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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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23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起草铁道国家标准,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不含工程建设标准,以下同),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铁道国家标准的起草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铁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
(一)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
(二)铁路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通用技术要求。
(三)铁路专用装备(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
(四)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五)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六)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道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的铁道行业标准,应制定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铁道行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中国铁路标准国际化。
第六条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二)研究建立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工作。
(三)提出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四)组织起草、报批铁道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发布铁道行业标准。
(五)管理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在铁道行业设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组织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并监督实施,组织标准复审工作。
(七)组织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外文版翻译相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铁路标准国际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参与铁道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
责是:
(一)参与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和年度铁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编制工作。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工作。
(三)对标准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道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承担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体系调整建议。
(二)汇总提出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三)对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及形式审核。
(四)承担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组织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承担铁路标准国际化相关工作。
(六)管理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
(七)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国家铁路局委托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承担铁道行业相关专业标准的具体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本专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议。
(二)提出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组织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三)组织收集本专业标准实施信息,承担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四)组织本专业铁路有关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交流工作,承担本专业铁路标准国际化相关工作。
(五)管理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
(六)负责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解释、宣传和贯彻工作。开展本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的工作规划,积极参与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科法司根据铁路科技发展、安全生产和监管的需要以及项目经费情况,提出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各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按照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申报标准项目建议(格式按附件1.附件2)。科法司组织对标准项目建议审核后,形成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申报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并附有标准制定或修订草案。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应附有采标译文。
对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应开展前期相关研究并纳入科研项目计划。新技术、新产品等重大科研项目,其相应的技术标准应作为科研成果的重要内容。
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下达后,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委会和归口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标委会和归口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科法司定期对标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记入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