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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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4]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16

【实施日期】2004.0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

(市城管办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市管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能已下放到各城区。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杭州市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其职责

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市政府为了加强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市区重要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市开挖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协调。

各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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