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我国多地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对象1.单位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个人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个人。
四、奖励标准1.单位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2.个人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1.奖励申请:(1)奖励申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2)申请人应提供详细举报事实和相关线索,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奖励审核:(1)奖励审核机构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2)审核通过后,核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
2.对恶意诬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提供可靠证据的举报行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苏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举报权限】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分工原则】应急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电子邮箱、传真电话、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府办[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长期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消防、交警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
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安全生产举报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事项进行保密。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举报范围:(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的行为;(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准备的行为;(六)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具体,包括以下信息:(一)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四)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章举报方式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三)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四)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举报人联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八条奖励标准:(一)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 违法行为涉及罚款的,按照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 违法行为未涉及罚款的,按照举报事项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二)核查结束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三)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奖励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的内容、实施步骤、奖励标准以及如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内容1. 举报范围: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等。
2. 举报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3. 举报人:可以是企业内部员工,也可以是外部人士,如供应商、客户、居民等。
4. 奖励对象:举报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
5.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避免事故损失等方面,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金额。
一般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
6. 奖励发放:举报事项经核实并整改到位后,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二、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实施步骤1. 设立举报热线和邮箱,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
2. 建立健全举报事项的受理、核实、整改、反馈等机制。
3. 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对属于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及时进行核实和整改。
4. 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5. 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6.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避免事故损失等方面进行评估。
7. 对举报人进行表彰,提高举报人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三、奖励标准及发放1. 一等奖:举报事项导致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2. 二等奖:举报事项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3. 三等奖:举报事项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200元。
4. 奖励发放:举报事项经核实并整改到位后,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奖励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1. 保密原则:企业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1. 引言安全生产是任何企业和组织都必须重视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参与,我们公司引入了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该制度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奖励举报程序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制定了以下举报程序:2.1 举报渠道•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口头举报:直接向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口头举报,随后将口头举报书面化。
–书面举报:填写公司提供的举报表格,将表格提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2 举报内容要求•员工举报内容应包括:–举报问题的具体描述,包括地点、时间、人员等相关细节。
–目击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如果有的话。
–举报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络和调查。
2.3 举报保密处理•公司承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防止举报人遭受任何不正当对待或报复。
3. 奖励和认定公司将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奖励和认定。
3.1 奖励标准•对于经认定的举报问题,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举报问题涉及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奖励金额为五百元。
–举报问题涉及一般的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奖励金额为三百元。
3.2 奖励方式•公司奖励将以奖金形式发放给举报人,同时向举报人表示感谢。
•奖金金额将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后,计入举报人工资或给予单独发放。
3.3 奖励认定程序•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奖励认定小组,负责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和认定。
•奖励认定小组将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认定举报问题是否属实并评定奖励金额。
4. 奖励举报制度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奖励举报制度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目的和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激励广大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奖励对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广大公众,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员工、居民、学生等。
二、奖励条件1.提供举报线索,使相关部门或单位成功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举报线索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实质性,确保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3.举报人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调查,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据。
三、奖励机制1.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重要性和难度确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元;2.根据举报案件的查处进展和结果,奖励金额分为初步奖励、进一步奖励和最终奖励三个阶段;3.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按照制度规定垫付,通过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门拨付给举报人。
四、奖励申请和审批1.举报人需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提供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举报细节和所需证据材料;2.举报人应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4.审核通过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将奖励金额计入相关机构的财务预算,并通知举报人。
五、保密和保护1.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2.对于受到举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护,并防止报复行为发生。
六、奖励效力和维护本奖励制度经过审议后正式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维护和修订。
结论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保障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同时,也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提高了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果。
注: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举报发生在自己单位或者周围环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人员,均可申请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2. 对于提供一般线索,帮助查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3.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但未能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4. 对于提供虚假线索,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申请流程。
1. 奖励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奖励申请表;2. 审查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3. 审查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4.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奖励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保密。
对于提供线索的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其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奖励实施监督。
1. 奖励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接受社会监督,对奖励申请流程和结果进行公开;2. 对于违规奖励、滥用奖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的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宣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通过官方媒体、网站等渠道,对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举报积极性。
八、奖励期限。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最新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我们积极探索和推行了奖励举报制度,以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现和揭露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奖励举报的相关规定,使这一制度的效果更加明显。
为了进一步完善奖励举报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我们制定了最新的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现和揭露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
第三条奖励举报是指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短信、信件、互联网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对其举报内容经核实属实并给予处理,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行为,可以获得奖励:(一)举报的内容属实,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安全隐患;(三)举报人对所举报的内容无过错行为;(四)举报人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奖励范围包括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
经济奖励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确定,荣誉奖励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和表现进行评定。
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信件、互联网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核实属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评定,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相关奖励措施。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激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一旦有人发现任何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规操作,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的身份将严格保密,确保其不会受到任何恶意报复。
同时,一旦举报属实,举报人将获得丰厚的奖励。
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奖励、荣誉奖励、奖章奖励等。
举报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奖励方式。
而且在奖励机制中,也规定了一定的额度和标准,以保证奖励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更多的人参与到了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大大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水平。
同时,也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奖励制度并非只有正面效果。
有些人可能会出于私利而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因此,在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时,也需要严
格规范相关程序和程序,保证其公正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信在不断完善和规范的过程中,该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实践。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渠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位置、- 1 - / 7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
第五条【分工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2 - / 7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一、目的和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严重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还会危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中来,发现和举报违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以奖励举报者的贡献。
二、举报奖励内容根据举报的情况和效果,奖励金额将根据以下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2.1 一等奖在举报的事故中直接起到关键作用,使得事故得以避免、或者快速得到控制和解决的,将获得一等奖。
