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实行审批服务代办制。市、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作为代办单位,负责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建立服务台账,为市级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审批手续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帮办、协办服务。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管理。对已签约或初步落实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纳入预备库管理,预备库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稽察考核等工作。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确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市发改委汇总,通过联合交办督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市重大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等方式分级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每年从市筹基建资金中列支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2000万元,用于项目策划包装、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项目前期补助、项目协调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济政办函〔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民主科学的项目决策制度,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以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储备项目主要依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各专项规划提出。
储备项目主要来源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动谋划、主动申报以及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等。
第五条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行业(单位)实际需求,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储备库中的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济政办字〔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济南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安全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抓总、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分头推进、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协同配合、权属(使用管理)单位落地实施的工作机制,实施全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简称设施普查),建设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安排部署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基本完成信息平台搭建。
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设施普查,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并限期消除隐患,信息平台全面投入使用。
2025年年底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高标准实施设施普查。
1.确定普查范围与内容。
中心城区(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划定的中心城规划范围为准,含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及长清区部分区域)内的设施普查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含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街巷,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中心城区外的设施普查范围由相关区县政府参照中心城区普查范围自行确定,可根据辖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因地制宜增加公路、乡村道路等其他区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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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项 目 , 行 政拘 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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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府 文 件济 南 市 人 民政 府公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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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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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 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济 南 市政 府 投 资 顼 目 代 建 制 管 珊 办法 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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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区 人 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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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一、审批程序方面,《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
规定了审批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强调了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方面,《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强调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同时,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应当公开,便于申请人了解和遵守。
三、审批时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批的时限和责任。
规定了各审批环节的时限,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同时,规定了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合理安排审批时间,确保建设项目能够及时进行。
四、审批机关的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在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的职责。
强调了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能,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规定了审批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五、监督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职责。
强调了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规定了社会公众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并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举报和投诉,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综上所述,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和提高建设质量而制定的,具体规定了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以及审批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职责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推动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为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便于他们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并进行项目建设。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济政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现代泉城”目标,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与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为本,着力改善广大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规划引领,全方位实施超前谋划与策划,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安全为重,切实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坚持生态优先,统筹推进生态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步提升。
二、实施超前谋划和科学规划3.科学编制专项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统筹处理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地上与地下等方面的关系,推进各专项规划与城市发展实际、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统一。
2015年底前,完成地下空间利用、综合交通、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地下管线、油气长输管线、供水、节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防涝、污水处理、河道水系、环境卫生、绿地系统、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审(修编)。
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编审(修编)。
4.强化专项规划实施与监管。
认真落实相关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河道水系蓝线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济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0〕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8日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前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内6区(含高新区)范围内,需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以各章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房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财政、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旧城改造项目第四条旧城区主要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和长清城区组团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旧城区改造应逐步调整、搬迁污染工业企业,控制人口和建筑容量,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完善服务、交通等设施,改善整体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第六条限制零星插建项目。
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建设,高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多低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已取得土地出让手续的成片用地周边零星用地确实难以单独实施招、拍、挂,在确保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可协议出让给已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的。
第七条对改造难度大的地段和项目,可与其他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等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
第八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和限制发展的单位,应严格限制在原地进行新的建设。
第九条经十路、历山路、胶济铁路、纬十二路围合区域内需改造的地段和项目,其建设容量在满足有关容积率核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按“拆一建二”原则控制,并应结合院落改造整合周边环境。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1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一节养护与维修第二节占用第三节挖掘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条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贡献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协调市政、公用、供电、电讯、消防、供热等工程项目同步建设。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对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并配套建设。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统筹协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并给予资金保障。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设施建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运营市政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
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代建制:(一)机关、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五)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六)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济政办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招标备案流程。
县区(含)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
(三)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以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取消纸质标书。
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投标单位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的方式评审。
充分使用电子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5年10月3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四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五章城市桥涵管理第六章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管理第七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八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统筹协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并给予资金保障。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设施建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运营市政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壹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壹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
审批小组办公室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且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且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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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内6区(含高新区)范围内,需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以各章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房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财政、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旧城改造项目第四条旧城区主要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和长清城区组团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旧城区改造应逐步调整、搬迁污染工业企业,控制人口和建筑容量,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完善服务、交通等设施,改善整体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第六条限制零星插建项目。
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建设,高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多低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已取得土地出让手续的成片用地周边零星用地确实难以单独实施招、拍、挂,在确保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可协议出让给已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的。
第七条对改造难度大的地段和项目,可与其他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等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
第八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和限制发展的单位,应严格限制在原地进行新的建设。
第九条经十路、历山路、胶济铁路、纬十二路围合区域内需改造的地段和项目,其建设容量在满足有关容积率核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按“拆一建二”原则控制,并应结合院落改造整合周边环境。
第十条征地范围内代征、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比例较大的以及拆迁量大、改造成本高的危旧住宅、棚户区的改造项目,其容积率可适当增加,但累计增加的指标应符合有关容积率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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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
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批复,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项目入库
第八条城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
对审批小组批准建设的城建项目,统一纳入城建项目库管理。
项目储备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未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不得安排城建资金。
第九条审批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意见,本着“适度建设、量力而行”的原则,视轻重缓急,将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分为“确保、力保、一般”三类,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手续完备、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编入下年度城建预算,或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时安排建设资金;已竣工验收和不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及时清理出库。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城建资金按照“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并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收支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 0月份,将城建资金编制成全口径城建资金收入计划,一并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审批小组根据城建资金收入计划,按照“确保、力保、一般”顺序,从项目库中筛选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不足部分,如确需建设的重点城建项目,根据项目承担情况分别由相应市投融资平台贷款解决。
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市投融资平台自行建设的项目负债,政府不予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小组筛选的城建项目及其相关审批手续,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为保障应急工程建设,审批小组在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时,应适当预留部分城建应急准备金,专项用于年度内出现的应急工程建
设。
预算外的应急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工程量较大年度内难以竣工的可转入次年城建资金预算统一平衡。
第五章变更调整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强化工程预算约束力,严格在政府批准的额度内施工,不得突破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发生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先经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市发改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投资概算调整手续。
1.对超概算投资10%(含)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改委办理调整手续。
2.对超概算投资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3.变更调整后,投资概算低于年初预算的,按变更设计相应调减投资概算,结余预算指标纳入城建应急准备金;投资概算超出年初预算的,超出部分纳入次年城建资金预算统一平衡。
第十八条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建设单位自行变更设计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工程招投标
第十九条凡经审批小组批准,纳入城建资金预算或追加预算建设的项目,均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招标。
招标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重大专用设备采购等。
第二十条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建设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七章竣工决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对结存的材料、设备应公开变价处理,变价收入及清理的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市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复。
经市财政局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对重点城建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截留、挪用、贪污建设资金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因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监察部门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