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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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使高校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进展,使招生考试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

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设计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二、狠抓考试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

各地要在巩固2004 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等安全措施全部达标;加强对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群体舞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使高考违规率进一步下降。

三、严密组织,高标准完成高考分省命题任务。

有关省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

在机构、人员、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对命题教师的遴选和组织管理,完善命题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发挥命题的积极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04•【文号】教学厅〔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5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机制(一)落实高校主体责任。

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含校考组织工作方案等)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完善工作举措,压实相关部门、院系工作职责,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二)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核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从严从实做好考试招生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01•【文号】教学〔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4年10月1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闽招委〔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招委〔2024〕8号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切实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将《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志愿填报指导等工作,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录取管理第三章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第四章投档模式及投档比例第五章成绩排序规则第六章降分录取政策及办法第七章其他类型招生第八章志愿填报第九章附则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19〕5号)、《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类(含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艺术类(含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体育类(含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录取管理第三条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

省招委会成立招生录取现场领导组,下设若干职能工作组,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0.26•【文号】教学厅〔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2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等工作要求,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1.坚持正确育人导向。

各地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特殊类型人才选拔培养定位、高校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价体系,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着力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落实高校主体责任。

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有关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

国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

国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

国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适应这一需要,我国高等教育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其中,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政策的实施为那些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想要提升自己学位等级的人裙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政策影响等方面对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政策背景1. 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以更好地培养人才,适应社会需求。

2. 专升本政策的实施为了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我国教育部在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政策调整。

从而为那些在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经验的人提供了更多的升学机会。

二、政策内容1. 申请条件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具有一定工作年限,取得相应的专科毕业证书或学位等级并具有一定的工作年限。

2. 报名方式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报名参加当地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综合素质测试、专业课程考试等。

3. 招生计划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的招生计划由各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一般根据学校规模、师资力量等因素来确定招生人数。

4. 学制安排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的学制安排一般为两年,学习内容包括专业课程和毕业论文等。

5. 学费政策对于参加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的学生,学校通常会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三、政策影响1. 促进社会公平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政策的实施,为那些在工作中获得一定成绩和经验的人提供了更多的升学机会,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公平。

无论是在招生条件还是在学费政策上,都更多地考虑了学生的实际情况,降低了升学门槛,实现了教育资源的更加均衡。

2. 促进职业发展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学习提升自己职业素质和水平的人来说,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政策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2x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并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教育部部署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启动

教育部部署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启动

教育部部署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启动教育部部署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据教育部网站19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强调,持续促进高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严厉打击“高考移民”;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推动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通知》要求,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高考改革等工作,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通知》重点强调了五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全力保障考试组织安全平稳。

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认真落实有关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统筹做好考试防疫工作。

二是持续促进高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

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

严格开展报名资格审核,严厉打击“高考移民”。

三是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扎实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推动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持续深化考试内容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深入实施强基计划试点工作,优化招生程序,严格选拔标准,加强招生培养联动。

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

四是切实加强招生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严格招生信息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涉考培训机构治理,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力度。

五是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加强招生宣传规范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

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采取多种形式为考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

【学校】高校招生政策解读:2024年新变化!

【学校】高校招生政策解读:2024年新变化!

高校招生政策解读:2024年新变化!引言最近,关于高校招生政策的变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2024年将迎来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这些改革旨在提高高校的录取质量和公平性。

本文将深入解析这些新的变化,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高校招生政策。

1. 招生计划总量限制在过去,高校招生计划总量通常是相对宽松的,导致过度扩张和低质量招生。

然而,2024年将实施招生计划总量限制措施,以确保高校的规模与质量相适应。

这一改变有助于高校更好地管理资源,提高教育质量。

1.1 招生计划与高校实力相匹配限制招生计划总量将迫使高校根据自身的实力和资源设定合理的招生规模。

不再盲目扩张的高校将更有机会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1.2 减少低质量高校的存在过去一些低质量高校通过虚假宣传和低门槛招生方式吸引学生,导致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限制招生计划总量将迫使这些低质量高校进行自我调整或淘汰,从而提高整个高校教育水平。

2. 优先录取新高考改革实施省份考生新高考改革自2014年开始试点,旨在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改革,更好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

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高考改革后,高校将优先录取来自新高考改革实施省份的考生。

2.1 体现新高考改革的价值新高考改革的目标是推动教育公平和素质教育。

优先录取新高考改革实施省份的考生,将更好地体现新高考改革的价值和成果,为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提供更好的教育发展机会。

2.2 鼓励其他省份主动改革通过优先录取新高考改革实施省份的考生,鼓励其他省份主动进行改革,提高教育评价体系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这将促进全国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3. 引入综合素质评价招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新高考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

2024年将引入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在招生录取中更加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3.1 从分数至能力的转变传统的高考招生主要以分数为依据,较单一地评价学生的知识水平。

而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将更加注重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如领导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教学〔2018〕807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8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学〔2017〕47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高校科学选才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巡视反馈意见的具体体现。

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高校招生工作作为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二、严格招生计划各高校要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安排招生来源计划,不得盲目扩大招生规模。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严格执行分省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调整程序,严禁违反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擅自调整计划。

三、规范招生宣传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宣传责任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定制订本校的年度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考试招生政策要求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落实今年高校招生重点治理任务,加大防范和严惩高校体制外招生,打击中介招生诈骗活动的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招生录取正常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资格。

