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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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呢,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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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破获刑事案件。

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是指:
(1)犯罪嫌疑⼈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在居住地民愤很⼤,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审判的。

(3)可能对犯罪嫌疑⼈判处管制或者适⽤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所谓犯罪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为发⽣地,它还包括犯罪⾏为预备地、犯罪⾏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切场所。

所谓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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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公安部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审查起诉”,即由中央和省级公安部对少量重要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二是“分级审查起诉”,即在中央和省级公安部的指导下,市级公安部领导的审查起诉机构开展审查起诉;三是“当地审查起诉”,即由县级公安部领导的审查起诉机构负责审查起诉。

此外,审理重大案件也存在管辖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全国上级公安部有权依法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但在审理重大案件的期间,本市及下级公安部应继续受理、审理和管辖所有普通案件:其中,本市及下级公安部仍具有审查起诉的权利,但如果涉及到重大案件的干预,也需要经过上级公安部的审批才可以进行。

另外,中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部有权将其行政机关性质的刑事案件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审理,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总而言之,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是全国范围内法律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辖分工的精准实施,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健全、严肃;
同时,要加强对刑事管辖范围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审判工作的高效推进。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 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 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 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 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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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何划分案件 管辖?
无论是普通管辖还是专门管辖,根据法 院级别和案件发生地,对案件进行级别管 辖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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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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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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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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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
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主要包括: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是指法律对刑事案件审判权的分配和刑事审判机关的划定。

以下是对中国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介绍。

中国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主要包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两个方面。

地域管辖是指固定刑事审判机关所辖案件的范围。

按照中国的划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地域管辖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履行,包括特定的刑事案件、对外刑事案件等。

地方地域管辖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履行,通常审理较大规模或者重大的刑事案件。

专属管辖是指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审理。

根据中国法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贪污贿赂、贩卖毒品等一系列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这些案件应当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具有民族特色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涉及海上、空中、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犯罪案件,由案发地人民法院或者交通部门、铁路部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审理。

而对于境外案件,根据经济合作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等国际法律规定,由具体协定确定管辖权。

总的来说,中国的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尽快解决而设立的。

通过明确刑事审判机关的划定和
地域、专属管辖的范围,可以提高刑事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解决。

同时,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也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刑事案件司法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7种)(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9.叛逃案(第109条)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12.资敌案(第112条)(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2款)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74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第174条第2款)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第181条第2款)3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182条)3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32.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3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3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3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36.逃汇案(第190条)37.洗钱案(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38.集资诈骗案(第192条)39.贷款诈骗案(第193条)40.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41.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42.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43.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4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45.保险诈骗案(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46.偷税案(第201条)47.抗税案(第202条)48.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49.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5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5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5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5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5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5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57.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58.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6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61.假冒专利案(第216条)6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64.虚假广告案(第222条)65.串通投标案(第223条)66.合同诈骗案(第224条)67.非法经营案(第225条)6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69.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70.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71.逃避商检案(第230条)(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72.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73.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三、刑事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14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毒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3.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3.绑架案(第239条)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4.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6.重婚案(第258条)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9.遗弃案(第261条)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1.抢劫案(第263条)62.盗窃案(第264条)63.诈骗案(第266条)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7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82.伪证案(第305条)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8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3.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98.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0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10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10.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1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四、禁毒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五、治安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95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3.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4.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28.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29.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4.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5.寻衅滋事案(第293条)3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3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3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39.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1.赌博案(第303条)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3.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45.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49.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0.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3.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4.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64.非法占用耕地案(第342条)65.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66.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3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71.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2.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73.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7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75.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76.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77.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7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7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8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8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8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8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8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六、边防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4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七、消防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八、交通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指定管辖?无论是公检法之间,还是法院内部之间对于案件的权限范围都是有分工的。

法院的管辖权受到级别和地域的限制。

指定管辖是指当法院与法院之间发生由谁来管辖不明确的的情况或者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不宜它来管辖的情况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采用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到底归谁来管辖。

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遇到管辖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来审判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来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指定的法院都应该收到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

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原来的受理法院就不再行使管辖权了。

就如高官案子异地审理的指定管辖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在任职期间的权力影响到案件,排除那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公正的元素。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

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

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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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前言《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有权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只有确定了地域管辖,明确认定某地区公安机关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笔者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和特别规定进行汇总,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查阅参考。

一、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点击查看大图)如何理解此处的“更为适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指出,“更为适宜”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加了解其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2]二、经济犯罪案件1.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3]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 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5.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4](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6. 假币类犯罪案件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公安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公安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页眉可删)刑事案件公安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公安若没有管辖权则需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构。

并且在移送之后,需要告知案件的报案人、举证人等相关人员。

由于每个司法机构可以受理的案件都会受到管辖权的限制,故此在案件受理之前,就可以先判断是否在管辖范围内。

一、刑事案件公安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安机关移送管辖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二、专门管辖的人民法院有哪些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一)《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是比较多的,如果在侦查期间的,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但侦查期间一般是适用地域管辖规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地域管辖有什么规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安机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地域管理的规定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在侦查期间的,一般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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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有什么规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2、个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个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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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

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

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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