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案件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请求国未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提 供 补 充 材 料 的#外 交 部 应 当 终 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 请求$
第十九条 !材料转交"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进 行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和 引 渡 条 约 的 规 定 的 # 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为了提起刑 事 诉 讼 而 请 求 引 渡 的$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 于 引 渡 请 求 所 指 的 犯 罪 均 可 判 处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 他 更 重 的 刑 罚(为 了 执 行 刑 罚 而 请 求 引 渡 的 $在 提 出 引 渡 请 求 时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尚 未 服 完 的 刑 期 至少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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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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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对于限制追诉的,由⼈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由⼈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的约束。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的规定。
本条规定共有三层含义: ⼀、对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实践中的引渡案件往往⾮常复杂,⽽且案情各不相同,对于我国的引渡请求,有时被请求国可能会就该引渡请求附加⼀定的条件,要求我国作出相应的。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我国事先不作出⼀定的,就⽆法引渡,犯罪分⼦可能就逍遥法外。
在制定本法时,对于这种情况进⾏了反复研究,⼤多数意见认为,引渡案件往往是个案解决的,案情各不相同,被请求引渡国就准予引渡提出的附加条件也不尽相同,这是国际上经常遇到的情况。
即使双⽅签订了引渡条约,但被请求国经常会提出超出引渡条约约定的条件。
如有的被请求国废除了死刑,其对于引渡请求往往会提出要求请求引渡国作出保证被请求引渡⼈不判处死刑的,也有的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的数罪中,要求禁⽌追究某项罪,等等。
考虑到作出⼀定并将这些罪犯引渡回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因此,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的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的作出必须符合以下⼏个条件:(1)的作出以不损害中华⼈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前提。
主权是国家的统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项权⼒,不容许任何外来的侵犯和⼲涉。
如果对⽅以损害我国的主权为条件要我⽅作出,则必须坚决予以拒绝。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对于任何侵犯我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附加条件,我国是不能允诺的。
(2)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
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
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
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撰稿人:滕炜王爱立李再顺汤卫平臧铁伟张春萍刘海涛李寿伟卜范城雷建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引渡是指一国向另一国提出请求,要求另一国将在其境内的某一刑事逃犯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请求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是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引渡条约等形式,确定了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如原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订的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国家之间签订的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等,还有许多国家签订了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一些犯罪分子携巨款潜逃境外,有的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洗钱、贩毒等,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我国在引渡法颁布前已先后与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有7个条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始生效。
随着国际社会对打击严重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益重视,为了有效地加强国际合作,2000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对引渡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
从各国引渡实践情况看,引渡已成为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尤其是打击某些国际性犯罪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使犯罪分子不因国家在地域管辖上的限制而逃脱法网,对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解读引渡法
解读引渡法导读:本文解读引渡法,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本报记者刘海琦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
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
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
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
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
后古辛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
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
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
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
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相关资料: 法律2篇行政法规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裁判文书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6篇实务指南立法背景1篇条文释义1篇实务指南1篇英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实务指南)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九条外交部接到⼈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民法院应当⽴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采取的强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院作出不引渡或者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外交部进⼀步处理引渡案件的程序和国务院最终决定引渡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本条第⼀款是关于外交部在接到⼈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核准⾼级⼈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也可以变更⾼级⼈民法院的裁定⽽直接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司法审查是根据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的,这些规定是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也是我国与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引渡合作的保证,因⽽任何引渡的进⾏必须是符合这些规定的,如果⼈民法院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这种裁定是终局的⽣效裁定。
⼈民法院作出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按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外交部,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本条第⼆款是关于外交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的规定。
究竟由何部门决定引渡,在⽴法时,各个部门和⼀些学者专家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既然⼈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是终局⽣效裁定,那么引渡也应当由⼈民法院裁定,这样法律规定才协调⼀致,⽽且如果由⾏政部门决定,会有⾏政权⼲涉了司法权之嫌;有的认为引渡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要综合考虑国家关系、主权、平等等多种因素,显然,在这⽅⾯由⾏政部门来决定更为合适。
各国引渡法在这⽅⾯的规定也不⼀致,有的是由司法部门来最终决定是否引渡,但⼤多是由⾏政部门来决定。
在充分综合听取了各⽅⾯的意见、研究了许多国家在这⽅⾯的规定、经过认真论证后,本款规定:外交部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论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法律原则