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招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安排计划参与招生,并要反复提醒考生注意了解招生学校确实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二、严格督查民办高校切实按章程招生。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高校不得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擅自调整、变更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有关内容。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和广告发布情况负责。

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全过程的监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高校按照此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执行,并对其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严禁民办高校发布与经过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章程或广告、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吸引欺骗考生入学。

三、严禁高等学校违规录取考生。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未经我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本省(区、市)、本校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严禁超计划招生。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2.13•【文号】教学[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校招生委员会,广东省高教厅,部属各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自1977年恢复以来,在改革中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

二十余年来,在科目设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录取办法、计算机管理等方面,经历了较大的变化。

高考制度的改革为高等学校科学、合理、有效地选拔人才,为引导中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为考生提供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方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

面对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和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新形势,面对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加大教育的贡献力度迫切要求,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

相应地,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必须坚持改革,主动适应时代的特点及其对人才素质能力结构的要求。

着力引导人才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使高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

教育部学生司、基础教育司和考试中心在近一年联合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教育部党组讨论通过并报经中央领导同志原则同意。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如下:一、高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在改革中要始终坚持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三项原则,把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深化高考改革的主要内容1、高考科目设置改革。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3+X”科目设置方案。

“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英语逐步增加听力测试、数学将来不再分文理科;“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考生根据自己所报的高等学校志愿,参加高等学校(专业)所确定科目的考试。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教学〔202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等工作,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考试招生管理水平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从严从实做好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机制,完善防范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出现突发情况后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措施到位。

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省(区、市)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教育部。

2.完善防疫工作方案。

各地各校要认真总结近年高考组考防疫工作经验,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要求,将高考组考防疫列入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防疫工作方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2014年7月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1. 考试制度与流程高校招生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环节,是确定学生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高校招生考试分为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考试两种模式。

统一高考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综和文综等。

自主招生考试则由高校自行组织,考试科目和内容有所差异。

2. 考试内容高校招生考试的内容应紧密围绕学生的基础素养和专业能力展开。

语文考试内容涵盖语言文字基本知识、阅读理解、写作表达等方面;数学考试则重点测试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数学运算能力;外语考试侧重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理综和文综考试则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

考试题目应既注重学科知识的掌握,又注重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

3. 考试方法高校招生考试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

笔试是对学生基础知识的考查,采用选择题和填空题等形式。

面试则是对学生的综合素养和个性特点的评估,通过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和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来评判学生的综合素质。

4. 考试环节与时间安排高校招生考试一般分为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几个环节。

报名阶段是学生报名参加考试的时期,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材料。

考试阶段则是学生实际参加考试的时间,一般为两到三天。

评卷阶段是对学生答卷的批阅和评分工作,采用匿名制度确保公正。

最后,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综合素质评估结果,高校进行录取工作。

5. 考试监督与防作弊措施高校招生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考试监督和防作弊措施。

比如,要求学生携带身份证进入考场,并进行全程视频监控,防止替考和作弊行为的发生。

同时,考试过程中严禁携带手机和其他通讯设备,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6. 考试成绩的使用与解读高校招生考试的成绩不仅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还是评估学生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基础。

考试成绩通常以分数形式呈现,学生可以通过查询成绩单来了解自身的考试表现。

学生的分数会与全省或全国的同等档次进行比较,以便了解自己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水平。

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1.13•【文号】教学〔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我部决定自2020年起,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也称强基计划)。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探索多维度考核评价模式,着力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服务国家战略,招收一批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青年学生进行专门培养,为国家重大战略领域输送后备人才。

坚持育人为本,探索在招生中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评价,转变简单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的做法,引导中学更加重视学生成长过程,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加强统筹协调,与加快“双一流”建设、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加强科技创新等改革相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促进公平公正,着力完善制度规则,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试点定位强基计划主要选拔培养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的学生。

聚焦高端芯片与软件、智能科技、新材料、先进制造和国家安全等关键领域以及国家人才紧缺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由有关高校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合理安排招生专业。

要突出基础学科的支撑引领作用,重点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及历史、哲学、古文字学等相关专业招生。

建立学科专业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新形势要求和招生情况,适时调整强基计划招生专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1.28•【文号】教学[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现就做好2014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2014年,各省(区、市)要在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有关实施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高考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教育部将在少数省(区、市)和高校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试点省(区、市)2014年秋季新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将使用新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在2017年高考时使用新的高校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各省(区、市)目前已在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均不实行新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办法。

各省(区、市)要继续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建立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制度,进一步扩大通过多样化入学方式录取高职学生的规模。

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2﹞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晰试点定位,强化考核管理,加大信息公开,结合学校办学特色,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人才。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4.22•【文号】教学厅[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 (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招生规范管理,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安全,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进一步优化考生服务,提高招生信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现将《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信息技术手段在招生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招生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可靠的支持,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开放性,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数据极易受到干扰和破坏,给高校招生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信息管理风险。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务必引起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和人员保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各环节、各类信息及其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信息管理质量和安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细化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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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2010年03月26日15:51 来源:教育部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

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

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

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

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省(区、市)的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省(区、市)的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区、市)、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题的有关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科目试卷抽样数据。

22.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26.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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