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学--我国关税的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水平浅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

浅析我国关税的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题目:

水平浅析

姓名:陆金毫

学号:1407524007

专业:涉外经济

年级:14级

班级:14706

任课教师:崔顺伟

2016年04月

摘要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是分析关税及关税结构合理与高效的基础,通过对1999 年-2007年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的统计和计算、分析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并与名义保护率做了对比,发现其有效保护率明显低于名义保护率,并具此做出了相关总结,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名义保护率;有效保护率

1关税的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的理论

1.1关税名义保护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对某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NRP)是指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占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与关税水平衡量一国关税保护程度不同,名义保护率只是一国关税保护的名义水平,衡量的是一国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名义关税保护率的高低不能反映出关税对一国生产和市场的实际保护程度。由于在理论上,国内外差价与国外价格之比等于关税税率,因而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在数值上和关税税率相同。名义保护率的计算一般是把国内外价格都折成本国货币价格进行比较,因此受外汇兑换率的影响较大。

1.2关税有效保护率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rateofprotection,ERP)又称实际保护率,是

指各种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净增值所产生的影响。它是

征收关税所引起的一种产品国内加工增加值同国外加工增加值的差额占

国外加工增加值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ERP 为有效保护率;V′为保护贸易条件下被保护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

V为自由贸易条件下该生产过程的增值。因此,有效保护主要是反映关税制度对加工工业产品的保护程度。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其中,“国内加工增值”为成品国内市场价格—投入品费用;“国内加工增值”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外成品价格—投入品费用;“成品国内市场价格”为成品的到岸价格+成品的进口关税;“投入品费用”为投入品的到岸价格+投入品的进口关税

1.3有效保护率公式的推导

首先,假设:( 1) 国外市场供给具有完全弹性 ; (2 )实物投入产出系数不因对产出品或投入品征收关税而改变 ; ( 3) 汇率不因征收关税而改变 ;

(4 ) 所有投入品皆为可贸易品。可以根据有效保护率的定义推出其计算公式。设P j, 为某一最终商品自由贸易时之价格,若对该货品之进口征收从价关税,关税税率设为t j,则该商品的国内价格将为

(1+t j)P j。再设该最终商品只使用一种中间产品,其国际价格为P i,如果这种中间产品是从国外进口,则加了关税(t i)后的国内价格为(1+t i)P i如果投入品是国内供给,只要是可贸易品,就要估计加征关税而导致的成本上升的幅度,不能因供给来自国内而不计关税,因而其国内价格仍为(1+t i)P i此时 , 还要知道制造每一单位最终产品需要多少的中间产品,即实物投入产出a ij, 表示一单位 j 产品所用 i 投入品之数量。根据前面的假设, a ij为一固定数值。根据以上假设,可以计算在自由贸易时,每一单位最终产品的增加值(设为V j)为: v j=p j-a ij•P i。加上关税后,亦即在保护贸易之情况下,每一单位最终产品的增加值(设为V j* )为 :V j*=(1+t j)P j-a ij•(1+t i)•P i

依照前面有效保护率的定义 , 可知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为 :

(分子分母同除以P j)

式中,表示在自由贸易下,每一元钱的的最终产品中,有多少成本属于中间产品的价值(亦即中间产品成本与最终产品成本之比)。若一个产业使用多种进口中间投入品时, 则其有效保护率公式为 :

2 我国关税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的实证分析

通过对 1999~2007 年我国关税的名义关税率、有效保护率的统计和计算,分析了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并与名义保护率作了对比,进而又从总体上对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进行了分析。

在此说明,进行计算整理时没有包括所有的数据,只选出了各大类产品中主要的类别,平均值都是运用的是算术平均法计算而来。

3结论及政策建议

3.1 对我国关税的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的总结

总的来说,从1999-2007年中国关税的名义保护结构基本上符合对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名义关税率的关税升级原理。但是,从有效保护的结构来看,1999 年度,ERP的结构从高到低依次为:制造业中间投入品>农业>制造业消费品>采掘业>制造业资本品;这种保护结构基本是一种从上游产品到下游产品保护率依次下降的逆阶梯形的保护结构,越趋向产业链的下游,反而有效保护程度越低,这种与关税的升级原理相悖的结构,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有效保护结构。2007 年度,ERP 的结构从高到低依次为:制造业消费品>制造业资本品>制造业中间投入品>农业>采掘业;1999~2007年中国分大类产品的有效保护结构的平均值从高到低依次为:采掘业>制造业中间投入品>农业>制造业资本>制造业消费品,我国关税的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水平分析平均值从高到低依次为:采掘业>制造业中间投入品>农业>制造业资本品>制造业消费品,1999~2007 年间,各年度的ERP 结构都不合理,但是较之1999年的ERP结构,2007年度有所改善。

3.2 目前我国关税有效保护结构存在的问题

按照一般的贸易政治经济学理论,关税等贸易措施是用来保护不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因此产业竞争优势越低的部门保护程度越高,即形成一种逆比较优势的保护结构,从而抵消外国的竞争优势,促进本国产品的进口替代和幼稚产业内生比较优势的配置。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呈现出了一种顺比较优势的有效保护结构。我国的制造业消费品部门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强竞争优势产业,而这些产业却处在中、高有效保护水平。相反,我国的制造业中间投入品部门业大多处于强竞争劣势或弱竞争劣势,而这些产业却处于中、低甚至负有效保护水平。此外,对于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制造业资本品来说,它们在国内还属幼稚产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竞争劣势,而这些产业处于高有效保护水平,其他产业都处于中、低有效保护水平。这种顺比较优势的有效保护结构说明我国关税有效保护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