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杭政办函[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市城管办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市管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能已下放到各城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杭州市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其职责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市政府为了加强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市区重要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市开挖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协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杭政办函[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市城管委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增强管理合力,提高管理绩效,提升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扎实推进杭州市“保洁、保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战略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标准,按照“管理定额化、定额考核化、考核日常化”的要求,拓展和深化城区“保洁、保序”工作内涵,充实检查考核内容,促进“城管上水平,百姓得实惠”,努力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工作原则。
1.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统一的道路(街巷)“保洁、保序”质量标准和考核评分标准。
二是根据道路(街巷)所在区域的管理要求,统一道路范围,并将主城区道路和街巷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保洁一类道路、窗口地区为保序考核主要道路,保洁二、三类道路为保序考核次要道路,保洁一、二类街巷为保序考核背街小巷,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管理和作业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保洁第三类街巷由各区政府负责进行检查、考核,并落实城区整洁度长效经费。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突出“窗口”地区、重点道路(街巷)、“保洁、保序”问题易发地段的执法管理,提高路面巡查频次,延长执法管理时间,加大处罚力度。
杭政办函〔2008〕2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市物价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破解“停车难”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组织实施。
公安、建设、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 5.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专业停车场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鼓励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开放。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认真抓好道路保洁分类管理的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网络,整合辖区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力量,制定完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道路保洁分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
2.以类定费,按质核拨。根据道路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保洁时间、人均保洁面积、洒水频次、机扫频次、清洗频次、经费定额等环卫作业指标,实行定人、定时、定量、定机保洁,道路保洁质量直接与道路保洁经费核拨挂钩。对保洁质量达到标准的道路,按定额拨付保洁经费;对保洁质量未达到标准的道路,依据检查考核结果核减道路保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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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工作方法。
1.每月末按比例随机抽取下月被检道路、街巷、“窗口”名录。
2.检查时每个检查小组不得少于3人。
3.每次日常巡查以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受检城区和被检道路、街巷、“窗口”。检查时应对被检道路(街巷)进行全路段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规划
人事招聘|政府采购|招投标事项|道路挖掘审批|供水监测|河道水质监测|考核评比|其它
综合|市政|公用|环卫|数字城管|固废|河道|亮灯|停车|广告
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自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检查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1日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我市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市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稳步推进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城市街景的管理,保持城市建(构)筑物立面的清洁、美观并与整体街景相协调,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临街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其立面的建设、装饰、维护、管理,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色彩及附属物的设置进行审核;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立面整洁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及附属物的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三、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单体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主要道路的街景规划。
四、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街景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造型和色彩,确需改变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乱招贴,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立面有明显污迹、乱涂写、乱招贴的,应及时进行清除、清洗、粉饰;有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及时进行修补、装饰和维护。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8•【字号】杭政办函[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城管办二○○九年二月二日)为切实破解“停车难”,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改善停车收费环境,结合杭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收费和监管队伍建设1.加强收费人员力量,确保收费服务到位。
按照“服务到位”和“应收尽收”的要求,各区要合理安排工作力量,各收费点原则上每班次安排2名工作人员,确保在工作时间段内(8:00-22:30)各收费点有工作人员在岗,以提高收费服务效率,杜绝停车不付费现象。
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夜间繁华路段和停车包月等路段应延长收费服务时间。
2.加强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力量,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按照岗位职责配足监管人员,做到专职专岗;区级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也要配足管理人员,加强收费服务巡查和管理,提高收费服务效能。
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适时对各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管理效能等进行检查和督查。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素质。
加强收费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广泛开展技术练兵、岗位技能总结交流等活动,在收费人员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
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会审,建立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
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杭政函〔2005〕128号文件规定获取10%留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过该村预测留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项目需要预支留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20亩。
