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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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a. 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b. 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c. 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d.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 电磁辐射监测4.1 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用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a. 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 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 工作场所监测4.2.1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 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

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 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 环境监测4.3.1 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

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 测量仪器可以用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徽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 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 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 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 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 监测结果评价:4.4.1 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 某电磁辐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F——地面的衰减系数;
X—数量距离;
λ——波长, m;
ε——介电常数;
δ——导电系数, 1/Ω ?m。
2. 短波 ( 水平极化波 ) 场强计算公式:
短波 ( 水平级化波 ) 场强计算公式同式( A1)、( A2),但其中 X 按式( A4)
计算:
…………………………………………… (A4)
3. 电视、调频超短波场强计算公式
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
(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
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
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
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
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
射时间。
卫生要求
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
波长 长、中、短
波 超短波
单位 V/ m V/ m
一级 ( 安全区 ) 容许场强 〈 10 〈5
二级 ( 中间区 ) 容许场强 〈 25 〈 12
1.
长、中波(垂直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 (A1)
F=?(2+) / (2+X+) .......................
(A2)
………………………………………… (A3)
式中: P——发射机功率, KW;
r ——被测点与发射天线的距离, Km;
G——相对于接地基本振子的天线增益, DB;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一、电磁辐射强度电磁辐射强度是衡量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影响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强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包括:远离高强度电磁辐射源,如高压输电线路、电磁发射装置等。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服、眼镜等防护用品。

在家庭或办公室等场所,应尽量选择低辐射的电器产品,并避免多个电器同时使用。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应尽量避免长时间停留或活动。

三、电磁辐射监测要求为了及时发现并控制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对电磁辐射进行监测。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监测,一般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监测点:应在不同区域、不同高度、不同方向上设置监测点,以全面了解电磁辐射情况。

数据记录与分析: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了解电磁辐射变化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频率范围:0-300GHz。

暴露时间:连续暴露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天,连续暴露间隔不应少于1小时。

暴露强度:在0-300GHz范围内,任意10分钟内全身暴露强度不应超过0.4W/kg。

五、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要求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

包括:防护服:应选择由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材料制成的防护服,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眼镜:应选择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的眼镜,以减少电磁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电器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电磁兼容性标准的电器设备,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和对人体的影响。

建筑物: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建筑物应采用特殊的建筑材料和结构设计,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电磁辐射国标

电磁辐射国标

电磁辐射国标
电磁辐射国标——生活中必须了解的标准
电磁辐射国标是指制定出来的规定了电磁波辐射安全范围的标准。

电磁辐射国标是不同国家有所区别,我国的电磁辐射国标是世界上比较严格的。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手机、电脑、电视、微波炉等电器都会产生电磁辐射,如果长期暴露在高强度的电磁辐射下,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而电磁辐射国标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这些电器的电磁辐射。

下面是该国标的主要内容:
一、测量范围
国标规定了电磁辐射的3个测量范围:1厘米距离内的局部电磁场、5厘米距离内的平均电磁场以及远场电磁辐射。

二、辐射标准
该国标严格规定了不同电磁辐射的对人体的安全限值,如手机、微波炉等家用电器的辐射标准。

三、测试方法
国标规定了测试电磁辐射的方法,包括测量设备的准备、测试人员的要求、测量的环境条件等等。

四、辐射限制
电磁辐射较强的电器需要符合国标规定的辐射限制。

同时,国标规定了在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置高频辐射警示标志和警告提醒。

总的来说,电磁辐射国标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我们在选购或使用电器设备的时候,应该留意其是否符合电磁辐射国标,选用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自身健康也是对家庭的一种负责。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X(补充件)适用X围本规X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X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X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备注: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备注: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 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doc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doc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 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二、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 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 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三、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 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国家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 614.898.5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88 Regulation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03-11 批准1988-09-01 實施1.總則1.1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半有電磁輻射的正當實踐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一切設施或設備。

但本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於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1.3本規定中防護限值的適用頻率範圍為100 kHz ~300 GHz。

防護限值與頻率的關係見下圖。

1.4本規定中的防護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護水平的上限,並包括各種可能的電磁輻射污染的總量值。

1.5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本著”可合理達到盡量低”的原則,努力剪紹齊電磁輻射污染水平。

1.6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部門,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標準),各單位或部門的管理限值(標準)應嚴於本規定的限值。

2 電磁輻射防護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1 W/kg。

2.1.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任意連續6 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02W/kg。

