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缆迁改工程监理质量控制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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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迁改工程监理质量控制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
一、质量控制方案:
(1)质量控制目标:
1、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和国家和工信部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质量等级应达到优良。
(2)质量控制措施: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方案
在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特点;
②应有明确的施工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职责;
③施工进度表及开、完工时间、设备材料的订货、购置与进场计划;
④施工准备包括技术准备、机具准备、材料准备;
⑤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健全。应明确质量标准;
⑥施工人员培训计划、技术交底制度、质量检查及评定制度、质量事故及处理制度、成品保护制度等;
⑦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施工机具使用证、仪表校验合格证。
⑨施工工艺流程及技术要点,对施工特点、难点、重点提出施工措施及技
术要求;
⑨安全、环保、消防及文明施工措施;
2、进场设备、材料的检查
(1)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对进场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检查确认。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审核,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凡标志不清或怀疑质量有问题的材料,应由监理工程师对其从品种、规格、标志、
外观等进行直观抽检,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将该种所购全部材料清退,对质量有争议的材料,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再做处理。
(3)当材料型号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而需要其他器材代替时,必须征得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4)对未经监理人员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3、本工程应旁站监理的控制要点及采取的措施
1)铺管、顶管是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需重点旁站把关的部位之一,监理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去做,不出差错,不留隐患。顶管前,必须检查顶管路由是否有供水、煤气、电力管道和其它重要通信线路,确保施工安全。
2)井下、管道内作业是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应重点旁站把关的工序,监理应监督协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要求去做,不出差错,确保安全。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在人孔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围栏、人孔外应有专人看守。施工人员进入人孔(地下室)前,必须用仪器测试确认无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后,才可以下孔作业。
3)吹缆作业是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应重点旁站把关的工序。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吹缆的硅芯管是否保气,人井中接头是否接牢。吹缆时统一指挥,
吹缆出口旁不可站人、放物,避免人身伤害,确保安全施工。
4)在梯子上操作时,下方必须要有专人扶梯,防止竹梯摇晃、打滑。在交通路口等地段必须在杆下。
5)在吊线上布放光(电)缆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吊线强度。确保在作业时吊线不致断裂,电杆不斜、不倒及吊线卡不致松脱。在跨越电力线、铁路、公路杆档安装光(电)缆挂钩和拆除吊线滑轮时严禁使用吊板。
6)上杆时注意认真观察,特别是与电力线合用的电杆上作业和在高压线附近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确保与电力线、高压线的安全间距,使用安全用具,谨慎操作,防止身体及所携带工具触碰电力设施。
7)光缆迁改工程应注意事项:管道或杆路光缆:在未摸清所拆光缆的编号、
及挂牌的路由走向前,决不允许开拆。拆除过程中,因和其它缆形成交越的,或所折缆还需利用的,应做好保护措施。对杆线造成影响的,必须进行杆路整治。
二、安全管理方案:
1、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目标
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定监理责任。具体目标如下:
(1)力争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2)杜绝重大火灾和考核性重大案件;
(3)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发生;
(4)杜绝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交通事故、生产性火灾、机械设备事故或经济损失事故发生;
(5)杜绝员工因工责任死亡或重伤事故;
杜绝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
(7)杜绝因监理失职或监理不到位引起的工程安全事故。
2、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范围
相关法规、规定中对监理责任的内容规定,其中《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如下: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
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基本内容: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的要求填写。
(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3、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依据
3.1法律法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14年3月1日启用);
(5)《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6)《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2014);
(7)《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监理暂行规定》(YD 5204-2011);
(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国务院第8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
(10)《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国资发〔2011〕15号)
4、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