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人崔志宇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1999年5月17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9月13日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乙然

审判长:性别?

乙: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乙:1994年8月12日生

审判长:民族?

乙: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乙: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乙: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乙: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15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包志林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1999年7月8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9月13日

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梅娟和吴波担任审判员,张宇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乙: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包:不需要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镇朝检刑诉[2015]76号

被告人贾浩,男,1999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洛阳市涧西区阳滨河镇滨河村15号。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包志林,男,1999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三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小蓉唐硕

2015年9月25日

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贾:听清楚了

乙:听清楚了

包: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然、包志林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贾: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

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认识?

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

公诉人:你与乙然,包志林是否认识?

贾: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是我的同班同学。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

贾:在9月10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

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乙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回家后,我看见包志林,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加,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够哥们,后来他同意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第二天下午快5点钟时,我就把乙然喊到学校,然后喊包志林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欠,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贾: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包志林对我说,我们还是去自首吧。我就同意了。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

贾:1999年5月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贾:是的。

辩:2015年9月10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

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贾:丁新先打我一拳

辩:你有没有还手?

贾:没有

辩:2015年9月11日下午,你喊乙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

贾:没有

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贾:有的

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

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

辩:被害人丁新,在2015年9月10日中午就餐时,你和被告人贾浩发生了争吵,是不是?

丁:是的。

辩: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

丁:我当时有事着急,插了一下队,他就骂我。

辩: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

丁:我当时一着急,就打了他一下。

辩:贾浩有没有还手?

丁:他要还手打我时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

辩:你能否把三个被告人打你的经过详细陈述一遍?

丁:9月11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回家路上,看见他们三个气势汹汹的向我走来,我当时就害怕了。其中一个就是乙然,上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而且还狠狠地骂我。我连忙就跑。但他们还是追了上来,然后我就觉得头上被重重的击了一下,我当时就倒在地上。他们还用脚踢我,我就喊救命,他们就跑了。最后我被送到了医院。

辩:在你住院期间,被告人贾浩是否去看望过你?

丁:有

辩:有没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丁:给了我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贾浩带下法庭,将被告人乙然带上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乙: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乙然。

公诉人:被告人乙然,公诉人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乙:好的。

公诉人:你与本案被害人丁新是否认识?

乙:以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与贾浩、包志林是否认识?

乙:贾浩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在此事之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矛盾吗?

乙:没有。

公诉人:你不认识丁新,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砍他?

乙:我和贾浩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刀就砍了他。

公诉人:是贾浩让你带的刀吗?

乙:不是。

公诉人:你为什么带刀?

乙: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诉人:被害人丁新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

乙:是的。

公诉人: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乙: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诉人:后来呢?

乙: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2011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公诉人: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贾辩: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包辩:不需要。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乙然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包志林带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包志林。

公诉人:被告人包志林,公诉人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包:好的。

公诉人:你认识丁新吗?

包:在此之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和贾浩、乙然是什么关系?

包:我和贾浩是同班同学。在此事之前我不认识乙然。

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有矛盾?

包:没有。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和贾浩、乙然一起去打丁新呢?

包:是贾浩喊我去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我不够朋友,所以就硬着头皮去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包:9月11日下午4点多时,贾浩喊我去打丁新,我不肯他就骂我不够哥们,我就只好答应了。第二天下午五点多时,我们在丁新回家的路上等了将近半小时,看到了丁新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个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先打了他一个嘴巴子,还骂了他两句,丁新就赶快跑。贾浩和乙然追上去,我也跟了上去,乙然突然掏出刀砍丁新,丁新捂住流血的头倒在了地上,贾浩、乙然上前踢丁新,我也上去踢了一脚,丁新喊救命,我们三个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包:事发后,我特别害怕,不敢回学校,就在外面转。我越想越害怕,越想越后悔,就劝贾浩去自首。于是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和贾浩一起去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包:我错了。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止贾浩的,我很后悔。公诉人: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辩:你是哪年出生的?

包:1999年7月8日。

辩:也就是说,打丁新时你还不满18周岁是不是?

包:是的。

辩: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了丁新几下?怎么打的?

包:我就在最后用脚踢了他一脚,还没敢重踢他,就是意思地踢了一下。辩:你知道乙然带刀吗?

包:不知道。

辩: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带被告人贾浩、乙然上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20页,21页,22页,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38页,39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丁新头部审判长达8厘米刀口,被害人医药费单据15张,计8000元。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贾:没有

乙:没有

包: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卷宗第二册第43页有法医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镇公刑活体检字(2015)第38号

被检验者:丁新,男,15岁。洛阳市涧西区人。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丁新之损伤符合第32条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丁新之伤为轻伤,检验人:王飞(主任医师)许平(法医师)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对公诉人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有无意见?

