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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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原文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国银行国际资产管理新规的实施对于金融行业和资本市
场都具有重要影响。

该新规的解读如下:
新规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要求资
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这一规定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新规明确了产品分类和适当性原则。

根据新规,资产管理
产品将被细分为公募、私募和专户三个类别,并要求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来匹配适当的产品。

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新规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
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

新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机构的自律和监管。

为了确保金融
系统的稳定运行,新规增加了资产管理机构的合规要求,强调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总体而言,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实施为金融行业和资本市
场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管环境。

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保护,稳定金融市场的运行。

同时,资产管理机构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适应新规的要求。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 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3. 限制期限错配: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4. 强调主动管理: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外,资管新规还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解读资管新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资管新规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

2. 资管新规的目的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限制其发展。

因此,在遵守资管新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仍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 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等方面进行了限制,这将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5.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这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资产管理的运作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1
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2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第二十八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 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 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 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净值管理 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 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 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 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 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 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 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 如果偏离 5%或以 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看似有所放松,但实际更 严格。最终版本对净值管 理规定作了补充,将征求 意见稿的“净值生成应当符 合公允价值原则 ” 改为 “ 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切 需要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确认。尤其注意的是, 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 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 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 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 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 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 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 细则加以确认。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资管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资管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要求资管计划必须设置专门的合同和基金托管人,进一步明确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资管产品分类:按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设置了不同的投资门槛和风险控制要求。

3.流动性管理:对于资金流动性较差的产品,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产品的赎回和转让。

4.托管资产管理: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资管产品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5.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加强对资管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监管,避免市场乱象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总之,资管新规的出台为资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稳健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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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对信托八大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信托八大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信托八大业务的影响作者:于韫珩来源:《理财·市场版》2018年第09期股权投资类业务是符合“资管新规”导向的业务,未来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股东资源禀赋,着力与股东背景资源相关的实体企业合作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通过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操作、控制分级比例、提高合格投资门槛、净值计算等组合拳,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业务结构产生了全方位的深远影响。

但就不同的业务来看,“资管新规”的影响各不相同,这其中,哪些业务备受呵护,哪些业务稍有影响,哪些业务全面受限?债权信托——打破刚兑的功与过债权信托主要表现为信托贷款类业务。

由于“资管新规”明确提出要打破刚性兑付,传统信托贷款类业务“在资金端向投资者约定预期收益,在资产端投向含有各种保证、担保措施的标的,信托公司以承擔风险为代价取得息差作为利润来源的”操作模式将难以为继。

刚性兑付的打破会对信托公司造成较大的客户流失压力,继而造成信托管理规模增长的困难。

资管产品刚兑与否,到底是资管机构还是监管部门说了算呢?笔者认为,金融产品刚兑与否,应当是由金融产品自身的法律属性决定的。

因此,不能说是“资管新规”打破了刚性兑付,真正打破刚兑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对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随着对信托法律关系认识的加深,资管关系必然脱离信贷关系回归到信托法律关系中去,即便这种回归重塑可能会造成行业阵痛,长期来看,对投资者教育和行业的健康成长都大有益处。

股权信托——蕴含新的机遇信托业务是一种私募业务,信托公司既可以是财务投资者,也可以是战略投资者,最终要从股权的增值上获取收益。

近年来,信托行业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整体向前发展,并呈现出专业化、多元化的特征。

随着资金来源的拓宽、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与大股东战略业务协同效应的增强,这类业务蕴含着新的机遇。

整体而言,股权投资类业务是符合“资管新规”导向的业务。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解读与分析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5、分级杠杆:(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资管新规 9.1日

资管新规 9.1日

资管新规 9.1日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将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分为风险管理类、市场投资类和其他类三类业务,并要求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2. 杠杆管理,规定了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杠杆比例限制,以控制风险。

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不同的杠杆比例限制,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合理的杠杆管理。

3. 投资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了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多种资产类别,同时规定了不同类别产品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4. 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可控。

5. 信息披露,强调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以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它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有助于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另一方面,它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提出了挑战,金融机构需要进行业务调整和转型升级,以适应新规的要求。

总之,资管新规的实施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防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它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新八条底线概述

新八条底线概述

第一部分:新八条底线概述Q一“新八条”的发展演变?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014年9月12日,证监会在郑州召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讲话,并提出资管业务应当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目前已废止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2015年6月股灾后,监管开始清理整顿配资和不规范的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并在内部进行了小范围的意见征询。

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受股市的影响,证监会需要对杠杆倍数进行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在内部征求意见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1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新八条底线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2021年资管新规解读

2021年资管新规解读

2021年资管新规解读一、引言2021年的资管新规是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资管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降低金融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新规的出台对资管业务的影响深远,本文将对2021年资管新规进行深入解读。

二、净值化管理新规明确要求资管产品必须实行净值化管理。

净值化管理指的是资管产品的价值应当根据投资组合的净值来计算,而非以往常用的估值法。

这一改变使得资管产品的价值更加真实、透明,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

三、规范杠杆水平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新的规定下,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一定水平,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资管产品过度杠杆化,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