杭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普通住房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价服〔2017〕14号等文件
住建部门
。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5%幅度内确定;
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标准为:1、对有固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
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 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
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公 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
管理的)
暂无
准许成本加合理 收益
2020年
其他特定服务 收费
市人民政府
是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 收费
暂无
准许成本加合理 收益
2020年
其他特定服务 收费
市人民政府
否
住房物业管理费
市辖区内 普通住房 前期物业
收费
准许成本加合理 收益
2020年
其他特定服务 收费
市人民政府
是
危险废物处置费
暂无
准许成本加合理 收益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 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 知》(杭价服[2012]143号)等
文件
住建、城管、能源主 管部门
市区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40元/户
· 年;暂住人口居住地保洁、清运、处置
费3元/人·月或40元/户· 年;非居民生活 《市物价局、市城管委关于杭
垃圾处理费基准量及以内的240元/吨;超出 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 基准量的360元/吨;非居民生活垃圾自运处 费机制改革有关情况的通知》
均医疗废物产生量超过100公斤以上部分, 监 《管国工家作发的展意改见革》委(关浙于政电办动发汽
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充电服务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为1.60元(含 电费),企业可根据不同时段及各自成本情 况,在上限范围内自主制定充电服务价格。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解决杭州市区市政绿化市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解决杭州市区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管理边际盲区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4]1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1.18【实施日期】2004.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解决杭州市区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管理边际盲区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关于解决杭州市区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管理边际盲区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关于解决杭州市区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管理边际盲区问题的意见(市城管办二00四年一月二日)为提高杭州城市管理效率,切实改变杭州市区部分地区的脏、乱、差面貌,本着有利于理顺关系、方便操作、界定责任的原则,现就解决杭州市区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管理边际盲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对市政、环卫、绿化管理权限已经下放到区的,要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对应该下放而未下放的,要彻底下放,避免交叉管理、多头管理。
(二)产权鉴定责任原则。
对产权主体明确的,各产权单位应落实管理措施;对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处理工作。
(三)界线透明原则。
对那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区域间的“插花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互利互让、利于管理和所有权属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小区域服从大区域,有偿委托,连带考核责任”的办法,以双方协商确定责任界线。
(四)“一条线”为主原则。
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与接壤城区的管理界线,按照“一条线”确定原则,落实双方管理责任,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管理盲区。
(五)依法管理原则。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管理范围和职责要求,应严格按既定办法操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查违办关于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查违办关于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杭政办函[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查违办关于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查违办拟订的《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查违办二○○七年六月六日)为维护杭州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秩序,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拆违工作,推进“环境立市”战略,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第十次党代会、市“两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拆违工作作为依法建设、推进“环境立市”战略和促进环境品质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以防控新违建为主要目标,以整治法人违建、百姓关注的热点违建和党员干部违建为重点,结合城市化建设进程,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合作,切实做好违建信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以“铁的手腕、铁的决心、铁的纪律”,坚决依法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巩固防控成效,做好治、拆文章,实现常抓不懈的良好局面。
二、整治目标任务和原则(一)整治目标任务。
市区拆违整治工作要以防控新违建、逐步拆除剩余违建为主要目标,新违建拆除率要达到100%,剩余违建拆除任务为822236平方米,其中上城区18108平方米、下城区44289平方米、江干区264429平方米、拱墅区177372平方米、西湖区194884平方米、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43821平方米、杭州经济开发区46981平方米、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32352平方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杭政办函〔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1.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的若干规定2.绕城公路以内291条市区河道整治等级表3.2007年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计划一览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市建委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为有序推进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以下简称市区河道综保工程),努力提升市区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建设生态市、发展循环经济和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重中之重,全面树立“以河(道)带整治、带保护、带开发、带管理、带改造、带建设,加快城市更新”的生态治理观,从分散领导、多头管理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转变,从按条、分段整治向按水系、分片区整治转变,正确处理统一领导与分级建设、财政投入与多元筹资、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生态改善与综合整治等关系,将市区河道综保工程打造成又一项“民心工程”,努力把杭州建设成为亲水型“宜居城市”。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市区河道综保工程,使市区河道水质得到根本好转,基本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文化丰富、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整治目标。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作业规范及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作业规范及要求(一)作业规范要求1、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77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杭城管委〔2013〕103号)、《关于调整市区道路、公厕分类管理经费定额的通知》(杭城管委[2013]211号、杭财建[2013]970号)有关规定执行。