贾: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乙: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包: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2015年9月11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张浩,李士华接到六十五中学的报警,两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一学生倒在地上,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从现场提取砍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新的血迹,刀柄有乙然的指纹,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2015年9月12日,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申请出示物证砍刀一把,请法庭准许

审判长:本庭准许,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乙:是这把刀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用这把刀砍的丁新吗?

乙:是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卷宗第三册第61页,有六十五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到学校自首,在卷宗第一册第30页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卷宗第三册第43页有涧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洛阳市少管所出具的释放证,证实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1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贾: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乙: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包;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乙辩:有。这里是我的家人代我赔偿给被害人丁新的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的收条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被害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丁: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贾辩:有。现提供贾浩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贾浩平时表现尚可,并无前科劣迹。该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包辩:有。现提供被告人包志林所属居委会提供的平时表现情况证明包志林平时表现较好,能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居委会愿意对其帮助教育。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公诉人:没有

贾辩:没有

包辩:没有

乙: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诉人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如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该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如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案中被告人贾浩因与丁新发生口角,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无业青年乙然和同学包志林在放学路上对丁新实施殴打,并致丁新轻伤,他们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

1、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乙然积极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包志林虽参与该起犯罪,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罚。

3、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乙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害人发言。

被害人:在这件事的起因上,我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当时我能客气一点、忍让一点,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觉得同学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理解,遇事要冷静,不要冲动,希望其他同学和我们一样,都能从这件案件中吸取教训。审判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贾浩自行辩护。

贾:我没有叫乙然带刀。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贾辩: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贾浩父母的委托下,本人受丽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担任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在侦查起诉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供述案情,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贾浩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贾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贾浩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贾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他毕竟还是个孩子。

希望未成年被告人贾浩以及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注重个人品格修养的提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培养正确的是非荣辱观,善交良友,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可以自行辩护。

乙:是贾浩让我去帮他的,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去,更不该带刀去砍丁新。请法庭看在我年轻,比较容易冲动,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表现上,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可以自行辩护。

包:我只踢了他一脚,为何也构成犯罪?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包辩: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包志林父母及包志林本人的委托,本律师受长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读案卷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文本,尤其是今天参与庭审,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

异议,现就被告人包志林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包志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包志林在本案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被告人包志林具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包志林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发表完毕,鉴于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请法庭允许本辩护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

正如你自已所说,未成年被告人包志林,站在今天这个被告席上,你也许很后悔.

也有些迷惑"我就是和他们一起去,助了一下威.而且只轻轻踢了一脚怎么就成为被告接受审判呢?"法律是无情的,但只要我们好好遵守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你还记得吗?你此次的失足就在于你没有正确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就要求你在今后的人生旅程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正确的做人原则。做自已的主人。不要被他人所左右、利用,不要盲从。古人亦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你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不必悲观失望。而要时刻矫正自已的人生目标。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把握好自已,相信你的明天依然阳光灿烂。谢谢!

审判长:公诉人就被告人包志林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虽然被告人包志林没有像贾浩那样提起犯意纠约他人,也没有向乙然那样持刀伤人,但由于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事前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三被告人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包志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最。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一样,本案将被告人包志林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还有何辩护意见?

包: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何辩护意见?

包辩:没有。

审判长: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贾浩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贾: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本次庭审,使我认识到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做一名守法的公诉人民。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乙:希望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包志林: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审,使我知道了朋友义气并非是所谓的“江湖义气”,不能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或者寻求刺激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以后一定会多学法律知识,使自己知法守法,在朋友违法的时候还应用法律来消除他们违法的念头。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贾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敲法锤)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合议庭评议)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将三被告人带上法庭。

(敲锤)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宣布合议庭评议结果。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无视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包志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浩归案后能认罪悔罪,而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依法对贾浩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情节轻微,对包志林可免于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尚未成年,现由法庭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贾浩、包志林本应和同学们一起坐在课堂上聆听老师的教诲,但为什么你们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呢?翻开你们的档案,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受过违法、甚至学校处理的记录;走访学校,你们表现虽不算优秀,但也算的上一名合格的学生;询问你们的父母,你们也是让父母骄傲和放心的孩子,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们两走上犯罪道路呢?