2.2 導出限值2.2.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一要求。

表一職業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表中f是頻率,單位是MHz,表中數據做了取整處理。

2.2.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環境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二要求。

表2 公眾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标准
辐射防护必须遵守以下三条原则:
1、放射治疗的正当化
2、放射治疗过程中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3、个人记录限值
其中医技人员的剂量限值如下:
连续5年地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如下: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慰问、探视等人员的剂量限值如下:
所受剂量不超过5mSv,儿童限制在1mSv以下
1。

我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总汇

我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总汇

数国家采纳为电磁照射的安全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支持采用ICNIRP 导则规定的安全限值,并积极着手电磁照射标准的协调工作,希望全球采用统一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在欧洲,先后出台了EN50361、EN50383等针对无线通信终端和基站的照射基础测试标准和EN50360、EN50384、EN50385等相应的产品标准。

这些标准均采用ICNIRP导则作为电磁照射限值要求,同时针对特定产品给出了具体的测试方法。

目前针对现场环境的基站电磁照射标准EN50400和EN50401等正在制定过程中,不久将会推出。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一直采用ANSI/IEEEStdC95.1标准作为电磁照射限值要求。

2005年,国际电子与电气工程师协会(IEEE)已经对IEEEStdC95.1进行了修订,采用了与ICNIRP相同的限值要求,美国国家标准化协会(ANSI)将采用该标准。

美国现行的无线通信终端电磁照射测试方法标准是IEEEStd1528,针对基站等的测试方法标准是ANSI/IEEEStdC95.3。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目前已经推出了针对无线通信终端电磁照射测试方法的标准IEC62209-1,该标准将取代原有的EN50361和IEEEStd1528。

针对其他类型设备的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

过去我国多个相关的国标同时并存,几个单位同时又在制定或修订类似的国标。

截至目前,我国电磁照射相关的国家标准有:GB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12638-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6203-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分别由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和原机电部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制定与发布。

这些标准规定的电磁照射限值和测量方法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备注: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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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国家采纳为电磁照射的安全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支持采用ICNIRP 导则规定的安全限值,并积极着手电磁照射标准的协调工作,希望全球采用统一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在欧洲,先后出台了EN50361、EN50383等针对无线通信终端和基站的照射基础测试标准和EN50360、EN50384、EN50385等相应的产品标准。

这些标准均采用ICNIRP导则作为电磁照射限值要求,同时针对特定产品给出了具体的测试方法。

目前针对现场环境的基站电磁照射标准EN50400和EN50401等正在制定过程中,不久将会推出。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一直采用ANSI/IEEEStdC95.1标准作为电磁照射限值要求。

2005年,国际电子与电气工程师协会(IEEE)已经对IEEEStdC95.1进行了修订,采用了与ICNIRP相同的限值要求,美国国家标准化协会(ANSI)将采用该标准。

美国现行的无线通信终端电磁照射测试方法标准是IEEEStd1528,针对基站等的测试方法标准是ANSI/IEEEStdC95.3。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目前已经推出了针对无线通信终端电磁照射测试方法的标准IEC62209-1,该标准将取代原有的EN50361和IEEEStd1528。

针对其他类型设备的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

过去我国多个相关的国标同时并存,几个单位同时又在制定或修订类似的国标。

截至目前,我国电磁照射相关的国家标准有:GB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12638-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6203-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分别由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和原机电部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制定与发布。

这些标准规定的电磁照射限值和测量方法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这种状况不能满足和适应当前社会发展以及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需要。

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后将废止这些旧的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组建了“全国照射人体有关电、磁和电磁领域评定方法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新的工作组以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为目的,协调各部门团结合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工作组将于2006年3月推出《无线通信终端电磁照射暴露限值》国家标准,并在今后陆续推出针对整个频段
的电磁照射暴露限值标准。

2004年12月成立的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电磁环境与安全防护技术工作委员会(TC9),其第三工作组“电磁辐射与安全工作组(WG3)”主要研究通信环境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影响以及电磁信息安全。

到目前为止,WG3已经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通信领域电磁照射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包含基础类、产品类、通用类等三大类共22个标准,涵盖了整个通信频段各类设备电磁照射的评估方法。

WG3目前正在讨论《无线通信终端的电磁照射评估方法》、《无线通信系统基站电磁辐射计算和测量方法(110MHz~40GHz)》等标准草案。

电磁照射方面的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范畴。

通过各个标准组织的共同努力,将来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电信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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