论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法律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颁布。
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法律精神与原则作为整部法律的骨架,《引渡法》亦然。
我国引渡法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与国际上众多国家做法一样,大致是采取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形式。
首先,看一下我国引渡最基本的原则,平等互惠原则。
在平等互惠的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规定与我国又签订引渡条约的按条约规定,没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任何国家对我国引渡请求给予拒绝或限制的,我国将对等原则对该国向我国的引渡请求给予拒绝或限制。
平等互惠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的权力,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以及国家尊严。
但是,同时的,对等原则又可能会造成国与国之间的报复手段。
假设,我国接到一国(该国一向与我国关系有一些紧张)的引渡申请,经过审查,我国发现其请求不符合申请要求,于是我们拒绝了其请求,不久我们相其提出引渡请求,这时就不能排除该国不会因为我国拒绝其请求而拒绝我国的引渡请求的可能性,这无疑增加了我国引渡的困难,同时这就不利于国际司法的公正。
再者,让我们看一下我国引渡法在引渡条件上与国际一般规定的异同。
国际上一般引渡都遵循:1、双重归罪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只限于一般的刑事案件;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英美法系允许、大陆法系不允许);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即请求国请求引渡时的罪名应是请求国审理的罪名,不能审理其他罪或多罪;6、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被请求国或同意引渡,或自己国家起诉审理。
与国际做法一致的,我国也采用双重归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只限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罪行特定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但在这些原则中我们中国也有自己的特色。
在双重归罪原则中,我国规定,对于中国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作出生效的判决,或已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拒绝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刑事诉讼法规之一。
该法规旨在规范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的司法合作,并确保引渡的权利和程序得到公正、透明的执行。
在实践中,这个法规对于国内外的犯罪防控、司法协作、维护国际法治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引渡是指将在一个国家被控犯罪,但又逃到另一个国家的嫌疑人交返到原来国家受审判的程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则规定了引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引渡的第一步是条件确认。
引渡的条件有五个:要求提出引渡的犯罪应当在两个国家都是刑事犯罪;犯罪行为必须存在证据;犯罪人必须在要求引渡的国家被起诉或被裁决有罪;引渡不违反承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引渡的犯罪应当受到两个国家的刑法制裁。
条件确认之后,接下来是程序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引渡的程序包括七个步骤:第一步,由引渡要求国家提出引渡请求。
第二步,当要求引渡的国家接到请求后,必须认真考虑,是否符合引渡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答应引渡;如果不符合条件,应该拒绝引渡请求。
第三步,主管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接到国外司法机关的提供证据的请求后,应当立即进行协助调查。
第四步,如果确认有引渡必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对被请求人的调查,对其展开限制行动,这些行动有助于防止被引渡人逃亡、销毁证据等非法行为。
第五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认定需要反回的被请求人移交到中央机关。
第六步,中央机关应当加强对移交的被请求人的囚押和保护。
第七步,接到被移交人后,批准引渡并将该人送回由他们的法律系统处理,保障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状况下,可以反正据请求国的司法程序。
总之,在全球化时代,犯罪成为全球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了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跨国司法协作、按照国际法规则实施引渡,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外司法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引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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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条文释义实务指南)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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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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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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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国际引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的人,根据被请求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法律行为。
国际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方式,对于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引渡案件的法律规定,包括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的条件、引渡的程序以及引渡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国际引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引渡公约》、《欧洲引渡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引渡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为各国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国内法各国根据本国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应的引渡法律和法规。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是我国开展引渡工作的国内法依据。
三、引渡的条件1. 双方存在引渡条约引渡的前提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存在有效的引渡条约。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两国原则上不得进行引渡。
2. 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必须构成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可处罚的犯罪。
具体而言,犯罪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请求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2)在被请求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3)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符合引渡条约的规定。
3. 被请求人同意引渡被请求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应考虑被请求人的意愿。
如果被请求人同意引渡,则引渡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4. 请求国对被请求人提供保障请求国在引渡被请求人后,应对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如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避免双重处罚等。
四、引渡的程序1. 请求引渡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应提交以下材料:(1)引渡请求书;(2)被请求人的身份证明;(3)犯罪事实的证明材料;(4)其他有关证据。
2. 被请求国的审查被请求国在收到引渡请求后,应对请求进行审查,包括:(1)是否存在有效的引渡条约;(2)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被请求人是否同意引渡;(4)请求国对被请求人提供的法律保障是否充分。
3. 引渡决定被请求国在审查完毕后,应根据引渡条件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
论“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论“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作者:闫谦逊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人道主义等。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具有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即凡具有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引渡。
因此,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时也被称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或者“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以下八项情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
二是出于保护我国公民的考虑。
