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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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施工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申报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格需详细描述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受伤人员的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核实受伤人员的身份信息。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证明受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
动关系。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
次治疗病历复印件:用于证明受伤程度及伤情。

5.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陈述:描述工伤事故的经过和受伤情况,以及与用人
单位的关系等。

6.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工伤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用于证明事故原因
和责任。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
用于核实用人单位信息。

请注意,具体的申报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供参考。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的通知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总则第⼀条为实施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伤保险⼯作的意见》(⼈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适⽤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应按⽤⼈单位参加⼯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伤保险经办规程》(⼈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单位参保、流动性⼤的职⼯特别是农民⼯,应按项⽬参加所在地的⼯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可以实⾏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排⽔、采暖通风、建筑电⽓、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程;市政基础设施⼯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污⽔处理、燃⽓、热⼒、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建和管道安装⼯程。

机电⼯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利⼯程、其他道路⼯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程(包括⼴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企业,可以按照项⽬⼯程总造价的⼀定⽐例计算缴纳⼯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企业⼯伤事故发⽣率、⼯伤保险基⾦使⽤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伤保险缴费⽐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产,预防和减少⼯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条建筑施⼯企业办理建筑施⼯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项⽬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项⽬⼯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长人社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10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在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建立建筑行业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与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

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其工伤保险费应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单独列项计取。

任何单位不得优惠。

四、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0.9%的工伤保险费率;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工伤保险的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的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材料,需要详细填写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证明受害人身份的重要文件,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三、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是证明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卡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是证明受害人受伤程度和治疗情况的重要文件,需要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五、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言
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是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重要证据,如果有目击证人,需要提供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事故报告是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受伤情况的报告,需要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七、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是证明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文件,需要提供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受害人工资收入证明
受害人工资收入证明是证明受害人收入情况的文件,需要提供受害人的工资单、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受害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证明受害人劳动能力情况的鉴定报告,需要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为建筑工人提供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伤害或疾病的医疗、工伤津贴等保障。

具体的参保说明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下是一般的参保说明:
1. 参保人员范围: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建筑项目管理人员等,通常包括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2. 参保程序:
通常由雇主负责办理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雇主需要将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 缴费规定:
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将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有些地区可能要求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保险费用。

4. 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通常包括医疗保险、工伤津贴、康复护理等责任。

参保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工伤津
贴。

5. 报案程序:
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雇主报告,并按照当地规定的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报案。

报案后,工伤保险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6. 审核和理赔:
社会保险机构将对工伤报案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后,进行理赔。

理赔涉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发放等方面。

7. 保险待遇:
参保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康复护理等。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具体查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了解准确的参保流程和权益待遇。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地址:厦门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十二楼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图一、适用范围及参保对象厦门市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办法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税管征局办理工伤保险,填写报送《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4份),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标段、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1、报送资料:(1)《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4份、地税网站表报栏―社保费类中查找下载、网址:);(2)招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2、申报时间:申报缴费:每月6-31日申报报备:每月1—5日3、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4、缴费额: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5、扣费方式:(1)自带单扣费:地税柜台开具税票,各单位自行到银行缴费;(2)电子托收扣费:地税柜台根据托收帐号通过地税电子托收系统直接扣费。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缴交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管理局工程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报送资料:(1)盖有地税机关印戳、日期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2)银行缴费单或电子托收单(属每月1—5日人工报备的,在每月6日后补缴费)。

四、报送项目工地职工花名册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及时向地税管征局报送施工工地上的职工花名册;增员时也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新增职工花名册。

1、报送资料:《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3份,可下载)2、申报时间、地点:每月工作时间、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一、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

4、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上述资料需核定原件,收复印件。

)5、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6、建筑施工工地参保人员增加表(本表一式两份,需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新增加人员时也应申报此表)。

项目所在地在哪个区的就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

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内持施工许可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上述表格可到QQ群中下载电子表格。