1、从本案的起因看,你们与被害人本无怨无仇,仅因一句口角,便怀恨在心,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该案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即感情多与理智,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犯罪偶发性强。虽然,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却也存在必然性。因为,两被告人平时忽视对法律的学习,不学法,怎能知法?不知法怎能够守法?如果你们知法,就应该知道你们行为的性质,知道你们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知道你们会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丧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知道你们的父母会因此而日夜伤心流泪,知道老师同学会为你们的前途惋惜不已,如果你们知法,你们一定会放弃这一违法犯罪的念头,去正确处理所遇到的矛盾。

2、交友不善。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行为不端的人员交往,必然会受到他们错误的人生观、错误的思想、错误的行为影响,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上有一定依附性,从行为上看来有一定的附随性,很容易接受外界不良条件的影响,不知不觉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本案贾浩就是由于平时在游戏室里结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他处人遇事的方法,他的性格都受到这些人的影响,以至于他今天走上了被告席。

3、讲朋友“义气”,不讲法制道德。正如包志林所供述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不够朋友,所以硬着头皮去了。”

所谓朋友义气应当是指正义,正气,而决非封建社会所残留的那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危害社会的江湖义气,包志林尤其应当吸取这次教训,见到朋友违法行为,要去制止他、帮助他,使他及时改正,而非纵容他、甚至与他一起共同违法犯罪,共酿犯罪的苦果。

贾浩、包志林虽然你们这次犯了罪,但你们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你们要记住:在那里跌倒的,就在哪里爬起来,今后你们一定要好好地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盘,使它不再偏航。

审判长:你们两被告人是否听清?

贾浩: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宣判

书记员:(法庭人员起立)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乙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庭审结束后,请被告人到书记员处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实和签字

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现在闭庭!(敲锤)

(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民事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班级:14商管2班 姓名:余晓纯 学号:1420234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一、实训时间:2016年6月20日—6月24日 二、实训地点:教学楼多媒体教室 三、实训目的:通过形式生动的实操演练,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 进而锻炼处理法律关系中各种冲突的能力,提高自身职场竞争力。 四、实训内容: 第一天,主要先进行分组,经过投票决议,我有幸担任此次实训的组长。紧接着我们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以及案例的商选。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后,我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有了较为清楚地了解。 之后,我们小组成员进行任务的讨论、分工,形成工作方案,小组成员查找案件资料,形成素材汇总,最终确定了模拟法庭的剧本为民事经济类纠纷的类型。然后我们进行了角色的分配,以及案例PPT的制作。通过PPT的展示,是我们更加清楚地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到此案件中的精髓和一些与我们实际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有利于接下来模拟法庭的演练。 一)作为组长: 在此次的模拟法庭中,我的角色是审判员,虽然审判员说的话比较少,但作为组长,在这次的演练中我也要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在多次的剧本彩排中,细心倾听与观察,发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及时改正,不断完善我们的剧本。一位组织领导者不仅仅需具备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更需要一份心态。有幸在担任组长的期间,更多给与其他学员难以深切体会的经历。上下协调工作、庭审准备安排,法庭道具等等,虽然琐碎,但更多的是细心,耐心与责任心。领导并非是高居者,实则是为人服务。 二)个人感想: 通过此次实训,我受益良多。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的审判操作后,我比较感性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更深刻地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其次,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的气氛告诉了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三)关于对模拟法庭的建议: 虽然课程为集中面授、分组指导,但是授课教师同学生的学习交流空间受限,时间也紧迫。再次,学员并非乃人人主动、授课老师并未面面俱到,这使得教学和实际也会造成脱轨相离。在这里我提出以下拙见:理论知识的授课比重可增加;教学时间可适当增加。 五、结语: 模拟法庭实训带给自己的太多,言有尽而意无穷。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三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多少?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民事) 原告:周祖,女,22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继,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周祖云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 李敏: (一)现在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请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徐莉: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周祖,女,22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学院西区9#410。我委托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王大考作一般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我叫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原告代理人:我叫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主审法官徐莉: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宋钧:我叫宋钧,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我叫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董继:我叫董继,该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

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近期参加的电大模拟法庭让我受益匪浅,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无法学到得,让我们重新认识了法律的实际运用,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已经结束了,这次的模拟法庭使我对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们组这一次的民事案件是采用的一个借贷纠纷的案件,双方围绕房产及担保问题展开辩论。 有了前几次的模拟训练的经验,在这次的民事案件中相关的庭审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案件资料等我们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因此,民事案件的进行的相对比较的顺利。 认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庭审的质证及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发挥了很大的积极性,代理人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并没有那么大。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比较简单、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时间短效率高是我对此次模拟法庭的整体评价。经过紧张的准备,我们组在模拟开庭中双方说情说理, 根据争论焦点,不断挖掘对方的漏洞,完善自己的论证论据。庭审中基本上双方各个代表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 当然缺点也是免不了的。首先,准备不够充分,对于原告提出的借贷的抵押房产这块没有明确指定,但在判决的时候法院做出了具体判决。再就是庭审中在某些地方衔接上没有那么的自然流畅,语言比较生疏,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期准备工作时,我了解法律工作的严谨和辛苦。借贷纠纷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证据材料,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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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组成,由张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 案件1:公司解散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万昌茶叶场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80余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4:支票纠纷 钟少强向石鸿江出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879,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鸿江,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少强的印章。石鸿江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少强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鸿江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少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受贿罪。。。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张军辉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张军辉、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张军辉 审判长:

