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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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镇中学疫苗接种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
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接受预防接种。
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预防接种
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各地应统一使用省级印制的《黑龙江省预防接种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其它版式接种证。
三、负责新生儿接生的单位和个人,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及时的为
其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同时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一毛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
四、预防接种证、卡(簿)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儿
童出生后1个月内,家长或者监护人应持《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至儿童常住地所在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五、户籍在外地的6岁及以下儿童在本地居住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
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
六、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
规定做好记录。接种医生在每次接种完成后,应在卡、证上做好相应记录,并签名或盖章。
七、预防接种证由实施接种工作的人员填写。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
写准确、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均以公历为准。
八、当儿童户口迁移或寄居(托、养)于其它地区时,应持预防接种证
道负责该儿童免疫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迁出手续;之后,持证再到新迁入或寄居地区的预防接种单位登记,以继续接受各种疫苗的预防接种。
九、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
依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规划疫苗免疫疗程序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无预防接种或未按照规定程序接种疫苗的儿童,必须补证或补种疫苗。
十、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上加
盖公章或预防接种专用章。
十一、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是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卡资料,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十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镇防保组织保管。预防接种卡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6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十三、应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管理的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预防接种证、卡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并定期将免疫信息库中的接种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备份。
十四、实施儿童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地区,可以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逐步取代防御接种卡,但不得代替儿童预防接种证。
十五、儿童预防接种个案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林海镇中学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