QQ群号码:105781464(各单位在申请加入时报单位名称,加入后需将群名片改为单位名称+经办人名称(简称),在备注中注明项目名称、联系电话)二、上述资料提供合格,经审核后,各单位需持《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局单位参保科申请社会保障号,并将应缴费额传到地税,参保单位于下一个工作日到地税按地税规定缴费。

三、参保生效时间:缴费次日所申报的《建筑施工工地参保人员增加表》中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新增人员从受理申报增加的次日)。

四、申报参保人员增加快捷方式:网上申报方式:1、填写单位网上申报资料,以后每次人员变动都在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发送网上申报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申报资料并完善申报手续的,该快捷申报不再有效。

六、需要办理延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因故停工的,总承包单位需持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通知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有效期中止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办理有效保期中止手续,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新开工时需办理有效保期启动手续,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工伤材料清单

工伤材料清单

工伤材料清单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害。

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及时准备好相关的工伤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是工伤材料清单,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材料。

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劳动者需要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医疗证明工伤发生后,劳动者需要及时就医,并取得医院出具的工伤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需要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内容,以证明工伤的发生和治疗情况。

3. 工伤事故证明工伤事故证明是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要包括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初步处理情况等内容。

4. 工资支付证明工资支付证明是劳动者在工伤期间能否正常领取工资的证明文件。

劳动者需要向单位申请出具工资支付证明,以证明自己在工伤期间的经济损失情况。

5.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劳动者需要准备好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之一。

6. 个人身份证件劳动者的个人身份证件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备的材料,劳动者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伤的具体情况,劳动者还需要准备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工伤发生时的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相关报告等。

总之,及时准备好工伤材料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应当第一时间就医治疗,并及时准备好相关的工伤材料,以便顺利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希望劳动者能够重视工伤材料的准备工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南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流程

海南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流程

一、引言在海南省,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农民工前来参与建筑施工。

然而,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工作环境复杂、高风险,农民工参与建筑施工往往面临着各种工伤风险。

建设企业需要为参与建筑施工的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其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海南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流程。

二、准备工作1.确定参保对象: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确定哪些农民工需要参加工伤保险,确保所有参与建筑施工的农民工都能够得到保障。

2.选择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选择一家符合规定、信誉良好的保险机构来购买工伤保险。

三、办理流程1.签订保险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参保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相关事项。

2.缴纳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3.办理登记手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保险的登记手续,包括提交参保人员名单、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

4.领取保险证明: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保险机构领取工伤保险证明,作为参保农民工的凭证。

四、权益保障1.发生工伤时的处理:一旦参与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和保险机构,并协助农民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

2.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经过工伤鉴定确认后,参保农民工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支付工伤治疗相关费用。

3.领取工伤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的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工伤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于补偿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损失。

五、总结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参与建筑施工的农民工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确保每一个参与建筑施工的农民工都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

农民工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工伤风险,共同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建筑施工环境。

六、保险理赔流程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立即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和保险机构,并协助农民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

按建筑项目参保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

按建筑项目参保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

按建筑项⽬参保办理⼯伤保险的⼿续建筑业是⼯伤风险较⾼、⼯伤事故频发、农民⼯集中的⾏业,我市建筑业农民⼯按项⽬参加⼯伤保险的政策⾃2015年11⽉起正式启动,破解了建筑⾏业农民⼯⼯伤维权难等问题。

以⽤⼈单位名义参加⼯伤保险和按建设项⽬参加⼯伤保险有何异同?两种参保形式,职⼯个⼈均不缴费;参保职⼯享受的⼯伤保险待遇是⼀样的。

其区别是:缴费主体、缴费⽐例不同。

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由⽤⼈单位按⾏业费率的标准等规定,统⼀缴纳⼯伤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按建设项⽬参加⼯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以项⽬⼯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例优先办理参加⼯伤保险⼿续。

