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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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

2010年2月

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1. 前言

1.1 一次调频功能是发电机组的基础功能之一,广东电力系统并网运行机组原则上都应参与一次调频。为了保障广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提高机组一次调频调节性能,特制定本运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

1.2 本规定起草单位: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调”或“中调”)。

1.3本规定由广东中调负责解释。

1.4本规定2007年6月第一次颁布,2010年2月第一次修订。

2. 范围

2.1本规定规范了广东中调对直调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技术标准、日常管理及运行评价指标等方面的要求、评价方法。

2.2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中调直调电厂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3.1 DL/T-711-1999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

3.2 GB/T9652.1-2007《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

3.3 GB/T9652.2-2007《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规程》

3.4 南方电监市场〔2008〕10 号《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4. 机组一次调频技术要求

4.1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

4.1.1火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0.033Hz。

4.1.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0.05Hz。

4.2 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不等率(也称速度变动率)

4.2.1火电机组速度不等率不高于5%。

4.2.2水电机组速度不等率不高于4%。

4.3 调速系统迟缓率

4.3.1 机械、液压调节型:

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 0.4%;

机组容量100MW~200MW(包括200MW):迟缓率小于0.2%;

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 0.1%。

4.3.2 DEH电液调节型:

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0.15%;

机组容量100MW~200MW(包括200MW):迟缓率小于0.1%;

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0.07%。

4.4 一次调频响应目标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响应目标为:

P g(t)=P0+△P(△f,t)

其中:

P0—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刻,机组的实际出力

△P(△f,t)=-△r(△f,t)×P e/(N e×K c)

△r —电网频率变化超过一次调频死区,扣除死区的一次调频转速差

P e —机组额定有功出力

N e—机组额定转速

K c —机组速度不等率

|△P|≤规定的机组参与一次调频负荷最大调整幅度设定值

4.5 一次调频响应技术标准

4.5.1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3秒。

4.5.2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时的15秒内机组出力实际调节量应达到△P(△f,t)理论最大值的60%以上。

4.5.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后60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达到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8%内。

4.5.4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后60秒内,机组的一次调频动作的累积效果,即一次调频质量应满足:9E燃气轮机(仅指燃机)及循环流化床机组一次调频质量T ≥35%,其他类型机组一次调频质量T≥60%。

一次调频质量T = 机组一次调频实际贡献电量△Q s / 理论贡献电量 △ Q j

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贡献电量

△ Q j=1/3600×∑△P(△f,t)

注:积分时间≤60秒,采样间隔为1秒。

机组一次调频实际贡献电量

△Q s=一次调频机组在60秒内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

注:积分间隔时间为1秒。

4.6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最大调整幅度设定值

4.6.1 额定负荷200MW及以下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10%。

4.6.2 额定负荷200MW~500MW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8%。

4.6.3 额定负荷5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6%。

4.6.4 水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不加以限制(轴流转浆式机组负荷变化幅度可根据机组特性适当限制)。

4.7 对调速系统、机组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4.7.1 汽轮机采用数字电液调节系统(DEH)的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由DEH系统实现,要求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以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如采取其它形式的设计方法,也必须满足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机组正常运行时,DEH 系统的一次调频功能应正常投入。

4.7.2 对于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炉协调控制功能(CCS)的机组,应在CCS 中设计频率校正回路,由DEH、C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其中一次调频功应能随协调控制方式同时投入。

4.7.3 对于长期以汽机跟随或以汽机跟随为主的协调控制运行的机组,逻辑上需要作适当调整,以保证机组的实际调频量。

4.7.4 对于投入自动发电控制功能(AGC)的机组,在电网频率超出50±0.05Hz时,应能暂时闭锁不利于频率恢复的AGC指令,直到机组一次调频作用结束或暂停时间超过45秒。

5.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与评价指标

中调应有效监管机组一次调频功能运行指标,各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共同保障一次调频功能性能满足电网运行需要。

机组一次调频的运行管理职责由发电厂和中调分别履行。

5.1 发电厂运行管理职责:

5.1.1 一次调频功能是发电机组的基础功能,各发电厂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按要求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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