1. 被告人张军辉,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模拟法庭案例

首页> 第六届模拟法庭大赛> 正文 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2016-07-10 17:34:44 来源: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组委会评论:0 点击:668 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680号丽新商业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该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 被告: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盈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车圭宪,该公司董事长。 案情介绍: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46898号“CROCODILE”文字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25类,包括衬衫;裤子;汗衫及其它衣服等商品。 鳄鱼国际公司在韩国也注册了相关商标。其中,2005年10月5日注册的0633791号“CROCODILE”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10月5日,指定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罩衫、女式衬衫、T恤衫等。 韩国亨籍公司是鳄鱼国际公司在韩国的女装被授权商。2009年11月8日,依据其与鳄鱼国际公司的商标授权合约,亨籍公司与韩国三镇株式会社(以下简8称三镇公司)签订订单订购了只限于在韩国国内市场销售之产品。三镇公司又将上述订单委托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生产。2009年11月19日,被告与三镇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三镇公司加工涤纶针织女衬衫6200件,交付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 亨籍公司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鳄鱼牌(Crocodile)女性服装,有效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2010年1月26日,威海海关作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告知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被告申报出口的涤纶针织女衬衫6162件扣留。 2010年9月29日,威海海关向原告发出《知识产权调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对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申报出口的涤纶针织女士衬衫6162件,不能认定侵犯了原告的“CROCODILE”商标,通知原告有权就上述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如在2010年11月3日前,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将放行上述货物。 2010年11月4日,威海海关向被告发出货物放行通知,将扣留被告的涤纶针织女式衬衫6162件予以放行。上述产品已出口到韩国。 涉案女式衬衫的外包装上、衬衫领标上和衬衫吊牌上都有“CROCODILE”文字、鳄鱼图形和“LADIES”文字组成的标识。 原告还提供证据表明,被告侑美公司在接受韩国公司订单的同时,还加工生产同款式鳄鱼牌女装3500件,全部销往日本。原告虽然自1990年起即开始生产鳄鱼牌服饰并大量出口日本,但并未在日本注册鳄鱼文字或图形商标。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因被告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0年12月23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模拟法庭案例-完整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 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

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遗产纠纷的。。。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裴立俊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裴立俊、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裴立俊 审判长:

1. 被告人裴立俊,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我还感到很突然。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 栋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1 月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2 月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 号楼。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 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 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 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 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 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心得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心得(2768字)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主要学了基本民事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都是很重要的,但在我们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看来,是很难理解和记忆的。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学习法律知识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科任老师为了使我们更好地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以及法庭审理的程序,提议我们进行法庭模拟。于是我们09 工商管理的全体同学在杨海艳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在课堂上进行民事案例法庭模拟。这是我进入大学三年来,一次非常有益的体验。这次的模拟法庭,我们班分成7 个组,每组模拟一个案例,我们小组模拟的是职场风波这样的一个案例:原告孙某曾就职于 A 公司,在就职期间,他私自把公司的客户拉到自己亲戚的公司里,致使 A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于是被 A 公司辞退。孙某被辞退之后,四处寻找工作未果,屡次被拒,经多方调查,了解到事情真相。原来是A 公司的刘总在背后向同行散播孙某违背职业道德这件事,致使孙某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孙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到他的名誉权,于是将刘某告上法庭。对于该案例,我们小组组织了10 人的法庭模拟,其中合议庭 3 人、书记员1 人、辩护律师 2 人、证人 2 人、原告 1 人、被告1 人。我们小组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主要如下: (一)模拟审判的准备 1、在选择模拟的案例职场风波后,我们小组成员进行了角色分配,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原告孙某。 2、模拟法庭的组织。(1)审判组:制作以下材料:审判流程图、案由、案件争议焦点、开庭通知、判决书、送达回证、庭审笔录等。(2)当事人组:制作以下材料:原告的起诉状、证据目录以及证据材料,被告的答辩状、证据、辩论词等。在模拟法庭中,作为原告的我,请 A 公司的同事为自己作证,证明自己已遭到了被 A 公司辞退这样的惩罚,而 A 公司在自己被辞退之后还四处散播自己违背职业道德这件事,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致使自己一直未能找到工作;而被告刘某则请 C 公司的老板为自己做证,证明自己是出于好意提醒同行伙伴注意孙某的行为,是出于为同行业着想,而且所讲的也是事实,并非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3)代理组:制作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联系电话: 被告:柳建真 娄本奇男汉族28岁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 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1月2日 开庭笔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 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安工大文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柳建真诉娄本奇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柳建真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等权利)[审判长]:被告。 [被告]:娄本奇,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13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告委托代理人]:陈坤,北京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柳建真诉娄本奇房屋产权纠纷一案,被告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殊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审判长]:第三人。 [第三人]: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审判长]:由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林虹,南昌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等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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