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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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总运2014 57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附件1~附件12: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国家铁路局,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2月21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号运营货营函 〔2013〕195号 签发:会签:调度部:装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铁路货运旬日历装车方案编制规则□绝密 □机密 □秘密主送各铁路局。

现将《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2013年5月7日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改进货运办理方式的实施意见》以及《铁路“实货制”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计划是以客户“实货”为依据,以保证日常“实货”装车为目的,根据铁路运输特性,为满足客户运输需求和提高运输生产组织效率而编制的内部运输生产组织计划。

第三条年、月、旬、日不同周期的计划共同构成铁路运输计划体系,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两级编制管理,两级计划互相支撑。

第四条运输计划编制坚持“依据实货、市场导向、能力匹配、确保需求”的原则,在敞开受理的基础上,以保证日“实货”装车为核心,为日常“实货”运输提供足够运力。

要通过对大宗稳定、零散白货等不同物资运输需求规律以及对通道、节点、车种等运输能力的综合掌握,使运输计划紧密衔接市场和生产,促进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需求分析及实货核实第五条各铁路局要通过市场调查,摸清管内货源情况,做好市场细分,梳理各类物资的地理分布、客户群、货源流向流量、运输需求特征等,及时掌握运输需求。

对大宗稳定物资,通过与客户签订年度或阶段运输协议的方式,直接纳入月度计划安排和直达货物班列方案,提前为客户提供稳定运力保障。

对零散白货,做好市场分析预测,优化运力配置,加大日常装运组织力度,做到随时受理、及时装运。

第六条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实货” 确认制度和办法。

要强化人工核实,充分发挥驻厂、车站、路局各级客服人员作用,落实货源核实责任。

要依靠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手段,实现核实数据信息共享,并建立客户评价机制,追踪分析客户信誉。

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暂行规定

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暂行规定

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暂行规定(铁道部 1986年7月11日颁布)一、大型集装箱运输分为40英尺箱和20英尺箱两种,除按规定的整车运输及铁路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外,并按本规定办理。

二、40英尺箱由发货人自备;20英尺箱由铁路提供,也可由发货人自备。

铁路20英尺箱限在附表一指定的车站办理。

发货人自备的20英尺箱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作业时,限在附表二指定的车站办理;在专用线作业时(包括40英尺箱)限在附表三规定的车站专用线办理。

其它要求办理的专用线,经铁路局审批后,报部公布执行。

铁路20英尺箱不办理国际铁路联运。

三、使用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40英尺箱一箱为一批。

20英尺箱一批最多不得超过两箱,接运国际铁路联运进口的20英尺箱一批三箱者除外。

车站使用铁路20英尺箱装运零担货物时,经到达铁路局的同意,可组织一箱多批运送。

四、使用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适用整车9号运价率。

40英尺每箱按40吨。

20英尺箱每箱按20吨计费。

发货人自备20英尺箱一批只有一箱时,按二箱计费,一重一空时,按二个重箱计费。

接运国际铁路联运进口的20英尺箱及铁路20英尺箱一批只有一箱时,按一箱计费。

发货人自备大型集装箱空箱运输时,按重箱运费的50%核收。

五、使用铁路20英尺箱运输时,应向发货人核收使用费每次每箱60元。

发货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20英尺箱超过铁路规定的时间,铁路核收集装箱留置费:在车站留置费每日每箱20元,接取、送达留置费每日每箱10元。

发货人自备的大型集装箱到后,在站存放超过铁路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时,铁路核收集装箱暂存费:40英尺箱每日每箱20元;20英尺箱每日每箱10元。

六、国际铁路联运大型集装箱,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办事细则,以及协定附件第5号的第7、10、12~17条有关规定办理。

过境其他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不适用《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第4条第9项的规定,不在我国核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同过境路直接进行清算,发货人或代理公司应在运单有关栏内记载清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管理。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依法经营,安全高效,便于货物运输和交换。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集装箱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积极运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集装箱的装运与装卸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装运和装卸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集装箱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符合运输要求,包括外观完好、密封良好等。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时,应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防止人员和货物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装卸作业中,应采取适当的护栏、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装箱的运输与转运第十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运输与转运的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前,应对车辆和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运输条件良好,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集装箱的运输应按照运输企业的计划进行,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集装箱的转运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转运产生的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第十四条集装箱转运过程中,应做好跟踪监管,确保货物安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章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集装箱的使用正常,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外观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企业标识、货物标识等。

