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管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通知)《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一、关于重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三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
第四条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被害人仅对重婚的一方起诉,而不愿起诉另一方,人民法院认为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2、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3、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婚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婚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
二、关于包养暗娼第八条包养暗娼是指男方与暗娼约定以给付金钱、物质为条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对包养暗娼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中关于处罚嫖娼卖淫行为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第十条有非法婚姻行为的过错,以殴打、拘禁、捆绑等方式虐待配偶或子女的,视下列情节给予处理:1、虐待情节较轻的,受虐待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条(四)项的规定处罚:2、虐待情节恶劣的,受虐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83]法研字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83〕法研字第14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近几年来,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
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
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罪规定的立案流程是什么
Some things, slowly forgetting, may not be relie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罪规定的立案流程是什么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罪规定的立案流程是先接受公民及法人组织的报案,接受了立案材料以后会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会正式立案,立案之后就是对重婚行为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发现有重婚行为的,没人报案也会主动介入调查。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罪规定的立案流程是什么?(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重婚罪公诉案件的流程
重婚罪公诉案件的流程随着人们对于道德和婚姻的重视程度提高,重婚罪越来越成为各国治理婚姻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
据统计,目前全球有24个国家或地区实行重婚罪,其中包括中国大陆。
重婚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婚姻关系同时存在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婚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严厉的打击。
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婚罪公诉案件的流程。
首先,重婚罪的案件流程一般是由案件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判决、上诉等程序构成的。
其次,案件核查是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或其他线索后,进行第一步的初步核查。
简单来说,就是看是否真的存在嫌疑人的重婚行为。
如果核查属实,警方会立刻移交给公安部门办理立案程序。
接下来,立案程序就是对嫌疑人进行正式的立案,此时已经开始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和侦查。
侦查阶段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调查,主要是为了确定嫌疑人的行为、情况以及涉嫌的犯罪类型,判断罪名、查明事实,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羁押、搜查等行为。
同时,有关机关也会向其他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资料。
第四部,审查起诉,也称起诉前审查。
经过侦查工作,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满足立案条件,已经取得了足够的证据并进行了认真的侦查,便会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起诉报告,随后由检察机关审核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确认可以起诉,就会采取必要法律手续向法院提起起诉。
庭审阶段是重婚案件的核心环节,是判决案件最终结果的关键步骤。
庭审是指在法庭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性的庭审活动。
庭审上,检方会根据调查取证的材料和事实,以指控犯罪人的罪名,犯罪人辩解后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或审判庭在庭审期间将当事人双方的证据予以审查,以鉴定证据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确认有利于认定被告人行为的证据。
同时,被告人也可以申请对这些证据进行辩解。
在庭审的所有环节中,庭审应守于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当事人双方、证人、控辩人员和听审公众均要诚信友好,积极营造正常的法庭秩序并确保庭审公正有效。
根据重婚罪的极端性质,被定罪之后,法院会根据嫌疑人行为的严重程度,结合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如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男方构成重婚小三会坐牢吗?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男方构成重婚小三会坐牢吗?在重婚犯罪中,不仅发生婚外情的男方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小三也触犯刑法,会被法院判刑坐牢,相对于重婚者来说,对小三处罚相对较轻。
重婚罪是不告不理犯罪,受害人需要自己去法院起诉,如果自己收集证据困难,也能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
一、男方构成重婚小三会坐牢吗?在实践中,许多小三破坏了别人的家庭。
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他们是可以在法庭上以重婚罪起诉小三的。
如果第三者与另一方结婚,而明知另一方已有配偶,或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另一方同住,则构成重婚,而第三者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将被判刑。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
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二、如何起诉重婚罪?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重婚罪的管辖地怎么确定?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案件管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婚姻案件管辖概述1. 婚姻案件的概念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家庭暴力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等。
2. 婚姻案件管辖的概念婚姻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婚姻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三、婚姻案件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婚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离婚案件;(2)婚姻无效案件;(3)重婚案件;(4)家庭暴力案件;(5)赡养费案件;(6)抚养费案件;(7)其他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You have become thinner, better-looking, and bette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有些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或法院直接受理的。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能够为刑事案件公检法机关立案并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下面请跟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管辖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重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已婚,有子女。
李某,女,32岁,未婚。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
然而,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的重婚行为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妻子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张某与赵某的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李某。
李某长相出众,性格开朗,两人很快成为好朋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对李某产生了感情,并提出与其交往。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逐渐向张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二、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赵某离婚。
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离婚后不再与赵某有任何联系,并将全力以赴与李某建立新的家庭。
离婚后不久,张某与李某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认为张某是真心爱她的。
三、赵某的起诉张某的妻子赵某在得知丈夫张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和愤怒。
她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3. 张某于2020年与赵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4.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解除与赵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 张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一、重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对于重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自诉的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而重婚罪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
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
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三、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
