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产科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科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产科工作的相关科室。
三、禁止内容
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
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
四、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加强产科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产科诊疗流程,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合规。
3. 加强门诊和住院患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规范》,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患者对“两非”危害的认识,引导患者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5. 加强对产科工作人员的考核,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严肃处理。
6. 加强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开展“两非”行为的医护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两非”行为发生的科室,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参与“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产科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两非”行为,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包括未婚先孕)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
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制定我院具体管理制度。
我院不是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醒目标志。
二 B超室应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三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道德教育,操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要求。
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强迫操作人员。
四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到场。
应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人等情况准确记载。
五对孕妇的正常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六我院实行住院分娩制度。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我院不给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书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如(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八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病历附件一同保管,受术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九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十建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遗传室应积极开展遗传病的遗传咨询、产前诊断技术,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残缺儿的出生。
建立孕妇遗传病产前诊断登记制度。
严禁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张贴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牌,设立并公布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拟诊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孕妇,医学上确实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后,填写申请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同意鉴定公章,方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同时持以下原始证件及准生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1)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伴性遗传性疾病证明(盖单位公章);(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3)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介绍信;(4)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鉴定工作完成后,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供鉴定机构存档,另一份寄送批准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禁利用遗传实验方法及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违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为了认真更好地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遏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不良势头,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不准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在相关场所(B超室、妇产科门诊、产房等)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禁示标志,并设立举报电话。
2、对孕妇进行了超声检查不准报告或暗示胎儿性别情况。
3、严格B超管理,建立B超检查登记并逐月上报,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县卫生局。
凡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须有两名医生在场方可实施检查,报告单上也要有两名医生签字以示负责。
每月4日前将孕产妇B超检查向医务科报告。
分管院长每月对B超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建立终止孕14周以上妊娠批准制度及逐级审批制度。
凡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书,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殊情况产科医生必须电话核实。
否则按选择性别引产论处。
妥善保管引产证明书。
5、建立引产登记专用表,认真负责地逐项登记。
6、落实责任,依法严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7、对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
和科室领导,要追究责任。
发现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要坚决予以严历处理,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目的:依法加强管理
范围:超声室全体医务人员
1.设立专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厅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标志牌,并设置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
2.对11 周以上孕妇实施超声检查,要进行电脑超声诊断登记,检查诊断为胎儿畸形者,必须有两个以上超声医生签名,并保存图像资料才能发出报告,同时做好详细胎儿畸形登记,以便查询。
3.书写报告时应认真核对检查者姓名、性别、年龄和大概病史;出具胎儿检查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胎儿性别内容。
4.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远程出医院会诊需要携带设备时,必须有主任同意并备案,防止利用仪器外出机会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凡私自透露胎儿性别者依法进行处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标准版)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
1.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及制度学习;妇、产科门诊及超声科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2.对孕妇的定期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在场,并填写《孕妇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均应准确记载。
5.因医学需要申请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鉴定对象须出示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书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书;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医务科指定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妇女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乡级以上(含乡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7.终止妊娠的药品处方权属妇产科医师专有。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五条或第六条制度的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并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新生儿在院内死亡的,由儿科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三甲评审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杜绝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适用范围全院三主要内容1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1.1 本机构所有B超机要明确所属科室及责任人。
对孕妇进行检查的操作人员要具有相关资质,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双人执机,共同签字,严禁使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12B超室、遗传优生科主任为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自觉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对违规人员,要上报医院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3B超室、产科、妇科候诊区及妇科病房均要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牌。
2严禁非医学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实行审批、登记、上报制度,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
相关科室主任为负责人,应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发生违法施术现象。
2.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妇女,凭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或医学需要性别鉴定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书方可进行手术。
2.2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施术。
2.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进行非选择性别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签署,到区(县)计生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终止妊娠。