第十八条集装箱的登记和追溯应及时准确,确保集装箱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行业的经营活动,促进快递服务质量的提升,保护快递服务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与物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快递业指为提供物流服务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条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确保快递业务的安全、及时、准确、有效,并保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快递业务应当依法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安全高效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快递经营者的资质和管理第五条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核发机关指定的范围、区域从事快递业务。

第六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快递物流信息的及时、准确、安全传递。

第七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快递员的培训,提高其快递操作技能,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自有设施和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和车辆的安全、可靠、卫生。

第九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的交流渠道,及时解决的投诉和意见。

第三章:快递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快递服务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快递服务的权利、信息保密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快递服务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寄件信息,并按照规定支付快递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快递服务在接收快递物品时,应进行查验并签收,对物品进行质量和完好的检查,并及时向快递经营者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快递服务如需投诉,应当向快递经营者提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快递业务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快递货运的管理第十五条快递货运业务应当标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打包、标识和验收。

第十六条快递货物的运输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货物安全,防止货物破损、露天、遗失等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快递货物的投递应当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和收件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投递方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2.05•【字号】吉市政发[1986]88号•【施行日期】1984.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12月5日吉市政发〔1986〕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社会综合效益,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省政府吉政发〔1983〕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有计划地协调发展。

允许并保护正常竞争。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乡从事社会流通领域的交通运输以及在车站、货场、楞场等场所为客货运输服务的装卸、搬运、包装、转运、联运等劳务服务,均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联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有关客、货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依法纳税,按期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二章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包括运输服务),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系指为社会提供运力和劳务服务,单位核算,发生直接计费、货价与运费并计、工程费与运费并计、混合承运、以工换运等各种形式运杂费结算的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系指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本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服务,不发生各种形式运杂费结算关系的运输。

第五条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突击抢运物资、车站、码头集散物资,以及各类超过五十吨的大宗物资、公铁分流物资,可由本单位车辆拉运,本单位车辆无力承运的,托运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货运计划,由运输管理部门安排优质服务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六条凡属零星物资的运输均实行市场调节,由物资托运单位通过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择优选择承运单位或由物资托运单位直接委托承运单位运输。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从事城乡道路货运、公路客运(含旅游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军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内部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并进行营业性业务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人多种经济形式的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跨省、市、县公路客运,直达港、澳货运,出租车客运,驾驶员培训,汽车大修、维护、小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承担着大量的货物运输任务。

其中,危险货物运输是铁路运输中的重要内容,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提高运输效率,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二、规定内容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包括危险物质的装载、装卸、运输、中转、仓储等环节。

2. 安全管理要求2.1 货物运输人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2 货运列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和载重限制装载货物,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2.3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2.4 在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事故或者紧急情况,应当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

3. 危险品运输标志和标签3.1 货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识危险属性,装载前必须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并在车辆前部和后部设置标识牌。

3.2 货物包装应该符合《联合国推荐危险物品的包装规范》的要求,并贴上对应的货运标签。

4. 责任和惩处4.1 货运企业、物流公司等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对危险货物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4.2 违反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三、结论通过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能够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贯彻执行该规定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必要措施。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条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货物运输的监管和引导,确保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章不安全货物的分类第五条铁路不安全货物分为A、B、C类三类。

第六条 A类不安全货物是具有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爆炸性等性质或者含有有害成分、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

第七条 B类不安全货物是重要含有易燃物质或者与水或其他物质接触时能产生易燃物质而具有易燃性质的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

第八条 C类不安全货物是除A、B类以外的不安全货物。

第三章不安全货物的管理第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对不安全货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装卸及运输。

第十条不安全货物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容器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需对可燃性、易爆性、有毒性不安全货物按规定进行隔离、储存和装卸,实行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对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订立紧急应变预案,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变本领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不安全货物运输前,运输单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供给认真的货物品名、数量、包装、不安全类别等信息。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掌控点,对货物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司机及其副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对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各种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确保运输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铁路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和安全措施进行了全面规范,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1. 规定的背景和意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的新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危险货物的运输行为,确保运输结果可控可预测,并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运输标准与分类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性别分为爆炸品、易燃固体及自反应物质、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品等十个类别。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其相应的运输标准和要求,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公众、环境和铁路运输设施构成不可控的危险。

