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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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仓储合同
合同号:
委托方:
(甲方):
(乙方):
代理方:
(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等功能的有关规定,甲乙丙双方就甲乙双方的玻纤纱等原料委托丙方保税区保税仓的储存、转口、收发货、委托运输、代理报关等有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宜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在出口加工区办理上述货物的保税仓储事宜,具体工作如下:
1、丙方负责办理报关出区手续,并负责将货物出区;
2、甲方或其指定客户提货时,丙方负责在乙方或其指定客户办理完海关有关手续后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客户提货。
二、费用情况
就委托事宜甲方将负担如下费用:
1、仓租费:无。
2、码头费、商检费等政府规定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费用结算:以月结方式结算费用,丙方于次月初将上月费用列明清单供乙方核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开具以乙方抬头的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付款。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丙方进加工区的货物所有权属于乙方;未经乙方授权,丙方不得擅自出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丙方承担。乙方需办理货物出区时,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库清单,以便甲方做好出区的准备工作。
2、甲乙双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批货物的去向,但必须符合海关的管理规定。
3、甲乙双方保证在货物发货前根据货物的实际数量,型号和价格,向丙方提供准确的装箱单和发票,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如因提供的单据出错或失实而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中配合丙方的工作,提供丙方通关过程中所需的资料。5,本协议仅用于丙方办理甲方货物想海关申报出库事宜。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在本合同委托的范围内独立不受干扰地从事委托工作。
2、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装箱单和发票办理货物的进区手续。如因丙方自行更改或故意瞒报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货物出区时,丙方对货物的外表包装和数量清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和甲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相符,有破包、短少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乙方,由于甲乙方信息滞后而产生的后果甲乙乙方承担。
3、丙方不负责货物质量,但保证货物在存储、装卸、运输(如果甲方委托丙方进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如受潮、包装受污染、破包、丢失及损坏等),确因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污染、丢失或损坏,丙方负责照价赔偿。
4、货物的出区,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示放货,丙方应严格按照单据的数量发货。
5、丙方根据甲乙方需要,提供通风性良好,具备良好防盗、防雨汛、防潮条件的仓库为甲乙方保管货物。
6、在丙方保管甲乙方货物期间货物损毁灭失的一切风险由丙方承担。
7、保管甲乙方货物的仓库必须由丙方办理保险。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若有争议,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若争议无法解决,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则提交九江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否则仲裁费用一律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应该继续执行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六、不可抗力
因水灾、地震、风暴、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处理,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七、合同生效、解除与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可订立补充合同。
3、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两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丙方:九江中兴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丙方代表(签章):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