2.4本院实施孕14周以上引产手术的科室为妇科病房,其他科室不得随意接收该类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妇科病房(计划生育科)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严验证明、登记信息身份信息。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
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部长令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胎儿性别鉴定。
你们知道吗,有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会想方设法去查胎儿的性别。
但是,这种行为其实是违法的哦!因为我国有一项规定,那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那么,这项制度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它又有哪些作用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神秘的面纱吧!2. 胎儿性别鉴定的背景在很久以前,人们对于胎儿的性别并没有太多的关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生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于是,一些人开始想要了解胎儿的性别,以便为自己的宝宝准备好合适的衣物、用品等。
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超声波技术或者其他手段,偷偷地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
3.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原因为什么我国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呢?原因有很多。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性别歧视。
如果家长们知道了胎儿的性别,就有可能会对男孩或女孩产生偏见,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教育和成长。
这种行为还可能导致家庭矛盾。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性别有争议,就会引发家庭纷争,甚至影响到婚姻稳定。
这种行为还可能助长非法产业链。
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胎儿性别鉴定来进行非法交易,如拐卖儿童等。
4.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出台了一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2)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4)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于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5.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意义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性别歧视现象的发生,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平等的环境中成长。
卫生院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卫生院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从事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认识,防止“两非”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管理措施1. 宣传教育(1)卫生院要定期开展“两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2)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两非”的危害性。
2. 医疗服务(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提供医学技术服务。
(2)医务人员在为孕产妇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向其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护意识。
3. 资料管理(1)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档案,详细记录孕产妇的孕产史、生育史等信息。
(2)对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资料,实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4. 监督检查(1)卫生院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 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涉嫌“两非”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院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胎儿性别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
为了保障胎儿的健康和母亲的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此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理论分析1.1 胎儿性别鉴定的现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胎儿性别鉴定在我国一度非常普遍。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家庭都希望能够生出一个男孩或者女孩,因此在孕期就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需求很大。
这种现象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胎儿性别鉴定的滥用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衡,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胎儿性别鉴定可能导致家庭对新生儿的性别进行歧视,甚至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胎儿性别鉴定还可能引发一些道德和伦理问题,如堕胎、遗弃女婴等。
1.2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意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政府于2017年颁布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有助于遏制因性别比例失衡而导致的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可以减少因性别歧视导致的妇女权益受损现象,促进性别平等。
(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有助于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生育观念,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人口素质。
1.3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挑战虽然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制度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相关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如何有效地执行这一制度,防止其被滥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实践探讨2.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网络、培训班等,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的规定依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 2016 年第 9 号文件规定,结合医院本质,拟定本规定。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疗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
二、禁止任何科室也许个人推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
禁止任何科室也许个人介绍、组织孕妇推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
三、吻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以下状况外,不得推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弊端的;3.因患严重疾病,连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也许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停止妊娠的其他状况。
四、我院不具备产前诊疗资格。
凡有医学指征,确需人工停止妊娠的,患者必定供应具备产前诊疗资格医院,以及该医院三名以上拥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察后出具的医学证明资料。
五、未获取母婴保健技术同意的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停止妊娠手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停止妊娠相关医学诊疗建议书也许证明。
六、我院在工作场所(包括产科门诊、超声科、妇产科病区)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断和选择性别人工停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疗、染色体检测、人工停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妇产科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对身份进行认真核查,并请患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八、停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推行停止妊娠手术的医师(获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同意证)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九、药学部应当建立真实、完满的停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妇产科为停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满档案。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和选择
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醒目标志。
二、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判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三、严禁开展胎儿性别判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品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置B超检验诊疗室,B超操作诊疗人员必需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疗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久B超使用、诊疗登记制度。
五、B超检验人员要认真实施《超声产前诊疗技术规范》,产前诊疗超声汇报,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标进行胎儿性别判定。
六、终止妊娠药品(不包含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
行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药品,必需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依据《相关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要求》,非法为她人进行胎儿性别判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母婴保健法》、《中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措施》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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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