一等奖的金额为被举报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的10%。
2.2 二等奖对于提示事故发生风险,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事故的,将获得二等奖。
二等奖的金额为被举报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的5%。
2.3 三等奖对于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线索,帮助监管部门查案的,将获得三等奖。
三等奖的金额为被举报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的2%。
三、奖励发放程序1.员工应当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安全管理员进行书面举报,并提供可靠的证据和线索。
2.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安全管理员应当对举报进行核实,如核实属实,则认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3.根据举报金额和等级,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安全管理员计算出奖励金额。
4.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划拨,直接发放给举报人。
5.公司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其身份。
四、奖励申诉与追溯1.如有员工对举报结果不满意,可在30天内向公司高管层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高管层将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如有举报存在串通、故意违法陷害等行为,将被取消奖励资格,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1.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发现和揭露安全隐患、违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同责任的良好氛围。
一、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一)举报范围:1.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2. 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3. 发现个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1. 对于发现和举报一般安全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2. 对于发现和举报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3. 对于发现和举报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4. 对于发现和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5. 对于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协助调查、提供重要线索的,视情况给予额外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程序和保密措施(一)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2.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将立即成立调查小组进行核实;3. 核实属实后,相关部门将及时给予奖励,并向举报人颁发奖励证书。
(二)保密措施:1. 相关部门和调查小组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保密;2. 举报人有权要求匿名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3. 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举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一)奖励资金来源:1. 奖励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拨款;2. 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人。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1. 背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
通过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和举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
2. 奖励对象本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3. 举报奖励3.1 奖励范围对于员工提供的安全生产违规举报,符合以下范围的,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一旦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并按照公司相关奖励制度进行奖励;- 涉及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线索,一经核实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3.2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查证工作的复杂程度,公司将对每一份举报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奖励金额将根据以下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举报人的职位和级别;-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4. 奖励申请和发放流程4.1 举报申请员工在发现安全生产违规问题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书面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4.2 举报调查公司将对每一份举报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 奖励评审公司将组成专门的奖励评审委员会,对举报信息进行评估,并根据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
4.4 奖励发放一旦举报确实属实,奖励将在评审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 奖励保密和保护公司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不会透露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同时,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任何不利影响。
6. 奖励政策的调整与解释本公司保留对该奖励政策进行调整和解释的权利,并且将及时通知员工相关变动。
以上是我公司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请员工们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和举报工作,共同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
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
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医
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
报奖励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医疗隐患、差错;
(三)重大医疗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卫生局或我院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
对借。
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前言单位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事情。
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举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为了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举报工作,让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更加健康有序,许多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种相对较为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供各位参考。
制度规定奖励办法单位对于举报人员奖励的具体办法如下:•举报一项安全隐患,可获得20元奖励;•举报一次违规操作,可获得100元奖励;•举报一起工伤事故,可获得1000元奖励;•举报一宗重大安全事故,可获得5000元奖励;•对于其他情况,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申请流程1. 谁可以举报?本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内部员工均可举报自己单位内的安全生产问题。
2. 如何进行举报?举报人员应当将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电话、书面、邮件等形式的举报。
3. 何时进行举报?举报人员在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4. 申请流程举报人员可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请举报奖励,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必要证明文件。
5. 奖励审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对举报情况进行审批,认定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责任与义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实施主体,其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制定和管理本制度;•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合理评估举报内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方案;•奖励的发放和相关证明的管理。
单位内部员工单位内部员工是举报制度的主要参与者,其具体义务如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执行工作;•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当真实且有证据支持。
结论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有助于员工积极参与举报工作,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制度针对不同的安全隐患问题,给予了奖励上的差异化,能够有效引导员工深入细致地参与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与成效,为单位经济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护航。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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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制度
对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1、举报生产作业场所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检查或长期不安排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元。
2、举报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自救或擅自离开现场的责任人,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元。
3、举报蓄意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或盗窃在用设备(零部件)、设施等,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元。
4、举报管理人员现场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元。
5、举报其他违反国家、上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各岗位人员,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元。
6、举报驾驶员在行车中存在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接打手机等违法违章操作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元。
7、举报公司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元。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1. 概述本政策旨在鼓励和奖励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以保障职工安全和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2. 举报条件为了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条件,举报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的身份和居住证件;- 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对于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尚未被相关部门发现或纠正。
3.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我们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提供线索:根据线索的重要性和价值,给予一次性奖励;- 有效举报:对于确认并成功打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累计举报:对于多次有效举报的个人,给予额外奖励。
4. 奖励程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编写书面举报信,包括详细的举报内容和证据材料,并邮寄或递交给相关部门;- 拨打举报热线电话进行口头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部门将在收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5. 奖励保密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举报人无需担心举报会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6. 其他事项- 如果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陷害他人,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人奖励资金来源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予以安排;-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以上是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概要说明,具体的奖励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政策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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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
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渠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
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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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
第五条【分工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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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七条【违法行为概念】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及例外】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三)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四)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属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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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企业的,应当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举报受理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核查权限、限期】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受理处置程序,规范区分启动现场核查的权限、任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额度】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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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领奖人认定】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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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请审批发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承办机构申请举报事项现金奖励数额,经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机构核准,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由承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告知举报人,并跟踪督促领奖人领取奖励现金。
第十四条【领奖限期】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信息保密责任】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奖金来源监督】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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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日印发的《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苏安监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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