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知识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合集下载

债权法司考真题不定项

债权法司考真题不定项

09-13债权法司考真题不定项(2013年)(一)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

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

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抵押权的设立。

选项A正确。

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必须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

因此,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选项D错误。

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2021年整理)

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2021年整理)

(完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word版可编辑修改)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全部内容。

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

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

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

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

(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

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

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基础知识概述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律效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应承受;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消灭、但善意第三人知道的除外;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关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须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变动前是善意的。

不知情者为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即登记时为时点。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不动产受让人恶意的推定: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记载了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等信息;受让人知道记载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享有不动产物权。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即,不要求实际支付价款,可以是代物清偿、互易、设立公司的出资等有偿行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注意】占有脱离物、货币、无记名证券、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

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

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

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债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区分。

本条规定在民法理论上,是继《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能履约的责任。

此处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其类型可以包括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等。

在无权处分场合,当然应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这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根基。

但是,在保护财产关系静态安全的同时,也出现了如何对待财产关系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不再单纯地奉行“所有权高于一切”的法则,而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来追求。

因而,在解释合同法第51条时,应同时注意保护所有权与保护交易安全这两方面的要求。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三、无权处分的合同可撤销吗不能。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的全部内容。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学习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请。

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2012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导语:2012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中的民法部分是考试的重中之重,而由于民法的知识点的复杂性和繁多性,导致很多考生记忆非常吃力。

为此编辑们特意为大家把繁琐的记忆化为口诀,为大家的考试起到一点点帮助,真正感觉“化腐朽为神奇”的司考魅力吧!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金钱等。

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3.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4.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赠与的财产。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2. 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3. 可撤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

四、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撤销权: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权处分行为。

3. 返还原物: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4. 恢复原状: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后,可以请求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区别(1)无权处分:指欠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对某一项既有权利施加影响。

无权代理:指欠缺将所独立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

(2)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行为。

(3)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关于无权处分规定:《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见图片:无权处分例子①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

①乙、丙的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乙、丙的相机买卖合同有效。

②丙系恶意受让人,若甲未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即“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原始取得相机所有权。

③若乙、丙买卖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三个条件:第一,买卖合同有效;第二,让与人有处分权;第三,完成公示,即完成动产交付),丙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相机所有权④若乙、丙买卖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甲未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丙确定不能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这一途径取得相机所有权,乙作为出卖人对买受人⑤丙构成违约,且系根本违约,丙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例子②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市价600万元),登记在甲名下。

未经乙同意,甲谎称房屋拒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该房屋属甲、乙共同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甲、丙买卖合同属于因甲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系善意受让人,受善意信赖保护。

法考物权真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物权真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物权真题及答案解析近年来,法考备考热潮不断高涨,其中物权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考点。

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物权的理论和实务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深度。

因此,了解和掌握物权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解析法考物权真题,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物权的考点。

一、题目解析物权作为法律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处分权利的一种制度,是民法的核心要素之一。

因此,在法考中,涉及物权的考题也是非常多见的。

以下是一道典型的物权真题:某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乙将他处的房屋以1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甲,甲缴纳全款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甲依约支付乙10万元,并向乙索要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乙迟迟不予出示情况下,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出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并要求乙承诺出示该证明。

此时,法官应如何判决?二、答案解析根据题目所述情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是一道关于物权领域的诉讼案例。

首先,甲与乙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房屋转让的事项,即乙将房屋转让给甲。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

然而,问题在于乙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未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表示的一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就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乙支付了转让费用,因此有权要求乙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

而乙在此时拒绝出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权利的法定证明。

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乙拒不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出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并要求乙承诺出示该证明。

法官在判决时应支持甲的诉求,要求乙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的原则,法官应当判决乙出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并要求乙承诺出示该证明。

三、结语通过对法考物权真题的解析,我们不仅加深了对物权法律制度的理解,也对合同法和诉讼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如果要与他⼈订⽴合同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处分权的。

如果没有处分权的,那么双⽅当事⼈订⽴的合同是⽆权处分合同,合同是需要取得有处分权⼈的追认的。

那么,⽆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处分权⼈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现实⽣活当中常常出现⽆处分权⼈利⽤合同擅⾃处分他⼈财产的⾏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问题,保护合法权利⼈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统⼀的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

所谓⽆处分权⼈,就是对归属于他⼈的财产没有权利进⾏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对此不能进⾏⾃由处分的⼈。

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b却将该物⾮法转让给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权处分⽽订⽴的合同。

因⽆权处分他⼈财产⽽签订的合同⼀般具有如下特点:1.⽆处分权⼈实施了处分他⼈财产的⾏为。

这⾥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为。

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进⾏处分,⽆处分权⼈对他⼈财产进⾏处分是对他⼈的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处分共有财产。

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所有,某个共有⼈未经其他共有⼈同意擅⾃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权处分⾏为。

2.⽆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的权利⼈,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为的意思表⽰。

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作出;可以⽤⼝头形式作出,也可以⽤书⾯形式作出。

不管⽤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明显的⽅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

