准日为时间节点,在资产评估前先对企业所占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务、各类物资等进行清理、盘点、核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奉贤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3月7日奉贤区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奉贤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指导,按照上海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作用和基本责任,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区域困难群体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和为目标,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强化民生保障,牢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崇贤善政、惠民促和”理念。

健全救助制度、加强衔接配套、规范救助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救助水平、运行效率、社会效益,不断满足社会成员多元化的救助需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共享发展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政府托底保障机制;整合完善各类扶贫帮困制度; 健全完善商业保险和社会互助运作模式;构建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格局;推进创新特殊人群救助机制“五位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2日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小型建设工程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区、镇政府性资金,且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一)市政基础设施:乡村道路、桥梁,市政配套建设、土石方、桩基、绿化、环卫设施等工程。

(二)公共事业项目:学校、医院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办公楼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修缮、装饰工程。

(三)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农用桥梁、排灌设施、驳岸、堤防、河道疏浚、土地整治等工程。

(四)各镇(社区、开发区)及区级有关部门认为需纳入的其他小型建设工程。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各镇(社区、开发区)、区属各部门是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镇(社区、开发区)应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含办公室、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等日常管理和其他事务性工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财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奉府[2009]13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奉府[2009]13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奉府〔2009〕13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2007]6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2007]6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2007]65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日奉贤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加快我区卫生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结合奉贤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降低费用,提高水平,规范功能,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发挥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切实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着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2.坚持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3.坚持强化政府职能,调动各方积极性。

三、主要改革措施(一)强化政府职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济补偿机制1、按照分级管理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执行政府对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主要设备购置的补偿政策;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人员经费(不低于区域内同类型事业单位平均水平)、基本运行经费以及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的补偿,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将逐年增加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本区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本区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本区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沪奉府〔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本区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沪奉府〔2021〕78号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推动下,经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区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顺利实施完成,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奉贤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0年10月29日,司法部副部长刘炤带队全国“七五”普法检查验收组来奉实地检查,高度肯定我区“七五”普法工作。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奉贤建设,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奉贤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八五”普法规划工作部署,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在本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草案)》,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确保区“八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现送上《关于本区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本区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7日附件关于本区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2016年至2020年,我区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全民守法普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广泛宣传,“谁执法谁普法”有效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繁荣发展,全民法治观念显著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政府系统公文的13个文种

政府系统公文的13个文种

政府系统公文的13个文种(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令)有3个特点,即:具有强制性、有限定的发令机关、发布命令必须以法律和法令为依据。

在具体使用中命令(令)可以分为发(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奖令等。

市及以下政府机关使用的较少。

1.发(公)布令。

这是颁布法律、法令和法规时使用的令文。

公布令正文比较简短,一般由颁布对象、颁布根据、颁布决定、执行要求4部分组成。

颁布对象,指所公布的法规文件的名称;颁布根据,说明是经过什么会议通过或由什么领导机关批准的;颁布决定,即公布或批准的决定,一般有‚现予颁布(公布、发布)‛、‚现予公布施行‛等;执行要求,一般指公布的法规文件开始生效实施的时间要求。

颁布令后面要附上所颁布的法规文件。

发布令的制发主体必须是具有制定、发布法律、法规、规章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行政首长的名义发布。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应以发布令的形式发布。

我省行政机关只有省政府、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可以发布令,其他市政府及以下机关不应以发布令的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但可以发布行政命令2.行政令。

这是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使用的令文。

行政令的正文一般分为3个部分,即命令缘由(引言)、命令事项(主文)和执行要求(结语)。

命令缘由部分着重阐明发令原因,扼要写明发令的背景、形势和缘由,揭示发令的目的和意义,使受令方面了解执行此令的重要性,增强执行命令的自觉性。

命令事项是命令的主体部分,也就是命令所要采取的重大的强制性措施。

要分条款或分层次地写明规定事项、工作要求、方法步骤。

文字要写得具体、肯定、简明、庄重,不作议论。

使受令方面一目了然,易于执行。

执行要求是命令事项的补充,对受令方面提出要求和嘱咐。

有的令文执行要求已在前面两部分讲明,也就不必再单独写这部分了。

也有的命令的正文没有明显地分为三个部分,而是篇段合一的。

按规定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中央各部委可发布行政命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沪奉府[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奉府〔2012〕2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规定,进一步树立“守土有责、惜土如金、用土有方”的理念,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力度,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和铁的纪律,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实现我区新增违法用地“零目标”,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职责(一)区规土局区规土局依据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是负责全区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1、实施区域内土地巡查工作,对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开具《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及时送达各镇、社区、开发区。

2、督促各镇、社区、开发区对违法用地行为限期整治、消除,并对消除后的复耕复绿情况进行验收。

3、建立全区新增违法用地动态数据库。

每月将新增违法用地情况和典型案例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各镇、社区、开发区,抄送区纪检、监察、组织和公安等部门。

4、定期向各镇、社区、开发区通报违法用地整治情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气象局《奉贤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气象局《奉贤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气象局《奉贤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沪奉府办〔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气象局《奉贤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奉府办〔2011〕88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气象局制订的《奉贤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奉贤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应对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奉贤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镇(开发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认证对象第三条奉贤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镇(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

(一)奉贤区行政区域内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二)鼓励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申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

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包括: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农贸区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等;居民社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鼓励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申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3.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现将《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一)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户籍在本区的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

(二)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退伍义务兵2、复员士官3、转业士官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征兵办、工商分局、教育局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二、安置原则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指令安置、货币安置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三、接收程序、户口办理1、符合本区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区双退办报到、登记。

2、区双退办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做好审查工作,符合接收条件的,及时签发接收通知书。

退役士兵收到通知书后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区双退办办理相应手续。

3、区双退办对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出具《户口证明信》。

4、区征兵办公室对退役士兵进行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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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所属企(事)业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沪奉府办[2005]10号
【发布部门】80903G002
【发布日期】2005.02.18
【实施日期】2005.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所属企(事)业资产清理工
作的通知
(沪奉府办[2005]10号)
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摸清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运行情况,完善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特对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理的范围
凡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列入资产清理的范围;区属事业单位有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贷款担
保行为之一的亦列入资产清理的范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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