3. 运输许可和审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过运输许可和审批程序。

运输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条件,个人要取得相关的驾驶证和培训合格证明。

同时,针对不同危险货物类别,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和核准手续,确保运输满足政府监管要求。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为保障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中包括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要求,装卸货物时的操作规范,运输中的速度限制和路线选择,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并及时应对和处理事故。

5. 运输责任和违规处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编号铁总运201457紧急程度□特急□加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标题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 1.附件1~附件12: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后主送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抄送国家铁路局,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2月21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第1类爆炸品。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及相关人员健康,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铁路部门制订并实施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规定的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行为,明确运输过程中各方责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安全、稳定、高效。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铁路网络内的危险货物运输,包括装运、承运、卸货等整个运输过程。

规定内容运输许可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规模、路线、装卸站点等要求进行运输。

装卸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需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装卸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运输车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运输车辆。

行车路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行车路线应根据运输距离、危险货物类别、地形地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安全保障措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加装安全保障装置、保障车辆安全通信等,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问题得以及时应对。

应急预案针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保障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地解决。

管理要求铁路部门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确保运输过程中各项管理措施得以贯彻落实。

责任追究如果因违规操作而导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结语《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在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稳定的同时,也为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规定,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员安全、载体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安全规定,其中包括《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2. 规定内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进行了规定:2.1 运输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前,必须按照规定向铁路运输服务企业提交运输申请,包括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装卸地点和运输路线等信息。

铁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申请并确定承运方案,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2.2 装卸管理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在专门的装卸区或者经评定的临时装卸点进行,并且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装卸过程要注意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并且实行严格的操作规程。

2.3 运输过程管理运输过程中,必须实行“一个班两人制”,实行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货物泄漏、污染、着火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火车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列车长和车站派出的专门人员的指挥和监护,保证运输安全。

2.4 事故应急处理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必须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3. 规定的重要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3.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带来的巨大损失往往难以补偿,甚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2 促进经济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

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3.3 推进管理制度的现代化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管理制度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推进其现代化,是推进管理制度现代化的一部分。

4. 结语总之,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推进管理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货运)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货运)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

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黑政办发[1983]98号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黑政办发[1983]98号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黑政办发〔1983〕98号1983年8月15日)为了搞活管好公路运输,充分发挥汽车运输的效能,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依据国家对交通运输的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凡在本省城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等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调整政策,搞活公路运输。

1、允许农村个人和承包户、联户从事营业运输;允许城镇个人在城镇内利用小型车辆从事客货运输。

2、允许各部门、各行业营业车辆从事社会运输。

3、汽车的封存、启封,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省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自行安排封存和启封。

4、对国营、集体、个体运输业在政治上要一视同仁。

5、除对国家重点、大宗、港站集散、抢险、救灾、军用以及铁路分流等物资由各级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指定营业运输企业承运外,允许货主择优委托承运单位。

三、运输分工。

1、参加公路运输的汽车划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一般指为社会提供运力和劳务,实行单独经济核算或内部经济核算,发生各种方式(包括货价、运价兼并)运杂费结算的国营、集体、个体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等项业务。

非营业性运输,一般指为本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杂费结算的自备车辆。

2、各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暂按以下分工:交通部门的汽车运输企业和各联合运输企业,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承担国家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港站集散物资以及铁路分流物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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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烟规字[2006]19号常德卷烟厂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服务、效益”的指导方针,加强货物运输管理,规范货物运输行为,确保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保证我厂货物运输质量,根据运输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各相关业务计划管理部门(包括分厂)、常德芙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芙蓉物流公司)、分厂运输部门和其他承运我厂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其他各多种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的货物运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第四条芙蓉物流公司和分厂运输部门要根据《常德卷烟厂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货物运输参运企业的资质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参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章业务与流程管理第五条业务范围成品卷烟运输(含回购);总、分厂及品牌输出或直接对外让售烟叶及材辅料(转让)运输;分厂采购总厂控股的多种经营企业材辅料的运输;烟叶仓库之间的烟叶转库运输;采购烟叶、材辅料及设备(零配件)运输或其它物资中运输费用由总厂承担的物资(紧急物资和火车运输物资除外),以及运输费用由供方支付但需要我厂派车的物资运输。