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
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重婚罪并不一定只能有已婚之人构成,如果是在明知道他人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对方结婚的话,这个时候也是可以按照重婚罪来处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厅办函[1998]11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
正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
(厅办函[1998]112号1998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一段时间以来,我部不断收到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重婚问题的请示。
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有关部门发现当事人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结婚登记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情况属实的,该结婚登记无效。
二、婚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控告。
对于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视为其非法婚姻关系已被解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效力作出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以重婚案中的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而境内一方又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另一方与之结婚时,前一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证据,以及另一方所在地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外交送达、领事送达、公告送达等)的文字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重婚情况属实的,应撤销该结婚登记,并按照境外一方文书的送达方式,将结婚登记撤销通知书送境外一方。
——结束——。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就无法进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可以进行起诉,那么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一、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重婚罪的认定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认定在我接受的众多关于婚外情的离婚案件咨询中,许多当事人(大多是女性)都经常咬牙切齿地讲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婚外同居,意图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以泄心头之恨,达到自己的心理平衡。
然而,大多数当事人对重婚罪往往一知半解,从律师那里得到的答复也往往是各不相同,让人无所适从。
在此,我结合相关法律和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撰写了一篇小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管理 条 例 )施 行 后 发 生 的 以夫 妻 名 义 非 法 同 居 的重 婚 案件 是 否 以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的批 复 》指 出 :“ 的 《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新 婚 ( 94 1 1 19 年 月 2目国务院批 准 ,19 94年 2 1日民政部发 布 ) 布 月 发 施 行 后 ,有 配 偶 的人 与 他 人 以夫 妻 名 义 同 居生 活 的 ,或 者 明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以 夫 妻 名 义 生 活 的 ,仍 应 按 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这 一 规 定 扩 大 了重 婚 罪 的 范 围 ,将 事 实上 的重 婚纳 入 了法 律 管 辖 范 围 。但 是 这 一 规 定 与 刑 法 上 关 于重 婚 罪 的规 定 明显 不 同 ,导 致 现 实 中在 认 定 重 婚 罪 时 存 在 冲 突 ,很 多 人 也 往 往 对 重 婚 罪 造 成 错 误 理 解 。那 么 ,应 当如 何 理 解 法 律 上 关 于 重 婚 罪 的
明 确 规定 :“ 配 偶而 重 婚 的 ,或 者 明知 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结婚 有
的 为 重婚 ” 我 国刑 法 学 界持 狭 义 学 说 ,也 就是 将 “ 婚 ”理 解 。 重 为 :有 配 偶 者 在合 法 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再 与 他 人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的 才是 重 婚 ( 即前 婚 、后 婚 都 为法 律 婚 ) ,而认 为有 配 偶 者在 婚 姻 关 系 存续 期 间 与他 人 不 进行 结 婚登 记 但 是 以夫 妻 名 义 同居 生 活 的 ,或 者 明 知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以夫 妻 名 义 同居 生 活 的 ( 即 前 婚 为法 律 婚 ,后 婚 为事 实婚 ) ,不构 成 重婚 。 这就 势 必把 许 多 事实 上 的 重 婚 ( 具 有 纳 妾性 质 的 “ 二奶 ” 等 ) 如 包 ,排 除 于重 婚 范畴 之 外 ,这 显 然 是 不 适 当 的 。 为 了保 护 一 夫 一 妻 的婚 姻 制度 ,维 护 合 法 婚 姻 当事 人 的权 利 ,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19 年 l 月 1 94 2 4日做 出的 《 关于 ( 婚姻 登记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比相当高,而且遇到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也有具体的管辖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
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我国的《婚姻法》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
Enjoy accomplishment at high tide, enjoy life at low tide, do meaningful work when you are thinking, and do interesting things when you are not in the moo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时,属于民事案件的应积极的进行公开处理。
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员在办理这类重婚案件的诉讼时,应积极的收集这类案件的证据,证明相关婚姻当事人与他人进行生活的证据进行办理。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夫妻离婚后还能起诉重婚吗根据《刑法》上规定的追诉期五年内,只要能判定对方在婚内存在着重婚行为,那么离婚后还是可以告对方重婚罪的。
重婚,重婚是指已经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却进行在结婚的行为,即与两个人存在两个婚姻关系。
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已经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却又与另一人办理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在以有婚姻关系配偶的前提下虽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但却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法同居。
重婚罪,重婚罪即触犯了重婚的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违反一夫一妻制即构成犯罪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刑事责任。
重婚罪犯不仅仅包括进行重婚的当事人,也包括自愿或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一般来说,重婚罪将处于两年一下有期徒刑,而第三者也会根据情节严重性获得相应的处罚。
三、婚姻认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
男人找小三生了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页眉可删)男人找小三生了孩子算不算重婚罪男人找小三生了孩子不算重婚罪。
重婚罪就是在自己已经跟别人结婚即便双方感情劈裂的情况下也不可以与另一个人在没有跟上一个人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下进行结婚或者是用夫妻的名义进行生活。
虽然找小三是个人的私事,但是也是刑事案件。
一、男人找小三生了孩子算不算重婚罪不算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管辖权如何归属重婚罪管辖权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被告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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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管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
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婚案件管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犯的一定会坐牢吗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重婚案件管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国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二、犯重婚罪的一定会坐牢吗?
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
但重婚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刑事自诉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后,由检察院法院提起。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一般都是不告不理的,且多数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或者由于自身的软弱性,他们都选择了保持沉默,这样犯罪人就没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只有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被害人不起诉,但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才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之后向法院起诉,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不用坐牢的情况重婚罪追诉时效已过
第八十七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而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重婚罪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应注意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而重婚为行为持续性犯罪,追诉时
效从重婚状态消除之日其计算满5年。
三、不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一)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
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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