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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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规范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探亲假和公休假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规定》条件和工作人员,可享受探亲假和公休假。

符合休探亲假和公休人员申请休假,按以下程序办理:休假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处领导批准并报送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对有休假待遇而当年因工作需要未作安排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事假

凡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必须持有指定医疗单位盖章的病假证明(急症除外),按医生建议的时间休息。

三、婚假、产假和丧假

凡符合享受婚假、产假的工作人员,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去世

后,经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丧假,一般为3天。

四、销假、续假

请假人员假满后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在原定假期前两天提出申请,按请假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凡没有按时销假或续假又无特殊理由的,作为旷工处理。

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公休假,事、病产假,探亲假等各类假期计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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