第六条运输业务计划管理(一)卷烟销售处负责下达国内成品卷烟、加工回购卷烟、移库卷烟的运输业务计划。

(二)国际业务拓展处负责下达出口成品卷烟的运输业务计划。

(三)物资采购处负责下达采购烟叶和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四)物资供应处负责下达厂内转库烟叶运输业务计划,以及转让分厂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五)设备工程处负责下达采购设备、备件的运输业务计划。

(六)企业管理处负责下达分厂非生产性零星物资,品牌输出、联营加工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第七条计划管理要求(一)物资采购处有采购烟叶及材辅料运输计划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二)设备工程处有设备(零配件)运输计划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三)对总厂转让的烟叶及材辅料运输,物资供应处应根据企业管理处的计划要求和到货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将运输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对烟叶的转库运输,物资供应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四)其它临时和零星物资的运输,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运输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第八条验讫单是运费核、结算的依据,是判定质量事故责任的依据,由发货方发出,承运方和收货方凭此单进行货物交验,各项内容必须清楚、无误的填写。

第九条运输流程管理:流程管理关键在于确认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做好货物手续交接,以便责任追索和考核。

(一)成品卷烟运输流程管理1.财务管理处开具成品卷烟销售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一式六联。

第一联抵扣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留存财务管理处;第四联提货联、第五联随货同行联、第六联出门联交卷烟销售处。

2.卷烟销售处凭此发票填写《常德卷烟厂成品卷烟运输验讫单》(以下简称《成品卷烟运输验讫单》见附表1)。

3.《成品卷烟运输验讫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发货留存联,第二联收货留存联,第三联财务结算联,第四联运费结算联,第五联出门联。

4.卷烟销售处将《成品卷烟运输验讫单》二、三、四、五联和发票的四、五、六联交芙蓉物流公司成品烟运输调度员办理承运手续。

(二)烟叶运输流程管理1.烟叶运输是指总厂生产或库间转库运输、总分厂间内部转让运输以及品牌输出或直接对外让售运输。

(1)总厂生产或库间转库烟叶运输:物资供应处根据所运烟叶等级、年份、产地、数量等开具《常德卷烟厂烟叶调拨承运结算单》(以下简称《烟叶调拨承运结算单》见附表2)和《常德卷烟厂烟叶运输验讫单》(以下简称《烟叶运输验讫单》见附表3)交予芙蓉物流公司承运。

(2)总分厂间内部转让运输以及品牌输出或直接对外让售运输:物资供应处根据转让或让售计划,通知物资采购处办理准运证,接到准运证并核对无误后,按所运烟叶等级、年份、产地、数量等开具《烟叶调拨承运结算单》和《烟叶运输验讫单》交芙蓉物流公司承运。

2.《烟叶调拨承运结算单》一式七联,第一联制单留存联,第二联运费结算联,第三联卸车力资联,第四联收货留存联,第五联装车力资联,第六联发货留存联,第七联出门联。

3.《烟叶运输验讫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发货会计联,第二联发货财务联,第三联收货财务联,第四联发货仓库联。

(三)材辅料运输流程管理1.材辅料运输是指总分厂内部转让运输以及品牌输出或直接对外让售运输。

2.物资供应处根据企业管理处的生产计划和分厂物资部门的物资需求计划,按材辅料的品种明细、规格、数量等开具《常德卷烟厂材料运输验讫单》(以下简称《材料运输验讫单》见附表4),交芙蓉物流公司承运。

3.转让或让售材辅料属专卖品的,由物资采购处办理准运证,物资供应处接到准运征并核对无误后,按上述第2条办理。

4.《材料运输验讫单》一式六联。

第一联发货留存联,第二联收货留存联,第三联财务结算联,第四联运费结算联,第五联发货会计联,第六联出门联。

(四)物资采购处、设备工程处、卷烟销售处等为回途货物业务归口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承运结算和货物验讫手续。

第十条货物途损处理(一)货物途损是指由于承运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货物质量或数量的差异。

具体为数量缺失、损毁、水湿和污染等。

(二)收货方在发现货物途损时,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承运人员,经双方认可,收货人将实收情况在验讫单上注明。

(三)损坏、污染等情况的途损物资应由承运方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返回发货人,由发货人做好标识和记录,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材辅料发货方在验讫单上予以注明并签字。