2、道路清扫采用机扫与人工相结合方式,机扫为主,人工为辅。
快、慢车道实行机扫,每日不少于3遍,夏季每日不少于4遍。
洒水三类每日道路4次,夏季每日均6次。
清洗三类每周道路1次。
按规定时间内完成第一遍普扫。
5-10月每日上午6:30前完成普扫,其他月份每日上午7:00前完成普扫。
普扫时将岔道喇叭口清扫向外延伸5米,道路垃圾不反扫、漏扫,垃圾不扫入窖井、喇叭口、绿地等。
普扫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做好巡回保洁工作。
严格执行道路洒水降尘、路面冲洗(全路段)管理指标,发生严重污染时第一时间冲洗。
3、沿街道路两侧店家生活垃圾(包括垃圾桶)做到不少于一日二次上门处理,并做到即满即清;保持果壳箱的整洁完好,做到一日二清二擦洗,无积存垃圾,无明显污迹,外观无残标。
4、清扫垃圾采用专门车辆现场收集,不焚烧垃圾、树叶等。
专用车辆整洁无破损、满溢,车厢无吊挂现象,密闭运输,不停放在消防栓、公交车站旁,停放离人行道侧石不超过20厘米,作业完毕后将工具清理干净,停放在规定地点。
5、道路沿线责任区范围内的“牛皮癣”及时清除,责任区范围内偷倒垃圾、废土及时清除。
6、保洁质量应达到路面、人行道“五无”、“五净”。
即“五无”:道路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泥、无积水、无污迹;“五净”:路面干净、绿地和树圈干净,边角侧石干净,雨水井沟眼畅通干净、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及交通隔离栏(墩)、路灯杆和交通信号杆(2.2米以下部分)干净。
7、遇有重大活动或抗台防汛、抗雪防冻等突发事件,无条件及时组织力量做好保障工作,服从招标单位的统一指挥启动城市管理保障应急机制,人员及时到位,并根据应急命令决定早到和离岗。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末将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的,应当将经管线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计划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7•【字号】杭政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七日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第1号令)以及《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二、本费用缴纳主体为使用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超过额定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用水单位应协助供水企业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水表抄表人员定期抄表。
因用水单位原因致使计量设施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计量设施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五、用水计划、用水定额的确定。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254号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末将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的,应当将经管线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计划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各类管线产权单位报备的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制订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杭政办函[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政局二○○八年八月七日)为提高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形象,实现城市“洁化、绿化、亮化、序化”(以下简称“四化”)目标,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决定》(市委〔2007〕22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以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筹集的城市管理资金的50%为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管理。
二、安排原则结合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经费的安排情况,按照“提升环境生活品质”以及“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管专项资金”)。
三、使用范围城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四化”及长效管理,具体包括:(一)城市管理设施改善与标准提高工程(包括市政设施改善工程、环卫设施升级改善工程、交通设施改造工程、截污纳管工程、城市亮灯工程及路灯更新改造工程等);(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清洁杭州行动等;(三)推进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的补贴;(四)城市管理危机处理及应急处置;(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及其他城市管理事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杭政办函〔2007〕323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为全面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明确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民政局(市地名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林水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市城建投资集团。
二、职责分工(一)市民政局(市地名办)。
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审批的地名命(更)名事项,审核市区范围内各类地名命(更)名和注销的申报材料,组织重大地名命(更)名的调研、公示或听证,审批6城区范围内各类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的地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文件,公告标准地名;负责《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城区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路牌、门(幢)牌编制标准,指导并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库建设,向社会提供地名电子地图查询服务;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编制、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审定;指导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杭政办[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建委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和租赁行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和管理原则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适度保障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部门职责分工各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管理、日常租赁和综合治安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每年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计划,其中近3年各区每年开工量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上城区为1万平方米);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数量。
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计划、规划、用地等工作进行协调;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由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租金价格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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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4]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16
【实施日期】2004.0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
(市城管办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市管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能已下放到各城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杭州市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其职责
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市政府为了加强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市区重要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市开挖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协调。
各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