四、规范投资范围和投向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向进行了明确限制。

其中,最为显著的是限制了非标资产的投资。

非标资产指的是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和以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为主要标的的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

限制非标资产的投资,主要是为了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新规加强了对资管业务的监管力度,要求资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这意味着未来资管业务将更加规范,投资者将有更多信息来评估投资风险。

六、影响与挑战新规的实施,无疑对资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净值化管理给传统估值方法带来了挑战,需要资管机构更新投资估值方法,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其次,规范杠杆水平和投资范围,使得资管机构需要重新评估投资策略,以符合新的监管规定。

此外,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也增加了资管机构的运营成本。

然而,这些改变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推动资管业务健康发展。

七、结论总的来说,2021年的资管新规是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资管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降低金融风险而做出的重大调整。

这些调整对资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净值化管理、规范杠杆水平、规范投资范围和投向、到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降低金融风险。

《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分类管理: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投资目标,将其分为风险资产管理产品和非风险资产管理产品两种类型。

风险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市场风险资产的产品,而非风险资产管理产品则主要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的产品。

2. 资产净值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实施净值型产品的估值、披露和计价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明确了净值型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比例等要求。

3. 风险管理: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风险评估和控制、风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风险备付金的设立和使用等事项。

4. 投资者保护: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明确了金融机构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材料。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
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银行理财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了专门规定,包括明确了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期限、风险控制措施等要求,同时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置和监管要求。

总的来说,《新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新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以符合监管要求并提供更加安全、透明的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七)侵占、挪用投资者委托资产。

第四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四)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六)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合格投资者进行宣推介的情形除外;(七)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但已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授权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资产管理计划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新8条:杠杆并购怎么办?让“并购贷款”荡起双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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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8条:杠杆并购怎么办?让“并购贷款”荡起双桨!作者:搏实资本整理事件概述:近期,私募投行圈比较关注的是“新8条”,本质上是证监会将2015年3月由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许多投行人今日都在相互讨论,对于并购基金的杠杆应该何去何从,而且多数在抱怨称“并购重组新规”政策已经让投行人如履薄冰举步维艰,现如今“新8条”又大限杠杆,对于杠杆并购又该如何是好?再加上资本外出限制,海外杠杆并购又该如何开展?事实上,这对中国资本市场当前的整顿以及维护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或许是件好事,但并购志也担忧限制杠杆会反而催生民间资本场外杠杆的成本,这反而会增加杠杆风险的暴露和概率。

因此,到底是道家式市场化靠谱还是儒家式的纲常化有用,需要时间的检验。

当然,并购贷款,本质上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资产对价款项的贷款,并不属于“新8条”中所提及的结构化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概念,但仍然是杠杆并购中极为重要的杠杆,仍然能够解决并购所需的资金问题。

当然,并购贷款也并非易事,上市公司基本面以及银行过贷审会的审核标准也逐渐趋严,并购贷款也只属于“白富美”上市公司的专属,但作为投行人面对如此的监管环境,并购贷款仍值得积极尝试!今日并购志为各位投行同仁,概括梳理了并购贷款的定义、优点、交易架构以及税务筹划问题。

以期为实施或参与并购重组的同仁们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和帮助。

结尾处附《上海自贸区海外并购贷款指引》。

“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是一个资本高耗的过程,任何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结构的重组都离不开资本。

而资本逐利是天然属性,实体经济回报当前难以满足资本的风险偏好和配置需求,要让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转型,杠杆需求是刚需,尽管去杠杆符合当前压缩泡沫降低金融资产价格下行风险,但‘一刀切’可能对结构性的资源优化配置造成一定的影响。

资管新规 现金管理类杠杆上限

资管新规 现金管理类杠杆上限

资管新规现金管理类杠杆上限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监管层对于风险的担忧和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为了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资管新规中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上限。

现金管理类产品作为一种低风险、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工具,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过去存在一些现金管理类产品滥用杠杆,追求高收益的情况,使得市场风险逐渐积聚。

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监管层决定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上限进行限制。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上限不得超过120%。

这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进行投资时,其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这一限制旨在控制杠杆放大效应,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在过去,一些现金管理类产品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往往采取了较高的杠杆操作,将大量资金投入到非现金资产中,从而带来了较高的投资风险。

而现在,通过设置杠杆上限,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杠杆上限的设定也有助于提高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

在杠杆上限的限制下,现金管理类产品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投资标的,确保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这将推动行业从过去的追求高收益向风险控制和资产保值转变,提升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然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上限设定并非一成不变。

根据监管层的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上限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相应调整。

这一灵活性的设定,既可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也可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上限设定并不意味着对整个行业的束缚。

事实上,杠杆上限的设定是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不是限制行业的发展。

监管层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产品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性,以满足投资者对于风险和收益的需求。