民法典的无权处分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无权处分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权处分效⼒有什么规定处理某些事情时,需要当事⼈具有处分的权利,例如出售房屋,只能由房屋的所有⼈出售,其他⼈出售就会形成⽆权处分,不具有法律效⼒的,那么民法典的⽆权处分效⼒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权处分效⼒有什么规定因出卖⼈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七条【⽆权处分效⼒】因出卖⼈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政法规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权处分的分析(⼀)⽆权处分⾏为⾸先是财产处分权的⽋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缺,是指⾏为⼈在⽆权处分他⼈财产的情况下,⽽与第三⼈订⽴处分他⼈财产权利的合同。

⽆处分权(⽆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是⽆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易见的,如将他⼈之物出卖,以他⼈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权处分⾏为。

其⼆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为。

如未经抵押权⼈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使,⽆处分权⼈处分他⼈财产则构成对他⼈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处分其他财产。

(⼆)处分权⼈是以⾃⼰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财产的⾏为。

效⼒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主体资格⽋缺,但经有权⼈追认,可⾃始⽣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为能⼒的⽋缺、代理权的⽋缺及财产处分权的⽋缺,前两种情形都是⾏为⼈以财产权利⼈名义与第三⼈订⽴合同,⽽财产处分权的⽋缺,⽆权处分⼈须以⾃⼰名义与第三⼈订合同。

⽆权处分⼈如以财产权利⼈名义与第三⼈订⽴合同,则应作为⽆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权处分⾏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为。

⾏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权处分⾏为。

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善意取得(★★★)【例1】Soho房地产公司以26亿元拿到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总经理甲伪造虚假交易,串通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人员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广厦公司”(甲作为股东控制的一个公司)名下。

后甲再度运作(天星司考),以36亿元的价格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HTC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

①Soho公司与“广厦公司”间的让与合同无效,广厦公司”未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登记于其名下,产生了公信力,具有权利外观。

②HTC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别提示:股权因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

下面两个条文作了规定:①《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天星司考)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有三种情形:①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②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③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无处分权后果的法律规定(3篇)

无处分权后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权利人无权对某一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况。

本文将就无处分权后果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无处分权的概念无处分权,是指权利人未获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或违反了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这种处分行为可能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租赁等。

二、无处分权后果的法律规定1.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具有效力:(1)处分行为是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属于他人时实施的。

(2)处分行为是在权利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实施的。

(3)处分行为是在权利人放弃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实施的。

2. 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虽然无权处分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效力,但在以下情况下,该行为无效:(1)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处分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处分行为是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实施的。

3. 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后,行使追认权。

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几种:(1)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2)权利人以行为表示同意,如履行付款义务、接受财产等。

(3)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抗辩。

4. 无权处分行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因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3)因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5. 无权处分行为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无权处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1)

无权处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1)

⽆权处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1)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公司,为担保⼄公司依约⽀付租⾦,丙公司担任保证⼈,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

⼄公司⽋付10万元租⾦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头同意,将6万元租⾦债务转让给戊公司。

之后,⼄公司为现⾦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公司⼀直未向甲公司⽀付租⾦,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付。

此事,甲公司通知了⼄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

王某临终⽴遗嘱,其遗产由其⼦⼤-王和⼩王继承,遗嘱还指定⼩王为遗嘱执⾏⼈。

因⼤-王⼀直在外地⼯作,同意王某遗产由⼩王保管,没有进⾏遗产分割。

在此期间,⼩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某,没有征得⼤-王的同意。

关于⼩王将挖掘机卖给⽅某的⾏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某B.⼩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王的同意C.⼤-王对⼩王出卖挖掘机的⾏为可以追认D.⼩王是王某遗嘱的执⾏⼈,出卖挖掘机不需要⼤-王的同意【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根据《民通意见》第⼀百七⼗七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的继承⼈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属于共同共有。

据此可知,⼩王对挖掘机享有所有权,有权将其卖给⽅某。

选项B.C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九⼗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王的同意,⽽⼩王在没有征得⼤-王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挖掘机进⾏出卖的⾏为属于⽆权处分,⼤-王对⼩王的⾏为可以予以追认。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1.构成要件。

①无处分权人对合同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

②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合同(须注意:如果无处分权人以权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的合同。

此点值得特别注意)③除欠缺处分权外,合同符合其他生效要件。

2.效力转化。

①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订立合同后(通过授权、继承、受赠与、买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②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间内,权利人未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法》第51条的两个重要例外。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模式紧密相关,系物权变动模式的体系效应。

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三个要件:①处分人具有处分权;②法律行为有效;③须经公示(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完成交付)在这样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我国《合同法》完全应当一概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

无权处分仅对物权变动发生影响。

”笔者坚信,迟早有一天(比如10年后),在中国大地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而不再是效力待定)但是,在《合同法》第51条被新法完全废止之前,我们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即:原则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过,《合同法》第51条覆盖的领域已经划出了两个特区,在这两个领域中(《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合同法》第228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而不再是效力待定)下面予以详述: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合同法》第51条的第一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规则内涵是: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行为能力瑕疵等),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取得处分权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否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善意取得除外。

这是对《合同法》第51条规则的修改。

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的延伸与扩展。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等),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

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

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见【例1】)③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但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比如标的为占有脱离物,或者买受人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见【例2】)④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

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无其他效力瑕疵,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虽然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完成了相机的交付,但因甲欠缺处分权,所以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

如果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甲的无权处分得到补正,丙溯及至相机交付之时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如果甲拒绝追认或者乙不能取得处分权,则丙确定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

③如果因为乙欠缺处分权致使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丙有权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

④须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