(四)财务管理处按照验讫单注明的实收物资开票,途损物资按照同等价值由芙蓉物流公司承担,在运费中扣除(交通事故除外),同时,财务管理处为物资供应处提供途损物资下帐凭证。

(五)货物运输中,因途损而引发外部投诉的按照《常德卷烟厂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处理。

(六)收货人与承运人交接完毕后,在收货方内部转运中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收货方自行承担;成品卷烟配送等特殊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办理。

第十一条回途货物的管理芙蓉物流公司应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回途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回途货物包括:一是我厂采购的烟叶和材辅料,合同规定由我厂承运的;二是我厂采购的烟叶和材辅料,合同规定由供方承担运输费用,但须我厂承运的;三是成品卷烟回购;四是其他运回总厂的物资。

(二)芙蓉物流公司不能无故拒绝回途货物的运输,并按要求及时将物资运回总厂。

(三)卷烟销售处、物资采购处和设备工程处等部门要建立回途货物的运输计划管理台帐,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运输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且经过公司签字确认,不能私自交给芙蓉物流公司司机本人。

否则,将追究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每违规一次扣部门月度经济责任考核分1分,扣责任人月度奖金500元,一个月内出现二次或二次以上,加倍处罚。

如果是总厂承担运费的,财务管理处拒付运费;如果是供方支付运费的,财务管理处拒绝该批货物款项的支付;如果财务管理处不按规定支付了运费和货物款,则追究财务管理处和相关财务责任人的责任:每出现一次扣罚部门月度经济责任考核分1分,扣罚责任人月度奖金500元,一个月内出现二次或二次以上,加倍处罚。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回途货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事实的部门及个人,经厂部查实,一次予以1000元的奖励,并对检举人予以保密。

(五)厂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回途货物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四章责任划分与考核第十二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

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5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以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二)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第十三条承运方职责(一)在承运责任期间内,负责做好承运货物的质量和运输安全。

(二)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无残留物。

(三)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四)根据验讫单或承运结算单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查校对,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与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可办理交接手续。

(五)承运方应与托运方约定运输路线。

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必须通知托运方,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

(六)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盖蓬布的,承运人必须将蓬布盖严密并绑扎牢固;并按有关规定和托运方施加封签和外贴有关标志。

(七)承运方应将所属承运车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各业务计划管理部门,以便运输重量的核定。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职责(一)卷烟销售处负责国内成品卷烟运输计划的下达、出库、装车、协调、运输重量审核和对运输情况的日常考核管理;负责出口成品卷烟的出库、装车;负责成品卷烟运输的交接与签字;负责运输押运计划的下达。

(二)国际业务拓展处负责出口成品卷烟运输计划的下达、协调、运输重量审核和对运输情况的日常考核管理。

(三)物资采购处负责采购材辅料和烟叶运输计划的下达、协调、运输重量审核和对运输情况的日常考核管理。

(四)物资供应处负责厂内转库烟叶运输计划的下达、协调、装卸、出入库、运输重量审核和对运输情况的日常考核管理;负责让售分厂材辅料运输计划的下达、协调、运输重量审核和对运输情况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厂所有货运物资的进出装卸、出入库等管理。

(五)设备工程处负责采购设备运输计划的下达、协调、装卸、运输重量审核和对运输情况的日常考核管理。

(六)企业管理处负责分厂非生产性零星物资,品牌输出、联营加工材辅料运输计划的下达、协调、运输重量审核和对运输情况的日常考核管理。

(七)专卖办负责成品卷烟准运证的办理,专卖办和物资采购处负责专卖原辅料准运证的办理。

(八)安保法规处负责成品卷烟的押运管理。

(九)生产管理处组织厂生产现场联合检查小组负责对生产区内货物装卸质量、行为规范和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各物资发放(接收)部门负责货物装卸质量、行为规范和现场管理的日常考核。

(十)财务管理处负责货物运输费用的审核、结算。

(十一)技术中心分析研究所负责运输质量事故中受损货物的质量判定。

(十二)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回途货物运输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的划分和处理(一)质量事故是指因承运方原因而造成的承运货物途损、延期、违约等情况,并给发、收货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等级具体按《常德卷烟厂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规定的标准划分。

(三)一般以下质量事故的处理:在一般以下质量事故发生后,各业务计划管理部门和技术中心分析研究所会同芙蓉物流公司做好受损货物质量鉴定,调查事情原因,确认受损货物数量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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