总的来说,资管新规中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上限的设定是为了规范行业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通过限制杠杆放大效应,降低投资风险,可以有效避免过去存在的滥用杠杆、追求高收益的情况。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分级分类管理:新规要求对不同风险和复杂程度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信托产品等。

2. 风险管理要求:新规强调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方面。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在销售产品时,要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确保产品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4.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要求进行了规范,包括备案材料的准备和备案程序等。

5. 杠杆管理: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包括限制杠杆比例、加强风险控制等。

6.客户资金划分:要求金融机构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划分开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7. 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对资产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产品信息、风险提示、业绩报告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管理新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因此建议及时关注相关的官方发布和通知,以获取最新的资管政策和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解读与分析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5、分级杠杆:(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的新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控制杠杆: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

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
持一致。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2. 风险匹配原则: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3. 单只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4. 合规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5. 信息披露:强化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包括期限匹配、限额和集中度管理以及认定标准等规定。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
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7. 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要求 分级基金相关内容

资管新规要求 分级基金相关内容

资管新规要求分级基金相关内容资管新规要求:分级基金一、背景为加强资管新规的执行,针对分级基金,监管部门提出下述要求: 1、资管机构要加强对分级基金投资决策的审查和监管,严格遵守《资管规定》、《信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审批、决策、投资、管理的规定。

2、资管机构应严格依据《资管规定》和《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分级基金特殊性,制定具体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投资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审计、查账和绩效评估等,使分级基金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资管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等对投资的要求。

3、资管机构应加强投资活动中分级基金净值管理,按照《信托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具体的净值管理体系,确保分级基金集合净值及投资者单位净值的及时更新、准确性和真实性。

4、资管机构应严格依照资管规定和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分级基金结构性风险控制审查制度。

5、资管机构需定期审查分级基金结构的投资比例,并严格执行该投资比例和最大行业投资比例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分级基金的投资比例应以少于一定限度的方式进行重新结构。

二、投资规则1、投资投资对象: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范围基本上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可按合理时机投资的其他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

2、行业投资比例:分级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某行业投资比例,行业投资比例一般指投资对象行业投资比例,即某基金单一行业或投资对象中投资比例的最大限制。

3、投资金额:资管机构有权根据投资方向、预期收益、风险等因素对投资金额有限定。

4、投资期限:投资期限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本基金所设定的最大投资期限。

5、风险控制:资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审查制度,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分级基金的风险。

6、组合投资:分级基金应当在综合考虑市场状况、投资收益可能性及其风险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并定期对组合投资进行审查和调整。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
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是指中国央行近期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的一系列规定。

该新规旨在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存
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多层嵌套的问题
多层嵌套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将不同层级的理财产品进行组合和套接,以达到追求高收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风险传导和风险外溢的可
能性,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央行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问题作
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其销售的理财产品用于其他理财
产品的投资,以避免风险的累积和传播。

二、杠杆不清的问题
杠杆不清是指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使用杠杆操作,但往往对外界
不透明,难以清晰地评估和把握杠杆比例和风险水平。

央行资管新规
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中明确标示杠杆比例,并对杠杆操作进行限
制和把控,以避免风险的无限放大。

三、监管套利的问题
监管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监管规定的漏洞或灰色地带进行规避和
躲避监管要求,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央行资管新规对监管套利行为进
行了严格规定,强化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以确保监管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央行资管新规的出台是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状的一次
重要监管举措。

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和监管套利等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和强化监管力度,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维护投资
者的权益。

这一举措的出台必将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秩
序产生积极的影响,促进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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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对比解读与分析
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
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
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计算单只产品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总资产。

4、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
(1)公募产品;
(2)开放式私募产品;
(3)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4)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2:1。

6、杠杆限制(对投资人):
(1)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7、产品管理: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自主管理,不得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三、“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分析(一)相同点
“新八条”规范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其规范业务范围为《资管新规》所涵盖。

相同点建立在两者共同规范业务的基础上,对于超出“新八条”规范业务的内容不在此列。

(二)不同点
对于《资管新规》与“新八条”规定的不同之处,作如下重点阐述:
1、《资管新规》规范对象及产品种类较“新八条”宽泛;
2、《资管新规》对于产品分类标准与“新八条”不同,进而导致相同产品的杠杆比率也会存在差异。

譬如非标债权产品,在“新八条”规范中属于其他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2:1;而在《资管新规》中属于固收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3:1。

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在实务之中如何解决,仍有待《资管新规》相关细则的发布。

3、资管新规侧重于分级杠杆限制,规定了不得分级情形及杠杆限制情形;“新八条”还对产品设计、推介募集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四、《资管新规》审议通过之后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的最新动态
目前审议通过的《资管新规》尚未颁布,从新闻报道来看,与《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可能涉及如下变动和影响:
1、对私募产品的分级限制或有放宽。

2、对公募分级产品产生重要影响,分级产品在过渡期后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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