覆盖⼈群不同。

以⽤⼈单位名义参加⼯伤保险的,覆盖⼈群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员相关固定;按项⽬参加⼯伤保险的,覆盖⼈群为该建筑项⽬使⽤的所有职⼯(包括建筑施⼯总承包单位和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的农民⼯,但不包括已按⽤⼈单位参加⼯伤保险的职⼯),因建筑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具有不固定性。

按建筑项⽬参保的如何办理⼯伤保险⼿续?办理开户。

建设⼯程项⽬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程项⽬的中标通知书、⼯程项⽬承包合同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在⼯程开⼯前到建设⼯程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续。

建设单位没有缴纳⼯伤保险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续,不予核发《建筑⼯程施⼯许可证》。

申报参保信息。

建设单位或建筑施⼯总承包单位、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单位,应当⾃建设项⽬开⼯之⽇起,为项⽬施⼯期内职⼯,通过⼈⼒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上系统,即时申报参保⼈员信息及参保⼈员增减变动情况,办理⽹上备案⼿续。

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发⽣⼯伤时⽆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依法由其所在⽤⼈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伤认定。

职⼯遭受⼯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总承包单位、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单位⾃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市⼈社局提出⼯伤认定申请。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理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理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理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是指为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目的是为员工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以应对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资料准备、缴费和理赔。

首先,申请。

企业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工伤保险。

提交办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其次,资料准备。

企业需准备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等,并保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还需准备员工的工资记录、就业合同等材料,以及企业的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

然后,缴费。

企业需要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也可以与企业其他保险费用一并缴纳。

缴费订单需准确填写工人数量和工资总额等信息。

最后,理赔。

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员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治疗期间,企业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如伤员诊疗记录、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

保险公司在审核无误后,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在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理过程中,企业需要保持与员工的沟通畅通,及时提醒员工办理保险相关手续,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企业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的办理流程和费用。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办理涉及申请、资料准备、缴费和理赔等多个环节。

企业应合理规划和管理好工伤保险,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报案流程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报案流程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报案流程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报案流程如下:
1. 申报工伤: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尽早进行工伤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 提交资料: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资料。

3. 工伤认定:深圳社保局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工伤认定,包括调查核实事故伤害情况和确认劳动关系等。

4. 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5. 支付待遇: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社保局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尽可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和证明,以便加快工伤认定和赔付的流程。

同时,如果对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和赔付有异议,可以在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证明》时,需向工伤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告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4、建筑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5、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建筑施工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8、《平凉市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9、《平凉市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职工名册》一式两份(请勿更改表结构和基本内容);
10、所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施工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伤开户资料

工伤开户资料

工伤开户资料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对于受到工伤的职工,开户工伤保险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顺利办理工伤开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 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工伤鉴定书: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鉴定书原件。

3. 医疗资料:包括工伤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相关医疗资料。

4.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5. 工资证明:包括近期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工资证明文件。

6. 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属证明、婚姻证明、子女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办理工伤开户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伤开户的顺利进行。

办理工伤开户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资料:将准备好的工伤开户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

2. 资料审核: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对申请人进行工伤鉴定,出具工伤鉴定书。

4. 开户手续:经过审核和鉴定后,申请人可以办理工伤开户手续,包括办理工伤保险等相关手续。

在办理工伤开户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提前准备资料:在办理工伤开户前,要提前准备好所需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注意资料的递交方式:资料的递交方式一般有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要选择合适的方式递交资料。

3. 遵守相关规定:在办理工伤开户时,要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流程,确保办理手续的顺利进行。

4. 注意资料的保管:办理工伤开户后,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查询和使用。

总之,办理工伤开户是一项重要的手续,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办理。

只有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顺利办理工伤开户手续,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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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负责 人:
经办机构审核人: 经办机构复核人:
经办机构(章)
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2-3)
工程中标 单位名称 (章):
登记类型
单位类型
单位名称及 所属行业类别
年月日
单位编码:
新参保( ) 统筹范围转入( ) 单位分立( ) 单位合并( )
跨统筹范围转入( ) 其他( )
企业( ) 事业( ) 社团( ) 民办非企业( )
城镇个体工商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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