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属于我国公民,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包括《宪法》、《国籍法》等进行审查。
只要依照我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属于我国公民;二是对于经审查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的,不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我国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拒绝引渡。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权威性以及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正当权利。
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机关。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引渡终止的后果:被引渡人将被释放,引渡请求国不得再次提出引渡请求 引渡终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引渡立法的国际 合作
国际合作的意义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打击跨国犯罪
提高引渡效率,保 障人权
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维护国际秩序
感谢观看
汇报人:
互惠原则的重要性:有助于促进国际司法 合作,维护国际秩序
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引渡案 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互惠原则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互 惠原则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如两国 之间存在政治分歧或法律制度差异较大
人权原则
引渡立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引渡立法应遵循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引渡立法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引渡立法应保障被引渡人的合法权益
增进国家间的互信 与合作,推动全球 治理体系的完善
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补充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补充议定书》
国际合作的实践
引渡立法的现状
引渡立法在中国已 有较长历史,但尚 未形成完整的法律 体系
目前,中国引渡立法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等法律法规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 强了引渡立法的力度 ,制定了一系列相关 法律法规,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等
然而,中国引渡立法仍 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 体系不完整、程序繁琐 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 改进。
第二章
引渡立法的原则
我国引渡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引渡的程序是什么在我们⽣活的世界了有着⼤⼤⼩⼩的许多的国家,不同的国家有着它的不同的法律法规,不同国家之间有着平等的合约,需要我们国家之间的遵守,只有如此,才能够保障我们世界的和平。
店铺⼩编接下来将为我们讲解关于我国引渡的相关知识。
我国引渡的程序是什么⼀般引渡的程序包括请求引渡的提出,引渡的对象移交和引渡请求的审查。
引渡是指⼀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制度是⼀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法。
《中华⼈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少应判处⼀定徒刑的⾏为,即所谓的“同⼀原则”,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
⼀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
⽽轻微的犯法事件,如违警罪不构成引渡条件。
另外,有的引渡条约还专门规定有不准引渡的理由,如被请求缔约国的公民,在被请求缔约国犯了罪的,根据被请求缔约国的法律,由于时效等原因不能判刑的,或被请求缔约国已对引渡罪犯的犯罪作出判决或决定不起诉的。
同时,引渡条约⼀般还规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和违反军法的犯罪如逃兵⼀般也不引渡。
引渡罪犯的请求⼀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请求⼀般通过引渡请求书提出,请求书由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或国家政府转达通知,并附送犯罪的证明材料。
在被请求通知决定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之后⼀定期限内,请求国必须接收,地点⼀般在边界适当处。
接收之后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以上法律知识就是店铺⼩编为我们带来的,相关内容是关于我国引渡。
引渡的提起必定涉及不⽌⼀个国家,引渡必须符合我们国际法律法规。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内容提要】引渡法不是基本法。
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程序规则组成的法律,属于特殊程序法,又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专门法。
引渡的性质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仍然属于刑事法律范畴的事务。
在我国引渡法中运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引渡法中的裁定权主要有两类:即行政裁定权和司法裁定权。
我国采用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模式是可行的方案。
在引渡法中引入人权保障的观念是现代引渡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许多载有引渡条款的刑事法国际公约,承诺将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承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际义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11个国家签定了引渡条约。
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为引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利于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准备,有关立法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开始了起草引渡法草案,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之后,将该引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引渡理论和实际问题。
笔者对相关的若干引渡理论作些探讨,供立法机关在制定引渡法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引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为框架,以法律法规为网络而建立起来的。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引渡法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这涉及到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所以,必须明确界定清楚。
引渡法规定的对象是谁?
引渡法规定的对象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电影中,我们常常看到罪犯潜逃到他国,被国家引渡回来审判定罪;生活中,一些贪污腐败的官员移民到国外,自以为是国外居民的身份就无法被抓捕定罪,但一纸引渡条约,让这些逍遥法外的人无法遁形。
如此厉害的▲引渡法规定的对象是谁?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关于引渡的概念和对象,了解我国的引渡法吧。
▲一.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
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追诉的国家的国民,还是一个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或是一个第三国的国民。
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问题比较简单,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
反之,如果引渡的对象不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则问题的处理就不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缔结了引渡条约的国家除了世界上25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
具体有以下国家:南非,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秘鲁,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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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文章来源:/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文章来源:/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十四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
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十六条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
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
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文章来源:/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公安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十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
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部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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